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建设审批条件及程序

更新时间:2024-06-28 15:4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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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建设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2001年第209号令)、《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商运[2005]7号)

二、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新建加油站

1、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黄石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2、申报材料及程序。申报新建加油站的企业根据发布的建站信息,向市商务局提出建站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新建加油站申请、企业注册资金情况(一般不低于300万元)、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对多个建设单位同时申请同一地点的新建加油站,由市商务局组织竞标或协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竞拍。市商务局收到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材料集中上报省商务厅(集中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

3、加油站建设计划的下达与实施。省商务厅收到市商务局上报的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单位,下达建站计划。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建站计划,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建站计划到当地规划、土地、消防、安全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动工新建。新建加油站计划应当年实施,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再接转下年度。同时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在原址上重新申报。

加油站竣工后,经过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填写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加油站竣工验收表。市商务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省商务厅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建设单位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二)迁建加油站

1、对各项手续齐备但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行政行为因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市商务局同意,并报省商务厅批准,可以搬迁到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地点。

2、迁建的加油站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加油站规模,建设手续按照新建加油站条件进行申报。

(三)改(扩)建加油站对各项手续齐备但由于加油站设施、消防等原因确需改(扩)建的加油站,填报加油站改(扩)建申请表,由市商务局批准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加油站改(扩)建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合理确定等级,不得超规模建设。

(四)农村加油点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4]77号)精神,加油点的审批由省商务厅负责,市商务局收到加油点企业申报材料后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材料集中上报省商务厅。申请从事农村加油点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是只能从事柴油、煤油经营;

三是设在远离国道、省道,交通不便的地段;

四是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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