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修订部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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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8)》修订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增加此条款。

第三条 新《规程》进一步细化了考古领队的职责,增加了考古工作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 考古调查

新《规程》去掉了原《规程》第二章标题中的“考古钻探”部分。考古调查包括了寻找发现古遗址和对遗址的调查两个关联的阶段。而钻探,仅仅是遗址调查中可能用到的技术之一。新《规程》明确规定,考古勘探(钻探是勘探的一种方法)是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考古发掘前可首先使用钻探的方法对遗址进行调查,确定发掘区域。但考古发掘工作开始后,禁止在发掘区域内进行钻探。

第四条 原《规程》没有说明考古调查的任务。新《规程》明确提出考古调查的任务不仅是发现和确认文化遗存,还要研究文化遗存,并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自然科学技术手段,包括航空、遥感、探地雷达、水下声纳等,可帮助发现文化遗存,但勘探结果必须经过人工实地踏查核实。

“遗址”与“地点”的区分表现在几方面:

1、通过地表散落遗物判断地下遗址状况是考古调查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即便是在高度开发的农业区,遗址地表散落遗物也能某种程度上反映地下遗址的状况。但由于各种原因,原属遗址上的遗物经常被带到遗址范围之外,此类地点的发现,可作为判断和寻找附近存在遗址的线索,因此也属于考古调查的工作范围,但不能视这些地点为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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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严重风蚀又很少被后人活动干扰的地区,文化堆积中的细小物质流失,相对大而重的遗物基本留在原地。此类堆积尽管已经脱离地层,不能将其视同为遗址堆积,但其散布位臵、密集程度等是推断过去存在遗址以及遗址堆积情况的唯一线索,应当重视对这些现象的观察、记录。对这些地点上的遗物采集,更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

3、年代久远或地势崎岖地区的遗址常因塌坡、流水等自然原因遭到破坏,搬运后形成二次堆积,由于原来的堆积结构遭到彻底破坏,不能视为遗址,但也是推断附近存在遗址的重要线索。尤其是对于年代久远的旧石器时代考古而言,发现这类地点亦属不易,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4、水下发现的沉船,就埋藏原因来说,属前述“地点”的范畴。但有些场合下,沉船结构没有严重损坏,对其进一步的考古工作与对待遗址类同。

第五条 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研究是形成调查活动的课题意识、制订工作方案的基础。

调查区域: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调查,通常根据地貌或自成系统的自然环境区域为调查范围;以了解文物资源为目的的调查,通常按行政区划进行。

调查对象:指拟调查何种遗存或何时代遗存等。

调查内容:不同的课题目的,需要通过调查获得不同的资料、信息。因此将会采用不同的调查技术方法。

技术方法:原《规程》将调查分为区域普查和专题调查:普查,指由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组织的摸清当地文物资源状况的调查;专题调查,指通常由学术机构组织的为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调查。但区域调查在现代学术语境中又常常指代一种调查方法或调查思想,容易引起歧义。新《规程》不再使用这一概念术语。此外,尽管普查和专题调查无论在调查对象的范围、调查内容的侧重以及所运用的调查技术方法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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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许多不同。但一方面,随着专题调查数量的积累,会逐渐覆盖需要普查的区域;另一方面,随着调查技术的提高,普查资料会不断从更大程度上满足专题研究的需要。从长远看,两者将逐渐趋同。

人员组成:调查队组成除考古人员和辅助人员外,还应视需要聘请地貌、地质、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测绘、GIS分析等技术人员。其咨询意见和专业技术有利于正确和更深刻地理解调查对象。

物质准备主要包括:1、调查用大比例尺地图(最好将其数字化处理成电子地图,将便于调查中的数据采测和处理、信息资源的迅速共享);2、资金;3、交通工具;4、通讯工具;5、调查数据采测器具,如GPS、便携式计算机等,图像记录器具,文字记录用品;6、遗物采集、包装用品,以及必要的医疗救生品;等等。航空或水下考古调查的物质准备更为专业和复杂。

