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相邻权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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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题目:?论我国农村相邻权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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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法 学 胡兴金 1200030069 胡兴安 2013年10月1日

目 录

摘 要 ????????????????????????1 一 我国农村相邻权存在的困境??????????????1 (一) 相邻权纠纷频发但化解不及时???????????2 (二) 群众法律意识差以及缺少沟通???????????2 (三) 法律滞后以及法律启动程序困难??????????2 (四) 政府与司法机关协作不强和基层组织积极性差????3 二 引发乡村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原因???????????3 (一) 时代变迁或政策变更等历史原因??????????3 (二) 部分农民的法律知识还相当不足??????????4 (三)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4 三 化解相邻纠纷的对策?????????????????4 (一) 注重事前救济,理顺法律关系???????????4 (二) 开展农村文娱活动,增进邻里情??????????5 (三) 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促进社会和谐??????5 (四)加强政府与司法机关联动协作,良性互动机制及时化解 纠纷?????????????????????????6 (五)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积极性,为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帮助?6 (六) 完善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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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致 谢?????????????????????????9

论我国农村相邻权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农村相邻权的保护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农村相邻权正面临着“纠纷频发化解不及时,法律意识差缺少沟通,法律滞后以及法律启动程序困难,政府与司法机关协作不强和基层组织积极性差。”等问题。经济发展但是邻里关系日益冷漠法制观念淡薄,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相关法律启动程序的困难,还有时代变迁或政策变化等是造成相邻权问题多发性,困难性,复杂性的主要原因。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相邻权的保护:注重事前救济,理顺法律关系;开展农村文娱活动 增进邻里情感;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政府与司法机关联动协作,良性互动机制及时化解纠纷;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完善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相邻权;农村;化解纠纷;法律规范;社会和谐;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其相邻方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在生产和生活中无不涉及到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处理得不好, 容易发生纠纷, 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正确处理好农村相邻权纠纷,对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构建和谐农村, 保护环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相邻权存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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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人打交道,尤其是与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关系尤为密切。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断涌现一系列的相邻权纠纷,从农村大量相邻权纠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相邻权纠纷频发但化解不及时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相邻权诉讼呈上升趋势。导致相邻权纠纷频发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社会因素。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权利和隐私意识加强,邻里关系日益冷漠化。二是法律因素。越来越多法律、法规为依法处理邻里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人们法律意识随之增强。虽然纠纷频发,但是存在纠纷化解不及时的情况。在乡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未随着社会发展及需求的增加而发展壮大。加之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薄弱,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日渐弱化,以致大多数邻里纠纷未能在萌芽阶段得到妥善处理。

(二)群众法律意识差以及缺少沟通

如今,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但对个人权益的理解存在片面性,认为只要是在自家的范围内行使权利,都可以不受他人干涉。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侵害相邻他方权益的认识不足,发生纠纷后又不愿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限制,从而造成邻里纠纷。比如,不少人认为影响他人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并不重要,只要房屋不超出宅基地范围就行,很少顾及相邻方的权益。

在乡村社会中,农村邻里之间缺少沟通,群众对于相邻权普遍缺乏了解,在发生纠纷后又不愿对其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进行必要合理限制,造成邻里关系紧张在发生纠纷后又不愿对其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进行必要合理的限制。

(三)法律滞后以及法律启动程序困难

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相关法律启动程序的困难,给乡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带来困难。随着乡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增多,当事人寻求法律解决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近迫切,但我国目前对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解决纠纷的操作过于笼统抽象,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或解决的随意性较大说服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邻关系纠纷持续发案。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纠纷案件的规定只有以下表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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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只能依靠法官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经验裁判执行。

(四)政府与司法机关协作不强和基层组织积极性差

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缺少良性互动机制,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基层司法与基层组织的互动关系,建立一套高效的联动机制,才能应对民间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基层法院要深入辖区农村掌握矛盾纠纷的发展态势、深入分析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必要时形成司法建议,送达相关基层单位,与各基层组织召开定期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和工作情况,分析各种民间纠纷的动向和发展趋势,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共同研究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和解决能力。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要重点加强与各基层组织业务上的联系与交流,在调处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或者对纠纷多发、易发区域应联合会诊,现场调处。与各基层组织在涉法涉诉类信访、地区多发性、倾向性案件等方面加强信息的交流与通报,必要时由法院提出工作建议,不断加强法院与各基层组织联合化解突发矛盾纠纷的能力,力争使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部分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回避困难和矛盾,遇到工作中的困难不是千方百计地去解决,而是畏缩不前,遇到矛盾不是脚踏实地的解决,而是逃避和推诿。少数基层干部在工作中怕得罪人,瞻前顾后,不敢大胆面对工作、挑战工作,而是得过且过,导致了群众对其信任,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形象。在面对农村新型矛盾纠纷时,政府干部、村委会干部、村里老人前辈调解方式用得越来越少,作用也越来越小。许多村级干部因为待遇较低,不愿再干吃力不讨好的事,治调委等基层治安组织处于瘫痪状态。有的村名义上有治保组织,但由于工资待遇底、考核奖惩没有落实,导致治保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加之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受宗族、乡情等因素影响,在工作中不敢管,也不会管,对一些民事纠纷不能组织调解,对各类治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发挥不了治调委的作用,治保组织形同虚设。

