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的实

更新时间:2023-03-08 05:13:00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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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 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落实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党的建设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岗双责”是指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在抓好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业务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建工作,履行双重责任。

第三条 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完成业务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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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责任要求

第五条 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在研究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业务工作时同步研究党建工作,在下达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业务工作指标时同步明确党建工作任务,坚持业务工作与党的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六条 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要定期召开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党建工作各项任务。每半年至少听取1 次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召开1 次行业党建工作会议,或在业务工作会上对党建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第七条 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每年要确定1—2个党建工作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工作实践。

第八条 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应结合各自分工,在分管部门(系统)基层单位建立1—2个党建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讲党课或作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努力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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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每年应向市委书面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条 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年终由市委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诸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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