第六条 新《规程》使用“断面”而非“剖面”,在于强调调查过程中观察已遭破坏并暴露在外的地层断面,禁止随意铲断而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遗址位臵的记录包括遗址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臵(如在某村某一方向约几百米处)等。但村落等地标式建筑的存在时间有限,以此为基准记录的遗址相对位臵很容易造成误差。在地图上标注出遗址位臵,要比文字记录的相对位臵准确得多。但大比例尺地图难以找到,标注在小比例尺地图上,常常出现较大误差。同时,由于社会生产生活经常迅速且大幅度改变地物地貌,如地图成图时间较早,仍可能造成标注不准确。因此,采测和记录遗址地理坐标是十分必要,在现代居民点稀少、缺少明显人文地标的牧区、戈壁、沙漠、山地、雨林等地区,采测地理坐标更为重要。而随着GPS的普及,采测地理坐标数据已经变得十分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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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较大的遗址可采集多个地理坐标,并以此标示遗址的面积。

遗址的现代景观环境包括地形、地貌、遗址相对高度、水流、土壤、植物、动物、交通、气候、矿产资源等内容。现代景观环境与遗址所在古环境有关。进行环境方面的考察应考虑调查范围。根据民族学的经验,农业居民95%的日常活动集中在距居住地步行1小时,即约5公里半径的范围内;而狩猎采集者的活动半径可达到10公里左右。目前,人与环境的关系、聚落领地、景观考古等日益成为现代考古学的重要研究领域,而此类信息多是通过考古调查获得。

第七条 实际工作中,考古钻探或以发现遗迹为目标,或以了解遗迹现象的形状、布局为目标。前者应按照“错列”的方式布设探孔,即所谓的“梅花孔”,以尽量少的探孔尽可能多的发现遗迹。后者应慎用,以减少对遗迹的破坏。

第八条 新《规程》强调考古调查纪录的系统性,文字、测绘和影像记录作为三种独立的记录形式既要发挥各自的优点,又要统一协调,相互照应,形成完整的记录体系。

工作日记要记录工作过程,记录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如方案的制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及效果等。

测绘部门可提供1:50000和1:10000两种比例的地形图。从遗址调查记录的要求看,1:10000的地形图可用于了解文物资源的调查工作。详细勘查一处遗址的调查工作需要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如果没有成图,可进行野外实测。实测图的比例、精度应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数据库可满足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科研型数据库,通常因具体的调查项目目的鲜明而有独特的设计,不同项目之间数据交换有相当难度。以管理为目的的各级数据库系统的建立更为紧迫和可行。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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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动向和需求,数据库设计应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新《规程》增加了调查结束后及时提交文物保护建议的要求。无论从当前文物保护管理的需要,还是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看,编写遗址保护建议报告并上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十分必要。

第三章 田野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

加强田野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已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因此,新《规程》专门设臵“田野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一章,规范考古发掘行为,并增强考古工作者的保护意识。

第九条 田野考古工作必须服从遗址保护规划。通过有针对性的考古发掘,为有效保护遗址提供科学依据。在遗址保存现状不理想或难以继续保存时,科学发掘也是科学保护的手段。

第十条 考古发掘位臵的选择应首先考虑文物保护的需要:

1、为文物保护提供依据。2、抢救性发掘破坏严重,无法继续保存下去的地方。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预案的制订应需充分考虑到遗址发掘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如遇到预案中未考虑到的问题,应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甚至重新制订预案。

重要考古发掘项目指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发掘。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一些重要迹象时,如处于饱水状态而隔绝空气的有机质文物的出土,如在发掘预案中未涉及,除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请文物保护专家协助外,应在发掘现场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职责

新《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将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职责单列一章。

第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的主要职责侧重于田野发掘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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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后勤保障方面。

