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更新时间:2023-09-29 08: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讲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1、校规越界还是学生出格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l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出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人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①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②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③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④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通歉,为其恢复名誉;⑤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②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怠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队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③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巳经实际执行;④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⑤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田永会胜诉吗?如果你是田某的话,怎么打这场官司?
(2) 学生行为和校园规则之间频频发生冲突,是校规越界?还是学生出格?学校和学生之间,到底是管理和被管理
的关系?还是平等的契约双方?
(3) 什么是法律?法的渊源有哪些?校方称学校早有校规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原告诉称:我
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请问是校规大还是法律大?
(4) 什么是法律体系和部门?这个官司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案件?)
(5)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果田某胜诉,是不是意味着学生可以肆无忌惮的作弊?学校从此以后无法管理、制约学
生?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试从两面讨论分析。
(6) 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凡考试作弊者,就可一律按退学处理?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
达变更学籍通知,你认为在程序应给田某什么权利?
4、According to a report,Yinbaojun and Gongxiang,two first-year students of Zhangdian Third Middle School in Zibo City, Shandong province, were frolicking at the corridor outside their classroom in September 30,1999.Gong tickled Ying under his arms continuously and Ying kept laughing out of breath.Suddenly,Ying fell unconscious,foaming at the mouth .He was sent to hospital at once , but all rescue measures proved ineffectual. As Ying’s parent requested ,public security officers of Zhangdian District and dorctors from Zibo Center Hospital dissected Ying’s body in the next afternoon .They didn’t find any organic pathological changes in Ying’s heart,two lungs ,two lives ,his spleen and tracheas .The parents of the dead asked the school authority and the District Education Committee many times for an explanation on the death of their child .Without a satisfying answer , they then turned to local police station . But the head there said ,“Your child’s death doesn’t constitute a criminal case since death caused by injury has been excluded .We couldn’t get involved .” Therefore Yingbao’s parents sued Gongxiang and Zhangdian Third Midlle School to people’s court in Zhangdian District in March 20 ,2000.The court pronounced in July 14 ,2000 ,“The guardian Gong fang zhi , of the defendant Gongxiang should pay the plainliff 5000 yuan for the loss winthin 10 days after the written judement effects.The court overrules the plaintiff claim of investigating the civil duty against Zhangdian Third Middle School.” Ying’s parents refused to accept the duty descion , as they believes Zhangdian Third Midlle School must bear certain responsibility.Then they appealed to Zib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for adding Zhangdian Third Midlle School as a defendant and requesting compensation of 75,000 against the two defendants . The judges did not adjudge in cour because disputation occurred in applying law.( You can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in English or Chinese )
1)Does the case bring about criminal responssiblity ? Why? (7) 由余波状告南昌大大学败诉的问题思考
1999年9月,余波考入南昌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学院。2000年9月1日,因替同学代考,余波被南昌大学依据《南昌大学考场纪律》勒令退学,保留复学资格半年。2001年2月,余波在向学校提出申请后获准复学。2003年7月,余波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了毕业证书,但南昌大学根据《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余波认为,南昌大学勒令退学的处分过于严厉,超过了法律法规给学校的授权,并且他获得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英语四级证书,学习成绩优良,已具备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南昌大学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昌大学重新评定其学士学位。
南昌大学99级学生余波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日前,南昌市中级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余波的诉讼请求。
2、A newspaper in Shanghai once carried an article , entitled“ Wonderful land Regulation of Shanghai ! ”The article reported that some experts held a meeting to sovle the problems occurring on land use of Shanghai. After discussion ,they worked out a regulation in this field. Therefore,the author believed Shanghai had its own Regulation to be obeyed and praised,“This regulation is very good !”
(1) 文章的观点对吗?
(2) 用所学的法律基础原理分析该文章对法律的理解。
3、Mr. zhang was a first year postgraduate of one university. When he prepared lunch by using electric cooker without permission in the dormitory,he carelessly fired his property.The administration office
of the university pulishished him with a fine of 1000 yuan according to Administrative Penalty Law. Mr. Zhang believes this office had no authority to punish him and asked for returning the fine.Without receiving any answer from the school authority,he was going to appeal to court.
(1) 学校的做法对吗?理由何在?
(2) 学生张某的做法对吗?理由何在?
2)Should Gong xiang bear civil responsibility ? Why ?
3)Should the School bear so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ident ? Why ? ( Accoding to the spiri of Article 13 of the Minor Protetion Law of P.R.C , schools should think of students with duty care and should bear the respomsiblity that
he fails to exercise the degree of care considered reasonable to the result.)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王海是人尽皆知的“打假英雄”,他经常知假买假,然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家双倍索赔,后来引起一些经营者的注意,这些经营者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来双倍索赔,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只能要求退回货款,不能双倍索赔。
问题:
(1) 对“消费者”这个概念你怎么理解与解释?
(2) 最近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不受立法保护。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则认为:不应将知假买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那么,有关“消费者”这个概念谁的解释才是有效的? 6.什么是违法?违法的构成条件有哪些?违法的种类有哪些? (1)违法就是犯罪,对不对? (2)犯罪就是违法,对不对?
(3)你有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比如说有人偷电用是不是违法,甚至犯罪?骑自行车把人撞伤了是不是违法?上街骑自行车带人,闯红灯之类是不是违法?有同学在晚上11点熄灯别的同学都睡觉以后,还开很大的声音听摇滚乐,是不是违法?
7.2002年1月,四川大学法律系学生蒋某,从报纸上得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正在招聘行员,非常高兴,可是当他仔细阅读招聘条件时发现,招聘启事上除了学历等条件外,还有一条规定: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米65,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米55。蒋某认为成都人行的做法,是对公民的歧视,因而将成都人行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中国身高歧视第一案”。
问题:
(1) 你认为蒋某回胜诉吗?如果你是他的话,能找到哪些法律依据来打赢这场官司? (2) 成都人行的做法是否违法?违的是什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
学位。
第三条 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
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
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
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
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
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
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
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
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工学、农学、管理学九类。
第二条 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类学分数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 课程学习和所规定的课程无论是通过一次性修读还是自修,重修而获得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毕业时,未按规定修满学分者。 2、在校期间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
3、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考试舞弊者。
注:下列情况者除外:
(1)一、二年级受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之后,获得过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者;
(2)一、二年级考试舞弊后,获得过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或学习成绩排在本系同年级同专业前15%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
1、由系学位评定小组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复核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未通过国家四级英语考试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到南昌大学教务处申请参加国家四级英语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
第二讲 民法
1.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2.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3.公民甲外出打工,5年期间没有音讯,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5日作出了宣告甲为死亡人的判决。1996年2月3日,甲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已改嫁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甲和原妻双方均愿意共同生活,问:甲与原妻能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4.甲父于1990年请求承包村里长期荒废的一片荒山。村委会经过开会研究、表决,同意了甲的请求。甲与其兄共同参加了劳动,种上优良桃树,受益甚好。2年后,甲娶妻。10年后,甲父病逝。甲与其弟由于经营不善,加之气候异常,桃园经营困难,负债累累。家中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当年约定的上交款项也没有现金支付。于是,村委会要求以甲妻的嫁妆抵偿。甲则声称,其父已病逝,承包合同自然失效,自己不受合同约束,没有再行上交款项的义务,而其妻并未参加劳动,不能动用嫁妆。为讨回欠款,村委会遂诉至法院。
问:甲父死亡后其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嫁妆能否用来抵债?
