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参考资料--中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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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本文只是个人对《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理解,仅限于与各位与会者交流,以利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本资料仅供参考。相关规定以《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印刷版为准。

1 建设部《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修订汇报

1.1 修订的目的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以下简称“原标准”)自1991年元月颁布实施已有十多年,对促进城市桥梁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验收发挥重要作用,期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桥梁工程技术已有很大的进步。尤其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材料大量推广应用,使得城市桥梁工程使用功能、耐久性得到迅速提升;致使施工技术、施工质量都有很大提高。而原标准对质量要求的项目和内容与当前城市桥梁建设的新形势有不适应之处,为满足城市桥梁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城市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保证,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对“原标准”的修订已是十分必要的。 本次修订组成新的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增加通用性工程的验收方法和程序;原标准名称《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修订后的规范名称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以下简称“规范”)。

1.1.1 任务来源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3年5月下达的修订计划《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对原行业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CJJ2-90)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原标准”)。 1.1.2 编制单位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 主要编制过程

1 本规范自2004年元月8日召开首次会,明确修订的目的、指导思想,确定修订的主要内容,确定编制纲要、细目和修编工作计划,并对新编规范进行分工。(见附录“新规范框架结构及编写分工”) 2 本规范各参编单位于2004年4月中旬完成各自分工章节的初稿编制,北京市政总公司在2004年4月30日完成初稿汇总,并将初稿全文发送各参编单位。

3 各参编单位通过对初稿全文的审阅,于2004年7月上旬再次开会,与会的各位专家通过讨论、同意草案稿的基本内容、同时对新规范的编排格式取得共识,各单位并对初稿条款提出各自的建议或修改意见,请相关章节条款编制单位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4 通过对初稿的进一步修改,于2004年8月下旬完成初稿的再次修改,提出征求意见稿,并于2004年9月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城市:京、津、沪、渝、穗、武汉、郑州、西安、沈阳等城市。 征求意见单位:归口单位(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重庆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西安市政工程监理监督站、郑州市政工程监督站、郑州市政总公司、郑州勘测设计院、沈阳市政公司、北京市公联公司、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等14家单位。

5 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提出225条修改意见,并提出47条建议。

6 编写组对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归纳、整理,经讨论、确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详见“意见和建议汇总处理表”和“修改意见归纳处理解释”)。

7 编写组于2005年4月下旬完成送审稿的编写,并及时发送各位审查专家。

8 2005年12月下旬在北京召开送审稿审查会,审查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审议,专家委员会原则同意本规范送审稿,并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1)“术语”章节原则上只列国家、行业名词术语标准未列的内容。 2)应补充“验收”的有关要求,管理性的规定适当删减。

3)关于制造的内容应遵守相关标准,本规范不再列,但应规定试拼、架设内容。

4)各章检验(验收)标准中的主控项目应突出工程实体或成品的内在质量,一般过程控制不作为检验(验收)项目。

5)强制性条文,原则上应独立成条,应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6)规范条文表述中过细的内容应精炼,条文说明进行相应的修改。 9 2006-2007年的多次修改

编写组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删除了“术语”章,并对送审稿进行多次修改,于2007年10月完成报批稿。编写组在2009年初对出版稿清样再次进行校核。 10 修订各稿统计

草稿正文为20章106节805条21.9万字(不含附录和条文说明文字数量)

征求意见稿正文为21章106节805条20.07万字(不含附录和条文说明文字数量) 送审稿正文为24章120节864条18.9万字(不含附录和条文说明文字数量) 送出版稿正文为23章112节712条10.8万字(不含附录和条文说明文字数量)

1.1.4 多家单位通力合作

本次修订是全国多家单位同力合作的结果。

新规范的有关章节是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单位修订编制的。例:测量、悬臂施工、拱桥(重庆);斜拉桥(上海市政一);悬索桥(广州市政一);顶推、造桥机施工(天津市政一)编制的。另外还有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和基本规定由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修订编制的。

1.2 编制依据和原则

1.2.1 编制依据

1 建设部2003年5月下达的修订计划《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 2 依据国标和建设部对标准编制的规定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简称:182号文)修订。

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和标准编写规则》,以下简称“导则”; 3 需要说明的:

本规范在2004年至2007年修订过程中是依据建设部原规定(626号通知)修订的。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简称:626号文)

本次修订在2008年之前基本上是依据626号文修订的,因此与182号文有出入(例15条)。

导则为2000年12月20日发布、2001年6月1日实施;626号文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1.2.2 编制原则

1 国标GB/T1.1“导则” 对编制原则的规定: (1)“明确而无歧义”;(2)“完整、清楚、准确、相互协调,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理解”;(3)“统一性,标准间的协调性,等效性”。 2 建设部(182号文) 对编制原则的规定

“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2 对新规范的理解

2.1 新规范简介

2.1.1 新规范的结构

1 新规范的结构组成

新规范的结构是按导则并结合建设部182号通知规定编制。 1)有前引部分(封面、公告、前言、目次); 2)正文部份(总则、规范性技术要素)(即:施工技术规定及检验标准); 3)补充部分(附录、用词说明); 4)条文说明等。

根据要求重新定名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号(CJJ2-2008)不变。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2 章节排序,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排序 新规范

2章“基本规定”为共性章节;对以后各章节中的共性规定和相关要求,进行统一规定,避免在以后各章节中出现重复的内容;

3~8章为基础章节;同理:基础章节的规定可为其他章节参照执行; 9~19章为主体(工程实体)章节; 20~22章为附属工程章节;

23章“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对桥梁质量检验及竣工验收进行规定;

通常每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是根据本章节的具体内容,将其共性的要求进行规定。 3 按施工先后排序或“常规”排序

本次修订,按常规施工流程排序。模板和钢筋是较早发生的,因此本次将“模板”、“钢筋”前移; 钢梁、拱桥、悬索桥、斜拉桥是常规进行排序的(钢梁在前,以免对拱桥、悬索桥、斜拉桥钢构件的重复表述)。 2.1.2 编制层次

其层次按建设部182号文,标准编制规定:按章、节、条、款、项依次排序。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导则”规定排序为;章、条、条、段排序;“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条、段等是各层次的细分。” 2.1.3 新规范正文部份主要内容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正文共计23章112节10.8万字:总则,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测量,模板、支架和拱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砌体,基础,墩台,支座,混凝土梁(板),钢梁,结合式梁,拱部与拱上结构,斜拉桥,悬索桥,顶进箱涵,桥面系,附属结构,装饰与装修,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等。 2.1.4 其他各项

另有附录A“验收表”(8种表格);附录B“用词说明”和条文说明(1.57万字)等。

2.1.5 新规范是综合性文件

本规范为施工技术条款与质量验收标准两者之合并的规范性文件,尽可能的反映当前城市建桥技术发展需要。

2.2 新规范与原标准的区别

新规范与原标准的主要区别是:原标准只含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章节(计12章、31节),新规范增加了施工技术规定(新增技术规定节),并对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 2.2.1 新旧规范(标准)对照表

新旧规范(标准)框架结构对照表1

新规范 原标准 章 23 12 节 112 31 条 712 168 验收条 138 168 验收款 275 验收项 30 合计验收条款项 433 注:1 原标准的细目划分最小单元就是“条”,不再细分为“款、项”。

2 新规范的检验条目(验收条款项)较原标准多出265检验条目。但两者之间的可比性同一层面上。

新旧规范(标准)框架结构对照表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新规范 总则 基本规定 施工准备 测量 模板、支架和拱架 钢筋 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砌体 基础 墩台 支座 混凝土梁(板) 钢梁 结合式梁 拱部与拱上结构 斜拉桥 悬索桥 顶进箱涵 桥面系 附属结构 装饰与装修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节 0 0 0 3 4 5 13 5 6 7 5 5 7 3 4 10 5 8 4 8 6 4 0 112 条 4 12 11 18 31 34 92 34 39 66 28 21 40 17 16 52 38 39 23 46 21 17 13 712 验收条 0 0 0 0 4 9 12 12 7 7 7 6 6 2 3 9 10 11 4 7 6 3 13 138 验收款 7 21 0 0 6 16 21 13 15 33 28 6 35 21 15 38 275 验收项 9 3 6 3 9 30 原标准(章节号) 总则 检验评定方法与等级标准 土、石方 基础工程 砌体 模板 钢筋 节 0 0 2 4 0 0 5 条 4 7 8 13 6 6 25 6 20 36 18 19 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 0 水泥混凝土构件安装 钢结构 装饰 其他 5 8 3 4 31 168 注:1 通过表中所列章节条款项,可大体了解本次修订的主导思想、基本情况。新规范分节最多的是“混凝土”一章,

新规范在报批稿之前有“术语”一章,05版送审稿有56条术语。 依据182号文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送审稿有关术语,其中绝大部分术语在之前的相关标准出版物中(公路或铁路桥涵施工规范、相关标准中)已有表述,因此在出版稿中调整了此章节。

“城市桥梁”术语应是本规范特有的,城市辖区内、隶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的桥梁工程。 国标《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桥梁”术语:“为道路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建筑物。”

交通部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桥梁”术语:“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等跨越河流、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建造的建筑物。”(2006年11月再版) 国标《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56-97)“桥梁”术语:“铁路跨越天然障碍物或人工设施的架空建筑物。”

建设部CJJ1新规范定名为“城镇道路”不是“城市道路”。

以上术语是有关桥梁工程的特定术语,这些术语都是从桥梁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

标准规范中给出相应的推荐性的英文术语(名称),该英文术语(名称)不一定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术语(标准化名称),仅供参考。 2.6.2 关于“本次修订特点”

1 本次修订是结合城市桥梁工程本身特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重新组成新的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每章),以统一桥梁工程的检验方法和质量指标;同时对工程施工技术进行规定。

通常城市桥梁工程是在已建成的城市区域内、在相对较小的施工区域内实施桥梁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养护等。有些城市桥梁工程顺桥向桥下有路、有管线、有地下轨道交通等构筑物。 城市桥梁工程实施建设期间,需要进行社会交通导行,需要进行地上构筑物的拆迁、地下管线的改移、施工干扰大,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高、“民扰、扰民”等问题突出,以上特征构成城市桥梁工程自身特殊性;

城市桥梁工程特点,在本规范中施工准备章节中有规定(3.0.2,3.0.5,3.0.11);另外在工艺章节上有表述。

与其他行业桥梁工程相比而言,在工艺、工法上有区别、但区别不大。 2 关于协调一致性问题

1)本规范是依据建设部相关标准、规定修订的,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等内容,保持与建设部的规定一致。 城市桥梁工程验收项目较多,“装饰与装修”、“照明”等城市景观要求,是城市桥梁工程一部分。 2)在绝大多数验收项目上、允许偏差值、检验方法等保持与原标准及其他行业现行桥梁标准保持一致。

2.6.3 关于“强制性条文”

1 关于强制性条文问题

1)建设部二○○○年十一月三日发布建标[2000]248号文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248号文中规定:《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2)建设部2008年建标182号文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简略)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有关强制性条文问题的出版物中表明

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编写的《标准制定与编写实用问答》中对哪些内容应制定成为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执行,有明确规定(8条):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3 导则对强制性条文无明确规定。其他相关部标中(桥梁工程),有的验收标准和施工进度规范中有强制性条文;有的没有“强制性条文”,但是采用其他型式的规定,强调其重要性,例“关键项目”。 4 本次修订中关于强制性条文的理解 1)尽量与国标协调

国家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本规范尽量与其协调相同,或提出与其相应的条文、但文字表述不尽相同。

2)国标未发生、未提出的,但在城市桥梁工程中,必须要求的、十分重要的,也应作强制性条文; 3)与现行其他行标协调

现行其他行标(桥规)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本规范尽量(或尽可能)与其协调,尽量不矛盾。 5 出版稿中强制性条文:(13条) 2.0.5,2.0.8,5.2.12, 6.1.2,6.1.5, 8.4.3,10.1.7,13.2.6,13.4.4,14.2.4,16.3.3,17.4.1,18.1.2。

6 有关对强制性条文的理解说明,见对各章节的理解概要。

7 另外需要说明的:本规范中有些采用“必须”表述的条款,虽然不是强制性条文,但是十分重要,需要高度重视。

2.6.4 关于“必须”及“各项规定”