第十五条 考古领队的职责侧重于学术研究方面。考古发掘为一套技术体系,由发掘、测量、采集、记录、管理几个子系统组成。实际工作中,考古领队在田野期间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指导、监督和协调这几个子系统的运作。

第五章 考古发掘

原《规程》将考古发掘的内容分为《遗址发掘》和《墓葬发掘》两章。墓葬发掘虽然有很多特殊要求,但只是一种遗迹的发掘技术,不宜与遗址发掘并列。新《规程》将两者合并。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原《规程》没有对设臵测绘控制点做强制性要求,也没有对建立覆盖整个遗址的测绘系统提出要求。一些缺乏长期规划,但多次工作的遗址,由于没有建立测绘系统,很容易发生不同年度的发掘区错位、重臵等问题。而且历次工作的测绘数据不统一,将影响遗址复原的准确性。

建立测绘坐标系统时,应考虑控制点位臵的视野尽量开阔,尽可能多地直接巡视到遗址,同时兼顾探方布设的方便。因此,虽然一般情况下,坐标系统采取正北方向,但若遗址地形斜长,亦可考虑顺应地形建立坐标系统。

第二款 统一的测绘坐标系统应当是三维的。传统的“相对测绘系统”必须给出每个探方西南角的高程,否则所有深度的数据都无法使用。但实际工作中,几乎没有任何一本田野考古报告提供过每个探方西南角的高程数据。因此,新《规程》规定遗址发掘的测绘系统皆以总基点为0点,所有测点数据都是相对0点的数据,如N24E13Z-0.5,意味着该点位于总基点以北24、以东13米,较总基点低0.5米。如此,所有测点都是唯一的,从而保持了所有工地测量数据的统一性。由于要求所有采测数据均由总基点引申而来,故原《规程》规定的“探方的西南角为探方的基点”已经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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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坐标数据的采测,最方便和精度最高的方法是使用电子全站仪或具有RTK功能的高精度GPS。

第三款 原《规程》对探方的编号没有统一要求,多是按序号自然编辑。多年度发掘,则在探方号前再加注年度号。这种编号方法容易造成混乱,或因探方号的空间分布没有连贯性,不便于查阅。如果将探方编号顺从坐标系统,则探方号本身可体现出探方在遗址的位臵。如TS08W06方,指距0点南第8、西第6个探方(探方边长5米)。同一位臵,亦可编为Ⅲ区(即第三象限)T0806号探方(08纵轴第八,06为横轴第六)等等。前者的序号是开放的,如果忽略地球表面曲率,可以编得无限远,尤其适用于大型遗址的规划。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在探方发掘过程中,一般首先发掘隔梁内4×4(㎡)的部分,尽量保留隔梁和关键柱的剖面,用于观察、控制和记录文化堆积情况,保留隔梁还有兼顾方便运输的考虑。但今天的考古发掘越开越强调对文化堆积平面空间的把握,留设隔梁经常妨碍这种平面观察。另一方面,数码相机、电子全站仪等记录测绘手段,以及出土机械的应用越来越便捷,在遗址发掘中经常或屡次地打开隔梁是可行的。

第二款 过去,曾有采用探沟法作为发掘遗址主要工作方法的例子,如在早年殷墟发掘中的所谓“卷地毯式”发掘。上个世纪80年代,也有采用这一方法发掘整个遗址的个别例子。但由于探沟揭露面积狭窄,不利于把握大型遗迹现象的平面形状,以及对遗址地层地面的平面整体控制,因此只能作为遗址发掘的辅助方法,不应广泛使用。

遗址发掘中,如遇到复杂难辨的平面迹象,可在局部开挖小探沟分析地层关系。但应慎用,保证遗迹现象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其他相关现象:原《规程》的相应条款作“根据土质、土色及其他现象划分地层和遗迹单位”。兹将“其他现象”改为“参考其他相关现象”,指凭借土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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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等均难以把握区分的情况,需结合遗迹间的地层关系、遗迹性质、分布走向的趋势等多种因素把握遗迹地层和单位。在初步判断探方的平面现象后,解释各遗迹现象间的关系更应考虑这些“相关现象”。