5.甲与乙是夫妇,2002年,甲辞职开办了一家小卖部。但甲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乙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甲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甲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乙从不过问。甲开店后并没有与乙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甲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3万多元的债务。2004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甲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丙1万多元。丙因向甲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乙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乙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丙是否有权请求乙偿还甲所欠的债务?
6.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一饮食店。在经营中因资金短缺,三人决定向外借钱。乙找到其朋友丁向其借钱,丁声明借钱可以,但自己要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经营并参加盈余分配,乙、丙同意丁的要求,甲因出差在外,不知这一情况。甲回来得知情况后表示不同意丁加入合伙。问:丁的入伙是否有效?
7.公民陈某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2年6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到吕国栋,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自己小学时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因资金不足向吕国栋临时借5万元,7月份就可还钱,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某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吕国栋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保证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问:在借款合同中,陈某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谁应承担有关责任?
8.甲乙二人在其父母健在时,预先签订了一份分割其父母财产协议,并约定该协议在其父母均去世时生效。问:该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9.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0.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问: ①甲乙于199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②设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③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 ④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11.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12.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某企业索赔,企业主张先执行公司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后,剩余债务由企业赔偿。问: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企业各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13.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14. 公民甲将两间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1年以后,甲为取得更多的租金,便以自己家人要居住为由与乙达成了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后来乙发现甲并没有自己居住该房,而是以更高的租金将该房出租给了丙。问:甲乙解除租房合同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5.女青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此后,医院多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一幅是杨某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座谈,其中杨某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杨某的眼睛部分用布条遮盖的病体裸照。杨某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问: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杨某人身权的侵犯?杨某可否请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16.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某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 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对该井盖再换新的。出事当天上午,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盖压塌,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问: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7.张某父子俩共同生活。1994年秋天,张某父子俩出远洋打渔,需1个月后才能回家。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邻居王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承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用5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18.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19、原告王某、倪某二人某日下午到被告某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超级市场时,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质问原告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原告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仍一再追问。原告仍答:“没拿就是没拿。”该两名工作人员即将原告王某、倪某二人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给原告看该超级市场张贴的“本公司保留查阅带进本店各类包袋之权利”的告示,遂将原告带至办公室与商场一名女职员一起盘查,迫于压力,原告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并伤心地掉下眼泪。结果未查出未付款的东西,这才放行。事后,王某、倪某二人以国贸中心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问题:(1)本案中国贸中心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哪些权利?法律依据何在?
(2)商场告示有无法律效力?商场能否出具诸如“偷一罚十,顾客自重”等警示标志?
20、原告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遗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1993年12月20日进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被告安阳市殡仪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遗体火化。为怕原告方知道,殡仪馆遂用另一具遗体冒充。12月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270余人参加。有人发现遗体不对,死者子女上前辨认,确系他人,顿时,悼唁大厅一片混乱。原告及其亲属精神上因此受到极大伤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
问题:(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
21、周老太病故,其子陈某将其照片送某个体画像店,请老板为其画一遗像。事隔几个月后,陈某偶然发现自己母亲的遗像被老板用来做广告,原来是老板多画了一幅,遂找老板讨个说法,老板说“死人没有肖像权”。
问题:(1)老板的这种说法对吗?(2)死人 是不是人?
22、某教育局一天接到当地某中学递交的报告,反映其学校一名学生杨尔特不幸患了白血病,家境困难,请求教育局能否在当地为杨尔特募捐。教育局很重视,立即在当地为杨尔特举行了为期15天的募捐活动,共募得款项32807元。与此同时教育局又接到同样的申请,当地还有4名师生患白血病急待救助,考虑重复募捐效果不大,为此教育局做出决定,将所募款项中的1万元给杨尔特,8000元给两名教师,14000元给两名学生,剩余807元设立爱心基金会,继续资助困难学生。杨
尔特父母知道此事以后持异议,认为既然社会上热心人士是为杨尔特捐赠,就该归杨尔特。而教育局认为既然患有同种疾病,理应有同情心,杨尔特也应献爱心。杨尔特父母起诉,要求教育局将全部募得款项返还杨尔特。
问题:(1)教育局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杨尔特是否有权获得全部款项?杨尔特是否应献爱心? (3)谈谈你对捐赠的看法?
23、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妻子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一个儿子,这给家庭笼罩上阴影。1994年,黄永彬与比黄永彬小22岁叫张学英的女人认识并与第二年同居。蒋伦芳发现后,劝告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与张学英租房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有一女。
2001年2月,黄永彬到医院查出自己已是肝癌晚期。在黄永彬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笑,以妻子的身份守侯在他的病床前。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永彬的这份遗嘱在该市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4月22日,黄永彬于立下遗嘱的第四天去世。作为原配妻子的蒋伦芳没有按黄永彬的遗嘱去执行。张学英即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
问题:(1)黄永彬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张学英有无权利得到此份遗产? (3)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张学英有无权利得到此份遗产?
24、陈岩婚后由于身体不适,经常服药,在得知自己怀孕后,为优生考虑,与丈夫协商引产丈夫不同意。1994年11月29日,陈岩在天津中心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想要做引产手术。陈岩的哥哥陈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了字,医院在各种常规检查都正常的情况下,于94年12月5日为陈岩引产,手术成功,不久出院。陈岩的丈夫起诉医院,认为医院没有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履行正常的签字手续,剥夺了自己生育的权利,也剥夺了胎儿的生命权利,要求赔偿精神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元,在各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医生李兰每年的胎儿引产日在天津寝园植树一棵,以表示对被引产胎儿之歉意。
问题:(1)医院为陈岩引产是否违法?
(2)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利?未出生的胎儿是不是人?堕胎是故意杀人吗?
(3)陈岩是否享有不生育权利?其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利?二者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
25、李小春,20岁,是游泳爱好者。一天,与朋友一起到当地一家游泳池游泳。买票进入游泳池,在游泳池浅水区,从7号出发台头部朝下跳入水后,头撞池底,造成高位截瘫。对此损害是否应予赔偿,双方发生争议。李小春认为:自己是买票进入游泳池的,理应得到各种安全保障。游泳池在这方面并没做到,水位线写着1.8 米,实际只有1.2米,而且没有写明“严禁跳水”等警示标志,要求赔偿今后的生活及医疗费用77万元。而游泳池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单位,设施齐全,李小春的不幸是因为自己跳入水时入水角度没有掌握好,加上体重过重,才头撞池底,与游泳池无关。何况他已是18岁的大人了,自己对生命安全不注意,受伤那能由我们赔?
问题:(1)李小春是否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什么?
(2)游泳池是否要对李小春的损害予以赔偿?为什么?
