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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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管理规则

轨道车管理规则由铁道部《关于印发<轨道车管理规则>的通知》(铁运[2007]22号)于2007年2月1日颁发,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原发《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同时废止。 目录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管 理 3第三章 运 用 4第四章 安 全 5第五章 检 修 6第六章 轻型轨道车 7第七章:路外轨道车管理 8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为加强轨道车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积极推行轨道车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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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健全和规范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司机素质;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 实行对轨道车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运用模式。 第5条 轨道车司机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资格许可,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第6条 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的主管部门。铁路局应当设置或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或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轨道车的行车安全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第7条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及安全设备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4.掌握全路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5.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车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大修、维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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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全路轨道车安全大检查工作。 7.组织或参与轨道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轨道车司机资格许可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 9.监督轨道车的年检鉴定工作,审批发放年检合格证。

10.组织实施对轨道车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行政许可工作。 11.指导轨道车的验收工作。

第8条 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管理细则和专业负责制。

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制定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机车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下同)的管理实施细则,掌握技术状态和数量,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轨道车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组织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制定轨道车司机出乘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等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7.制定轨道车司机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受部委托组织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

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的数量;制定轨道车的购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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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9.提出轨道车的大修预算建议;组织轨道车的报废鉴定工作。

10.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的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

11.参加轨道车重大机械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3.负责组织在本局范围内路外单位施工、过轨运行的轨道车过轨技术状态检查和受部委托组织对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 14.制定局内轻型轨道车辆管理办法。

15.对全局及路外在国铁上的施工单位轨道车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6.组织制定轨道车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第9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1)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和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在轨道车年鉴前,应对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2)和《轨道平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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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附件3)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年鉴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6.负责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质量及运用管理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鉴提报工作。 10.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措施,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监督,保证认真执行。组织参加年鉴工作和年鉴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考评工作,并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司机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组织轨道车司机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机械故障、一般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第10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组织对管内轨道车的运用进行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按《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4)、《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5),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填《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轨道车年检合格证》(附件7)。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停止其使用。年鉴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2.受部委托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记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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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6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37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38条 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 安 全

第39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40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车轴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3mm容许限度,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件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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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1.三项安全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第41条 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由车间主任、工长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搭乘人员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或倚靠防护栏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42条 重型轨道车乘坐非乘务人员时,为保证轨道车司机的瞭 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轨道车方可运行。

第43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44条 装卸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有关规定和要求装载; 2.装载货物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时速大于200公里的两线间不得堆放料具,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装卸;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按规定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45条 轨道车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工作由副司机负责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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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编组数量由路局自定)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

第46条 运行中,司机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47条 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开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48条 运行中,本务机严禁关闭监控装置。当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有故障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49条 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0条 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待备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司机不允许离车。

第51条 在转站、专用线停运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机,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第52条 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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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应立即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压制动,拧好手制动机,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司机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立即进行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继续动车。

第53条 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4条 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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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6.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8.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第55条 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车内取暖时,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或有安全装置的低压取暖炉,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56条 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使用配属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第五章 检 修

第57条 轨道车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58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9条 轨道车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司机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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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重型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重型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60条 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 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合格的填发《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第61条 重型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项修是根据重型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 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

第62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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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50000km或4~5年。

第63条 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修程一并安排。

第64条 轨道车的小修和项修应在设备相对集中、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确保轨道车技术状态良好。

三项安全设备的检测、检修按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65条 轨道车大修工作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随车入厂,供修理时参考。

第66条 轨道车大修完毕后,承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门和设备配属单位。经铁道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第67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周期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轻型轨道车

第68条 铁路局、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轻型轨道车管理办法、运行细则及编号登记方法,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69条 轻型轨道车原则上只准在封锁施工作业时的白天使用,不按列车运行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时,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方准使用,此时,需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70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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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驻站联络员、使用负责人和能保证随时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的足够数量的随车人员;

2、司机必须持有由铁路局考试合格并核发的驾驶证; 3、应配备本规则所规定的有关备品; 4、牵引平车的连挂杆应使用自锁插销; 5、车轮必须有绝缘装置,且性能良好; 6、制动装置必须性能良好;

7、整体式车轮轮辋厚度大于16mm;

8、轮缘厚度大于23mm,钢板轧制车轮踏面或轮缘钢板厚度大于5mm; 9、轻型轨道车连挂的载人平车,必须安装栏杆或扶手。

10、在保养修理周期内(定期保养周期为600km;小修周期为3000km;大修周期为18000km)。

第71条 轻型轨道车运行时,应用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进行防护;在复线区段,如遇邻线来车,暂将红旗卷收,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按列车运行时,按相关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72条 轻型轨道平车必须备有拆装式安全栏杆或扶手。运行前,使用负责人应检查栏杆或扶手必须稳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员意外伤亡。

第73条 轻型轨道车只准牵引,不准推进运行,并不得与其它轨道车连挂。轻型轨道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74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16),办理签认手续。

轻型轨道车使用完毕并撤出线路后,使用负责人应及时以无线电话通知驻站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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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由驻站联络员告知车站值班员。

轻型轨道车从区间返回后,由使用负责人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签认手续。

第75条 在承认的轻型轨道车使用时间内,车站值班员不得向该区间(线路)放行列车,轻型轨道车使用负责人必须在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

76条 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后,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毕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加锁。

第77条 轻型轨道车上线运行的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路外轨道车管理

第78条 铁路局以外(简称:路外)拥有轨道车的单位应遵照执行本规则并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业务上接受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79条 参加由铁路局管理的铁路施工,路处施工单位与铁路管理部门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应有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要求的条款,轨道车技术状态应符合《附件2》和《附件3》的标准。

第80条 施工前的轨道车技术状态由当地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按《附件4》和《附件5》组织检查,检查合格的轨道车出具准予在本局施工运行的证明。施工期超过一年的,参加当地铁路局的轨道车年鉴。

第81条 轨道车司机年度培训、考核、年鉴等按属地原则,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所在铁路局实行统一实施。

第82条 过轨运行前应到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技术检查。过轨技术检查其内容、程序及标准按铁道部运输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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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装货车[2004]103号文)和《重型轨道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运基设备[2004]122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83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持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与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联系,办理三项安全设备检查和带道司机的有关手续,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过轨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过轨运行。

第84条 轨道车编号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部、单位所在地铁路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85条 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86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87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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