本规范中用“必须”表述的条款,需要高度重视。本规范中“必须符合”的要求条款,是关系到结构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的重要问题。

城市桥梁工程从桩基至栏杆扶手包括台背填土,本规范的每条每款、各项规定、每个一般项目也不应轻视。

2.6.5 关于执行何种 “标准”问题

1 城市桥梁工程在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中未进行特殊规定的,以本规范的检验标准为准。 本规范是通用规范,是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标准。 在合同文件(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中规定了比本规范更细、更严、允许偏差更小的检验标准,应执行精度更高的标准。

2 总则中1.0.3条规定了“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执行国家或相关行业的产品标准。 3 1.0.4条规定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例:1)检测专业的相应标准;

2)景观照明工程中的配电系统,在本规范中无相应规定时,应执行供电专业的相应标准。 2.6.6 有关条款用词的理解 对本规范用词说明的理解 1 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陈述型条款

陈述型条款在标准中仅仅用来提供信息,不作为任何要求和建议。 利用一般陈述句提供信息便于相互理解;(例:标准中术语章节中的条款) 陈述型条款没有必须要包含要求或建议包含要求的意思;,没有必须要做到或建议做到的意思。 3 要求型条款

要求型条款在标准中表示如何声称符合标准需要遵守的准则,并且不允许有差异 利用助动词“应”或“不应”,表示必须满足的准则。 当声称符合标准时,都是必须遵守的。

本规范中“必须符合”的要求条款,是关系到结构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的重要问题。

4 选择型条款

推荐型条款介于陈述型条款与要求型条款之间。既不是强烈的“要求”,也不是一般的“陈述”。它只能利用助动词“宜”或“不宜”来表达。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5 需要说明的

本规范对混凝土结构表面的空洞、露筋、蜂窝、麻面等缺陷,对于不同结构要求严格程度不同,故在各章节的检验标准中用词略有区别。要求严格的不允许出现的用“不得”;允许出现,但必须处理的用“应无”表示。

2.6.7 关于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 另外需要说明的,本规范未对“土、砖等胎模”(包括混凝土底模)和“土牛拱胎”进行规定。城市桥梁工程采用土、砖等胎模或土牛拱胎的情况较少,但各地发展情况不同、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

第二篇 对本规范正文各章节的理解概要

1 总 则

本章有4条,对制定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标准的共性要求、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定。 1 制定标准的目的:加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质量)。

本条是修订《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宗旨。

本次修订是针对当前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过程中的情况,新编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并修订了原质量验收标准。

本次修订是将新编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原《桥梁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重新修订后合并,组成新的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标准,以此统一桥梁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的方法、程序和技术质量指标。

本规范是各方(监督、建设、监理和承包商)对城市桥梁工程工程施工技术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主要依据。

由于施工阶段的技术质量控制是工程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工程整体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阶段的技术质量控制,所以本规范根据城市桥梁工程的技术质量特性,规定了城市桥梁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控制方法、职责及质量指标,以保证工程质量。 2 界定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城市桥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大、中修维护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及质量检验、验收。

界定本规范的适用地域和工程性质、规模。城市桥梁工程包括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工程。 本规范不涉汲工程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运行阶段的技术、质量事项。

市政基础设施桥梁工程全过程包括立项、决策、初步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辖区内隶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所含的桥梁工程。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跨河桥、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箱涵等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未对木桥进行规定。

一般地质条件是指常规城市地质条件,不包括存在湿陷性黄土地基、软土或软弱地基、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

3 标准的共性要求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依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由于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涉及多种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因此参建单位还应执行其他有关的产品标准。 4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应与相关规定(标准、规程等)配套使用。实际上还有其他标准(地方标准等),资料方面和安全方面的规程(安全第一)与之配套使用。

桥梁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桥梁工程施工涉汲的规范、标准很多,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各种标准采用与否(通常在投标文件或相关合同文件中有具体规定,承包商必须响应投标文件规定)。对于工程涉汲到的引用相关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贯彻执行。

对某些特殊情况或在本标准中缺乏具体的规定时,可执行相关标准。 需要说明的

1 本规范检验标准规定是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基本的规定。

城市桥梁工程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工程技术文件是桥梁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是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也是质量检查和验收重要依据之一。但是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制定的质量指标是合格标准,合格标准是控制施工质量的基本标准,达不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就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和满足,就是不合格工程。因此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2 对某些工程,可单独制定比本规范更严格的质量标准(检测偏差和允许偏差值更小、更精、更严或比本标准更严格、允许偏差更小、控制精度更高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当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为准;对其质量验收项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等仍以本规范为准或制定更严、更细的验收项目。 3 对某些特殊情况或在本标准中缺乏具体的规定时,可执行相关标准。

4 当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质量指标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按高标准执行(办理)。

2 基本规定

本规范第2章“基本规定”对以后各章节中的共性规定和相关(基本)要求,进行统一规定,避免在以后各章节中出现重复的内容。现对本章各条规定进行说明。

2.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桥梁工程施工资质。总承包施工单位,必须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本条有2项要求,是新增加的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是本条是对从事桥梁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规定,强调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对中标后的对分包管理规定。

2.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工程施工是实现设计意图和形成工程实体的过程,也是最终形成工程质量和保证使用功能的重要节段,施工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必要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2 本条规定是对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规定。

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在开始的投标文件进行承诺,在中标后的合同文件中进行约定。 投标文件中(通常是第一章)“目标设计”中已对“质量、工期、安全和环保”进行(做出)承诺,同时有专项章节对质量和安全进行表述(通常是“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及“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保障措施”两章)。 3 需要说明的

一个合格的、有经验的承包商,是有一整套规范管理制度和一批优秀管理人员(还有其他方面的)。 因此要求从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的施工技术人员掌握、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 施工单位应配齐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定等。(产品标准、施工规范、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市政基础设施资料管理规程等。) 从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的施工技术、施工管理人员还应了解、掌握当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相关法规、规定。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保障、文物保护和已建设施(现况构筑物)保护等,是从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施工准则。

2.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城市桥梁工程由于所处位置、周边环境条件的特殊性,地下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复杂性,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前期调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其审批程序报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需修改或补充时,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是确保工程施工科学、有序进行的保证条件;“施工中需修改或补充时,应履行原审批程序。”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确保工程施工科学、有序进行,二是避免施工单位减少风险。 2.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严禁施工。 本规范23章共计13条强制性条文,本章占有2条强文,必须严格执行。 2.0.5条有三项规定:

1是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是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

3是规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严禁施工。

2.0.6~2.0.7 是对施工管理,施工测量、试验、资料等提出要求。

2.0.8 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安全交底与技术交底并列,形成制度,应是今后的方向。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各道工序施工前必须执行的一项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各地(各城市)有关交底制度由谁主持,各地、各单位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但需要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员、施工工长或安全员等(有资质证书的人员)主持编制不同规模安全技术交底,应有相应规定。

需要说明的:承包商(施工单位)的规定,程序文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当地行政管理规定。 2.0.9 合同文件规定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承包商在开始进行投标时就已经对工程质量进行承诺,在中标签订合同时已经形成有法律责任的文件。承包商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各方均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要注意业主的质量等级的要求。(各地有各自的优质工程标准)。

2.0.10 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进行。单位工程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本条是对23章验收章节的概括,具体内容见23章规定。

2.0.11 桥梁工程竣工后,应结构坚固、表面平整、色泽均匀、棱角分明、线条直顺、轮廓清晰,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本条是对桥梁工程外观质量的定性概括,具体定量验收内容见23章规定。

2.0.12 桥梁工程范围内的排水设施、挡土墙、引道等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20.1节只对汇水槽、泄水口及泄水管进行规定;其他桥梁工程范围内的挡土墙、引道等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的有关规定。

3 施工准备

3.0.1~3.0.3 前3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但需要施工单位(承包人)积极主动去推进实施。设计文件是开展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是完成施工质量的保证条件。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有利于工程施工的展开。

城市桥梁工程的特点就是施工区域内有各种专业管线(地下构筑物、地铁、管渠等)布置,施工区域内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是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事项。妥善解决涉及相关单位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能否正常施工的关键。 “约请相关设施管理单位进行详细的交底”,即通常所说的“配合会”。

3.0.4~3.0.7 规定了施工单位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前进行的先期准备工作。

当前各城市(发包人)的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要求不尽相同。各投标单位(承包人)对投标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中标单位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可能未参与招投标过程,因此规定“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掌握工程情况。” 前期的“学习”和“掌握”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心中有数有利于工程施工的展开。 目的就是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做好先期准备工作。

首先要“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即通常所说的“拆迁方案”,包括:现况地上地下构筑物调查(绘图、制表等)、拆迁改移施工安排、拆改技术措施、拆迁改移保证措施等,形成文件、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需要说明的,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交通导行(导改)也是重要因素,通常需要编制交通导改(导行)方案,包括导行计划、导行人员组织安排、导行保证措施等,及时履行上报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识读和研究(图纸会审),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核对。首先应查明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等)是否齐全、清楚,图纸本身及相互之间有无矛盾、差错,如发现图纸及资料有欠缺、差错的,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补全、补齐或更正。

通过设计交底,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掌握设计对工程特点、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按合同规定的设计标准,核对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地形地貌、水文及地质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设计要求采用的施工方案、新技术是否可行。

当前建设部、交通部和铁道部均推广“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为共同体,施工单位在投标阶段即可了解设计意图。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设计文件和现场环境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部署、计划安排、施工方法、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以及必要的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设计等。跨冬、雨期和高温期施工时,施工组织设计中尚应包含冬、雨期施工方案和高温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较多,还应包括前面提到的“拆迁、交通导改方案、应急预案、社会协调保证措施、民工工资支付等”及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等。

3.0.10 开工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满足施工要求。 3.0.11 本条规定是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进行规定。

1是开工前的规定要求,施工围挡、搭建现场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等应按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规定进行(通常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是用一节表述,“施工现场总体规划”),同时规定“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是城市桥梁工程规定要求的重点问题之一,业主(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均必须高度重视,并贯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2是“社会协调”工作,在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制定“社会协调保证措施”,并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4 测 量

本规范在第3章和本章1节中均提出“测量方案”问题,突出测量作业的重要性,承包人(施工单位)应根据桥梁的结构形式、跨径及设计要求等编制测量方案。

原标准中有测量一节(12章1节5条验收条款),本次修订未制订测量验收条款,但是修订有“平面、水准控制测量及质量要求”一节,已涵盖原标准的相关规定。

新规范每章的最后一节“检验标准”中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中对工程实体的座标位置(轴线偏差)和标高(高程)均有明确规定;同时在竣工验收规定中也对轴线位移、中线偏差和高程衔接有具体规定。

各地编制的有关测量资料不尽相同,但基本的“交桩记录、测量复核记录、观测记录”等基本表式还是各地都有的。

5 模板、支架和拱架

本章适用于现浇和预制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和砌体所用模板、拱架和支架的设计与施工。本章节内容不是工程实体项目,但考虑到模板、支架和拱架与构造物成型质量、功能作用有着直接重要联系,是保证安全和混凝土成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项目,故此仍列一章。但检验资料可不收入竣工资料,只作为过程控制的一种手段。 5.1 模板、支架和拱架设计

本节是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设计的规定要求。

5.1.1 模板、支架和拱架应结构简单、制造与装拆方便,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设计跨径、荷载、地基类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及有关的设计、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设计。

本条规定是需要严格执行的基本规定。

本条是对模板、支架和拱架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实体质量的基本条件并对混凝土成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项目。

“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在施工前应解决规定条款要求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应处理好规定要求的问题。 同时还应注意: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宜采用可以装卸快捷的大型组合钢模板或大模板,结构简单、制造、装拆方便。能保证工程构筑物的设计形状、尺寸以及各部分相互之间位置的正确性;并根据工程结构型式、地基承载力、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条件进行施工工艺设计。

桥梁外观美观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工程实践,大几何尺寸模板得到很好的应用,也取得良好效果。 5.1.2~5.1.6条 是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设计、验算的基本要求进行规定;