(3)李小春要求赔偿今后的生活及医疗费用77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 (4)本案涉及哪些法?双方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5)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26、1996年丁建华与妻子离了婚。离婚时刚上初中的儿子丁忆判给了父亲。离婚后的父亲脾气越来越坏,尤其在母亲再婚以后,常常迁怒于丁忆,多次不让丁忆上学,到了丁忆初三该毕业的时候了,为了丁忆有个安静的学习环境,居委会和妇联出面协调安排丁忆住到了已再婚的母亲那里。可这又引来了父亲多次上门吵闹,说一直逃避他的监护。经过努力,丁忆最终以457分的成绩考上了无锡市高级技术学校,可开学前,父亲竟把学校先后两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都撕了,在居委会和妇联的帮助下 ,丁忆才得以入学。可好不容易才办妥了入学手续后,父亲丁建华却拒付学费。理由是:我是监护人 ,报考这个学校没有征得我的同意。就在丁忆的母亲和居委会承担了学费后,丁忆入学没几天丁建华又跑到学校要把丁忆拖回家,不让丁忆上学。为了能让丁忆安心地上学读书,2001年11月12日 ,大同路居委会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丁建华的监护人资格。居委会要替儿子打官司\罢免\父亲。
问题:(1)这个父亲再三强调有权阻挠孩子上学,这个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 (2)对监护人来说,他在法律上主要负有哪些责任?
(3)人们常说婚姻是可以选择的,而父母是不能选择的。本案中的丁忆能\罢免\父亲吗? (4)变更监护人的要求一般该由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提出来?
27、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
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一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一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然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问题:(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28、张娜和李志1992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小事争吵。1993年4月,张娜和李志为朋友请客一事发生口角,张娜嫌李志无法挣大钱,李志拿了家中一张一万元的存折赌气出走,四年音讯皆无。张娜经过多方查找仍无结果,生气之余,不顾李志父母反对,向法院申请李志死亡。1998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李志为死亡人。1999年5月,张娜与梁彬结婚。经过几年的努力,李志在上海终于创办了自己的公司。2000年3月,李志衣锦还乡,原本想给张娜一个惊喜,却没想到自己在外这几年受苦受累,而张娜却与别人结了婚。李志以重婚罪将张娜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婚姻关系。
问题:(1)张娜是否犯有重婚罪?为什么?
(2)“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李志能成为死亡人吗? (3)李志在上海的经营活动是否有效?
(4)李志的复归能挽回他的婚姻关系吗?他该如何做?
29、1982年,吴长生兄弟俩将祖辈流传下来的玉版十三行(东晋大书法家王羲之的儿子,王献之的书法石刻,目前保留在首都博物馆里)以18000元买给了北京市文物商店。2000年,吴长生将当初的文物商店告上法庭,要求判决1982年的交易无效。当年只卖了18000元,现在据估价可以卖到一千三四百万。“把这个文物返还给我们,要么就正确估价。找故宫、历史博物馆或者找香港拍卖行。” 吴长生提出,当初的交易是在受蒙骗的基础上做出的,吴长生说他在卖石碑的时候对方并没有告诉他这是一件文物,而只是说这是一件旧石刻。1982年的发票上面写着:南宋王献之洛神赋刻石(十三行)。当时许多人并不看好这件文物。文物商店经理秦公凭着丰富的经验果断花了18000元买下。(这个价格在当时是一个天价,并且是当时的市场价格。可以在北京近郊买两个一居室楼房。)
文物商店认为既然当初吴长生、吴庚生兄弟二人都在发票上签了字,就不该反悔。而吴长生说当时祖上的这件文物,是传给长子也就是哥哥的,自己只是协助哥哥卖掉它,大主意都要哥哥拿。哥哥吴庚生1973年起就患有精神分裂症。 问题:
(1) 吴长生兄弟俩与北京市文物商店的交易是否成立?
(2) 吴长生兄弟俩与北京市文物商店的交易是否有效?为什么?
(3) 玉版十三行的转让是否显失公平?是否重大误解?能否撤销?为什么? (4) 吴庚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影响玉版十三行的转让效力? (5) 文物转让的特殊性何在?
30、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问题: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48.答:(1)商店与A之间构成了重大误解,据合同法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基于(1)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店与B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B已经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因而对于B的要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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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天津市职工朱某,在河北老家有3间平房,长期以来托表弟梁某代管,92年回家省亲,朱某让梁某替自己找买主,打算出让此3间平房并声明不能低于4000元,同时将房产证交与梁某。92年10月,找到买主任某,愿意出价5000元。梁某立即打电话通知朱某,不巧的是朱某正在外地出差,要半个月以后才能回来,一时无法与他联系。梁某担心错过机会,便在当地几个村干部的见证下,与任某签订买房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朱某回来后,听说此事后悔,立即赶往河北,要求撤销买房协议,认为梁某只是财产代管人,无权卖房。与任某发生争议。问题: (1)梁某有无权利卖房?为什么? (2)房屋所有权从何时转移?
(3)5000元是否超越代理权?越权代理是否一概无效?
32、二年前,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大丰村的村民彭立新的妻子和父亲双双触电身亡,他请来冷水江市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均贤为他代理案件。法院一审判决电工、村委会和农电站应赔偿彭家5.9万元,二审适用新出台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改判赔偿款为20万元。然而就在判决后,彭立新却开始控告帮助他打赢官司的黄律师。原来双方在上诉时曾协商签订过《风险诉讼代理合同》,约定上诉费5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但二审赔偿款改判增加的部分也要各分一半,如此计算,二审赔偿款增加了14万多,对半一分黄律师要拿走7万多元。经过黄律师的努力,上诉费已经被批准免交,但没通知彭立新(他交的那一半上诉费2500元没有退还,还在黄律师手中)。在终审判决中,将按合同计算的7万多元代理费改判成了4万多元。 问题:
(1)一个触电死亡赔偿20万元的案件,律师分走7万元是否合适、公平? (2)这份风险代理协议到底是不是有效?
(3)打官司的时候,一旦要选择律师,我们要注意些什么?
33、王庭一天将家中祖传的一块玉佩项链送给自己的女朋友丁珊,丁珊很喜欢,但后来不小心丢了。结果被好心的李武捡到,经多方查找失主无果的情况下,将项链提交遗失物招领处。经过一个月,没人来认领,于是遗失物招领处将此项链提交某拍卖行,被刘军以一定价格竞得。当刘军走出拍卖行时,小偷于某一路尾随,趁其不备,窃得项链,但旁边突然传来“抓小偷”的喊声,于某拔腿就跑,匆忙之中,项链掉出,恰巧被丁珊的好朋友谭小红捡到,占为己有,后被丁珊发现。双方对项链的归属发生争议。 问题:(1)遗失物招领处能否将此项链提交某拍卖行? (2)刘军能否取得项链的所有权?为什么? (3)本案中项链到底归谁?法律依据何在?
34、原告宋清娟和被告李素平系继母女关系。宋清娟的丈夫即李素平的生父李民在1965年去世时,遗留夫妻共同修建的房屋5间,一直由宋清娟和李素平共同居住和使用,其中宋清娟居住东边二间,李素平居住西边三间。1985年,宋清娟去国外居住,5间房均由李素平居住。1988年,李素平未经宋清娟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产权变更为自己个人所有。1992年,宋清娟得知后,要求析产,主张自己有3间房的权利,李素平不同意,并不承认宋清娟为其继母。宋清娟向法院起诉,要求析产、确权、制裁李素平的侵权行为。问题:
(1)5间房屋是否为宋清娟和李民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李素平凭房产证能否主张5间房屋的产权? (3)李素平能否要求脱离母女关系?
