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交通部交公路字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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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试行)

(1985年1月5日交通部〖85〗交公路字42号发) 总 则

公路筑养路机械是保证完成各项公路工程施工和养护任务的主要生产工具,是确保工程质量、力快工程进度、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公路施工和养护机械化的物质基础。机械管理是公路施工和养护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健全机械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是促进公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机械管理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和“以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认真抓好机械管理、使用、保养、修理和制配五个环节,做到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及时检修、安全经济地运行。要不断总结推广国内外机械管理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情况和具有公路建、养特点的机械管理制度。

筑养路机械种类繁多,机型复杂,在管理使用和保修方式上应按大、中、小型区别对待。凡构成固定资产的公路施工和养护机械、车辆以及结构复杂的尾机、工作和附属装置均按本制度进行管理。其它小型机械设备,其管理制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和部属公路工程局按照具体情况自行制订。

修理或制配使用的机具设备和测试使用的仪表量具,使用性能和范围与筑养路机械不同,其管理制度亦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和部属公路工程局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订。

第一章 管 理

第一条 筑养路机械(以下简称机械)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路施工和养护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目前公路管理体制一般为省、地、县或局、处、队三级管理。机械管理体制也应分为三级,即以省公路局或工程局为一级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局的机械管理工作;地区总段或工程处为二级管理机构;县段或工程队为三级管理机构。二、三级管

理机构根据施工和养护的特点,按照常用机械分散保管使用和大型、专用机械集中计划使用的原则分别配置和管理各类机械。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把机械管理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机械在施工和养护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及其重要作用。分工主管机械的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机械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和健全机械管理机构,并根据施工能力、养护里程和机械拥有量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人员。各级机械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 要轻易变动。

第四条 省公路局或工程局应设置负责全局机械技术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在副总工程师指导下,建立起机械技术工作系统。地区总段或工程处应设置主任工程师(或副主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的机械技术管理工作。各级机械管理人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五条 机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做到对机械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获得机械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机械综合效能最高的目标。

各级机械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一级管理机构应遵照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度、修改和贯彻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办法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机械发展规划和各项技术经济定额等技术文件,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二级管理机构在一级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组织贯彻所有由一级管理机构转发或制订的技术文件和有关指示,必要时可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3.三级管理机构则在二级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具体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文件和指示,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执行情况。

各级管理机构都要不断提高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水平,搞好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要认真对待机械的购置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以保证购置的机械能发挥较好的效能。 1. 各级施工和养护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和经济核算对机械有计划地购置和更新。

2.大型及主要机械的购置,应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商讨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选型,择优选购。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机械验收交接制度

1.从机械到场(厂)、验收、安装、调试到试生产,一定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附件、工具、资料清楚、齐全。

2.进口机械到场(厂)后,必须及时验收、安装、调试,保证在索赔期内处理完所发生的问题,避免经济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八条 新购及调入的机械均应建账立卡,每年定期清查,附件随主机清点,并核定机械技术状况,做到物、账、卡三相符,盘点盈亏必须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第九条 机械的技术档案是机械从出厂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性历史记录,是机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1. 机械自接收之日起即应建立技术档案。档案资料按一机一档的原则,分类编号,妥善保管。在机械调动时,随机调动。

2. 机械技术档案一般包括:随机原始资料、机械技术试验和验收记录、交接清单、履历书等。

3. 机械应统一编号,其方法由一级管理机构制订,一级或二级管理机构进行编号,使用单位将编号标志固定或涂写在规定部位。 4. 各级机械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记录要准确、及时、完整、为考核各项定额和指标,开展技术经济活动分析提供依据。

第十条 机械的调拨

1.对多余、闲置和不适用的机构,可按照固定资产管辖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后,积极组织处理。

2.机构调拨应按固走资产调拨的规定办理。调出单位应保持机械完好,不许拆换原机零、部件,并应将原机附件、备件、工具、资料和档案等一并移交。

第十一条 凡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必须计提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不得无偿使用。按规定提取的机械大修理基金,由机械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以保证大修理计划的实现。

第十二条 凡半年以上不用而技术状况完好的机械,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封存。

1.封存的机械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2.封存期间不做指标考核。

3.启封使用时,需办理启封报批手续,并应对机械进行一次保养及试车,方可交付使用。

4.等待调拨、改造、更新、报废的机械应妥善保管,原机零、部件不得拆借、丢失,待上级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停止考核。 第十三条 机械的更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1.更新机械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属于一列情况之一的机械,一般应当更新。

(1)机械损耗严重,大修后仍不能满足技术经济规定要求的。 (2)机械损耗虽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技术上已陈旧落后,技术经济效益很差的。

(3)机械役龄长,大修虽能恢复性能,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2.机械更新要注意机械质量性能的改善,应根据需要尽可能以水平高的新机械替换落后的老机械。

3.因更新而退役的老机械,凡降级转用的,必须符合新用途的技术经济要求。

第十四条 机械由于长期使用或因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没有使用、修复、改造价值者,可进行报废处理。

1.机械报废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核实使用年限与残值。 2.机械必须提足折旧费后,才能批准报废。对未提足折旧费的,要在报废时进行一次性补提。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应予报废: (1)凡符合国家规定淘汰的老旧机械。

(2)机械的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损坏到不堪使用,或虽经修理,但机械能力已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3)因意外事故,受到严重损坏,修理费用高于原价百分之六十的。

(4)非标准专用机械,因任务变更,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4.报废机械中尚能利用的零、部件应予利用,并要做好残值回收工作。

第十五条 机械的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必须通过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进行考核。机械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和养护任务,配合使用部门编制年、季、月度机械使用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并经常检查各项走额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整理,定期公布。 根据当前机械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和需要,机械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并考核下列定额和指标:机械完好率、机械利用率、机械效率、装备率、机械化程

度、产量(台班产量、年作业台班、年产量)、消耗(油料、轮胎、材料、配件、工具、替换机件)、保养修理(间隔期、停修期、工时、费用)等。

定额和指标的计算方法与统计口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必须加强对原始记录的统计与管理。原始记录的填写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操作人员(或统计员)对原始记录填写得好坏,应与奖励制度结合起来,并作为评奖条件之一。 原始记录一般包括:运转台时、停置台时、重驶公里、空驶公里、燃料、材料、配件、消耗、完成工作量等内容。 第十七条 要做好经济核算工作

1.实行经济核算必须具备:明确的责任制,平均先进的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严格的物资使用制度,准确的原始记录以及群众管理的基础。

2.机械的经济核算是工程和养护单位经济核算的组成部分,应以财务部门为主,机械管理部门参与,共同搞好单机或班级核算等工作。(21世纪公路 http://www.21cn-highway.com/)

第二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机械的使用和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管用结合,合理使用机械。

1.施工人员要正确选用、配备机械,合理组织施工,提高机械的利用率和效率。施工前要为机械施工创造必要条件,施工中要安排必要的保修时间,并要遵守机械操作规程。

2.机械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施工任务情况,关心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按计划提供机械,施工中做好机械的检查、保养和故障排除,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st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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