5.1.7 本条中支架和拱架中所设施工预拱度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第1款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第2~4款为消除施工过程中支架和拱架受各种因素影响产生的变位(为消除其自重和桥台位移产生的挠度)。 5.1.9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选用组合钢模板可提高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在设计时应遵守《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的规定。 本条规定1是控制变形;2是对模板的吊装安全应高度重视(是在满足强度的前提下、满足刚度要求),即吊装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模板组装设计时,除应计算规定的荷载外,尚应计算组拼后的吊装、拆模荷载,并应注明支点及吊点位置。

模板吊环应经计算确定;吊环应采用I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支架、拱架宜采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构件,是以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周转)利用率。 5.2 模板、支架和拱架的制作与安装

5.2 本节是是对模板、支架和拱架的制作与安装提出原则性规定要求。

有关城市桥梁工程模板、支架和拱架施工作业的具体做法、具体施工作业技术措施等,本次编制修订未提

供详细文字内容,上述工艺工法、措施等可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城市桥涵施工工艺规程(市政基础设施工艺规程)、工法、作业指导书中逐级、逐步细化。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城市桥梁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还要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形式实施。 5.2.1~5.2.3 对做模板的规定

1 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实施时,按本规范规定并结合在施工程的结构型式、特点等具体情况,首先进行模板设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再进行制作、安装。

2 通常当前城市桥梁工程对工程实体外露面的要求比较重视,外露面通常采用整体大模板或定型模板。组合钢模板的成本低、利用率较高,结构非外露面通常采用组合钢模板

3 钢框胶合板模板的制作、安装等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95)的相关规定。

5.2.4 “支架立柱必须落在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上,立柱底端必须放置垫板或混凝土垫块。支架地基严禁被水浸泡,冬期施工必须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本条对支架立柱提出规定,同时也包括拱架底部支撑。

支架立柱底端放置垫板或混凝土垫块是为扩散压力,确保浇注混凝土后立柱不至于产生超过允许的沉降量。如采用扩散压力的方法,不能满足要求,应加固地基或采用扩大基础、桩基础型式,提高其承载力,扩大基础和桩基础的构造、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本条是为防止质量或安全事故。

5.2.7 “安设支架、拱架过程中,应随安装随架设临时支撑”临时支撑是保证施工安全的有效措施。 多层支架安装时,“应水平,应铅直,应在同一中心线上”以利于混凝土重力及施工荷载的传递。 5.2.8 模板及支(拱)架不得与脚手架相互联接,以防脚手架受力引起模板和支架变形。 除模板与脚手架整体设计外,模板不应与脚手架发生联系。

5.2.12 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或砌体砌筑前,应对模板及支(拱)架的平面位置、高程、各部尺寸、支撑强度、稳定性等进行自检和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还规定工序间进行交接检查,以满足浇(砌)筑工序的要求,并应作出施工记录。

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验并形成记录;施工过程中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现跑模、变形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并形成记录。 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架和拱架在混凝土重力、侧压力及施工荷载等作用下胀模(变形)、跑模(位移)、甚至坍塌的情况不是没有发生过,为避免事故、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模板、拱架和支架进行观察、维护和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进行处理,应高度重视(浇筑后也是不可忽视的)。 5.3 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

“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另组一节,主要是从工程实体的安全性(结构安全)考虑的。

过早拆模、由于混凝土强度不够造成结构沉降变形、开裂、甚至坍塌事故时有发生。为保证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出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的要求,该强度通常的反映为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强度。对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应从严控制。

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前提是符合设计要求(包括拆模时间(龄期)、拆模温度、拆除强度、拆除程序、拆除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或相关标准规定。

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与工程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有直接关系,同时与结构型式、结构尺寸、脱模剂等因素有关。

模板及支架的拆除程序和要求,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方式的特点和需要,事先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

模板和支(拱)架拆除的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方案执行。

5.4节 检验(验收)标准

需要说明的:本节检验(验收)条款未对土、砖等胎模或土牛拱胎做出规定,需要时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或参照木模板的检验(验收)条款,目的是在降低成本并确保工程质量。

5.4.1 模板、支架和拱架制作及安装应符合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的规定,且稳固牢靠,接缝严密,立柱基础有足够的支撑面和排水、防冻融措施。

本节的主控项目只此一条,这是保证施工安全并对混凝土成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项目。 5.4.2~5.4.3 本次修订以上2条规定基本与原标准相同。

6 钢 筋

城市桥梁工程占地有限,在红线内设置钢筋加工场的可能性较小,在城市繁华区建造桥梁工程施工临时占地的可能性更小。通常采用在基地或构件加工厂下料集中加工,现场绑扎成型的方法,因此钢筋加工前,应高度重视设计图的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钢筋加工,严格执行首件验收制度,加强过程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当前我国生产的钢筋品种规格较多(热轧、冷轧、带肋、光圆、余热处理及涂层钢筋等),实际设计给出的钢筋品种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环氧树脂涂层钢筋》JG3042等。还包括《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 其中冷轧带肋钢筋一般用于桥面铺装混凝土;环氧树脂涂层钢筋一般用于相对环境条件较差或耐久性要求较高地域(氯盐锈蚀环境条件)、(位处Ⅲ类或IV类环境的桥梁,当耐久性确实需要时,其主要受拉钢筋宜采用环氧树脂涂层钢筋;预应力锚筋、锚具及连接器应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6.1.2 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如何分批验收在检验(验收)条款、主控项目的6.5.1条有明确规定(6.5.1条有三款内容)。 钢筋是构成混凝土工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混凝土构件承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从严控制。(尤其是在当前的钢材市场条件下,原材料质量控制是首要条件)

使用的钢筋是否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直接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此钢筋进场时,必须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试验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其质量及品种、规格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本次修订的重点中:强调原材料进场的控制。

6.1.3 钢筋在运输、贮存、加工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变形。 本条从钢材管理角度提出要求(作出规定),是对施工单位的规定。

6.1.4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 本条规定明确钢筋代换由设计单位负责。 目的:以满足结构设计的要求。

当发生特殊情况,需要钢筋代换时,为保证设计意图不产生偏差,应由原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确保满足原结构设计的要求。

6.1.5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园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替代。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是针对预制构件的安全性进行规定。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I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拉钢筋,不得以其他钢筋代替)。每个吊环按两肢截面计算,在构件自重标准作用下,吊环的拉应力不得大于50Mpa。当一个构件设有四个

吊环时,设计时仅考虑三个吊环同时发挥作用。吊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小于35倍吊环直径,端部应做成180o弯钩且应与构件内钢筋焊接。吊环内直径不小于三倍钢筋直径,且不小于60mm。 需要说明的:

大型预制构件应采用吊孔穿束兜底吊装工法(套箍吊装、不设吊环);通常设计给出吊点位置。 6.1.6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钢筋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隐蔽工程验收是确保钢筋工程综合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基本条件;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验收是确保钢筋加工、连接和安装满足设计要求,并在结构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6.2 本节对钢筋加工进行规定。

6.2.1 优先选用机械调直,是为有效控制调直钢筋的质量。

当采用冷拉法时应控制冷拉伸长率,以免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规定冷拉法调直钢筋的伸长率,是为防止冷拉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

6.2.2 本条对钢筋下料前、下料后的规定,是强调从钢筋质量控制方面加以重视。

6.2.3~6.2.4 对钢筋加工时末端的弯钩形状、弯曲直径、弯钩末端的直线段长度和箍筋末端弯钩形状等分别规定,以保证钢筋的锚固长度。

6.2.5 对钢筋弯制作出规定,是为防止弯制加工时弯钩部位发生裂纹、降低弯钩部位的抗拉强度。钢筋如果一次弯钩不到位,再次调整弯曲时,可造成钢筋的损伤,严重的甚至断裂。

6.2.6 本条1是规定除锈要求,钢筋表面的油渍、油漆、鳞锈、泥浆等污物应清除干净; 2是规定减少对钢筋的损伤,即加工后的钢筋表面不应有削弱钢筋截面的伤痕。 6.3 本节对钢筋连接进行规定。

6.3.1 本条提出了钢筋连接的基本要求,钢筋连接的方式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当前钢筋连接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尤其是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这是保证钢筋应力传递及结构的受力性能所必须的。 条文规定采用绑扎搭接是在确无条件施行焊接时,且直径25mm以下的钢筋方可使用。有的规范允许直径为22mm或25mm,钢筋连接是混凝土结构质量的关键,应严格控制,本规范取上限值。 6.3.2 本条对钢筋接头设置进行规定;

钢筋接头是结构中薄弱环节,应设里在承受应力较小处。 本条规定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相关内容制订的。 本条6项规定是确保钢筋的承载、传力性能方面的,不被削弱。 6.3.4 本条是对闪光对焊接头进行规定

钢筋闪光对焊,本条1项是对每批钢筋的焊前规定应严格执行。

在几种钢筋对焊方法比较中,闪光对焊具有工效高、材料省、费用低、质量好等优点,但其焊接工艺、焊接质量必须严格控制。

每个闪光对焊接头的外观质量和试件检测结果是参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编制的。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规定“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接头应作为一批”。

本条文中出现的“在同条件下??”是指钢筋生产厂、批号、级别、直径、焊工、焊接工艺和焊机等均相同。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对拉伸和弯曲的规定(5.1.7和5.1.8两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本次修订中全文引入。同时对气压焊接头适用。

6.3.5 本条规定正文与条文有差别,应按JGJ 18规定调整。其中帮条焊和搭接焊的焊缝宽度,从0.7d增加至0.8d;钢筋与钢板进行搭接焊时,焊缝宽度从0.5d增加至0.6d以上,是依据《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制订的。。

6.3.8 “锥螺纹套筒接头”连接型式,在桥梁工程中使用较少。本规范只保留了“套筒挤压接头” 的内容。鉴于HRB500钢筋在《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未予选用,因

此本规范对HRB500钢筋未进行规定。本规范只对HRB335和HRB400带肋钢筋的接头做了规定。 条文中出现的“在同条件下??”是指同等级、同规格和同接头型式。 关于机械连接的检验规定应按设计要求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 108-96)规定执行。 6.4 钢筋骨架和钢筋网的组成与安装进行规定。

6.4.5 本条对钢筋进行规定。保护层厚度:为防止钢筋锈蚀从混凝土表面到最外层钢筋最外缘所必需的混凝土最小距离。

保护层厚度是依据《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制定的。 6.5 本节对钢筋检验进行规定。

本节较原标准有较大改动。

首先对钢筋、焊条和其他材料进行主控项目方面的规定,强调原材料进场检验。 同时钢筋加工、钢筋连接、钢筋安装进行主控项目方面的规定; 本次修订钢筋检验条款共计9条,其中有4条主控项目。 原标准无以上几个方面的主要检查项目(“Δ”项目)。 强调保护厚度(6.4.5条)。

“必须符合”的要求条款,是关系到结构质量安全的重要问题。

7 混凝土

7.1 一般规定

7.1.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检验评定。 GBJ 107-87二十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当前将要对其进行修订。

7.1.2 本条规定是对城市桥梁工程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有关耐久性方面进行规定。

3

正文:混凝土宜使用非碱活性骨料,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的总碱含量不宜大于3kg/m;对大

3

桥、特大桥梁总碱含量不宜大于1.8kg/m;对处于环境类别属三类以上受严重侵蚀环境的桥梁,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

1 混凝土耐久性指标:主要从抗裂性、护筋性、耐蚀性、抗冻性、耐磨性及抗碱一骨料反应性等的性能指标进行规定(碳化环境、氯盐环境、化学侵蚀环境、冻融破坏环境和磨蚀环境等),并对混凝土原材料、构造措施、施工、附加防腐蚀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

混凝土结构的不同部位或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及其作用等级不同时,其耐久性要求不尽相同。 2 控制“总碱含量”指标只是从原材料方面的规定、是提高耐久性其中之一。 总碱含量过高,会引起钢筋锈蚀、碱骨料反应,严重影响结构受力性能和耐久性。

3 需要说明的是,要保证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需要通过采取多项综合措施方可得以解决的,是通过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多方面才能解决的。

在勘察院的勘察报告中对:地质背景、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环境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腐蚀性等方面有所表述。