(4)宋清娟主张产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5、某天傍晚,李燕急等钱用,持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前欲取1500元,第一次点击没有取出钱,她感到很奇怪,因为自己卡上应该还有2000元的存款。遂进行第二次操作,但没成想这次却取出了3000元现金,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赶忙去查卡上遗留的数额,发现还剩500元。看到周围没人注意,立即回家。第三天,发现银行并没找麻烦,于是拿这多出的1500元为家人买了一套名牌西装。问题:
(1)李燕占有这多出的1500元,是属于什么行为? (2)李燕的行为会被发现吗?
(3)假设银行发现后,李燕要不要返还?如果返还是1500元,还是西装?
36、1999年7月某日,董某骑自行车到百货大楼购买衣服,顺手将自行车放在百货大楼右边的广告牌下,该处明显设置“不得存放自行车”的告示牌。方某是该处负责存放自行车的人员,每次存车收费2角。当他发现该车以后,便将该车推到自己的存车处存放。大约一小时后,董某从百货大楼出来,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便四处寻找,向方某询问。方某告知该车已经被他推到这里看管。董某即表示感谢,并交了2角看车费。当方某带着董某前去取车时,发现该车已经丢,无从查找。董某要求赔偿,方某认为自己未受委托看管,且是被他人偷盗,与自己无关,可以退还看车费,不予赔偿。问题: (1)方某行为是无因管理还是侵权? (2)董某的自行车损失谁来赔偿?
(3)如何看待做好事行为?假使方某不收取看车费,对丢的自行车是否要赔?
37、石广清在前不久的一天,突然得知一直跟大哥住在一起的父亲已经去世四年多了。大哥石广文,故意对自己隐瞒父亲去世的消息。据了解,石广文和石广清兄弟两人感情一直不好,已经有20多年没有来往了。1979年,石广清的父亲与石广清的大哥曾经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两兄弟分开居住,父亲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大哥所有。对于签订的这份协议,石广清认为父亲对大哥十分偏心。在以后近二十年的时间里,石广清跟父亲和大哥都很少来往。
直到1994年,在一次意外的事故中石广清全身被烧伤,面积高达80%,先后经历了四次大的植皮手术。而此时已经是70多岁的老父亲,在得知消息后从住处骑车两个多小时去看他,令他十分感动。父子感情重归于好。但由于自己身体的原因,他对父亲的生活还是很少过问。一直到两年以后,也就是1996年的7月,父亲因病住院。而石广清,在经过几次大的手术
之后伤势略有好转,得知父亲的病情心中十分挂念。1996年的10月,他探望了父亲。但怎么也没有想到,这竟是他见父亲的最后一面。就在他探望父亲的两个月以后,1997年1月1日的早晨,父亲就去世了。而且在短短的一天之内,遗体就已经被火化,连骨灰都没有留下。
石广清认为,即便是兄弟感情不和,大哥石广文也没有权利对自己隐瞒父亲去世的消息。2001年9月,他以大哥石广文侵犯了自己的悼念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而大哥石广文,则认为弟弟对父亲活着不孝死了孝,这是在无理取闹。
2001年12月15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石广清作为死者的子女,确实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和哀思,但原告悼念权的丧失,与其长期不关心,且不与父亲联系有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石广清要求被告石广文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问题: (1)原告提出悼念权,它在法律上存在吗?
(2)那除了悼念权之外,亲属权里面还包括什么样的内容? (3)被告是否在侵犯原告的这个悼念权呢?
(4)哥哥提出弟弟对父亲活着不孝死了孝,这是否在无理取闹? (5)你如何看待法院不把兄弟的这个纠纷以经济的方式来了结?
38、1997年10月31日一个周末的晚上9点多,女生张丽因为怕冷,就私自换到了4号床的下铺休息,睁着眼躺在床上和别人聊天的时候,意外发生了。睡在5号床上铺的张瑞丽同学在上床时动作过大, 震动了床铺,把不知是谁放在4号床上铺上一块没有外包装的不规则玻璃镜子,震落砸伤张丽的右眼,而这块镜子是同宿舍的马俊玲带到学校的。后经法医鉴定,张丽的右眼被意外坠落物砸伤,虽经治疗但仍没有视觉,我国现行的伤残等级鉴定制度根据伤势的轻重分为10级,其中1级最重,10级最轻,法医认为张丽已经构成7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998年1月,张丽将晃动床铺的张瑞丽、镜子的主人马俊铃、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赔偿她的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85000多元。并将4号床上铺的主人刘艳菊追加为第三人。 问题: (1)张瑞丽同学上床时摇动床位致使镜子坠落,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为什么? (2)马俊玲作为镜子的主人对镜子保管不善,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为什么?
(3)校方在管理上存在的疏忽和原告的串床位行为也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为什么?
(4)镜子是从4号床的上铺掉下来的,在不知是谁将镜子放在出事地点的情况下,追加该床的主人刘艳菊为第三人,是否合适?
(5)本案中谁该对张丽的意外受伤负责呢?法院应根据何种原则处理?
22、殷宝军和宫翔是初一(五)班的学生,入校不久两人就经常一块玩闹。1999年9月30日,他俩又像往常一样追逐着嬉闹,还互相胳肢对方。殷宝军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晕倒在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医院的诊断书上写着:殷宝军是院前死亡,属猝死。2000年3月20日,殷升刚一纸诉状将宫翔和张店区三中告到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登门道歉说明,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3万元。引发了这起全国首例笑死人的官司。
一方被告:“如果说一个人要到剧院去,看笑星看电影什么的,出了事,那还需要用笑星来赔偿吗?”
淄博市张店区三中:“小孩在课间嬉戏玩耍,这是儿童的一种天性,也是一个非常正常的活动。那么我们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可能对这些活动提出有个约束,就这个问题,学校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问题: (1)宫翔的嬉戏玩耍胳肢,是否要对殷宝军的死亡负责任?为什么? (2)本案能否适用无过错原则?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你认为除了司法途径以外,有无别的更好途径加以解决?
39、1999年10月的一天,石福祯正在家里干农活,镇上的邮递员给他家送来了一张500元的汇款单。汇款单上的收款人姓名写的是石福珍,既然不是他家的汇款,于是邮递员拿着汇款单就走了。在离他家不到1公里的地方,有一个叫石福彬的人,他在青海工作的儿子写信告诉他,两个多月前给家里寄了500元钱,可是石福彬一直没有收到这笔钱。经过查询,是青海那边的邮局将汇款单上的收款人“石福彬”错打成了“石福珍”,钱已被一个叫石福珍的人领走了。青海邮局请求赣榆县邮政局协助,将钱追回后交给真正的收款人石福彬。于是工作人员先后三次到石福祯家查询汇款的下落。引起石福彬和乡亲们对自己的议论,认为是他冒领的钱。实际上汇款单是被邮递员送到不识字的石福珍家中,用身份证直接取了。
2000年6月,石福祯以赣榆县邮政局不当执行职务,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赣榆县邮政局告上法庭。并且将石福彬作为第二被告。2000年10月,赣榆县法院以邮局不当执行职务,侵犯了石福祯名誉权为由,判决了赣榆县邮政局与石福彬共同赔偿石福祯名誉损失费2000元,两被告负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到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起诉,维持了原判。 问题:
(1)邮政局为什么会构成侵权?