二.引发乡村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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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代变迁或政策变更等历史原因

由于时代变迁或政策变更乡村房屋、土地权属发生纠纷,违章占用问题突出。随着乡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现象日益增多,他们在建房时通常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走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也没有顾及到相邻方的权利。因此违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或违规超标准、超审批范围建房是造成通行、通道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部分农民的法律知识还相当不足

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上还存在欠缺。如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诉讼风险归咎于法院;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 乡村群众对于相邻权普遍缺乏了解,事先与邻居缺乏充分沟通,在发生纠纷后又不愿对其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进行必要合理限制,造成邻里关系紧张。如昭通市洒渔乡钟光才与马金华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钟光才的房屋建造在先,由于施工不规范,房屋在建造的过程中向马金华一侧倾斜了近五公分,待马金华建造房屋时,发现邻居侵占了自己的空间,在要求司法所调解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给乡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带来困难。随着乡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增多,当事人寻求法律解决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近迫切,但我国目前对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解决纠纷的操作过于笼统抽象,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或解决的随意性较大说服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邻关系纠纷持续发案。

三.化解相邻纠纷的对策 (一)注重事前救济,理顺法律关系。

1、规范行政行为,注重事前救济。行政部门在审查时,应综合考虑相邻房屋的间距、采光、通风、排水等因素,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和防止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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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非常昂贵。所以不少国家都比较注重采取事前救济的方法,防患于未然。这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2、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二)开展农村文娱活动,增进邻里情感

开展农村文娱活动,增进邻里情感农民长期在一个区域内生产、生活,彼此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情感。如果通过一些活动使邻里情感进一步增强,就会为解决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提供情感基础,从而降低纠纷调解难度。具体而言 ,村委会可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在农村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如邻里互帮互助活动、趣味运动会等来化解邻里之间存在的潜在矛盾,增进邻里情感 ,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数量,降低纠纷解决的困难度。

(三)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法制、道德教育,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并重,融德于法,要使农村相邻纠纷案件有所减少,现有案件矛盾不再激化,首选要加强普法宣传,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村,大力弘扬邻里之间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依托村队基层组织,组织农村法律咨询服务小组,法院要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就地开庭”、以案说法,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和认识相邻权的性质及相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当事人双方的个人素质和文化修养是产生和解决相邻纠纷的关键因素,如果当事人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较高,那么这类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不大,即使产生了也能化解在萌芽状态。相反,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个人素质或生活习惯不好,那么双方发生纠纷的频率就更高,产生纠纷要解决起来也相当困难。

(四)加强政府与司法机关联动协作,良性互动机制及时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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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相邻权纠纷执行案件,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商研究。党委政法委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基层司法与基层组织的互动关系,建立一套高效的联动机制,才能应对民间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重点是建立以下三种互动机制:

1.纠纷联络协调机制。基层法院要深入辖区企业、农村、学校、机关、掌握矛盾纠纷的发展态势、深入分析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必要时形成司法建议,送达相关基层单位,与各基层组织召开定期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和工作情况,分析各种民间纠纷的动向和发展趋势,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共同研究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和解决能力。

2.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基层法院与基层组织应当及时通报出现的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易激化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力求较早、较好的化解矛盾纠纷。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汇总整理,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帮助基层组织排查化解涉及民生、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

3.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要重点加强与各基层组织业务上的联系与交流,在调处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或者对纠纷多发、易发区域应联合会诊,现场调处。与各基层组织在涉法涉诉类信访、地区多发性、倾向性案件等方面加强信息的交流与通报,必要时由法院提出工作建议,不断加强法院与各基层组织联合化解突发矛盾纠纷的能力,力争使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五)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为顺利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帮助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邀请村委会等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比较熟悉和信任的人出面做调解工作,借助外力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五是正确引导,慎重下判。要慎重处理此类案件,庭审中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在思想上引导好当事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力求使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为顺利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帮助。法庭针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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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就地审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住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主要是确认使用权的纠纷。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心理复杂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在现场开庭审理,容易看清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摆在面前的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便于双方具体执行,使矛盾及时化解。庭审后应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他们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在他们的参加下,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容易做双方的工作。

(六)完善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

司法途径是维权的最后一道保障 ,法律规范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 的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 。我国《物 权 法 》对相邻关系的 规定目前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足 ,这就不利于司法实 践 的 开 展 。立法实践中应该充分考虑到相邻关系的复杂性,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又要对某些事项做具体规定 。对于一些法律没有涉及而现实生活中又大量 存 在 的 纠纷 事 件 ,司法工作者或立法工作者要对此做进 一 步 的 司 法,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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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4]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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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郑莎莎.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探究[J]跨世纪2009年 第17期183页

致谢

非常感谢徐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学习阶段给我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同时,感谢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同学们在这三年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参阅了大量的国内外资料、文献。在此,谨向这些文章的作者表示感谢,他们完成的工作是我深入研究的基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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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v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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