桥梁工程在设计文件中,均有针对性的设计要求(设计说明)。在桥梁工程设计说明中有环境类别说明。有对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基本要求或相关规定:最大水胶比、最小水泥用量、最低混凝土强度、最大氯离子含量、最大碱含量、抗渗等级、抗冻等级、碱活性试验等。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是新规范中突出要解决的一个新问题,已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和相关的桥梁工程对于耐久性方面的规定精神有所表述强调保护厚度、有害物质含量以及上述各项规定。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G/T B07-01),《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0)。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7.2 碱含量(选择性指标)(3页):水泥中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含量应不大于0.60%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国标175中7.2 碱含量(选择性指标),但是在城市桥梁工程中是有本条规定的。

7.1.3 本条规定是从保证结构质量的前提下提出的规定。通常在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MPa后,方可上人及小型机械。“进行下道工序前,混凝土应达到相应的强度”是对全部结构工程的规定。如果只是片面理解“强度达到2.5MPa”即可进行下道工序,将会出现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利的情况,例:模板拆除、预制构件的位移吊装,预应力张拉等。

正文: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MPa后,方可承受小型施工机械荷载,进行下道工序前,混凝土应达到相应的强度。

7.2 配制混凝土用的材料

本节对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矿物掺合料、粗骨料、细骨料、外加剂、拌合用水)进行规定,以上6种原材料是混凝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原材料中有害质含量高时(氯化物、碱含量等),将会严重影响结构耐久性。 本节对水泥、外加剂的相关规定,是国标:50204中的强制性条文(7.2.1,7.2.2,29页)。 7.2.1 本条对水泥进行规定。 1 水泥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增加了氯离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最新版第7.1条) 2 本规范条款规定 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水泥不得对混凝土结构强度、耐久性和使用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 选用水泥应以能使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收缩小、和易性好和节约水泥为原则。

对于现代混凝土来说,提高强度比较容易,而耐久性则急待改善。为此,施工人员应该深入了解耐久混凝土的特点,并在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对混凝土原材料的选用与混凝土配比参数严加控制。

3 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椐所配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选定。水泥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C30及以下的混凝土,宜为1.1~1.2;C35及以上混凝土宜为0.9~1.5。

选择水泥时不能以强度作为唯一指标。不能认为强度高的水泥就一定好。发达国家的水泥标准中,对于水泥的强度要求,不仅规定了最低值,而且也规定了最高值的限制,强度超过规定的也不合格。 7.2.2 本条对矿物掺合料进行规定

1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矿物掺合料宜为粉煤灰、火山灰、粒化高炉矿渣等材料。

2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 2847等的规定,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对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对其质量进行复验。

3 掺合料中不得含放射性或对混凝土性能有害的物质。 7.2.3 本条对细骨料进行规定 本规范未对海砂进行规定。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G/T B07-01-2006)5.1.7(5)钢筋混凝土的细集料不得使用未经冲洗的海砂,且冲洗后氯离子含量应合格。预应力混凝土和一级设计基准期要求的重要工程严禁使用海砂。

7.2.4 本条对粗骨料进行规定

粗细骨料是组成水泥混凝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应严格控制。 7.2.5 拌合用水的规定。

7.2.6 外加剂的规定。外加剂的相关规定,是国标50204中的强制性条文。 7.3 混凝土配合比

7.3.1 混凝土配合比应以质量比计,并应通过设计和试配选定。试配时应使用施工实际采用的材料,配制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满足和易性、凝结时间等施工技术条件,制成的混凝土应符合强度、耐久性等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结构物的寿命和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

50204中在检查混凝土强度时,在5项规定中其中有4项是指出同配合比方面的规定。(31页) 城市桥梁工程在检查混凝土强度时,其试件的取样和留置数量是较国标规定多的。

7.3.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7.3.3 本条对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水泥用量进行规定。

提出混凝土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的限值,是混凝土设计施工标准中为保证混凝土耐久性的常用做法。用胶凝材料用量取代水泥用量,用水胶比取代水灰比作为控制混凝土耐久性质量的一个主要指标。

从耐久性方面讲,对于普通硅酸盐混凝土,也要强调水胶比的限值。

减少单方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有利于降低混凝土的渗透性,减少收缩量,所以必须有最高用量的限制。将拌和水的最大用量作为控制混凝土耐久性质量要求的一种标志。

为了保证重要工程的耐久性质量,应该同时对混凝土拌和水的用量作出限制,对于水胶比很低的混凝

3

土一般不宜超过150kg/m,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选用具有良好级配和粒形的粗骨料,尽可能降低骨料中的含泥量,采用优质外加剂和低需水量的矿物掺和料,降低混凝土拌和料的温度。在日本的标准中,要求各种混凝土的每方用水量最多不超过175kg。 7.3.5~7.3.6 对坍落度进行规定。

7.3.7 矿物掺合料可作为水泥替代材料或混凝土拌合物的填充材料掺于水泥混凝土中,其掺量应根据对混凝土各龄期强度和耐久性要求、混凝土的工作性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7.3.8 本条对掺外加剂进行规定

1 外加剂对混凝土具有良好的改性作用。掺用外加剂是制备高性能混凝土的关键技术之一。 外加剂的性能品质、匀质性和与水泥的相容性是成功配制高性能混凝土的基本条件。

由于目前外加剂品种繁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市场管理又比较混乱,选用时,一定要注意不同外加剂的使用功能、特点。

2 本规范本条从初稿725字调整为366字,是本章节调整最少的,原因如上所述:是关键技术之一。 3 正文本条第3款,是对在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有害物质含量的控制。 对混凝土结构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 对于掺入加气剂的混凝土的的含气量,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7.3.9 在高强度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上,应遵循低水胶比,低砂率的原则。同时应遵守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

7.4 混凝土拌制和运输

7.4.1 混凝土应使用机械集中拌制。

7.4.2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自动计量装置,并应定期检定,保持计量准确。

集中拌制,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的混凝土质量比较均匀,搅拌机的功率大、效率高,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也相对稳定。采用电子计量系统也是为了保障拌和物的质量稳定。 7.5 混凝土浇筑

“人工捣实”问题在本规程中不提。

另外需要注意是,浇筑温度问题。升温和降温问题,中心温度和表面温差问题,气温(季节)、构件

尺寸、混凝土配合比等。

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宜根据气温调整。降低入模温度对控制混凝土的裂缝非常重要。 7.6 混凝土养护

1 本规范6条规定,只是基本、原则规定。为使混凝土有适宜的硬化条件,使强度不断增长,并避免发生干燥收缩裂纹,按照条文规定,对混凝土进行适当养护是不容忽视的。

2 混凝土的养护包括自然养护和蒸汽养护。混凝土养护期间,应重点加强混凝土的湿度和温度控制,尽量减少表面混凝土的暴露时间,及时对混凝土暴露面进行紧密覆盖(可采用蓬布、塑料布等进行覆盖),防止表面水分蒸发。

3 混凝土带模养护期间,应采取带模包裹、浇水、喷淋洒水或通蒸汽等措施进行保湿、潮湿养护,拆模后再按要求继续保湿养护至规定龄期。

4 当气温低于5℃时,混凝土的水化凝结速度大为降低,应当覆盖保温。 7.7 泵送混凝土

7.7.1 泵送混凝土原材料的规定是基于下列原因:

1 水泥品种及用量:由于矿渣水泥保水性差、泌水量大,不宜制备泵送混凝土;但矿渣水泥的水化热低,对大体积泵送混凝土亦有其有利的一面,故本条未加限制。

2 骨料与级配:碎石的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不宜大于1:3;卵石不宜大于1:2.5;这是从三颗石子在同一断面处相遇最容易堵塞的原理推算而得。

3 泵送混凝土的坍落度偏小易阻塞,过大易离析。因此需根据试验确定掺用外加剂和矿物掺和料,根据泵送条件严格控制坍落度。 7.8 抗冻混凝土

水位变动区是冻融破坏最严重的区域,这是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首先应注意的。混凝土抗冻等级的适当标准是参照《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标准》(JTJ269-96)制定的。 7.9 抗渗混凝土

以上两节主要进行是依据混凝土耐久性方面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抗渗混凝土是用调整配和比的方法,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提高其自身密实性和抗渗性的一种抗渗混凝土。

外加剂抗渗混凝土是用掺入少量有机或无机物外加剂来改善混凝土和易性、密实性和抗渗性的一种抗渗混凝土。用于抗渗混凝土的外加剂主要有:引气剂、减水剂、防水剂等。 7.10 大体积混凝土

大体积混凝土定义,目前世界各国解释不尽一致,美国混凝土学会规定:“任何就地浇筑的混凝土,必须采取措施解决水化热及随时引起的混凝土内最高温度与外界温度之差将超过25℃的混凝土,称之为大体积混凝土”。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中指出: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大坝那样的水工结构才是施工时需要控制内部温升的大体积混凝土,但实践表明,由于现代水泥的强度和细度增加以及混凝土水胶比的降低,不仅高层建筑的基础底板和大型设备基础需要控制混凝土内部温度,而且一些墙、柱和梁也会因混凝土的温升引起严重开裂。我国冶金建筑规定了截面最小尺寸在1m以上的构件混凝土为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裂缝专家王铁梦提出应当将1m改成0.8m,而欧洲一些资料则认为截面厚度300mm及以上的墙、板就应专门考虑施工阶段的温度和裂缝控制。实际情况也说明以300 mm作为大体积混凝土的界限是比较适宜的。 7.10 冬期混凝土施工

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确定混凝土进入冬期施工。 注意:冬期混凝土施工的界定。

当环境昼夜平均气温(最高和最低气温的平均值或当地时间6时、14时及22时室外气温的平均值)

连续5d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混凝土施工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冬期施工的热工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附录三进行。

7.13 检验标准

本章是本规范中条款最多的(93条),本节验收条也是本规范中最多的(12条)。

本节的主控项目有6条,主要是从水泥进场、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碱活性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抗冻、抗渗方面进行规定。

本节的一般项目有6条,主要是从矿物掺合料、细骨料、粗骨料、拌合水、坍落度、材料称重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定。

8 预应力混凝土

8.1 预应力材料及器材

预应力材料及器材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3.2.1 2款规定“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应选用钢绞线、钢丝;中、小型构件或竖、横向预应力钢筋,也可选用精轧螺纹钢筋”。 作为预应力筋,以采用钢绞线和钢丝为主,精轧螺纹钢筋仅用于中、小型构件或竖、横向钢筋。 当设计选用精轧螺纹钢筋时,应给出产品执行标准号。

原“精轧螺纹钢筋”有企业标准津Q/YB3125-96和Q/ASB116-1997,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国钢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建筑钢材质检中心、天津二轧和冶金标准化研究院等五家单位编制的,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精轧螺纹钢筋)国家标准》于2004年年底通过审定,国标GB/T20065-2006。

原标准中的有关冷拉钢筋的规定一律取消,尽管不作为推荐钢筋,但不等于禁止使用,因此对于预应力工程有关冷拉钢筋条款可参照相关规程、规范和验收标准。另外还有预应力用热处理钢筋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GB4463)的要求。

对预应力筋检查内容、批、检查频率作了具体规定,利于实际操作,以利质量保证。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按现行标准《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执行。锚固性能不可靠或承载力不够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条文中要求金属管道宜尽量采用镀锌材料制作,是基于提高管道及力筋的防腐蚀性能来考虑的。 预应力材料及锚具、夹具、连接器的储存运输环节的通风防潮、防腐蚀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锚固性能、预应力筋断面面积、危及结构安全。 8.2 预应力钢筋制作

如预应力筋采用电弧切割,在高温下将使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降低。

钢丝束两端采用镦头锚具时,同束钢丝长度的差值对钢丝的张拉控制应力是否均匀关系很大,因此下料长度需特别严格控制。 8.3 混凝土施工

明确规定不宜使用矿渣硅酸盐水泥,这是因为该水泥早期强度低,不适合预应力混凝土早强的要求。 对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指标进行规定,目的就是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对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进行规定,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及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对预应力混凝土用各种材料引入混凝土中的氯离子最大含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0.06%。超过以上规定时,宜采取掺加阻锈剂、增加保护层厚度、提高混凝土密实度等防锈措施。

浇筑混凝土时,对预应力筋锚固区及钢筋密集部位,应加强振捣。后张构件应避免振动器碰撞预应力筋的管道。

8.4 预应力施工

当前各城市要求有预应力张拉资质,张拉前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两项规定都是确保张拉质量的保证措施之一。还有就是编制张拉专项方案或专项技术方案(技术交底等)。