(2)为什么石福彬还会有连带侵权责任? (3)石福珍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4)为什么法院判决邮政局而不是邮递员承担责任?
40.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种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琐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单选)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41.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量,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为什么?(单选)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42.某研究所在装运存在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物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费用应由谁承担?(单选)为什么?
A.吴明的监护人 B.某研究所
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 D.主要由吴明的监护人承担,某研究所适当分担
第三讲 合同法
1.某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该公司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的同时,还派车给该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该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该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该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问题:
(1) 该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3)该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该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5)建设水泥厂与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6)该公司有无义务接受水泥厂发来的货物? (7)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2.A厂是某民族自治区的大型企业,近年来经营效益不好。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但担心银行不贷款,遂托人找到某民族自治区C领导人,请其向某银行施加压力。银行迫于压力,尽管不想贷款给A厂,但还是与A厂签订了贷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1年,银行在2000年11月1日将款项打到A厂账户。2000
年10月26日,合同签订后不到5天,忽传C领导人由于有受贿行为而被捕。银行得知消息后,遂通知A厂,称借贷合同无效,银行不履行贷款义务。A厂认为,借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有效合同,要求银行履行贷款义务。银行拒绝,A厂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问题: (1)本案所涉及合同法的什么原则?
(2)遵从上级领导的意愿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理由何在?
3.1999年11月,家住北京朝阳区西八间房村的赵某全家人应邀到海淀区清河南镇其友家中作客。不巧恰逢有雨,赵某即招停一辆属某出租车运输公司的夏利牌出租车。该出租车司机王某问明目的地后,认为较为偏远,路面难行,空车返回的可能性很大,而乘坐人多至4人,遂以自己有急事需马上回家为由拒载。赵某只得再等,但很长时间却无空车驶过。由于长时间受凉,赵某的小女儿受寒生病发高烧,赵某于是取消出行回家。后赵某以其记录的车号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该车司机拒载,并要求赔偿其小女儿的医疗费。 问题:(1)出租车司机是否有权拒载乘客坐车? (2)出租车司机是否应赔偿赵某小女儿的医疗费?为什么?
4.1999年,贾广恩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其接通了有线电视以来,被告有线电视台每天都在转播的中央电视台节目中插播广告或者流动字幕,十分严重地影响了原告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收看。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希望停止插播广告,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经原告向被告的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后,经其主管部门制止,被告才停止了插播广告的行为,但拒不认错。原告现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偿实际物质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2万元。
被告有线电视台答辩称,被告在转播的中央电视台节目中确曾有插播广告的情况,给原告的收看造成了一定影响,这是由于被告执行行业规范不认真所致,但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而且被告已停止了插播广告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起诉。问题: (1)本案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有线电视台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1998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王某经朋友赵某介绍,与李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李某皆置之不理,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中查明,王某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赵某询问过李某的情况,王某亦亲自问过李某租房的目的。李某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地方。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遂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问题:
(1)当事人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存在何种合同关系? (2)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6.骆某女儿因离婚而受刺激得了间歇性精神病。其母愁苦,不时请假看护女儿。2000年10月10日,因单位工作任务重,骆某不得不去上班而将女儿留在家中。骆女遂一人来到街上,见某房前贴有招租启示,遂进屋与房主协商租房开裁缝铺。房主虽见其有些行为不正常但未深疑,而与其签订了租期1年、月租金500元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00年10月20日到2001年10月20日,骆女应于2000年10月20前先交1个月的租金。骆某回家后见女儿不在遂上街寻找,见其女儿正拿着一张纸兴高采烈地自言自语。骆某细看才发现是一份租房合同,遂到房主处说明其女患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房主认为骆某找借口毁约,不同意骆某请求,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问题:(1)本案涉及何种法律规定?
(2)骆女与房主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解决?
7.1999年12月25日,王某到北京出差。他在打车到三里河时,不慎将装有证件、资料和票据的皮包遗忘在出租车内。王某遂在某报上作出寻物广告,称拾得人送还皮包,将获酬金2000元。1999年12月28日,出租车司机将皮包送还王某并请王某支付2000元酬金。王某认为,拾金不昧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遗失物的拾得人理应送还遗失物给失主,但由于出租车司机花费了油钱和时间送皮包给自己,自己愿拿出500元钱作为酬谢。司机认为,王某在悬赏广告中已写明酬金为2000元,自己按要求交还了遗失物,王某就应该按广告中所标明的数额支付酬金。双方发生争执,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寻物启示中写明送还皮包将获酬金2000元是在情急之下不得已而作的意思表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出租车司机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非真实意思表示无效,故出租车司机无权票求2000元酬金。王某得到皮包后愿给500元酬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王某给付出租车司机500元酬金。出租车司机不服,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论为:王某作出的寻物广告系悬赏广告。“拾得人送还皮包,将获酬金2000元”是其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出租车司机送还了皮包,此行为是其对要约的有效承诺,因此,王某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成立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王某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给付酬金的义务。王某称给付酬金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违《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出租车司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问题: (1)王某在某报上作出寻物广告的行为是何种法律行为? (2)上述行为是否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3)王某得到皮包后愿给500元酬金是否可以? (4)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8.A养殖场准备购买鱼粉,遂于2000年1月10日向B鱼粉饲米公司发去电报询问是否有鱼粉,并请提供报价单。B鱼粉饲料公司于1月12日回电,将自己所有鱼粉的种类、价格、存量均告知A养殖场。收到B鱼粉饲料公司电报后,A养殖场称打算购买X类鱼粉1000公斤,价格是否可降低?B鱼粉饲料公司回电称可降至y元。如果A养殖场可以接受,请确认该价款及数量,并告知供货时间,供货时间以本公司确认为准。A养殖场收到B鱼粉饲料公司电报后,向B鱼粉饲料公司发出电报,确认在y元价位上购买X类鱼粉1000公斤,并提出交货期为2000年2月26日。B鱼粉饲料公司于2000年1月28日回电确认。2000年2月26日,由于有一大客户购买了X类鱼粉,B鱼粉饲料公司又没有组织货源,B鱼粉饲料公司遂以A、B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书,合同关系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行交货义务。A养殖场遂诉至法院,要求B鱼粉饲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1)本案涉及何种法律问题?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有哪些规定? (2)该买卖鱼粉合同是否成立?
