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更新时间:2023-04-06 17:1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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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
目录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定义和符号 (1)
4总则 (2)
4.1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 (2)
4.2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程序 (3)
5标志设置的一般规定 (4)
5.1标志设置的要求 (4)
5.2标志设置的地点 (4)
5.3标志设置的角度 (4)
5.4标志的并设规定 (5)
5.5标志的支撑方式与安装高度 (6)
5.6标志的构造 (8)
5.7标志的反光和照明 (10)
5.8标志设置的分类 (11)
5.9标志的设计 (11)
5.10标志的施工 (12)
6警告标志的设置 (13)
6.1警告标志设置的一般规定 (13)
6.2预告交叉路口形状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13)
6.3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14)
6.4预告道路、桥梁纵断面线形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16)
6.5预告道路、桥梁横断面或者通行方向发生变化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17)
6.6预告路段上横向交通流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18)
6.7预告路面状况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19)
6.8警告某些危险地点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21)
1
7禁令标志的设置 (23)
7.1禁止一切车辆、某种车辆或行人通行标志的设置 (23)
7.2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的设置 (25)
7.3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的设置 (26)
7.4禁止掉头标志的设置 (27)
7.5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设置 (28)
7.6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的设置 (29)
7.7禁止鸣喇叭标志的设置 (29)
7.8限制宽度、高度、质量、轴重标志的设置 (30)
7.9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设置 (31)
7.10停车检查标志的设置 (32)
7.11让行标志的设置 (32)
8指示标志的设置 (35)
8.1指示车辆行驶方向标志的设置 (35)
8.2靠路侧行驶标志的设置 (36)
8.3单行路标志的设置 (37)
8.4专用道标志的设置 (38)
8.5专用车道标志的设置 (39)
8.6鸣喇叭标志的设置 (41)
8.7最低限速标志的设置 (41)
8.8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的设置 (42)
8.9人行横道标志的设置 (43)
8.10允许掉头标志的设置 (44)
8.11车道变化标志的设置 (44)
9指路标志的设置 (46)
9.1指路标志设置的一般规定 (46)
9.2城市道路的指路标志设置原则和方法 (46)
10旅游区标志的设置 (58)
10.1指引标志的设置 (58)
2
10.2旅游符号标志的设置 (59)
11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的设置 (60)
11.1路栏、锥形交通路标及施工区标志的设置 (60)
11.2施工警告灯号的设置 (62)
11.3道口标柱的设置 (63)
11.4移动性施工标志的设置 (63)
12辅助标志的设置 (64)
12.1设置条件 (64)
12.2设置方式 (64)
12.3表示时间的辅助标志的设置 (65)
12.4表示车辆种类的辅助标志的设置 (65)
12.5表示区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的设置 (65)
12.6表示警告、禁令理由的辅助标志的设置 (66)
12.7组合辅助标志的设置 (66)
13标线设置的一般规定 (67)
13.1标线设置的要求 (67)
13.2标线设置的设计 (67)
13.3标线材料的选择 (70)
13.4标线施工 (71)
13.5标线设置方式的分类 (71)
14纵向标线的设置 (71)
14.1车行道中心线的设置 (71)
14.2车行道分界线的设置 (75)
14.3车行道边缘线的设置 (75)
14.4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的设置 (77)
14.5车种专用车道线的设置 (79)
14.6接近障碍物标线的设置 (79)
14.7禁止变换车道线的设置 (81)
14.8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线的设置 (81)
15横向标线的设置 (83)
3
15.1人行横道线的设置 (83)
15.2停止线的设置 (89)
15.3停车让行线的设置 (90)
15.4减速让行线的设置 (91)
16字符标记的设置 (92)
16.1导向箭头的设置 (92)
16.2路面文字标记的设置 (94)
17其他形式标线的设置 (97)
17.1左弯待转区线的设置 (97)
17.2路口导向线的设置 (98)
17.3导流线的设置 (99)
17.4停车位标线的设置 (100)
17.5港湾式停靠站标线的设置 (101)
17.6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的设置 (103)
17.7中心圈的设置 (104)
17.8网状线的设置 (104)
17.9禁止掉头标记的设置 (106)
17.10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的设置 (107)
17.11可变车道线的设置 (108)
18立面标记的设置 (109)
4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程序、要求、办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以及场(厂)区、广场、停车场(库)等场所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8416-1987视觉信号表面色
GB/T16311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GA218角锥回复反射诱导器
GA/T 298道路标线涂料
JTJ001-9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T279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JT/T280路面标线涂料
JT/T390突起路标
3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志和标线signs and markings