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对于保证预应力结构物的抗裂性能及承载力至关重要,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执行。

如混凝土未达到要求的强度即行张拉,混凝土收缩、徐变所引起的预应力损失值将大为增加,同时可使锚下混凝土产生裂纹甚至破碎。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规定了构件张拉时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

后张法多根(束)预应力筋张拉时,应使张拉的合力作用线处在构件核心截面内,以防构件截面产生过大偏心受压和边缘拉力。因此,张拉宜分批、分阶段、对称的进行。分批张拉时,按控制应力先张拉的预应力筋会因后批预应筋张拉时所产生的混凝土弹性压缩而引起应力损失。一般设计上安排张拉顺序时已考虑到这种应力损失的补偿问题,故应按设计要求的顺序和张拉力进行。设计未规定张拉顺序时,在编制张拉方案时应考虑应力损失的问题。

孔道压浆宜早不宜迟,从防锈蚀方面讲,孔道压浆越早越好。为使水泥浆能全部充满预应力筋周围的孔隙,以压注纯水泥浆为宜。当孔隙较大,且为单根力筋时,为减少收缩,可在水泥浆中掺入适量(不大于水泥质量的50%)细砂。 8.5 检验标准

新规范12条标准是本规范中检验条目最多的,有8项主控项目,目的就是控制预应力钢束张拉质量。旧标准有关预应力条目有9条,其“Δ”项目有4项,占旧标准全部的4/19,其比例还是较大的,说明其重要性。

9 砌体

本章适用于桥梁砌筑墩身、台身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

对砌体所用材料和砂浆的规定是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编制。

石料的软化系数,指石料在含水饱和的状态下的抗压极限强度与石料在干燥状态下的抗压极限强度比值。是石料受水影响和风化影响的一个重要指标。 抗冻性指标同样是检验石材的一个重要指标。

城市桥梁工程应采用水泥砂浆。砂浆应使用机械搅拌,也是根据城市桥梁工程的需要进行规定。 需要说明的,当前对是否现场拌制,各地区、各市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未提出集中拌制规定(不同于混凝土的集中拌制,混凝土应使用机械集中拌制)。

对浆砌片石、浆砌块石和浆砌料石三种石材砌筑的规定,是因三种石材的形状、规格和表面粗糙程度不同,为得到三种石材各自满意的砌筑质量,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本章对砌体的检验标准,主控项目三条,主要是从石、混凝土砌块材质、砌筑砂浆拌制质量,砌筑时砂浆的饱满度三个方面控制砌体的质量,同样是为保证砌筑桥梁的使用寿命。

10 基础

城市桥梁工程的基础施工,相对于市区外桥梁基础施工难度大。施工前必须做好现况(地上、地下、水中等各方面、全方位的)调查,同时掌握当地政府对环保、卫生、交通、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规定。 本章将初稿 “明挖地基”和“基础工程”两章合并调整为“地基”一章。 10.1 扩大基础

初稿“明挖地基”一章调整为出版稿“扩大基础”一节。

10.1.1~10.1.6 规定了基坑开挖前和开挖时的要求和控制措施。 1 基坑开挖前要撑握地质水文、地下管网、相邻建筑等资料。

2 顶面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措施,可防止地面水集中冲刷基坑边坡而影响基坑边坡的稳定,还可减少基坑内需要排出的水量。

3 基坑顶动荷载是指从基坑中挖出的弃土和排水设备。这些动荷载离基坑边缘越近,影响基坑边坡的稳定性越大。但排水设备如搁置离基坑顶边缘过远,则其进水管道延长过多,影响抽水效率。 4 “遇不良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时,应对相应部位采取加固措施。”是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本条文。

5 围堰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围堰所用材料和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钢围堰的刚度应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围堰对河流断面被围堰压缩而引起的冲刷,应有防护措施;围堰应防水严密,减少渗漏,堰内面积应满足基础施工需要;围堰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要求;围堰应减少对现况河道通航、导流的影响,围堰材质不得对现况河道水质产生污染。

“围堰顶宜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0.7m。”这里的施工期间是从围堰开始修筑至完成,即从排除堰内积水,边排水边挖除堰内基坑土(石)方,砌筑墩台基础及墩台身(高出施工水位或堰顶高程),到可以撤除围堰时为止。在这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即作为决定堰顶高程的依据。确定这一水位的方法,一般设计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已经提供。若设计单位未提供时,则应向该河流桥位附近的水位站索取历年水位高程记录、降雨量记录、未来气象中期预报资料,会同水文站分析并考虑一定的安全预留量确定。对某类围堰,其堰顶可随水位上涨而增高的,其预留量可小一点,否则应大一点。 6 明挖基坑,可采用汇水井或井点法排降水,应保持基坑底不被水淹。粉细砂土质基坑,宜用井点法降低水位。当用汇水井排水时,应采取防止带走泥砂的措施。排水应不影响基坑安全,应不影响周边环境。

基坑开挖中,在坑底基础范围之外设置集水坑并沿坑底周围开挖排水沟,使水流入集水坑内,排出坑外。集水坑宜设在上游,尺寸视渗水的情况而定。

井点降水施工中应做好地面、周边建(构)筑物沉降及坑壁稳定的观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当前各地对井点降水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城市规定井点降水须经专家论证会确定是否适宜采用井点降水,目的就是保证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7 本规范未进行边坡坡度规定,是因为边坡的稳定与边坡度大小、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坡顶有否附加荷载及荷载类别、是否有地下水、地下构筑物、场地(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有关。同时各城市对基槽开挖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支护措施的方法、型式未进行规定。例钢板桩支护在城市繁华区可能会受到噪声环保方面的控制。

8 本规范对基坑开挖的规定是基本规定,各地区、各城市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地标或企业标准中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墩台基础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进行,这样,围堰高度可降低,断面可减小,挖基时排水工作量也可减少。基坑开挖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对施工安全有利。

10.1.7 地基承载力对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寿命至关重要。基坑挖至基底设计高程或已按设计要求加固、处理完毕后,基底检验应及时并形成验收记录。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9 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规定。基坑在道路范围时,其回填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当回填涉及管线时,管线四周的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相关管线的技术规定。

本条对回填涉及管线的规定要求,应符合新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的规定。 10.2 沉入桩

沉入桩施工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施工现场条件,选用不同的沉桩施工方法。振动沉桩和射水沉桩有各自的优缺点,通常是射水与振动或锤击相辅使用。 沉桩施工应根据现场环境状况采取防噪音措施。在城区、居民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得进行沉桩施工。

是否采用沉入桩应根据各城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

沉入桩试桩的目地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是检验桩的承载能力和确定沉桩工艺,除一般的中、小桥沉桩有可靠的依据和实践经验外,其他沉桩工程在施工前,应进行沉试桩。 静压试验可分为静压、静拨、静推试验,应根据设计要求做试验。 采用沉入桩施工应考虑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布置沉桩顺序是很重要的问题,应按沉桩方案规定的顺序施工。沉桩顺序不当,将会影响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10.3 灌注桩

钻孔桩施工速度快,适用于城市桥梁工程快速施工,因此广泛采用。当前各城市因环保意识加强,对泥浆的控制较严格,因此注意泥浆污染问题,应采用密封性较好的钢制浆池。城市桥梁工程钻孔桩施工常用钢制护筒,可重复使用。 10.4 沉井

地质资料对沉井施工十分重要。地质钻孔的数量难作具体规定,但对于地层中的障碍物及刃脚置于岩面时的岩面高低情况,必须有足够的设计钻探资料,以利沉井施工。

沉井下沉时,位于邻近的土体可能随之下沉,土体范围内的堤防、建筑物和施工设施将受到危害,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和下沉方案。一般不采取抽水除土下沉方案,采取不排水取土下沉方案时,应维持沉井内水位不低于沉井外水位,防止井外土、砂涌进井内而使地面下沉。

沉井下沉的方法应根据现场水文条件、地质条件和开挖设备等具体情况,确定采用适宜的下沉开挖方法。

10.5 地下连续墙

本节适用于在土层或软岩地层中,采用机械挖槽、泥浆护壁、现浇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施工。地下连续墙常用于几何尺寸大、结构复杂的桥基。大尺寸地下连续墙的支撑,应根据其受力和土方开挖方法经计算确定。

在城市中进行地下连续墙施工前,必须制定保护现况构筑物安全的措施。

导墙不仅对地下连续墙挖槽起导向作用,而且承受土压、施工荷载,同时是钢筋笼、导管、锁口管顶拨时的临时支承体。因此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并连接成整体,因此导墙地基应密实、稳定。 成槽机械应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选用。抓斗中心平面应与导墙中心平面吻合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条件。采用间隔式开挖同样是为防止坍孔、保证质量。

地下连续墙的接头分施工接头和结构接头两大类,后者是地下连续墙与承台、墩柱连接时的构造性接头,连接处的钢筋、预埋件等构造和施工要求,应按设计要求办理。施工接头是地下连续墙划分若干单元节段,分段挖槽、分段灌注水下混凝土。施工接头部位是薄弱环节,施工时应严格质量控制,保证其连续性和防渗性能。 11.6 承台

11.6 桩基承台是桩基础中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一定的强度、刚度,将各桩连接成整体,并将承台以上的荷载有效的分配到各桩上去,因此编制本节规定。 11.7 需要说明的

1 人工挖孔桩

挖孔桩在地质、施工条件较差时,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特别是在有水时,施工难度大,不宜选用。即使在地质条件好的地区、选用人工挖孔桩工法,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2 本章检验标准中对基槽回填土有两种规定:一是按填土上当年筑路回填土方要求;二是按管线回填土方要求。

当年筑路回填土方要求其压实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2008)的有关规定。

同时管线回填土方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规定。符合现行相关管线施工标准的规定,符合新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的规定; GB50268有重型击实、轻型击实两种规定,也有相应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规定。 3 关于桩基承载力试验问题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规定:

5.1.6 对于具有下列情况的大桥、特大桥,应通过静荷载试验确定单桩承载力。 1 桩的入土深度远超过常用桩。

2 地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桩的承载力。 3 有其他特殊需要的桥梁用桩。

承载力试验一般是工程开工前试桩内容,其目的是检验设计的桩的承载力与实际工程地基能提供的承载力是否相符,以便设计调整,是设计规范的要求,因此在本规范中未进行规定。

4 对混凝土结构表面的空洞、露筋、蜂窝、麻面等缺陷,对于不同结构要求严格程度不同,故在各章节的检验标准中用词略有区别。要求严格的不允许出现的用“不得”;允许出现,但必须处理的用“应无”表示。

11 墩台

11.1 现浇混凝土墩台、盖梁

1 本节对重力式混凝土墩台,柱式墩台,钢管混凝土墩台柱进行规定。

采用钢管混凝土墩柱,可提高墩柱承载力和表面质量,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控制钢管内混凝土的饱满度,两者之间有缝隙会降低钢管混凝土的功效。

2 在交通繁华路段施工盖梁宜采用整体组装模板、快装组合支架。 城市桥梁工程对墩台的外观质量要求高,因此采用整体模板、一次浇筑的方法,可提高墩台表面质量。

11.2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和盖梁安装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和盖梁采用工厂化集中生产,便捷快速,使其在城市桥梁工程中经常采用。安装前、安装时的过程控制是保障其质量及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 11.3 重力式砌体墩台

本节适用于桥梁砌筑墩身、台身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 石砌重力式墩台

1 基础砌石时,基底应按本规范规定处理。

墩台砌筑时应按设计图测量放线,依测量标志在边角处设置线杆,显示坡度和层数。砌筑时必须挂线施砌。桥台隐蔽面也应挂线施砌。

2 各种石料墩台砌筑时应分层砌筑。

3 石料墩台砌体均应采取坐浆法砌筑,应先砌外圈面石后砌内圈填心。内外圈砌体竖缝均应错开,不得贯通。

片石、块石作外镶面用料时,大面应作适当修整后施砌。料石砌筑应丁顺有序排列,采用丁顺砌法,上下两层竖缝错开不应小于l0cm。砌筑的石料应清洗干净,保持湿润。混凝土预制块砌筑按料石要求办理。 4 砌石时不得在砌好的砌体上加工石料或用重锤敲击石料,搬运石料时不得抛掷撞击砌体。 5 砌石墩台如内圈采用混凝土填心时,宜在外圈砌筑2~3层后浇筑一次混凝土。

