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05 11:4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党的十八大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第一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立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宏伟目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8项1级指标,25项2级指标,90项3级指标;8项1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2级指标、3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在制订考评方案时予以明确。

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行政决策体系基本建成(占总分值的10%)

目标:行政决策范围科学界定、机制健全、程序完备、责任落实,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违法和不当决策明显减少并及时得到纠正,

行政决策质量不断提高。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

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重大规划,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2.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等事项,尤其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设计、政策措施调整等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3.制定土地管理、住房保障、劳动就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关系民生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行政决策程序健全

4.行政决策必须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作出。

5.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事先采用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制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 2 -

7.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8.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没有通过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

9.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后,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10.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11.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符合我区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占总分值的15%)

目标:制度建设坚持国家法制统一与地方制度创新相结合,

- 3 -

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立足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四)政府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12.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健全。

13. 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每五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建议;每一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

1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通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5.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自治区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因法律、法规修改和经济社会发展确需设立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严禁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政府规章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设定许可,在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附加条件和程序。

16.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充分体现。

- 4 -

17.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发布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主要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正式文本。实施日期与公布日期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

18.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依据之一;实施满5年的,应当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19.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程序。

20.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21.制定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22.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部门会议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率达100%。

23.规范性文件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

- 5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uat.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