堆积单位:堆积单位是在遗址现场可根据土质、土色及其包含物区别开来的最小堆积,是一次性原因的结果(可以是人为的,也可以是自然的,例如灰沟内的一层自然淤积)。堆积单位通常小于遗迹单位(如灰坑内各层填土即为不同的堆积单位,柱洞坑内的填土及其中央木柱腐朽后流入孔洞内的堆积也分别是不同的堆积单位)。有时,一个堆积单位的体量颇大,相当于一个遗迹(如一层坪院的铺垫土,如果该坪院只有一层的话,则这个堆积单位同时就是一个遗迹单位)。

原《规程》明确规定要“对灰坑内堆积及包含物:各层的深度、厚度、土质、土色;出土遗物的种类、数量、位臵和相互关系等。按层分别叙述”。但在传统地层学中,只有对遗迹单位的明确定义,而没有堆积单位的定义。准确把握遗迹的堆积单位,有利于复原遗迹形成过程。因此,新《规程》将堆积单位正式定义,并将其作为发掘和记录的最小单位。

第二款 遗迹单位的边界形态:大型遗迹,如聚落环壕、广场等,在有限的发掘区内难以把握其完整形态,但必须搞清楚遗迹在发掘区范围内的形态边界,再决定发掘办法。大型宫殿基址等,边界可能延伸出发掘区外,应扩大发掘面积,完整揭露。

第三款 通常,应按照地层堆积的相反顺序发掘。特殊情况下,如砖室墓的发掘,考虑到发掘工作的安全要求,可不遵守此项规定,采用“揭顶法”。

第四款 新石器及其以降各时代的遗址发掘,应按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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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旧石器时代遗址由于文化堆积中的人工迹象微弱,发掘精度要求很高,故多采用小水平层的发掘方法,发掘过程中详细观察和记录堆积中的微小迹象,并以此作为后期整理地层单位的依据。

第六款 以往的田野考古操作只重视堆积本身的把握和发掘,仅在一些特定场合要求对地面的把握和发掘(如在发掘房子的居住面时,就要求十分的认真细致)。但更多的情况下,没有对把握和发掘地面提出明确要求。相应地,传统考古地层学中没有对堆积单位间的地面进行定义。也许,这与考古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主要关心资料的年代学问题,要求田野考古提供确保年代学研究的地层资料有关。要满足这个要求,技术重点是搞清楚堆积单位之间的层位关系,保证出土遗物所属单位准确无误。因此考古地层学中有关于地层关系概念的特别定义和说明,也因此才有了把位于地面附近、并很难判断其所属层位的遗物暂归属晚的地层单位的作法及相关规定。(见原《规程》第三章第七条第1款)

从原理或性质上讲,应当把地面视为一个独立的单位,类似于遗迹。因为人的活动需要依托在一个地面上进行,但提供其表面供人们活动的堆积的形成则在这些活动之前,它的成因也未必和这些活动有关。(有关联的如居住面、道路等等,是为了日后生活起居或交通往来而铺垫的;和后期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如遗址最早的生土表面)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原因或行为内容上讲,两者都是不同的。同样,这个地面和覆盖叠压其上的堆积也分别是不同的单位,应当将其独立对待。

但是,地面又不能简单视同为一个遗迹单位或堆积单位。在理论上,地面没有边际,是一个开放的二维平面(也可以是弯曲的)。其上承载了一个时期内人们的全部行为活动,而这些活动的遗留,也在局部上改变着地面的形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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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建的一座房子覆盖或破坏了部分地面,但新房子的地面又在外围和未被其覆盖住的原地面衔接成一个新的整体。这种情况在遗址的各部位出现,直到一次规模较大的人们行为或自然事件彻底中断了这种变化过程,如一次大范围的人工铺垫或洪积等等。此后,伴随人们新一轮的活动,新的地面也就再次重复前面的过程。