6 砌石灰缝宽度应保持均匀,片石、块石灰缝宜为2~3cm;料石缝宽宜为1~1.5cm。混凝土预制块应按料石规定办理。

外圈镶面石料每层砌完后应及时把灰缝向内剔深l-2cm,方便勾缝。

11.4 台背填土

1 将台背填土作为一节,突出表现其重要性,台背填土是桥梁工程施工中十分重要的过程控制项目。本节有8条规定应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2 台背、锥坡的填筑范围、填筑作业程序、填料种类、填料规格、填筑压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选用好的填料、分层填筑分层压实是控制压实度的基本原则。

桥头跳车、行车舒适度下降,其重要原因是由台背填土不密实、沉降过大造成的。分层回填、分层压实,加强台背填土的压实度,减少填土的沉降量,可减少桥头跳车现象。

常规台背回填顺路线方向长度:自台身背面起,顶面长度不小于台高加2m,底面长度不小于2m;拱桥(涵)台背填土长度应不小于台高的3~4倍。

4 台身、挡墙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方可进行台背填土。台背填土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有关规定。 5 轻型桥台、刚构、拱桥、柱式桥台等台背填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2 支座

当前支座的种类和规格较多,支座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支座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支座顶面、底面应与梁底或墩台顶面密贴,使支座全面积承受上部构造传递的竖直荷载,以保证支座的承载能力。

各种支座进场后按设计规定和相关支座产品标准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必须检查产品合格证,附件清单和有关材质报告单或检验报告。对其品种、规格、几何尺寸、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对其装配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支座安装前,应检查跨距、支座栓孔位置和支座垫石顶面高程、平整度、坡度、坡向,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13 混凝土梁(板)

13.1 支架上浇筑

1 各种支架和模板安装后,宜采取预压方法消除拼装间隙和地基沉降等非弹性变形。

支架上浇筑混凝土可采取支架预压、设置预拱度、合理的浇筑顺序和分段浇筑、使用缓凝剂等措施,防止因支架变形引起混凝土开裂和梁体线形不顺适。 城市桥梁工程支架上浇筑混凝土时,在条件许可时,宜优先选用等载预压消除部分变形,观测沉落量。 2 移动支架总长一般为桥跨的2.5倍。第一次浇筑到第二孔的第一个反弯点处,此时的位置一般为0.2L附近,以后每次都把工作缝设在此处。 13.2 悬臂浇筑

施工挂篮是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T形刚构和悬臂梁悬臂分段施工的一项主要设备。它能够沿轨道整体向前。施工挂篮可用桁架式挂篮、三角式挂篮、菱形挂篮和斜拉式挂篮。

悬臂浇筑可用于T形刚构和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但后者梁与桥墩不是刚性联结。为了使桥墩能承受在悬臂浇筑梁时产生的不平衡弯矩,应将梁与墩临时固结或在墩旁设置支承托架。墩顶梁段(‘0’号段)与墩顶的临时固结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悬臂浇筑、悬臂拼装前,将墩顶梁段与墩顶的临时固结的规定,是因为主梁与桥墩之间的支座结构、不能承受不平衡力矩。

13.2.6 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应对称、平衡。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悬臂浇筑、悬臂拼装,对称、平衡是保证施工安全、结构安全及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3.3 装配式梁(板)施工

1 本节对构件预制场地、预制台座、模板及采用工法进行规定,强调构件吊点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构件移运及堆放进行规定。

同时强调:构件吊运时混凝土的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后张预应力构件孔道压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

装配式梁(板)施工,预制梁采用工厂化集中生产,便捷快速,使其在城市桥梁工程中经常采用。预制梁段质量、安装前、安装时的过程控制是保障其质量及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 预制梁通常在郊区由有合格资质的预制厂进行工厂化、专业化生产,其质量控制措施通常是有保障的,但是仍需要对其进行从原材料进场、至运梁出厂全过程质量控制,必须按设计规定控制其全部生产过程,包括执行首件验收制度,验收会同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在批量生产过程中坚持逐件检查,其中特别要注意存梁时间、根据设计要求和检验标准控拱度值。批量预制前,应组织好预制梁的预制、存放、出场运输、吊装等工作。梁片预制时逐梁编号。

2 本节主要对起重机架梁、跨墩龙门吊架梁和架桥机架梁三种在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中最常用的方法进行规定。对于其他方式的架梁规定可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13.4 悬臂拼装施工

本节规定梁体节段在条件可能时,应尽量采用与桥跨等长、等形的台座预制,以保证桥梁悬拼的线型。 悬臂拼装时,随着梁段一对对的安装,悬臂端梁段和已安装的中间梁段的挠度经常在变化,事先绘制主梁安装时的挠度变化曲线,以控制梁段安装高程是必要的。此曲线应由设计提供,当设计未提供时,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绘制。

预应力连续梁桥、悬臂梁桥的主梁与桥墩间不是连成整体的结构(设有支座),悬拼时,需要采取临时措施,以承受墩两侧悬拼产生的不平衡力矩。

采用环氧树脂接缝时,涂胶并将梁段靠拢调整后,即应开始张拉部分预应力束,对梁段进行挤压才能粘结良好。挤压力大小与粘胶剂种类有关。

13.4.4 桥墩两侧应对称拼装,保持平衡,平衡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悬臂浇筑、悬臂拼装,对称、平衡是保证施工安全、结构安全及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3.4.6 预应力连续梁桥在用悬臂拼装时,梁顶部是承受负弯矩,即预应力筋都布置在梁截面上部,两个悬臂在跨中合拢以后,跨中附近变为正弯矩,即该部位梁截面下部成为受拉状态,梁上部变换为受压状态,若在合拢前不采取措施,则原在梁截面上部张拉的预应力筋拉应力松驰,如预应力筋置于明槽内侧可能向上漂浮,如梁下部未曾张拉预应力筋时,则拼装的块件就会折断坠落。 13.5 顶推施工

本节适用于截面等高,跨径60以内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连续钢箱梁(钢-混凝土结合梁);城市桥梁工程宜优先选用在工厂内制造梁段,在施工现场顶推安装的钢箱梁;当设计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时,施工现场应有预制场地位置,并符合工期要求。

本节对制梁台座、顶推方式、顶推装置、梁段预制、梁段顶推、拆除顶推装置进行规定。

1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采用顶推方式架设时,施工前应编行施工组织和施工辅助结构设计,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梁顶推方案应根据设计文件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梁体长度、重量确定,桥跨不多的用可一次顶推到位,桥跨多的可分联顶推。

根据顶推方案及桥墩允许水平推力选择顶推方式,可选择单点顶推或多点顶推。

根据顶推方案、顶推方式和一次顶推长度进行制梁台座、导梁、临时墩、滑道、顶推千斤顶及其油路等施工辅助结构的设计。

施工场地的布置及墩台的施工顺序应和预应力混凝土梁顶推顺序相适应。

预应力混凝土梁顶推前应编制施工工艺和安全操作细则,建立质量监控和质量保证体系。

临时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临时墩应按顶推过程可能出现的最不利工况设计。设计时应同时计入土压力、水压力、风荷载及施工荷载,并应考虑施工阶段水流冲刷影响。

2 主梁前端应设置导梁。导梁宜采用钢结构,其长度宜为0.6~0.8倍顶推跨径,其刚度(根部)宜取主梁刚度的1/9~1/15。导梁与主梁联结可采用埋入法固结或铰结,联结必须牢固。导梁前端应设牛腿梁。在分联顶推时,根据设计设置后导梁,其与顶推梁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用连接件连接时,应先将导梁全部拼装与连接件相连接后,再浇筑混凝土,当用预应力筋连接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预应力筋的张拉。

导梁底面应平顺。当导梁前端挠度过大时,可在前方墩顶设置接引千斤顶。 13.6 造桥机施工

造桥机适用于城市桥梁工程,桥跨间距不大于32m,采用移动模架整跨(孔)制梁施工。 本节参照《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03-2002标准制定。

14 钢梁

14.1 制造

本章的适用范围是城市桥梁工程,适用于栓焊和全焊的城市钢桥,也包括其他型式(结合梁等)的桥梁钢结构工程。

对于桥梁工程中钢护栏、钢支架、照明塔架等其制作、焊接也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本规范未对铆接工艺进行规定。本规范末作规定的,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从事钢桥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内容进行规定,是新增的管理方面的规定。 本规范对钢梁加工制造工艺过程未进行规定。 钢梁试拼装是为检查其制作的整体性,试拼装除检查各部尺寸外,还采用试孔器检查板叠孔的通过率。钢梁试拼装记录应包括试拼布置图、轮廓尺寸、主桁拱度、工地栓(钉)孔重合率、磨光顶紧及板缝检查等,只有试拼装合格,方可减少工地安装的施工难度和工作量。 14.2 现场安装

本节对钢梁现场安装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规定,

1 强调钢梁现场安装前应做充分的准备工作,是因为现场高处作业,受作业条件限制,必须将一切可能发生不利因素在地面解决,减少在高处作业的难度。

对临时支架、支承、吊车等临时结构和钢梁结构本身在不同受力状态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就是要防止安装过程中的杆件变形,必要时应采取临时补强加固措施,保证钢梁安装顺利进行。 2 对钢梁安装进行规定,对冲钉和精制螺栓进行规定就是要控制杆件对接安装精度,同时保障杆件安装施工安全。

14.2.4 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必须当班检查。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少于2套。其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至合格率达到80%以上。对欠拧者应补拧,对超拧者应更换,重新施拧并检查。

高强度螺栓连接是钢梁施工的关键工序,对结构承载力至关重要,必须当班检验。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采用扭矩法施拧高强度螺栓时,初拧、复拧和终拧应在同一工作班内完成。

3 焊接作出的条款规定是为保证焊接质量、强化验收手段,体现了对结构安全的重视。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是编制焊接工艺的依据,焊接工艺是焊工操作的唯一依据,通过评定选择合适的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施焊条件及工艺参数,以保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达到设计要求。焊工在施焊前明确工艺、并严格执行,确保钢桥焊接质量。

焊工操作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焊接质量的好坏,因此对焊工进行考核规定。 对湿度、环境温度和24h内焊接进行规定是为保证焊接质量。

预热处理可减少施焊时钢材变形和残余应力、是保证焊接质量的有效措施。 为获得完好的焊缝,对焊接操作进行多项规定,在实施中应严格执行。

14.3 检验标准

1 钢梁制作质量标准是安装参照《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10212)编制的。 2 工地安装参照《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第11章“钢梁架设”编制。 3 高强度螺栓工地连接参照《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TBJ214)编制。

15 结合梁

15.1 一般规定

本规范对结合梁进行统一称谓,是因为当前对此类型的桥跨结构有多种称谓,在2006年送审稿专家评审结论中统一称谓,结合梁:由混凝土板与钢梁结合成整体的梁。

本章适用于钢-混凝土结合梁、混凝土结合式梁,并适用于分段架设连梁。 15.2 钢—混凝土结合梁

本节适用于钢主梁(钢箱梁)在工厂内制造、运输至工地安装,钢主梁与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板结合成整体的梁桥施工。钢主梁(钢箱梁)制造、运输、工地安装施工工艺应符合14章规定。 结合梁现浇混凝土结构宜采用缓凝、早强、补偿收缩混凝土。混凝土浇筑前,应对钢主梁的安装位置、高程、纵横向联结及临时支架进行检验,各项均应达到设计或施工要求。钢梁顶面传剪器焊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混凝土桥面结构应全断面连续浇筑,浇筑顺序,顺桥向应自跨中开始向支点处交汇,或由一端开始浇筑;横桥向应先由中间开始向两侧扩展。

钢—混凝土结合梁施工支架体系的设置位置、支架砂箱顶面高程等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定。

必须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在满足设计规定的桥跨整体受力状态时,在征得设计同意后,再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卸落支架。 15.3 混凝土结合梁

混凝土预制梁的制作、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预制混凝土主梁与现浇混凝土龄期差不得大于3个月。(当设计有更严格、更明确的安装和龄期规定时,应执行设计要求)

