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案例学习

更新时间:2023-09-18 07:56: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二部分 证券业务案例学习

在通报第一部分存在问题时,可能有朋友说,尽是点小毛病。其实正是这些看似上不惊天下不动的问题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在业内包括在我们自己身上,这样的教训应该吸取。下面我提供一些典型案例,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案例一:营业部员工盗卖股票案: 1、案情

某年某月,客户A前往营业部打印对帐单,发现其XXX股票被盗卖,营业部立即进行排查,发现共有30个账户股票被盗卖,客户资金账户由系统自动生成并一直未做修改。调查结果发现,是营业部员工B所为。

B某为营业部多年的员工,对柜台业务操作熟练,办理速度快、差错低,由于近年来开户柜员业务较多,3年来营业部一直将B某安排在开户柜岗位。某日,B某利用职务之便办理了A客户资金账户清密码业务,又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卖出客户XXX股票。次日,B某利用开户权限在A某资金账户内下挂新的上海股东账户,卖出股票的款项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在新挂上海股东账户名下买入新的股票,然后利用柜员权限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完成转移盗卖A客户股票过程。第一次操作得逞后,B某发现没有暴露,于是相继分次盗卖了其他29个账户的股票。在B某办理清密码业务、改变股东帐户挂接关系和撤销制定交易业务时,都未留有柜台业务办理单证。 2、评析:

本案例存在以下风险点:

(1)柜员操作权限设臵不合理。上述B员工拥有的联合开户权限、清密码权限、账户信息修改权限(挂接)和撤销制定交易权限能够使

1

B某完成盗卖转移客户股票的全部业务过程,为其职务犯罪提供便利。 (2)营业部员工内控制度执行不严,业务复核不到位,对业务情况没有进行内部定期自查。B某办理清密码业务、改变股东帐户挂接关系和撤销制定交易业务未填写柜台业务办理单证,不符合内控制度要求;营业终了,营业部事后复核未核对当日流水与业务单据的一一对应,当日业务单证交接也未能发现,营业部内部自查环节薄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重要岗位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B某在营业部12年,近3年一直为开户柜员,对营业部管理漏洞洞察已久,容易萌生不法念头。

(4)风险防范,人是关键,而道德风险是最难以防范的。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倡导“以德为先、信守道义”的企业文化,培养员工公司荣誉感,严把企业用人关,防范职业道德风险的滋生。

案例二:更换交易系统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券商赔偿案 案情1:

2000年7月初,北京某信托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更换了交易系统,并向股民提供了有关该系统的操作说明,其中,小健盘操作说明中标明功能键“6”为查询股东信息。7月13日,该部股民傅某按照小键盘操作说明查询股东信息,在按了“6”和其他几个键后,就退出了系统,可出乎傅某意料的是,查询操作竟以12.17元/股的价格卖出了遂道股份1238股。傅某当即找到营业部经理,表示该营业部并没有说明可在查询功能菜单中进行卖出操作,并要求营业部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双方经多次交涉未果。直至8月1日下午,该证券营业部才在交易大厅里张贴了一份没有标明日期的“新系统自助委托说明”,并用大号字标明,菜单“6”可查询股东信息,同时在此菜单里

2

也可直接卖出自己持有的股票。

2、评析:案例中证券营业部和傅某均有过错,我们只分析营业部的过错。

证券营业部和投资者签定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就应当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基于协议,证券营业部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交易委托系统,并有对交易委托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的义务,因此,虽然证券营业部根据需要更换交易系统并没有过错,但是,应当尽告知义务。正常情况下,证券营业部应当在更换交易系统前发出通告,并对新旧系统的异同做出非技术性的详细说明,使一般客户都能看懂。案例中,该营业部交易委托系统更换后,没有详细告知,导致了客户误操作,出现了不应有的亏损,证券营业部未尽详告知义务是造成傅某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经裁决,营业部负主要责任。

案例三:权证交易损失赔偿纠纷案: 1、案情:

2006年5月22日,A客户找到某券商营业部,声称营业部盗用其账户进行权证交易,导致其不知情情况下损失资金50万元,要求营业部全额赔偿损失。协商未果,客户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经查,情况如下:

A某与营业部签订了权证交易风险揭示书,书面签署日期为2006年5月21日,而营业部柜面系统中客户开通权证交易权限日期为同年5月19日。

A某在营业部办理清密码业务的单证日期为2006年5月21日,而系统中A某办理清密码业务时间为2006年 5月19日。

A某称:本人是在5月21日申请办理上述两项业务的, 5月19日,营业部私自为其开通权证交易权限,并办理清密码业务,导致账户被人盗用,资金损失50万元。要求营业部赔偿其5月19日至5月

3

21日之间的权证业务损失。

事实可能是客户5月19日办理业务时无意或恶意写错了日期。但因系统办理日期先于书面协议日期,营业部又无法举证客户过错,营业部负有直接责任。 2、评析: 本案例风险点为:

(1)柜员责任心不强导致业务纠纷。柜台经办人疏忽大意,复核人员审核不严,导致因文本协议签署日期与系统操作日期不符引起客户纠纷和营业部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除恶意作案外,目前营业部文本协议日期与系统日期不符的主要原因为:一是三方存管工作中补充资料引起,二是客户当天填好单证,但没有办成,他日再来时没有重新填单,导致两者不符。 防范措施:

一是三方存管补资料时,协议日期一定要与系统日期吻合,经办人在协议上标注“补于XX年XX月XX日”,既尊重了事实,又避免了上述的不统一。二是柜员认真审查单证各要素的有效性、一致性、正确性与完整性,对不符合的单证必须要求客户重新填单,不能涂改。严堵风险漏洞。

案例四:客户股票被转移,证券公司被判赔偿560万元 1、案情:

某证券公司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代理客户进行股东账户转移,致使客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为此,某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这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共同赔偿客户经济损失560余万元。

某机构客户与某营业部签订客户开户书,在机构客户向营业部出具的机构客户授权委托书中,授权由朱某某代理其在该营业部处理证

4

券交易委托、查询等事项,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撤销指定交易、销户、资金存取等事项均未授权朱某某代理。开户协议签订后,机构客户陆续向账户中存入大量资金并进行了股票交易。

一年后,营业部两次将该机构客户账户中的股票转移至其他账户或营业部以外的其他营业部。机构客户得知此事后,遂以营业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操作,将其账户中的股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走并盗卖为由,将证券公司及其下属营业部告上法庭。

诉讼中,营业部称其系依据机构客户代理人朱某某签署的股东账户转移申请进行的转移行为,后果应当机构客户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客户虽在机构客户授权委托书中授权朱某某作为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人,但并未授权朱某某代理进行股东账户转移。因此,营业部没有经过机构客户明确授权而转移其账户中的股票,应对因此给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部柜面系统中,机构客户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营业部留存的书面授权书中授权事项为证券交易委托、查询等事项,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撤销指定交易、销户、资金存取等事项均未授权朱某某代理。经查,是系统录入时柜员录入失误或倒系统数据时差错造成。 2、评析: 此案风险点主要为:

(1)营业部没有严格执行机构客户办理柜台业务一事一授权制度,导致风险隐患。

(2)机构客户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与系统记录不符,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应该要求客户出示书面授权,以书面授权书(一事一授权)内容为准办理业务,避免风险隐患。

(3)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办理业务时,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人证明文件等,营业部柜员从朱某提供的开户资料里复印一套附

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sa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