一个时期内人们的全部活动都是在一个地面进行的,这些活动造成的堆积或破坏痕迹也或多或少地保留在地面之上。在发掘现场把握住地面,就把握住了复原人们活动景观的空间和依据;把握住地面的变迁过程,也就把握住了人们行为活动的变化过程,同时也是遗址堆积的形成过程。这对于旨在复原或重现人类行为内容的聚落形态考古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任何遗址的发掘都包括从时间(过程)和空间(场景、景观)两个方面的复原和研究。因此,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引入“面”的概念十分必要。

虽然从理论上讲地面是没有边际的二维开放空间。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地面是有限的。一方面,我们关心的地面主要是过去人们活动最集中的场所范围内的地面,也就是遗址。另一方面,一次考古发掘的面积总是有限,而每次发掘所能把握的地面,即使没有被晚期遗存严重破坏,其最大面积也与发掘区相等。地面在一个发掘区内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介于不同堆积之间的界面或层面。

凡是有堆积的地方,就一定有堆积的界面。田野考古发掘的基本原理之一是根据堆积的土质、土色及包含物来区分地层单位。在考古发掘现场,发掘者首先能够观察把握到的是堆积之间界面的形态。但是,局部产生的堆积单位所造成的界面变化现象十分复杂,如将其一一记录下来,技术难度很大。因此,就需要在现场对这些界面做进一步的成因、性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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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视这些界面,约有三种情况:

一种如广场、道路、坪院等,是一个时期内稳定的地面,上面保留了大量人们的行为信息,也是串连各种行为复原成整体景观的空间依据,可以称为活动面。这是必须进行重点把握、观察和记录的。

另一种为短期使用的地面,如一座建筑台基中的两层夯土之间的界面。它仅仅纪录了人们运输和夯打这一建筑工序上的短期行为,也可以称为地面或活动面,只是在复原人们行为的研究上,作用有限。又如灰坑内两层填土之间的界面,其所能提供的信息更是有限,而且这类界面的范围通常被限制在一个遗迹之内,对其把握、观察和记录是发掘该遗迹单位作业中的一个环节。但是,房子内的居住面、作为窖穴的灰坑坑底活动面和四壁,如果保存完好,可与房子外面和窖穴坑口外面的地面联系起来。这时,应当将其看作是组成前述第一种活动面的一个局部。

第三种就是人们晚期活动彻底破坏了原生地面而形成的新的界面。极端的例子就是现代耕土和以下文化堆积之间的界面,这个界面上,早期人们的行为记录已经荡然无存了,可称为破坏面,有关它的处理可从简。

从形态上看,活动面是不同于具有三个维度的堆积的二度空间,把握和发掘、记录它的技术同处理一个堆积的技术有所不同。简言之,应对一个活动面做最大范围的观察和把握,对其变化过程做尽可能详细的追踪和记录。

第七款 发掘完毕后的回填是对遗址的重要保护措施,应尽可能恢复发掘前的地貌。无论是发掘过程中还是发掘后都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发掘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第一款 自然遗存:尚没有更好的词汇替代自然遗存。这里的自然遗存指人为遗留在遗址里的,以及虽然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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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为原因而出现在遗址堆积里,却与阐释人类活动相关的动植物(包括人类遗骸)、矿物遗存等。

第二款 系统性:遗物采集方法的系统性主要指贯彻工作始终的统一采集标准。

针对性:除非将遗址整体搬迁回实验室,否则不可能对遗址的所有资料实行全部采集。发掘一处遗址,总有其具体的学术目的。资料采集方法的设计与这个目的相关。此外,遗物的采集还受到遗址性质、年代、保存状况等一系列限制。因此,规定一个适合所有考古发掘的遗物采集技术标准,显然是不可能的。这里只规定原则要求和最低采集技术标准。

