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 危害公共安全罪

更新时间:2023-10-21 08:5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浅议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

(一)选题意义:

近年来醉酒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醉酒驾驶所酿成的苦果是令人痛悔的。为防范此类行为发生警方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授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去年著名文艺工作者高晓松醉酒驾驶一案在当时是大家非常关注的热点。

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极大。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法律规定,醉酒驾车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肇事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定罪。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量刑时要准确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慎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二)主要内容: 1.背景与提出

2.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3.认定酒驾的方法和制止危害的手段 4. 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5.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 (1)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 (2)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6. 完善醉酒驾车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我所谓的完善醉酒驾车犯罪刑事立法就是最新的刑法)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没有针对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犯罪单独规定罪名和刑罚。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均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定罪的关键是认定行为人肇事时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然而,醉酒驾车犯罪基本上是突发性犯罪,行为人事前既无犯意,亦无犯罪动机,事后往往称自己肇事时头脑一片空白、没有记忆,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非常困难,以致在此类案件的定罪上容易产生争议。此外,司法面临的另一个尴尬是,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悬殊很大,而在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上,两罪之间缺乏一个刑罚适度的过渡罪名,以致刑罚适用也差距极大。因此,在准确惩治和有效预防醉酒驾车犯罪方面,现行《刑法》确实存在缺陷。本文前述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

于醉酒驾车肇事致人伤亡,但未继续驾车冲撞的定交通肇事罪,乃是在现行《刑法》规定的框架之下所进行的相对合理的处理。这种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量刑容易出现失衡的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也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违法犯罪,实际上只是一种权宜之策。为了有力打击和有效预防醉酒驾车行为,统一司法标准,促进社会稳定、文明、和谐发展,我国立法机关有必要借鉴他国立法例,对我国《刑法》进行修改,针对醉酒驾车以及飙车、吸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增设危险驾驶罪,并在综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以彻底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容易出现失衡的问题。

(三)结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tp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