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相关知识

更新时间:2023-03-10 16:5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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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 1.文义证券 2.要式证券 3.无因证券 4.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和与票据关系有关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关系,就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三、票据行为

?是指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本票:出票、背书和保证; ?支票:出票和背书。 四、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一)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享有的,依票据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

?这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及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6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

?例: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因继承而取得汇票一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为依照法律规定,票据权

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B持票人乙因为疏忽大意取得张某的一张汇票,后经查明这张汇票系张某从一公司偷来的,依照法律规定,

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丙因其所持有的一张汇票的记载欠缺必要的记载事项而丧失了票据权利,则丙仍然可以获得汇票金额和

损失

D丁因为没有在法律规定票据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内行使票据权利,则丁仍然可以获得汇票金额和损失 (四)票据权利的瑕疵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一般指票据签章的伪造。 ?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2.票据的更改

?有更改权的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类: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后者由银行承兑。 二、出票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一)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无条件支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

签章。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没有记载的适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票据并不无效。

3.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一但记载发生效力。 4.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否则该记载无效或票据无效。

(二)出票的法律效力

1. 对出票人:获得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2. 对收款人: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对付款人:可以进行承兑 三、背书 (一)概念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他人,从而将汇票权利转让给别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为背书行为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背书的人是被背书人。 ?背书应当具有连续性。

?票据转让后,转让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负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之责。 (二)种类

根据背书目的分为:

?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 (三)背书记载的事项

?转让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转让”字样(背面),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不得记载的事项: 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记载 ,背书条件的记载 (无条件性和不可分割性)。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字样(背面),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设质背书: “质押”字样(背面),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票据背书(格式)

被背书人B 被背书人C 被背书人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F

A B C D

E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禁止背书 1. 约定禁止背书

?是指出票人或者前手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 法定禁止背书转让:

?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和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五)背书的效力

?转让背书的效力:票据权利发生转移;背书交付后,汇票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及其全体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除非已标明不得转让的字样。

?委托收款背书 :授予被背书人代理权,被背书人可以代背书人收款。 ? 设质背书:被背书人取得汇票质权。 ? 四、承兑(汇票特有的) (一)概念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程序

1、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人签章、承兑文句、付款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2、提示承兑

3、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三)效力

付款人一旦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五、保证 (一)概念

?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一种票据行为。 (二)保证的法定记载方式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三)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

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下列判断哪些正确:

1、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2、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和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3、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4、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付款 (一)概念

?汇票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 (二)程序 1、付款提示 2、实际付款 3、交回汇票 (三)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七、追索权 (一)概念

?追索权是指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后,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的,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权利。

?依法享有追索权的人称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

?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就是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共同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 实质要件 (追索原因 ):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2)汇票到期日前: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形式要件: ?票据权利保全行为

(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2)作成拒绝证书 (三)追索金额

?追索金额是指追索权人可以请求偿还义务人支付的汇票金额和有关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签发本票的主体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商业本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只调整银行本票。 (二)本票的特征: 1. 自付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 基本当事人少。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 无须承兑。

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三)本票的出票

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

签章。

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没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没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

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我国只有见票即付的本票,本票上不能另外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记载无效。 ? 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三种: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

人签章。

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 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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