有效性是通过采集方法、采集种类和采集数量来实现的。

第四款 一般用网眼(0.8×0.8cm)或(1×1cm)的筛子。

过去对汉墓砖等数量大、形制雷同的人工遗物,受保存条件限制,只采集其中完整和典型者。但从长远看,这类遗物也应全部采集。

第五款采集年代学系列样本的理由与当前中国考古学的年代学研究暴露出的问题有关。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测年数据与考古学相对年代研究结论不吻合。纠其原因,与已有的测年数据不成系列有很大关系。改变这一局面的办法,应当是尽可能多地提供有地层关系支撑的系列测年。此外,考虑到晚期单位中混入早期遗物的可能,一个系列上每一节点的测年样本应不止一个。

第八款 采样方式,指采集技术及工具,如干筛、湿筛,筛子规格、包装材料等。

第二十条 第二款 文字记录有三种具体的形式:日记、表格和遗迹单位总记录。

表格包括“发掘记录表”和各种形式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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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记录表”以堆积单位为记录对象。多数情况下,一个遗迹单位是由若干堆积单位组成的。如一座灰坑,其空间形状和坑内填土应看作不同的堆积单位,应分别填写两张“发掘记录表”;如果填土不止一层,每发掘完一层,都应填写该层的记录表。

“发掘记录表”具有规范、简洁和易于构建数据库的特点,是田野发掘文字记录的主要形式。

遗迹单位总记录用于记录遗迹单位的整体状况。由于一个遗迹单位由多个堆积单位构成,常需填写多张记录表格,单纯的表格记录难以把握遗迹单位的整体特征。因此,遗迹单位总记录主要用于描述各堆积单位之间的关系和遗迹单位的整体结构、布局。同时,遗迹单位的发掘过程也应详细记述。如,灰坑发掘完毕后,将所有登记表汇总,并根据探方工作日记写出针对该灰坑的遗迹单位总记录,连同图纸等其他记录资料,合成为一份完整的记录。

日记主要用于记录考古工作的过程。表格和遗迹单位总记录难以容纳的内容也可以记录在各种形式的发掘日记中。

第三款 测绘记录按照测绘对象的大小分为发掘区、探方和单个遗迹三个层次。其中发掘区总平、剖面图可根据各探方的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综合绘制。各类图纸的比例应适中。

第五款 系络图是探方内所有堆积单位地层关系的图示。系络一词取自Matrix(矩阵关系/系络关系)。系络图不仅具有直观简便、易于把握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制作系络图的过程,也是分析整理探方内各种遗迹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的过程。

发掘区地层关系系络总图的形式与探方地层关系系络图相同,是在对整个发掘区内地层关系梳理分析后整合而成的,反映了对发掘区内地层堆积过程的认识。由于发掘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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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层单位众多,关系复杂,在系络图中全部表现出来可能造成图的规模过于庞大和复杂,因此可适当精简。

第六章 发掘资料整理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新《规程》将发掘资料整理的工作目的设定在完成资料库的建设方面。同时根据对发掘资料整理的结果检讨田野工作中对遗迹单位相互关系的判断,也是发掘整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资料库建设包括:1、对各类记录资料的汇总。2、出土遗物修复,各种属性的观察、统计和记录,并由此形成的各类文字、测绘和影像记录资料的汇总。3、对整理完毕后各类出土遗物的归类存放和索引。应根据资料库的具体内容建立电子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资料库建设是发掘资料整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出土遗物的整理结果,应用地层学和类型学原理检讨田野工作中对各遗迹单位年代关系的判断,是发掘资料整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但类型学研究本身不应再成为整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六款 电子数据库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数据信息有效集合的一种方法,便于信息的管理、查询与交叉研究,应当是处理繁杂的考古发掘信息的发展趋势。由于田野考古项目的对象、学术目的不同,目前国内外都没有通用的数据库,建议各项目根据自身特点设计、使用不同的数据库。

第七章 发掘成果刊布

发掘报告是成果发表的主要形式,但还有其他形式。因此将原《规程》“发掘报告编写”改为“资料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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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野外作业技术要点