(3)B鱼粉饲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9.王青系某村农民。他从小跟一位村内“高人”学得了一身武艺,其中拿手的是“铁头功”。在村内闲着无事,王青遂和其好友李黑商定出去卖艺赚钱。双方商定,在表演“铁头功”时,李黑负责用砖头往王青头上砸。李黑虽然知道王青“铁头功”练得不错,但又怕自己失手砸坏了王青,遂与王青协商答订了一份“生死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黑为帮助王青表演,用砖头往王青头上砸,如王青受伤或身亡,李黑不负任何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1999年12月1日,王青和李黑外出卖艺,初期收益很好。2000年1月25日,王青身觉不适,但还是坚持出场卖艺。当李黑用砖头砸下时,王青突然倒地,后经抢救,王青命虽保住,但成了植物人。王青家人遂要求追究李黑法律责任。李黑拿出与王青签订的“生死合同”,称双方已有约定,王青死伤自负、自己不承担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判决李黑犯有故意伤害罪,并要求其赔偿王青医疗费、生前抚养王青的人的生活费等损失。问题: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法律问题?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及条款有哪些? (2)该生死合同是否有效? (3)谁承担责任?
(4)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的?
第四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请判断下列常见说法的正确与否,并分别指出涉及消费者的哪些权利或经营者的哪些义务: (1) 贵重商品,非买勿动。 (2) 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3) 本超市保留搜查顾客包袋的权利。 (4) 偷一罚十。
(5) 本酒店拒绝自带酒水。
(6) 本咖啡屋每人最低消费二十元。 (7)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8) 买一赠一,因赠送物品出现的问题,经营者可不负责任。
2.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做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问题: (1) 顾客应该怎么办? (2) 商场应不应该负责?
3.2000年4月,某外地旅客周某到南昌出差,在南京西路满意快餐厅吃饭,吃完饭后,伸手去拿放在旁边座位上的包准备付钱,却发现包不见了,遂找到经理要求赔偿,经理认为这是顾客自己不小心看护自己的包,且不能证明包内是不是有钱、有多少钱,从而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周某诉至南昌市东湖区法院。 问题:周某应否得到赔偿?能否得到赔偿?
4.1999年6月中午,顾客林某夫妇到离家附近的某饭馆吃饭,当时正值吃饭高峰时期,饭馆里食客众多,熙熙攘攘,林某夫妇好容易找到一张空桌坐下,开始吃饭。就在此时,从外面进来一位时髦女郎,手里牵着一条哈叭狗,她看见林某夫妇的桌子还有两个空位就走过来坐下,让她的狗坐在林妻身边的座位上,并为小狗叫了一盘肉包子。那只狗当即趴在桌面上,头几乎挨着林妻的头,啪叽啪叽吃着肉包子,并用长长的舌头舔着盘子,林某和其妻非常气愤,马上站起身,找饭馆经理说理。林妻还把刚吃下去的食物全部吐了出来。经理虽然表示歉意,却认为带狗是顾客的自由,自己也无权干涉。林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饭馆赔偿。 问题:(1)本案是否涉及消费者的权利?什么权利? (2)林某夫妇能否得到赔偿?
5.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器系由丁公司出卖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6.某市农民周某到本市一家具公司购买家具,他在一套标价为20万元的红木家具中的一把椅子上坐了一下,椅子背突然向后掉落在地,上半截处断裂。即时,家具公司工作人员将周某围住,要求他把全套20万元红木家具全部买走,在周某的哀求下,这家公司提出赔偿1万元,后经周某一再叫屈,最后以赔偿5000元了结此事。
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此把椅子为贵重物品,周某是否可以试坐该椅子? (2) 周某是否应把全套家具买走?
(3) 家具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周某赔偿?其行为是否合法? (4) 你认为本案涉及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第五讲 婚姻法和继承法
1.1999年10月,郑某所在单位作出最后一次福利分房的决定,凡是本单位已婚职工,均可提出申请。郑某考虑到这是最后一批福利分房,如若错过,以后就不能享受到这一福利,可是自己不但没有结婚,连女朋友都没有。于是托朋友帮他找一个可以和他打结婚证的“女友”,愿意支付给女方二万元钱。正巧朋友给他介绍了郭某。郭某家人因患重病,急需用钱,和郑某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一、郑某和郭某只是领取结婚证,不成立真正的夫妻关系;二、郑某分到房屋后一周之内付给郭某人民币二万元;三、分房后三个月内,郑某和郭某办理离婚手续。
合同签订后,两人按协议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郑某凭着刚领取的结婚证向单位申请分房,由于单位房源充足,郑某如愿分到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拿到钥匙后,郑某即按协议付给郭某两万元钱。郭某问他什么时候能够办理离婚手续,郑某认为,刚分到房就办离婚会引起单位的怀疑,提出过一段时间再说。郭某于是回去等待,一转眼三个月即将过去,郭某又一次来到郑某的宿舍,提出去办离婚手续。郑某对她说:“经过这段时间的接触,发现你挺不错的,干脆假戏真做,做对真夫妻。反正我们结婚证也有了,只要举行一下婚宴,请亲戚朋友吃吃饭就可以了。”郭某表示不同意。百般劝说无效,郑某情急之下,将郭某强奸了。郭某非常愤怒,立即到公安局控告郑某。警察找到郑某,他拿着结婚证来到公安局,认为他们是夫妻,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问题:
(1) 郑某和郭某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2) 郑某和郭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3) 郑某是否构成犯罪?
2.罗某是个海员,经人介绍与杨某相识并恋爱,两人在1999年5月1日举行了婚礼。婚礼一周后罗某即出海远航去了,杨某在5月10日和公婆一起到当地政府部门领取了结婚证。谁知半年以后,丈夫单位打来电报,说罗某在一次海难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杨某即和公婆一起,在单位的帮助下处理了丈夫的后事。单位也给他们送来了23万元钱。其中,3万元是丈夫半年的工资和奖金,5万元是保险公司偿付的保险金,15万元是单位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对于这23万元钱的分配,杨某和公婆发生了争执,公婆认为杨某反正还年轻,有工作收入,以后还可以结婚嫁人,而他们年纪已经大了,唯一的儿子也死了,要靠这些钱养老,杨某不应该和他们争这些钱。杨某则认为自己是罗家明媒正娶来的媳妇,虽然只和丈夫在一起生活了七天,也应该享有做妻子该得的一份,起码应该给她三分之一。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公婆突然向法院提出,罗杨二人打结婚证时,罗某还不到22岁,因为罗某是1977年5月21日出生的,当时为了打到结婚证,特意到派出所找熟人把户口给改成了4月21日。杨某则否认这一说法,因为在前一周,她还为罗某庆祝了生日。问题:
(1) 罗杨二人的婚姻是否有效?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2) 哪些财产是罗某的遗产?(3)这23万元钱应如何分配?
