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八(3)doc

更新时间:2023-11-01 12: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模拟法庭”主题班会设计

八年级(3)班

【教育主题】:知法 懂法 守法 【教育目的】:

举办模拟审判活动,形象直观,使学生零距离接触法律,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不但增强了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而且对青少年懂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远离诉讼,杜绝犯罪,维护校园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具体内容】: 刑事模拟法庭-抢劫 一、庭前准备

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得旁听。 (2)、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3)、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像。 书: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范涛国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二、宣布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范涛国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范涛国。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2001年7月21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张液市甘州区人。 审:文化程度? 被:初中。

审:家庭住址? 被:张液市甘州区梁家墩镇。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张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张液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张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涛国抢劫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吴娇娇,人民陪审员李雪梅、孙璐璐组成,由吴娇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琴琴担任法庭记录,张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静出庭支持公诉,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博文出庭为被告人范涛国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三、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张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范涛国,男,15岁,2001年 7月 11日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住本市梁家墩。2014年4月1日因本案被张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张掖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童,男,15岁,1992年 7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住本市梁家墩。2012年4月1日因本案被张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张掖市看守所。被告人孔吉安,男,15岁,1992年2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住本市梁家墩。2012年4月1日因本案被张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张掖市看守所。被告人故意抢劫一案,经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2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范涛国,陈童,孔吉安在傍晚9点在梁家墩西路的大桥拦截一位女青年,并且水果刀抵在受害人的腰部。将其的背包抢走。三人在抢劫后朝反方

向逃跑。由于三人神色慌张,手里拿着女用皮包,被一名联防队员看见。便将他们请进了办公室,于是案发。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乙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女青年的皮包,并携带水果刀具企图伤害被害人。虽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涛国,陈童,孔吉安予以惩处。 此致

敬礼

张液市甘州区梁家墩镇中心学校模拟法庭

检察员 马跃凯 2012年3月17日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范涛国:听清。 陈童:听清楚了。 孔吉安: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孔吉安,第三被告陈童退庭候审 (退出后)被告人范涛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范涛国: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范涛国,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范涛国: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被告人孔吉安,陈童认识? 范涛国:认识。

公:那你们是由于什么原因要去抢劫女青年的背包?

范涛国:我们为了去游戏机房打游戏,由于没有钱,所以只能用抢。 公:那当时陈童不同意,你们为什么没有听他的劝阻?

范涛国:我以为不会被发现,并且我们也不想伤害人,只想弄点钱来用。 公:你是用水果刀抵着被害人的腰部吗? 范涛国:是的。我并没有想伤害她。 公:你随身带着水果刀吗? 范涛国:没有,只是那一天。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范涛国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范涛国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范涛国发问? 辩护一: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范涛国退庭,带被告人孔吉安到庭。(孔吉安到庭后) 被告人孔吉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孔吉安:有。我并没有动手抢劫,只是看了一下,应该没有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孔吉安,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孔吉安:听清楚了。

公:当时和范涛国让你们和他一起弄钱的时候,你可曾答应? 王:是的,我已经欠陈童很多钱了。这样可以还陈童的钱。 公:你没有参加抢劫吗?

王:我只是在一边看着,范涛国抢完后将包扔给我们而已。 公:你没有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吗? 王:我一时糊涂啊!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孔吉安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孔吉安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孔吉安进行发问? 辩护二:要。孔吉安,你是否有参与被告人范涛国的抢劫? 王:没有。

辩2:你只是在一边看着吗? 王:对。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陈童到庭。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陈童,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

公:在范涛国和孔吉安进行抢劫前,你并不同意参加对吗? 张:对

公:那后来为什么又参加了呢? 张:出于哥们义气。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陈童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陈童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陈童进行发问? 辩护三:有。陈童,你不同意参加么? 张:对

辩三:你完全没有参与,只是在一旁吗? 张:是。

辩三: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现在请公诉人举证。

公:宣读证人乙的证言(我叫张铁英,是张掖人,今年25岁了,那天我因为加班晚回

家,路过梁家墩的大桥。远远看见三名男青年围着一名女青年,一名男青年还用一件东西顶着女青年的腰,因为太黑,我看不清。接下来,隐隐约约听见女青年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们。我正准备报警的时候,那三名男青年拿着包就跑。我也跟着他们,后来城管就来了。

审:被告人范涛国、孔吉安,陈童,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范涛国:听清,没有意见。 孔吉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陈童: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我们在案发现场找到的水果刀,经鉴定上面有范涛国的指纹。

审:告人范涛国、孔吉安,陈童,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物看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范涛国:看清,没有意见。 孔吉安: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陈童:看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四、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张掖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范涛国故意抢劫、被告人孔吉安,陈童参与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范涛国,孔吉安和陈童犯罪时均满18周岁,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但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范涛国以逼迫来抢得女青年背包,并且孔吉安和陈童在一旁观看参与去没有进行劝阻。范涛国虽然没有伤害被害人,但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孔吉安和陈童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没有进行劝阻且没有报案,其行为构成抢劫。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范涛国,孔吉安和陈童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主犯要应从重处罚,对于从犯要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五、被告最后陈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v2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