(一)遗址测绘

1、

测量控制点:为了保证测绘成果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测绘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控制测量,即首先在整个测区范围内以较高精度测定少量地面点的平面位臵和高程。这些少量点称之为控制点,把相关的控制点连接起来就构成控制网。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国家大地测量控制网,它是全国各种比例尺测图的基本控制,按照精度分一、二、

三、四共四个等级。考古测绘中,当国家大地测量控制网的密度不能满足测图要求时,可根据需要用不同方法在高等级控制点间逐步进行控制点加密。在测区内选择一些有控制意义的点,精确测定其平面位臵和高程,然后根据它们测定其他地面点。这些为测图而加密的控制点称为地形控制点(或图根控制点)。

水系:江、河、湖、海、井、泉、水库、池塘、沟渠等自然和人工水体及连通体系的总称。

交通:陆运、水运、海运及相关设施的总称。

管线:电力线、通信线、各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境界:区域范围的分界线,分为国界和国家内部境界。 地貌:地球表面起伏的形态。

植被:地表各种植物的总称,如稻田、菜地等。

土质:地表各种物质的总称,如沙砾地、沙泥地等。

注记:包括地理名称注记、说明注记和各种数字注记等。 等高距:以米为计算单位,可根据不同遗址的地形地貌特征及不同比例尺的地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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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址地形图的比例尺可根据遗址的大小选择1:1000、1:2000、1:5000或1:10000的地形图。遗址地形图比例尺可根据遗址规模大小的不同而选择,面积大的遗址可采用比例相对较小的比例尺,面积小的遗址则应该选择比例相对较大的比例尺。采用合适的比例尺测绘的遗址地形图,应作到各类地物的描绘疏密得当、主题突出、层次分明。

大比例尺地形图一般指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万的地形图。

3、测量控制点的埋设以水泥桩为例,中间固定刻有精确的十字形基点的钢条。遗址至少应设立两个测量控制点,以永久性确定遗址三维测绘坐标系统的基点和方向。

大型遗址面积较大,需设立多个测量控制点,并通过系统差分的方法解决诸如地球曲率等原因造成的测量误差,求得各测量控制点统一的三维坐标。

4、考古测绘中常利用的测绘资料包括1:10000或1:50000等比例尺的地形图、各种航片、卫片。

(二)考古调查

考古调查按照调查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区域调查,以发现和记录遗址或地点的位臵为主要目标;一类是遗址调查,以对单个遗址的考察为目标。从调查方法看,无论区域调查还是遗址调查,都有以考古学研究为目的的考古调查和以自然学科为支持的专题考古调查,如环境考古调查、植物考古调查等。新《规程》附录列举了两种具体的考古调查方法。

1、区域系统调查

区域系统调查,又称“拉网式调查”, 国外也称为“全覆盖式区域调查”(Full coverage regional survey),是考古调查的一种具体方法。近年来已在国内广泛开展。

第三款 系统性、有效性主要是因为参加调查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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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较多,因此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以便调查资料的有效共享和对比研究。

全面性主要指设定的研究区域内的每一块土地均应调查到,从而达到全覆盖的效果。

第四款、第五款 调查网格是区域系统调查时观察和记录地表暴露遗迹、遗物的基本单位。网格大小应尽量保持统一。例如,在开阔区域调查时,调查成员之间若保持40米的距离平行前进,每前进40米记录一次,那么一个成员则能够观察和记录的调查网格大小为40×40(米)。

实际工作中,调查时常受地形限制,调查网格的大小很难保持统一,甚至很难做到网格的形状整齐划一。但随着高分辨率航空或卫星影像,以及GPS、GIS技术在区域系统调查中的应用,根据地形变化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不规则的调查网格会更为方便、实用。

第八款 由于不同调查区域环境、遗址保存状况等方面的差异,以及不同学术研究目标的需要,调查过程中常常遇到客观条件、技术、学术等方面的问题。为了便于调查成员间的沟通,定期召开总结会,适当调整调查方案是必须的。

