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对待公权力和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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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对待公权力和私权利

作者:周颖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

摘 要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几千年的演变和沉淀中中国创造了灿烂而独特的法律文化,也体现出了明显的公权过大、私权利弱小的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也是我们实现民主法治,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 公权力 私权利 作者简介:周颖健,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45-02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一)概念

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私权利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力,因与“公权”或“公权力”相对应,具有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一般来说,公权力与私权利属于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权利是权利的源泉。“任何国家权利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利让渡与公众的认可为前提的”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早就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终极意义上,权力是权力的基础”他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同时,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和维权,缔造了政府。而国家只享有全体公民给予的部分权力,而真正的主权依然在民。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

第二,国家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实现。虽然说私权利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是难以实现。因为私人之间的承诺或者约定缺乏一种强制力的保证,往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侵害,因此,要实现权利必须要由国家权力作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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