3、王某与李某于1999年5月1日结婚,婚后二人收入较好。王某于1992年5月发明某项技术,后将该技术转让,得费用六万人民币。2000年7月,王某单位房屋出售、王某以家庭存款依照国家政策购买该房屋。购房后,李某父母和二人一起居住。因王某和李某性格不合,李某以王某提出离婚,王某同意。但对于发明所得和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李某能否分享该财产二人存在异议,王某认为该发明所得费用和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李某则认为均属于共同财产。经查证,夫妻双方并没有对有关财产进行约定。问题:
(1) 新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2) 王某个人发明所得和以家庭存款所购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4、赵某(女)1995年4月6月与李某(男)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二人购置了房屋、小汽车等必要的生活用品。1996年5月,夫妻二人考虑到赵某爷爷无人照管的情况,将其接到家中赡养。1997年8月,赵某爷爷病故,留有房产二间,由赵某依法继承。1998年2月,李某之父病故,父亲有书面遗嘱明确指明十万财产由李某个人继承。1998年4月,赵某与
李某得到李某同学张勇赠与的二万元(没有明确归夫或妻个人)。1998年5月后,由于李某工作能力强,被华某(女)聘到她创办的某公司任总经理,华某任董事长。由于工作关系,李某与华某产生感情,以后发展到长期姘居。由此导致赵某与李某婚姻破裂。赵某见婚姻难以维持,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同意,但由于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如下分歧: 一、赵某继承二间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二、李某依遗嘱继承十万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三、赵某与李某得到李某同学张勇赠与的财产二万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问题: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这三项财产?
5、徐某(男),项某(女),两人于1991年2月8日登记结婚。1992年6月,开办民营企业,企业经营状态较佳,利润年年增长。至1999年6月,因徐某对市场判析错误,造成了企业亏损,对外欠债十二万元,而企业账面资金只有三万元,徐某为了逃避债务,夫妻二人合计,订立一个财产约定,将该项财产约定为项某的个人财产。由此,二人从银行取出三万元,并以项某的名义存入。后被债权人之一李某发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该协议无效,并责令债务人立即还债。
问题: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徐某与项某订立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6.原告乔某(女)与被告梁某(男)原系同一单位职工,经自由恋爱后于1985年5月份结婚,婚后二年生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志趣不同,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断恶化。1993年初,被告辞去原来的工作,与别人共同开了一家大型建筑装饰的公司。因被告平时工作较忙,回家时间经常很晚,双方多次争吵,从1994年11月开始,双方分居。1995年3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被告将原告左眼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1996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人调解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儿子由原告抚养,并对夫妻财产进分割。一年后,于1997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诉称当时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隐匿财产,致使当初约有二十万元本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股票)为被告独自侵吞,请求法院主持重新分割出一部分财产,被告梁某答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在已时过一年,原告再来要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法院查明,当时离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确实没有将其于1995年11月投入到股市购买股票的20万元告诉原告,被告用于购买股票20万元,是其从公司分红中取得收益,且在法院审理本案时该股票市价已经超过了70万元。
问题:被告购买股票二十万元以及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7.某市居民邵杰(男)与赵文秀(女)夫妇,解放前用家庭积蓄以邵杰的名义购置了房屋十间,夫妻俩一生未生育过。1968年,邵杰受冲击,自杀身亡,赵文秀见丈夫已故,极度悲伤,也于当晚上服毒自杀。十间房屋被没收归公。
邵杰有一胞兄邵方。赵文秀有一胞妹赵文英,赵文英于1979年去世,留有儿子魏青与女儿魏英。1984年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决定将邵杰、赵文秀夫妇的十间房屋予以发还。邵方与魏青与魏英为继承邵杰与赵文秀这十间遗产房屋发生争执,双方起诉到法院。
邵方认为,邵杰夫妇没有子女,这十间房屋是以邵杰名义购置,是弟弟邵杰的遗产,自己是他的同胞哥哥有权继承。魏青与魏英只是邵杰夫妇的姨外甥,没有继承权。魏青与魏其兄妹认为,自己的母亲赵文英是赵文秀的同胞妹,有继承胞妹遗产权利,母亲死后,我们兄妹有代位继承权。问题:
(1) 到底谁有继承权,为什么?遗产应如何分配。 (2) 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人是什么人?
8、甲乙系兄弟关系。父母去世时,遗留下房屋8间。甲已于1990年结婚,住房屋6间。乙未结婚住2间。1991年乙经人介绍与丙女相识,经过半年时间相互了解,登记结婚。结婚时丙的父送冰箱、彩电各一台,作为儿女的陪嫁品,乙的哥哥甲也腾出2间房子给乙丙居住。两年后,乙丙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争议。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们共有存款2万元。乙认为,这2万元主要是他挣的,因而应归他所有。同时提出要一台冰箱或彩电。丙认为冰箱、彩电属陪嫁品,自然应归她所有,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至少应分得1万元。同时提出4间房中她应分得2间。
问题:本案财产应如何分割,请依法提出正确处理意见。
9、张为新是某单位会计,早年丧夫,有儿子梁国才,女儿梁国英。梁国英因幼时得小儿麻痹症,留下残疾,无工作也一直未出嫁。1994年张为新60岁生日时,自书了一份遗嘱,申明自己现有银行存款8000元及家庭中其它财产,其中3000元给儿子梁国才,其余全部财产归女儿梁国英所有。1996年张为新病故,梁国才在清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了母亲亲笔遗嘱,并将3000元的“3”改为“8”字,并将遗嘱交给妹妹看,梁国英发现8000元的“8”字有异样,怀疑被哥哥篡改过,便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笔迹鉴定,证明遗嘱中“8”字系由“3”字改写成。问题:
(1) 梁国才的行为将导致什么样法律后果?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2)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的丧失作了哪些规定?
10、年轻夫妻李易与何丽,1996年结婚,1998年乘飞机一同到外地旅游,在飞机降落时不幸发生撞机事件,李易当场死亡,何丽身负重伤,被送进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根据我国《保险条例》规定,每个死者家属可获7万元因飞机失事而非常死亡的保险金,同时年轻夫妻共遗留价值9万元的遗产。于是,对于这笔保险金和夫妻双方遗产应由谁来继承和如何继承问题,双方父母产生了分歧,李易父母认为,孩子们都已经死亡了,他们的遗产,由双方父母平分,保险金也分别由各自父母领取就行了。何丽父母认为由于两夫妻死亡时间不同,遗产分割数量应该是不同的,于是何丽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双方遗产继承问题。
问题:这桩遗产继承案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父母各应得多少?
11、宋某孤身一人长期在美国生活,上于年老,落叶归根之念强烈,于是于1997年回到浙江萧山家居生活,由于年老体弱多病,身边无人照顾,宋某的侄媳李萍经常予以照理,因此,90年初宋某立下遗嘱,由侄媳李萍继承他的财产中的10万美元,并以李萍的名义在当地农业银行存入10万美元。99年底,宋某想到美国处理一些事务,要求侄媳在10万美元支取1~2万美元作为此行费用,但侄媳认为已立遗嘱并以本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此钱已归她所有,因此向农行挂失后,将10万美元取出转存于其它银行。后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宋某在其律师支持下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状告李萍犯有非法侵占罪,要求法院审理。问题:
(1) 宋某的遗嘱是否有效?
(2) 财产所有权是否已发生转移? (3) 李萍是否犯有非法侵占罪?