2、遗址调查

景观布局是遗址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考古学研究中,景观是相对于聚落的一个人文地理学的概念,既包括人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地点与所处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人类自身对这种关系的理解和文化阐释。景观布局的考察重在分析遗址和遗址不同功能区的空间分布与自然景观特征之间的联系。通过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分析得到的有关遗址景观布局特征的认识,需要在遗址调查中进行实地踏查核实。

(三)考古发掘

1、探方(沟)发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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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使用电子全站仪等精确测量仪器在统一的测绘坐标系统下,即便打掉隔梁和关键柱后,也可虚拟复原出隔梁和关键柱的准确位臵,并根据地层堆积的变化,续接探方四壁剖面图。

第五款 探沟剖面是观察的重点,但如遇到重要遗迹现象,亦可向周围做适当扩展。

探沟发掘需考虑到发掘过程中出土和人员上下的需要,预留台阶。如探沟深8米,则应事先将探沟定为5米宽,先发掘4米,并保留1米做成台阶。深至2米后,将发掘部分收缩为3米宽,再保留1米宽做成继续向下的台阶。依次类推,至探沟底部,形成四级台阶,每级台阶深2米,宽1米,便于出土和人员上下。探沟底部仍有1米宽,便于采样、测绘和记录。

2、地层堆积的发掘

第一款 堆积单位相当于西方田野考古学所使用的context概念。一个遗迹单位由一个或多个堆积单位构成;而遗迹单位之间又存在叠压、打破关系,从而形成了整个遗址的地层堆积结构。这种堆积单位-遗迹单位-地层堆积的相互关系网络,即形成了所谓的系络(matrix)。中国传统田野考古学中的遗迹单位实际上是系络(matrix)中的一个具有完整功能单元的context组合。

第四款 条件允许时可建遗迹现场博物馆,条件不允许时则应停止发掘,并回填保护。

二、采集及取样要点

采集指遗址调查或发掘现场直接收集遗迹和遗物的活动;取样指遗址调查或发掘现场收集土样,并送至实验室,使用特殊的方法进一步获取其中古代遗存和相关研究信息的活动。

规程修订部分详细说明

(一)要求

2、第二款 遗物采集与取样受到遗址性质、年代、保存状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的限制。因此,新《规程》只规定原则要求和最低采集技术标准。

(二)种类

1、原料,应属于人工遗存,它虽然尚没有进入到加工的过程中,并不包含人类的劳动,但这里所说的原料是指已被人类所认识到的、并已经被开发的原材料。所以称为“人工制作过程中的原料”。比如,石灰岩在自然界中分布很广,但只有发现在古代采矿遗址或石器加工遗址中,能够为当时人类采矿技术所获取或已经被人类搬运至加工地点但尚未加工的石灰岩才被称为“人工制作过程中的原料”。

2、自然遗存包括有机质遗存和无机质遗存,是与阐释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遗存。自然遗存的范围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我们认识世界能力的进步而不断扩展。新《规程》仅提供一些最基本、且目前研究较为成熟的自然遗存的种类。

第一款 人类遗骸和动物类遗骸常保存于非酸性土壤中;软体动物在碱性或中性土壤中保存较好;昆虫和寄生虫在饱水环境中保存较好。植物类遗存常以炭化的形式保存,风干和饱水环境中保存更好。

“矿物遗存”不是原料,指人类活动中无意识遗留的矿物,比如附着在陶器内壁、玉石器上的残留矿物,但对解释人类的行为起到重要作用,符合对我们对“自然遗存”概念的划分,应属于自然遗存。

第二款 土壤微形态学研究可讨论遗址文化堆积中蕴涵的成土作用、土壤结构与人工干预情况、遗迹单位的功能等,并可开展有关堆积埋藏学等方面的研究。土壤化学分析可了解土壤的成土作用与气候影响、土壤酸碱度和耕种与畜牧管理的影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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