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26 04:0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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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在学校管理的食堂、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

1. 一般事故: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 较大事故: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 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分为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后勤主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三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内的食堂、内部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

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超市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2.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食堂、超市必须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4.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学校负责校内食堂及超市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指导和检查,必须每周对学校食堂、超市及饮用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6.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

7. 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

8.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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