第六讲
刑 法
1.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一位姓夏的女同志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对蒲连升说:“行行好,让我妈咽了气吧!”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让患者惟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了字。给患者用了比通常注射的“冬眠灵”剂量大得多的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某死亡。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1986年9月,蒲第一次被抓,关了3个月,后取保候审。1987年8月又进去了,次年9月再次取保候审。请问: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一对男女公然在公园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二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被告人卡某某,男,23岁,系某国在中国医科大学留学生。卡在与中国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斗殴中,用尖型菜刀刺中对方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造成该留学生于次日下午死亡。本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属地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犯罪)
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系我国公民,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当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2人在轮船上酗酒闹事,不仅不顾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某某。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隐藏,并策划叛逃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2人的财物被盗,王某某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某某的隐藏处所。于是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对此案中国法律是否适用?
5..当开往A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B国境内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公 民乙某发生殴斗, 甲某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6。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 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 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的处罚的,可以( )处罚。 A.从轻 B.免除 C.减轻 D.免除或者减轻
7..复员兵甲男在火车站候车,遇乙女后.两人热情攀谈。乙女称自己 也在候车并建议出去 走走,又称自己最喜欢当兵的。至公园僻静处 两人即拥抱、接吻随后发生了两性关系。 经查,乙女家就住本地. 是个精神病患者。甲某不知此惰,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犯罪但应从轻处罚 D.构成奸淫罪
8.丁某,女,15周岁。一日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回车速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下,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9.2002年2月,清华大学三年级学生刘某为了试验黑熊是否真的如书上所说嗅觉灵敏,手持两瓶加了硫酸的饮料来到北京动物园,投掷给关在笼中的黑熊吃,结果造成五头黑熊不同程度的灼伤,其中一头生命垂危,后经抢救成活。黑熊是我国珍稀保护动物。问题:
(1)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 北京的部分法学专家从刑法学的角度论证,刘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不须受刑罚处罚。你能分析出来这个理
由是什么吗?
(3) 人杀死珍稀保护动物是要犯罪的,可是如果珍稀保护动物把人杀死是不犯罪的,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什么问
题?
10.方某和洪某谈恋爱三年多了,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可是在1999年下半年,方某突然向洪某提出分手,洪某不能接受,多次向方某表示非他不嫁,但是方某借故疏远她,有一天,洪某手持一瓶毒药,来到方某的单人宿舍,对方某说:“如果你坚持分手的话,我就自杀。”方某说:“你想死就死吧,跟我没关系。”洪某见方某说得如此绝情,非常伤心,端起药瓶咕咚咕咚就把毒药喝下去了,方某见状,一言不发,拔腿走出宿舍,门一摔就走了。后被邻居发现,把洪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中毒太深而亡。问题:
(1) 方某对洪某的死应否负责?负什么责任?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 (2) 方某和洪某的关系是不是受法律调整?
(3) 方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他所在的浙江省某地区检察院欲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他,你认为该罪名能否成立?如果
要判刑,什么刑罚合适呢?
11.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延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1) 石某和妻子的关系是不是受法律调整?本案与前一案例有无不同? (2) 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2.魏春峰,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2001年3月5日,魏春峰因伙同王某(19岁)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3月15日被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问题:
(1)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什么规定? (2) 魏某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3) 对魏某能否适用死刑?
(4)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13.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三十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14.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
15.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16.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问题: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别说明理由。
17.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11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11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18.赖某,男,25岁,工人。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
(1)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2) 赖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如何处理本案?
19.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20.袁某是某银行储蓄所的员工。1999年7月某日中午1点左右,袁某正和另外一个同事在上班,突然从门外进来两个青年男子,看见里面没有其他顾客,即拿出枪来对着袁某二人,要他们把通往柜台的门打开,否则就要打死他们,边说还用铁锤猛烈地敲打门锁。迫于无奈,袁某只好把门打开,两个歹徒进去后,用枪威逼袁某把钱柜钥匙交出来,当时储蓄所里有一大一小两个钱柜,大钱柜里装了几十万现金,小钱柜里只有三万来元钱,袁某和两个歹徒周旋,谎称中午值班人员,只有小钱柜的钥匙。歹徒命其把小钱柜钥匙交出来,否则就打死她,边说边对其进行殴打。袁某无奈,把钥匙交出来了。歹徒在抢得3万元现金后即逃走了。袁某和同事赶紧报警,并向单位领导表示愿意赔偿这损失的3万元钱。单位认为袁某在紧急关头没有挺身而出,保护国家财产,决定将其开除。袁某不服,认为自己并非保安人员,自己在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保住了大钱柜里的几十万财产,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且损失的3万元自己主动赔偿,单位不应将其开除。问题:
(1)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2) 袁某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本案应如何处理?
21.甲欲实施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找人买了一枝枪,藏在其卧室的床铺底下,假设出现下列情况,试分析甲的犯罪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1) 某日,甲母打扫甲的房间,发现了这枝枪,大惊失色,苦口婆心劝乙千万不能去干坏事,乙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
最后决定放弃不干,并把转枪买给别人。(此案不讨论甲买卖枪枝的犯罪行为)
(2) 某日,甲聚集几个朋友在家打麻将赌博,警察前来抓赌,并在床底下搜出了枪,当即予以没收,甲也被刑事拘留。
22.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23.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
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
问题: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24.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在吃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毒药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过医生的急救,假设某乙可能出现下列三种不同的结果,试分析某甲的犯罪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1) 某乙抢救无效死亡; (2) 某乙得救并恢复健康;
(3) 某乙被救活,但因中毒过深变成植物人。
25. 赵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11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26.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后,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1)何谓假释?假释的条件是什么?(2)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27.张某、汪某、孙某是高二的同班同学。1996年12月的一天,汪某提议借支猎枪去打狗吃,其他二人欣然同意,汪向邻居借来一枝猎枪。次日凌晨三点,三个人拿着枪在镇上转悠,可是并没有找到一条狗。三个人垂头丧气在街上溜达,突然从旁边一家人的院子里传出鸡叫声,孙某就说:狗没打着,偷两只鸡回去也不错。于是,汪某手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张孙二人跳进院墙去偷鸡。谁知弄出了一些动静,把屋里的尤氏兄弟给惊醒了,两人打开灯,准备穿衣服出去看看怎么回事。灯一亮,张孙二人赶紧拎着两只鸡、一只鹅跳出院墙,汪见他们二人安全出来,松了一口气。心想今天反正枪也没用上,不如这个时候开一枪,吓唬一下主人,省得他们追出来。于是,举起枪,一枪打在尤家的门框上。然后,三人撒腿就跑。跑出去一段路,汪发现猎枪上的一块护木不见了,担心无法还枪,提议回去找。孙担心被尤家人抓住,坚持不肯回去。张自告奋勇,愿陪汪回去找寻护木。两人一路走,一路看,猎枪由张拿在手里,刚走到尤家院枪外,被守侯在里面的尤氏兄弟发现,腾地一下站起来,准备抓住偷鸡人。张某看眼前突然冒出两个人,吓了一跳,举起枪就向他们打去,结果一枪打在老大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问题:
(1) 什么是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是什么? (2) 张汪孙三人是否是共同犯罪? (3) 对这三人的处罚是否一样?
28.刘某,男,32岁,刘某于1997年6月13日因抢劫犯罪而逮捕。在讯问过程中,刘某又主动交代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问题:
(1) 刘某的主动交代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2) 对刘某盗罚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
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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