16 拱部与拱上结构

本规范初稿为拱桥章节,在2006年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后统一称谓:拱部与拱上结构。本称谓主要是从桥梁工程的工程项目的划分进行定位的。术语都是从桥梁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铁路桥涵相关标准中也有此称谓。 16.1 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砌石及混凝土预制块砌筑拱桥、就地浇筑钢筋混凝土拱桥、装配式拱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劲性骨架现浇混凝土拱桥以及转体就位拱桥的拱部与拱上结构施工。 16.2 石料及混凝土预制块砌筑拱圈

本节对拱石和混凝土预制块强度等级以及砌体所用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拱石加工(按砌缝和预留空缝的位置和宽度,统一规划)、混凝土预制块加工及砌筑程序、空缝的设置、拱圈封拱合拢等进行规定。 1 满布式拱架和拱式拱架在拱圈砌筑过程中的沉降情况是不同的,前者砌块荷载通过立柱直接传到地基;后者砌块荷载通过拱架传到墩旁立柱再传到地基,因此每一砌块的加载都影响全拱架的变形,故条文对两种拱架砌筑程序分别作了规定。

2 跨径10~25m的拱圈,因跨径较大,拱圈较厚,砌块质量大,分多段砌筑,防止拱架发生较大变形造成已砌拱圈开裂。

3 跨径>25m的拱圈,一般为变厚度的悬链线拱,应按设计要求程序砌筑。

4 多孔连续拱桥的施工顺序应尽量平衡邻孔所产生的水平推力,以保证桥墩及拱圈(拱肋)的稳定。 5 设置空缝是为了避免拱架变形导至节段间砌缝开裂,预留空缝设在拱圈易于变形开裂的部位。空缝还在捣实填塞砂浆时产生挤压力可使拱圈升高脱离模板,便于拱架的拆除。

6 填塞空缝捣固砂浆时,对拱圈产生一定的冲击力和挤压力,故应待拱圈砌缝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才能填塞空缝。

7 拱圈封顶合拢一般均在各空缝砂浆填塞完毕并有一定强度后进行。如设计要求不采取刹尖封顶(用铁楔击入)时,则待空缝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50%即可进行;如采用刹尖法封顶时会对两侧已砌拱圈产生压力,应待空缝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若用千斤顶预加压力时,则关系到压力大小、施加方法、时间等许多问题,则应由设计规定。 16.3 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

1 本节对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进行规定。分别对跨径小于16m的拱圈或拱肋混凝土,跨径大于或等于16m的拱圈或拱肋和浇筑大跨径拱圈(拱肋)混凝土进行规定。 16.3.3 分段浇筑程序应对称于拱顶进行,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条从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两方面进行规定。

分段浇筑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对称于拱顶进行,使拱架变形保持均匀和尽可能的最小,以保证浇筑过程中拱圈变形均匀,不发生开裂。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分环(层)分段浇筑法:在拱架上浇筑大跨径拱圈(拱肋)时,为减轻拱架负荷,沿拱圈纵向分成若干条幅或上下分层浇筑。分为条幅时中间条幅先行浇筑合龙,再横向对称、分次浇筑其他条幅,其浇筑顺序应通过计算确定。 16.4 劲性骨架浇筑混凝土拱圈

1 本节规定要求,劲性骨架混凝土拱圈(拱肋)浇筑前应进行加载程序设计,计算出各施工阶段钢骨架以及钢骨架与混凝土联合结构的变形、应力,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控。

大跨径劲性骨架混凝土拱圈(拱肋)的浇筑,可采用分环多工作面均衡浇筑法、水箱压载分环浇筑法和斜拉扣挂分环连接浇筑法。浇筑前应进行加载程序设计,准确计算和分析钢骨架以及钢骨架与先期混凝土层联合结构的变形、应力和稳定安全度,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控。

劲性骨架混凝土拱圈或拱肋,施工阶段多,施工周期长,主拱截面逐步形成,内力不断变化,应特别注意在钢骨架安装、拱圈或拱肋混凝土浇筑及桥面系安装阶段结构的变形、强度和稳定性,事先做出加载程序设计和详细的结构分析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和控制。

2 分环多工作面浇筑劲性骨架混凝土拱圈(拱肋)的关键是分次多点均衡加载,使劲性骨架变形均匀,并有效地控制结构内力和稳定性。

3 水箱压载法,即在拱圈(或拱肋)顶部布置水箱,随着混凝土浇筑面从拱脚向拱顶的推进,根据拱圈(或拱肋)变形和应力的观测值,通过对水箱注水加载和放水卸载来实现对拱轴线竖向变形的控制。

4 斜拉扣索法就是在拱圈(拱肋)适当位置选取扣点,用钢绞线作为斜拉扣索,两岸设置临时塔架,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根据各断面的应力情况进行张拉或放松,实现从拱脚到拱顶连续浇筑混凝土。 16.5 装配式混凝土拱

本节适用于箱形拱、肋拱及箱肋组合拱(以下均称为箱形拱)的少支架或无支架施工。少支架是相对满堂支架而言,仅在拱肋或拱片接头处设立单排或双排支架,进行接头连接施工,称为少支架施工。只要河床地形允许,无洪水威胁,应采用少支架施工,因它比无支架施工方便和安全。

箱肋组合拱是指将预制T、U或门形(单拱肋吊装合龙后再横向组成的多肋箱形拱或开口箱形拱,即通常所称的箱形拱)。刚架拱与桁架拱大致相同,但刚架拱的节点都是刚性连结,节间数目较少,杆件较长,其安装方法与桁架拱基本相同。

装配式拱桥的各个施工阶段的强度和稳定安全度,常小于拱桥建成后的安全度,因此,对拱圈、拱肋必须在条文所述各个阶段进行强度和稳定性的施工验算。对吊运、安装过程中的验算尚应考虑1.2~1.5

的冲击安全系数。 16.6 钢管混凝土拱

本节对钢管拱肋制作、钢管拱肋安装、钢管混凝土浇筑施工进行规定。钢管混凝土的质量检测办法应以超声波检测为主,人工敲击为辅,对于检验频率本规范未进行规定,可根据设计要求或检验方案确定。 16.7 中下承式吊杆、系杆拱

1 钢吊杆、系杆及锚具的材料、规格和各项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2 锚垫板平面必须与孔道轴线垂直。

3 钢吊杆、系杆防护必须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6.8 转体施工

平转施工主要适用于刚构梁式桥、斜拉桥、钢筋混凝土拱桥及钢管拱桥。竖转施工主要适用于转体重量不大的拱桥或某些桥梁预制部件(塔、斜腿、劲性骨架)。

转体施工应充分利用地形,合理布置桥体预制场地,使支架稳固,易于施工。

转体施工有平转和竖转两种方法。平转施工主要适用于刚构梁式桥、斜拉桥、钢筋混凝土拱桥及钢管混凝土拱桥。竖转施工主要适用于转体重量不大的拱桥或某些桥梁预制部件安装。因转体施工在拱桥上采用的比较多,故将此内容放在16章中。其他章可参考。

平转施工是将桥体(上部结构)整跨或从跨中分成两个半跨,利用两岸地形搭架或设胎预制,在桥梁墩(台)处设置转盘,将待转桥体的部分或全部置于其上预制,通过张拉锚扣体系实现脱架和对于转轴的重力平衡,再以适当动力(卷扬机、千斤顶等)牵引转盘,将桥体平转至合拢位置,浇筑合拢段接头混凝土,封固转盘,完成平转施工。

竖转施工是将桥体从跨中分成两个半跨,在桥轴方向上的河床设架预制,待转桥体的岸端设铰,桥台或台后设临时塔架支承提升系统,通过卷扬机提升牵引绳,将桥体竖转至合拢位置,浇筑合拢段接头混凝土,封固转铰完成竖转施工。 16.9 拱上结构施工

拱桥的拱上结构,应按照设计要求程序施工。如设计无要求,可由拱脚至拱顶均衡、对称加载,使施工过程中的拱轴线与设计拱轴线尽量吻合。

大跨径拱桥的拱上结构较重,纵向分配较长,故需进行加载程序的施工验算和施工观测,使施工过程中的压力线(实际拱轴线)与设计轴线尽量接近,防止拱纵向失稳。

不卸拱架施工拱上构造时,拱圈尚未承受拱上结构的荷载,只是受到拱上结构施工时的振动,主拱圈混凝土和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的30%时可承受此项振动荷载。

相邻腹拱施工进度同步是为防止腹拱产生的水平推力造成立柱或横墙变位。

中、小跨径装配式拱桥主拱圈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后,已能承受拱上结构荷载,故可先卸除支架。同时可以避免拱上结构完成后卸架拱圈沉降不均匀,造成拱上结构开裂。

17 斜拉桥

本章仅对斜拉桥与其它桥梁的不同之处做出相关规定,有关斜拉桥的基础、墩柱、钢结构、桥面及附属结构与装饰的施工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受施工区域的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周围建筑物等因素的影响,城市斜拉桥的施工要求不同于公路斜拉桥,应根据周边环境的要求综合确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与工艺要求。同时,城市斜拉桥的施工安全不仅与桥梁施工人员密切相关,还可能影响周围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与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要求,除正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之外,还应对基坑、支架、吊装等方面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斜拉桥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含以下内容:

1 基础、墩、塔和主梁的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 2 拉索制作、安装、张拉、锚固与防护工艺;

3 塔、梁施工线形与内力、拉索索力的监控方案; 4 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安排; 5 对邻近地上、地下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6 对航道、铁路、主干道等交通通道的限制要求、防护措施与应急预案。

7 深基坑、吊装、张拉、支架以及大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使用、拆除等涉及施工安全关键项目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17.1 索塔

1 索塔施工应根据其结构特点与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与施工设备。除应采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之外,还必须设置登高安全通道、安全网、临边护栏等安全防护装置。

索塔施工组织设计中除总体安全技术要求与措施外,还应对防范高空坠物以及对防范雷击、强风、寒暑、暴雨、飞行器等影响索塔施工安全的问题确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并应进行核实与检查。气温标准应以浇筑段的高空实际气温为准,冬季施工时应在模板设计方面考虑保温措施。

索塔施工中所采用的支架与爬模、提模、翻模等模板结构均必须进行专门设计,按施工阶段荷载验算其强度、刚度与稳定性。

2 斜拉桥的索塔按塔身建造材料可分钢、钢筋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三类。钢塔的制作、拼接安装及质量标准应参照本规范内钢桥及悬索桥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钢管混凝土拱桥的发展,我国已有钢管混凝土施工的有关规范,钢管混凝土索塔可参照执行。

3 索塔施工的测量方法、控制手段不仅影响到索塔自身的施工质量,还会影响索管的预埋精度与桥梁整体的抗扭性能,故对索塔测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索塔施工应选择天顶法或测距法等可靠易行的测量方法,方案设计、仪器选择和精度评价等应经过论证以保证索塔垂直度、索管位置与角度符合设计所要求的精度。 具体要求如下:

应在地面设置索塔轴线的控制桩作为索塔施工测量控制的基准点;

在主梁0号块施工完成后,必须精确确定索塔的设计纵横轴线控制点,并在主梁0号块表面布置固定标志。

4 倾斜式索塔施工时,必须根据各个施工阶段索塔的计算强度与计算变形数据,并依据结构设计要求,及时设置相应的对拉杆或钢管(型钢桁架)、主动撑等横向支撑系统。

5 进行索塔横梁模板与支撑结构设计时,除应考虑到支撑高度、结构重量、结构的弹性与非弹性变形因素外,还应考虑到环境温差、日照、风力等外界不利因素的影响,宜设置支座调节系统解决支撑结构变形问题,并合理设置预拱度。体积过大的横梁可两次浇筑。

索塔横梁在底模安装完成后,宜采用水箱压重等方法消除非弹性变形。

6 索塔施工中宜设置劲性骨架,以保证索管空间定位精度和钢筋架立的精度。具体的分段长度应根据索塔混凝土分节浇筑的高度、索管位置及吊装设备的能力综合确定,劲性骨架的接头形式及质量标准应得到设计的确认。 17.2 主梁

1 施工前应根据梁体类型、地理环境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结构特点等综合因素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案与施工设备。

