纺织品和服装标准化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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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标准化知识介绍

来源:中国标准化月刊 更新时间:2007-11-15 评论: 0 条

截至目前,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已有国家、行业标准1200余项。其中,产品标准570项、基础标准220项、方法标准405项、管理标准20多项。这些标准深刻地影响着纺织服装行业的发展和人们思维观念的改变,有力地促进了纺织、服装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还陆续发布了《消费晶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些标准的实施,为我国纺织、服装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规范市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提高我国纺织服装行业整体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 目前我国发布的有关纺织品的强制性标准

我国目前实施的产品标准中,其中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目前我国己公布的有关纺织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有: GB 1103-1999《棉花、细绒棉》; GB 1797—2001《生丝》;

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8695—1998《阻燃防护服》; GB 9994-198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 17591—1998《阻燃机织物》;

GB 18383-2007《絮片纤维制品通用要求》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其中GB 5296.4和GB 18401两个标准为纺织品和服装通用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凡市场上销售的纺织产品只有符合这两个标准的要求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及相应的产品标准,才为合格产品。

(一) G8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和服装使用说明》简介 该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1.基本原则

(1)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2)所有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3)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4)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2.标注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2)产品名称;(3)产品号型和规格;(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洗涤方法;(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7)产品使用期限;(8)产品标准编号;(9)产品质量等级;(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其中(6)和(7)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可选择性地进行标注,其余8项和根据GB 18401中规定的基本安全技术类别为必须标注内容。 3.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3)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4)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二)G8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简介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性能提出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标准中的纺织产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例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是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具体包括:甲醛含量的限制;pH值的允许范围;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限制(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23类);异味;染色牢度,包括耐水浸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 该标准中对纺织产品进行了分类,共分了三类,即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

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针对不同类别的纺织产品其考核项目和指标有所区别。关于产品符合何类产品,一定要在纺织产品的使用说明中给予标注,如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注“婴幼儿用品”或“GB 18401 A类”字样。

二、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志、标签和号型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前面已经介绍了。所谓的使用说明就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为此,使用说明应能使消费者清楚地识别产品,了解产品的性能和使用、保养方法等。使用说明的形式不是唯一的,通常是以说明书、标签等形式表达,特殊的还有诸如录像带、光盘等形式的使用说明。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宋选择。 (一)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形式(标志、标签)

纺织晶和服装类产品使用说明的形式没有硬性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供选择。一件产品的使用说明可选择两种或多种形式,具体选择什么形式由企业根据产品自身的特点来决定。

(1)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例如,面料布边的纤维含量标识(如100%羊毛),床单边的尺寸标识等;

(2)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例如,服装领子上的号型标签、洗涤说明和纤维成分的耐久性标签、吊牌等:

(3)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例如,包装袋上的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使用注意事项等;(4)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对产品的可变内容(如号型规格、纤维成分等)采用粘贴条的办法,弥补批量制作包装袋的不足;

(5)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附加的产品介绍资料、说明书等散页。

在标注的内容中,有三项内容必须采用耐久性标签,即号型、纤维成分和洗涤方法的标签应固定在产品上。但不排除其他内容也使用耐久性标签。这里所谓的耐久性标签是指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但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如同一件产品的吊牌、包装袋、耐久性标签等,其中相同项目的内容应当一致。

(二)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1)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位置。如在包装上的明显位置,使人一目了然;产品上的使用说明是耐久性标签,应放在适当的位置,以不影响服装的穿着和产品的使用为宜。

(2)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如套装、床上用品几件套,销售时大多是成套出售,但也不排除根据需要分开销售的情况,还有在实际穿着或使用时有不少是分开的,所以要求每个单件产品都要标注;诸如在商场购买的面料、袜子等一些价格便宜的小商品、棉纱等不作为最终销售的产品可允许使用销售单元为单位标注使用说明。

(3)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例如,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衣领居中;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围巾、披肩类产品、家用纺织品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 (三)产品号型和规格

产品号型和规格是产品使用说明中一项主要的标注内容,其目的是让消费者一看就知道是否为自己所要的尺寸和规格。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号型或规格要求,标识中的号型或规格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1)服装(不包括针织品)号型采用GB/T 1335.1—1335.《服装号型》中规定的号型。服装必须标明号、型,号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儿童没有体型分类代号)。这里的号是指人体的身高(cm),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的依据。型是指人体的胸围和腰围(cm),是设计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男子、女子的体型划分是以胸围与腰围的差值来确定的,分为Y、A、B、C四种体型,胸围差数过大或过小的作为特殊体型。儿童没有体型划分。例如,上装号型165/88 A,165为人体身高;88为人体胸围;A为体型分类代号。下装号型165/68 A,165为人体身高;68为人体腰围:A为体型分类代号。

(2)针织内衣有两种方法标注,或标注号型,或标注规格。号型采用GB/T 461《棉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中规定的号型,即以cm为单位的人体高和产品胸围、腰围。例如,170/95表示服装胸围(或腰围)为95cm,适合身高170em的人穿着。规格是以cm为单位,标明产品上衣的胸围和衣长,裤子的腰围和裤长。例如,上衣95X69,表示衣服的胸围为95cm,长度为69cm;裤子95X106,表示裤子的腰围为95cm,长度为106cm。

(3)羊毛针织品的产品规格尺寸标注,上衣标注衣服的胸围,裤子标注裤子规格(相当4倍横裆);裙子标注臀围;紧身或时装款毛针织成衣标注适穿范围(例如上衣标注95~105,表示适穿范围为胸围95cm~105cm);围巾类标注长X宽,单位为cm。

(4)其他纺织晶的规格标注各不相同,如袜子的规格为袜号,即袜底长度以cm为单位,但连裤袜的规格是适应的身高范围;绒线的规格为细度、重量;面料的规格为幅宽、纱线线密度、单位面积质量或经纬密度;床上用品类产品为长*宽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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