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李龙宇)

更新时间:2024-05-26 08: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一、域内外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现状

P2P 在经历了2013年和2014年两年爆发式增长后,该行业在2015、2016年的走势已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行业超高速发展加上监管缺失,导致整个行业发展良莠不齐,经营和管理等各类风险呈现加速累积态势,对“普惠金融”背景下的广大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恶性影响。 2015 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监管层首次提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提出要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进行保障。但是此文件存在诸多局限性,过于原则化而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一些迫切现实的问题缺乏相关操作指引,使得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就建立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综合机制仍有大量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一)国外关于网络借贷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方面(进而保护相关权利方的利益):第一,P2P 网络借贷的行业运营。Andrea研究了 P2P 网络借贷的借款人特征,指出其与微型金融所覆盖的人群几乎一致,所以可以认为 P2P 网络借贷是传统微型金融的互联网化,且 P2P 网络借贷的主要竞争对象也应为微型金融。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其目前的发展模式对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有限的。第二,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Nicholas研究了借贷小组对于降低违约率的作用,他们都得出了相似的结论。首先,纯粹基于互联网关系的借贷小组无助于降低违约概率,所以其并非有效的社会网络设计。其次,如果互联网借贷小组中包括借款人在真实社会中的朋友,则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概率,说明将现实中的借款小组搬到互联网上,其作用是相似的。第三,P2P 网络借贷的主体行为。Chris基于P2P 网络借贷中的照片信息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种族、性别、年龄、外貌等借款人的个人特征因素对于其贷款获得难度以及利率水平具有显著性的影响,其中最为明显的是黑人借款人获得贷款的难度明显高于白人,且利率水平也明显高与白人。Odongo研究了 P2P 网络借贷中的羊群效应问题。研究表明 P2P 网络借贷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羊群效应,投资者不仅依赖于关于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还会利用其他投资者的行为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第四,P2P 网络借贷的现实意义。 Allen认为 P2P 网络借贷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借贷双方通过在平台上发布与检索信息降低了交易费用;金额较小的借款需求有可能被满足;通过对借款金额的拆分实现了分散化;第五,通过社交网络将原本仅限于熟人间的借贷扩展到了更大的范围。第六,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Matthias对于借款人而言,需要面临隐私保护风险;对于投资人而言,面临风险包括平台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对于违约贷款难以追索。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也相对缺少直接针P2P网贷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研究,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P2P 网络借贷的特点与功能。谢平、邹传伟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既不同于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间接融资模式,也不同于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其影响是颠覆性的。《中国 P2P 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 2014》指出,我国发展 P2P 网络借贷的作用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改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培养借款人契约精神;为利率市场化提供样本。第二,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模式。叶湘榕将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模式分为四类:

纯平台模式,典型代表为拍拍贷;保证本金(利息)模式,典型代表为红岭创投和人人贷;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典型代表为陆金所和有利网;债权转让模式,典型代表为宜信。《中国 P2P 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 2014》将我国 P2P 网络借贷分为六种类型:纯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抵押模式、 O2O 模式、 P2B 模式和混合模式。第三,我国 P2P 网络借贷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刘明彦指出 P2P 网络借贷相对于商业银行的优点主要表现在:采取线上操作,交易成本低;节约了商业银行所要接受的资本金监管、存贷比监管、准备金监管、流动性监管、合规性监管等监管成本;可以通过挖掘社会网络获得更多信用信息。第四,我国 P2P 网络借贷中的风险。官大飚指出,我国P2P 网络借贷隐藏的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风险;平台公司挪用客户资金风险;弱化政府宏观调空的效果等。蔡水花则从我国 P2P 网络借贷中借款人的角度,讨论了通过 P2P 网络融资可能存在的风险:资金来源合法性风险、触及高利贷界限风险、隐私泄露风险、非法集资风险、遭受不公平待遇风险、恶意欺诈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第五,对我国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建议。吕祚成分析了我国 P2P 监管立法的现状,包括对于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一些具体举措,介绍了美国、韩国、英国的立法经验,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张晓朴提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十二条原则,因为其较为深刻的理论分析,和作者独特的监管层背景,其观点被各方充分关注,预期将对此后一两年的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二、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经济学理论依据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由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 George Akerlof) 于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从 80 年代开始引入到对金融市场的研究领域。信息不对称( asymmetric information) 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交易一方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方掌握得多一些。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本内涵是指,交易双方对交易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一方占有的交易信息相较另一方更多,并且双方对于这种信息占有相对地位是清楚认识的,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市场交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阿克洛夫据此提出了“柠檬市场”理论,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市场交易中的“经济人”占据完全信息,然而事实上市场主体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导致信息优势方损害弱势方利益,为自身谋求利益最大化。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竞争对于资源配置发生了扭曲,出现了非常规的负面配置效果,即发生逆向选择,劣币驱除了良币。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柠檬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需求的满足,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在 P2P 网络借贷金融市场中,金融交易双方分别是借款人和投资人,借款人对交易信息占有居于优势,投资人处于劣势地位。投资人难以对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和资金偿还概率作出可靠的判断,借款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能够对自己的信用做出合理的评价。由于信息不对称会鼓励投资资金向低质量的借款人流动,抑制资金向高质量借款人流动,从而形成“逆向选择”。在逆向选择的金融交易完成后,还有可能出现借款人“道德风险”,使投资人利益受到侵害,譬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改变资金用途、隐瞒投资收益逃避偿付义务、懈怠经营致使借入资金损失。“逆向选择”的后果是降低了 P2P 网络借贷资源配置效率,“道德风险”的后果是削弱了 P2P 网络借贷市场资金融通能力,二者都对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改善双方信息不对称状态,要求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赋予投资

人调查、查询、监督等权利。信息不对称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金融中介理论,传统金融中介理论认为,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障碍在于交易双方对于资金借贷期限的不同要求,而信息不对称理论延伸了前者,认为信息不对称的最大后果是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不仅仅是交易双方的期限错配。 从监管理论上看,金融监管经历了从侧重经营者保护,到并重经营者与消费者保护,再到侧重消费者保护的演变。最初社会分层理论被用来诠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正是由于金融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导致二者利益的天平出现倾斜,经营者有可能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侵害,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倡导“经营者主权”,更加侧重于维护金融业稳定。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消费者保护日益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消费者主权”被提到更重要的位置上来,这种演化突出体现在英国经济学家迈克·泰勒于 1995 年提出的双峰理论上。双峰理论发展了社会分层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应当是单一的,而应当注重“双峰”,一侧是实施审慎监管、维护金融机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侧是实施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由此监管模式也应当承担以上两个监管目标,分别由两类监管机构组成,从体制安排上看应划分为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两个职能,审慎监管侧重于关注金融风险监测管理,而行为监管侧重于金融机构行为的信息披露。“双峰”模式平衡了两个不同监管目标的内在矛盾。当然,双峰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监管目标的优先性选择难以摆脱主观性,两个目标有时无法兼顾,进而导致管理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下降。国际金融危机后监管理论又出现新的发展,各国监管改革更加强调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发展,开始更加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金融危机的教训证明,金融监管应当兼顾防范金融风险与消费者权益,如果过于偏重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而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慎监管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在金融消费者概念正式提出之前,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在不同部门有各自特定的称谓,金融交易主体按照合同平等协商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为其市场行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即遵循“买者自负”原则。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该原则适用发生了重大变化,普通投资者的专业水平、经济实力无法与市场的发展速度相适应,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等,“买者自负”原则适用于金融消费者也应当进行区分,否则可能导致原本公正的民法交易原则促使金融消费者遭受不公正待遇。因此,从监管理念上来看,当前“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已发生变化,当前监管理念更加看重有效调节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地位失衡,强调对金融消费者 予以倾斜保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sr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