当设计采用非塔、梁固结形式时,必须采取塔、梁临时固结措施,且解除临时固结的程序必须经设计确认。在解除过程中必须对拉索索力、主梁标高、索塔和主梁内力与索塔位移进行监控。 主梁施工时应缩短双悬臂持续时间,尽快使一侧固定,必要时应采取临时抗风措施。 主梁施工前,应先确定主梁上的施工机具设备的数量、质量、位置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位置变化情况,施工中不得随意增加设备或随意移动。

2 斜拉桥的支承情况可分为:①漂浮体系——塔墩固结,塔梁分离;②支承体系——塔墩固结,塔梁分离,梁墩支承;③塔梁固结体系——塔梁固结,梁墩支承;④刚构体系——塔墩梁固结。由于索塔、

拉索对主梁施工阶段内力与标高的影响,使斜拉桥主梁悬臂施工的技术要求高于常规的连续梁桥悬臂施工,并必须对所涉及的结构内力、结构位移进行必要的监测与控制。

3 采用施工挂篮悬臂现浇主梁是常用的施工方法之一,适用于净高较大的大跨径混凝土斜拉桥的施工,也可用于跨越交通设施与建筑物的桥梁施工。挂篮有多种形式,可由施工单位根据自有的材料与设备等情况自行设计。

4 悬臂拼装法,一般先采用支架法现浇主梁0号块,作为设置、安装预制节段起吊设备的起始梁段,然后采用起吊设备从索塔两端依次对称安装节段,使主梁的双悬臂结构不断伸长直至主梁合龙。与悬臂现浇法施工相比具有缩短工期、保证梁体质量的优点,但吊装过程带来的风险大大加大。 悬臂拼装法的施工技术关键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预制节段的预制精度

预制节段的预制精度对节段安装过程中的梁体线形、结构内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影响预制精度的主要因素包括地基沉降、端模板偏差、结构尺寸误差、测量精度误差等方面。 2)节段拼装所采用的接缝类型

常用的接缝有环氧树脂类胶结缝和混凝土湿接缝两种。

环氧树脂类粘结剂具有强度高、操作简便快捷、计量准确、使用运输方便等特点,但对施工作业时间有较高的要求,初期抗拉强度较低,当主梁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标高变化而使主梁上下缘产生拉、压应力反复变化时,易在接缝处产生裂缝,同时使用前还宜对其抗老化性能、耐酸碱性能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湿接缝价格低廉,抗老化性能及耐酸碱性能较好,节段之间的湿接缝能有效消除节段预制的误差以及先前节段安装过程中的误差,但操作时间较长,需要等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进行后续节段的安装,还由于混凝土湿接缝内需要配置钢筋将前后两个节段连接形成整体,对节段预制与现场施工带来了难度,同时,由于新老混凝土之间徐变系数的差异而导致的主梁挠度、拉索索力变化将对斜拉桥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宜选择微膨胀低收缩混凝土,并应选用早强混凝土。

5 钢梁合龙段可采取强制合龙与自然合龙两种方式,当施工现场无法实施合龙段现场精确切割余量时,不宜采用自然合龙法。

钢梁比混凝土梁传热快,温度变化大,由于受天气、日照的影响,钢梁梁体的温度与环境气温不完全一致,梁体各个部位的温度也有差异,导致合龙段各个部位的长度也产生差异,因此确定合龙段长度和选择合龙时间尤为重要。 17.3 拉索和锚具

1 根据拉索采用的不同类型的预应力筋,拉索可分为平行(半平行)钢丝索、平行(半平行)钢绞线索与封闭式钢缆。

2 拉索的静载与动载性能是目前常用的标准,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办理。

在斜拉桥设计中,斜拉索的设计应力多在0.35R~0.45R间选用,采用的疲劳安全系数为1.5,即设计应力幅值不超过试验应力值的2/3(引自林元培所著《斜拉桥》)。

3 在索塔上张拉并向上安装拉索时,索塔上张拉端锚具上应安装连接器与引出杆,从锚箱预埋管内伸出,拉索提升到引出杆的连接器时,即可与拉索的锚具连接,再由索塔上张拉千斤顶将拉索安装就位。拉索锚具引出就位后,应将引出用的千斤顶引出杆、连接器等拆除,再按设计要求的索力进行张拉。 4 在索塔上张拉并向下安装拉索时,可将拉索提升到安装高度后,牵引钢丝绳可从索塔锚箱预埋管内引出并栓住张拉端锚具,配合提升作业将锚具自锚箱预埋管中伸出,并旋紧锚具的螺母,使其初步定位,然后再用特制的夹持工具将锚固端锚具伸入主梁锚箱预埋管道中直至露出锚具,并初步旋紧定位,然后再按设计要求的索力进行张拉。

5 采用在主梁下方张拉方案时,拉索的安装方法与上文基本一致。

顺桥向两侧拉索的同步张拉是为了避免索塔向一侧偏斜、导致索塔根部出现裂缝的需要;横桥向两侧拉索的同步张拉是为了避免侧向受力不均匀、发生扭转导致梁体出现裂纹的需要。

17.4 施工控制与索力调整

17.4.1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量等进行监测,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反馈给设计单位,分析确定下一施工阶段的拉索张拉量值和主梁线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等,周而复始直至合拢。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控制是斜拉桥主梁与拉索施工阶段设计计算的延伸与完善。

斜拉桥属高次超静定结构,其主要的一个特点是施工与设计高度耦合。斜拉桥的施工方法和程序对成桥后主梁线形和结构恒载内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设计所采用的材料特性、结构断面、施工荷载数值与分布、主梁梁段自重、主梁预应力张拉值、拉索张拉力值等参数不可能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导致施工过程中的主梁线形、拉索索力、塔梁内力、索塔位移量偏离设计值,并对后续梁段及合龙段的施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各个工况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处理,并以试验与监测数据作为分析验算的控制参数,经过温度修正和标准化处理并与设计值的偏差作出分析、判断,对偏差超限作出调整对策,由此确定下一工序的控制内容、控制方法与控制值,直至合龙、成桥,从而确保全桥线形符合设计要求、索力与结构内力在安全范围内。

17.4.2 施工控制,在主梁悬臂施工阶段应以标高控制为主;在主梁施工完成后,应以索力控制为主。 所谓“标高控制为主”,并非只控制主梁的标高,而不顾及拉索索力的调整。施工中应根据结构本身的特性和施工方法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控制策略。如果主梁刚度较小,拉索索力微小的变化将引起悬臂端标高较大的变化,拉索张拉时应以高程测量控制为主。如果主梁刚度较大(或主梁与桥墩连结后导致结构刚度大大增加),拉索索力变化了很多而悬臂端标高的变化却极为有限,则施工中应以拉索索力控制为主,并根据标高的实测情况对索力进行适当的调整。

17.4.6 对拉索调整的数值及调整顺序,应会同设计或施工控制单位决定。 对于索力与主梁标高产生的偏差,常用以下两种方法解决: 1 一次张拉法

在施工过程中每一根斜拉索张拉至设计索力后不再重复张拉。对于施工中出现的悬臂端挠度和索塔顶部水平位移偏差不用索力调整,或任其自由发展,或通过下一节段接缝转角进行调整,直至跨中合龙,跨中合龙时的主梁标高偏差采用压重等方法强迫合龙。一次张拉法简单易行,施工方便,但对节段的制作要求较高。由于对已完成的主梁标高和索力不予调整,因此主梁线形较难控制,跨中强迫合龙则扰乱了结构理想的恒载内力状态。 2 多次张拉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拉索进行分期分批张拉,使施工各阶段结构的内力较为合理,梁塔的受力处于大致平衡的状态,即梁塔仅承受轴向力和数值不大的弯矩。主梁的线形主要是通过斜拉索索力在一定范围内的微量调整而加以控制的。

17.4.7 对钢梁,还应测定梁体温度场分布。 17.5 检验标准

17.5 斜拉桥检验标准,主要依据上海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7),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和《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5-2003)编制。

18 悬索桥

18.1 一般规定

本章仅对悬索桥与其他桥梁的不同之处做出相关规定,相同之处则执行本规范有关章、节规定。 18.1.1 施工前应根据悬索桥的构造和施工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构件的加工、特殊机械设备的设计制作和必要的试验等施工准备工作。

悬索桥工程是庞大的系统工程,一个环节考虑不周到就可能延误整个工期。部分构件(如索鞍、索夹、

索股、吊索、钢加劲梁等)需由专业厂家制造;有些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需通过试验才能确定,所以这些工作要有计划的安排,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索鞍、索夹、索股、吊索、钢加劲梁等成品交货时应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批号、设计型号、生产日期、数量、长度、重量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有关数据。拉索的运输和堆放应无破损、无变形、无腐蚀。

18.1.2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大跨悬索桥的施工精度要求很高,每个环节都不能忽视,随着工程进度要及时做好监控工作,监控的内容包括:校核主要设计数据;提供施工各理想状态线形及内力数据;对施工各状态控制数据实测值与理论值进行对比分析;进行设计参数识别与调整;对成桥状态进行预测及反馈控制分析,提供必要的控制数据;对结构线形及内力(或应力)进行监控;防止施工中出现结构位移与应力过大现象,确保施工高质安全进行。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8.2 锚碇

锚碇是悬索桥的主要受力结构,要抵抗来自主缆的拉力,并传递给地基基础。锚碇由锚块、锚块基础、主缆的锚固架及固定装置组成。锚碇按受力型式分为重力式锚碇和隧道式锚定。重力式锚碇是靠庞大体积混凝土的自重抵抗主缆的拉力,根据主缆索股锚固位置的不同可分为前锚式和后锚式,其锚固体系又分型钢锚固体系和预应力锚固体系。隧道式锚碇是在特定的地质条件下,即基岩坚实、完整的情况下,它可直接采用岩体作为锚碇,也可先开挖成隧道再浇筑混凝土成为锚碇。

1 型钢锚固体系统主要由锚架和支架组成,锚架包括锚杆、前锚梁、拉杆、后锚梁等,是主要的传力构件,支架是安放锚杆、锚梁并使之精确定位的支撑结构。

预应力锚固体系是索股锚头由两根螺杆和锚固连接器相连,再对穿过锚块砼的预应力束施加预应力,使锚固连接器与锚块连接成整体,承受索股的拉力。

2 隧道式锚碇是在特定的地质条件下,即基岩坚实、完整的情况下可使用的锚碇。它可直接采用岩体作为锚碇,也可先开挖成隧道再浇筑混凝土成为锚碇。 18.3 索塔

1 索塔施工应遵守本规范第17.1节规定。

2 塔顶钢框架的安装必须在索塔上横系梁施工完毕,且达到设计强度后方能进行。塔顶钢框架是支承主索鞍的构件,安装精度要求较高,如果在索塔上系梁未施工完安装,将会影响索鞍安装精度。 3 索塔完工后,必须测定裸塔倾斜度、跨距和塔顶标高,作为主缆线形计算调整的依据。 18.4 施工猫道

1 猫道是为悬索桥索股架设、紧缆、索夹安装、吊索架设,加劲梁架设、缠丝等的需要而架设的施工便道。除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风稳定性外,还要考虑施工的方便、操作空间及放置机械的需要而确定其标高和宽度。

猫道承重索可采用钢丝绳或钢绞线。钢丝绳受力后非弹性变形较大,如果不进行预张拉,猫道线形很难控制,因此要求进行张拉。条文中规定的预张拉荷载的大小、持续时间及进行的次数是个经验数。 2 猫道承重索一般是边跨和中跨分开设置,这样施工比较方便,至于架设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于跨度大,又要不影响通航情况,在架设过程中就要求对承重索施加较大的牵引力和反拉力才能使其保持不影响通航的高度,这样对卷扬机的功率要求较高,并且在整个工程中起控制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先架设托架(托架承重绳较细,对卷扬机功率要求较低),然后再通过托架架设猫道承重索是比较经济又安全的办法。

18.5 主缆架设与防护

1 牵引索股的方法多种多样,目前常用的是拽拉器牵引和轨道小车牵引。索股牵引先在主缆位置的侧边进行,牵引完毕后,经过横移,将其移到索鞍的正上方。横移过程是先把索股从猫道滚筒上提起,为了不损伤索股,要确定全跨径索股已离开猫道滚筒后,才能横向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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