本标准中所称的标志和标线均是GB5768中所定义的,是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简称。
3.2平面交叉路口进口、出口approach and exit at grade crossing
在双向通行的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驶入平面交叉路口的半幅路面为平面交叉路
1
口的进口、驶出平面交叉路口的半幅路面为平面交叉路口的出口。
3.3附加车道additional lane
在交叉路口的进口,在正常通行车道旁增设的专供转弯车辆或其他车辆通行的车道。
3.4计算行车速度design speed
在道路、交通与气候良好的情况下仅受道路物理条件限制所能保持的最大而安全的车速。
3.5管理行车速度management speed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特定路段上车辆行驶的最高或最低速度作出的规定值。
3.6符号及含义symbol and meaning
4总则
4.1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
4.1.1依据
标志、标线的设置应以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组织管理方案为依据,分清路权、促进畅通、预防事故、保障安全。
4.1.2相关因素
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方便交通参与者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并应综合考虑道路设施、交通工具、交通环境及气候等因素。
新建、改建道路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适应工程范围内交通管理需要外,还应统筹考虑相关道路上的交通管理需要。
4.1.3材料选择与地点、内容的要求
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优先采用新材料、新工艺。
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合理醒目、明确简洁、连续统一、坚固耐用、美观大方。
2
设置的地点和内容应能使交通参与者引起注意、迅速判读、有必要的反应时间或操作距离。
4.1.4与其他设施的统一
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与信号灯、隔离等其他设施统筹考虑,所表达的内容不允许发生相互矛盾、不应产生歧义。
4.2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程序
4.2.1相关资料的采集与分析
所需收集、分析的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道路各组成部分及交通冲突区的道路参数;
b)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环境的特征;
c)道路功能与等级、交通流特征和交通组织管理措施;
d)不利气象条件及发生规律;
e)道路沿途所经过的主、次干道名、地点名和主要道路、著名地点名(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公共设施)。
4.2.2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设计
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设计总说明;
b)绘制包含有设计范围内道路的交通信息、应控制的道路危险及易堵路段等内容的道路平面图;
c)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标志设计内容见5.9、标线设计内容见14.2);
d)标志和标线的设置设计应经设计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意。
4.2.3标志和标线的施工及验收
4.2.3.1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施工警告灯等安全设施,施工人员应身着安全识别标志。
4.2.3.2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进行现场定位放样。如无法按照设计要求或本总则的规定施工时,应提出变更设计申请,设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变更设计,并经建设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4.2.3.3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标志、标线养护管理单位共同参加。
4.2.3.4验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及施工图进行。
3
4.2.3.5施工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将工程量汇总表、竣工图、验收单、合同及经费决算单等有关资料分别移交建设、接管单位归档。
5标志设置的一般规定
5.1标志设置的要求
5.1.1应根据线形、交通状况、交通管理要求、环境及气候特征等情况,设置不同种类的标志。
5.1.2应通盘考虑,整体布局,做到连贯、一致,防止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重复显示。
5.1.3标志设置的前置距离应满足交通行为人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并采取措施的时间要求。
5.2标志设置的地点
5.2.1应设在车辆行进方向易于发现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车行道右侧的人行道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隔带、中央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特殊情况可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
5.2.2应满足规定的前置距离,不允许损坏道路结构和妨碍交通安全;不应紧靠在建筑物的门前、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与建筑物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如不能满足时,可在道路另一侧设置或适当超出该种标志规定的前置距离。
5.2.3应满足视认要求,避免上跨桥、照明设施、门架、监控设施、电杆、行道树、绿篱、及路上构筑物等对标志板面的遮挡。
5.2.4不应遮挡其他交通设施。
5.3标志设置的角度
5.3.1标志的版面应面向来车方向如图1所示,并应尽量减少对驾驶员的眩光。设置路侧式标志时,可与道路中心线的垂直线成一定角度θ,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为0°~10°,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0°~45°,道路上方的标志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并与道路垂直线成0°~10°俯角β。
4
图1标志安装角度
5.3.2标志立柱应保持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立柱高度的0.5%,且不允许向车行道一侧倾斜。
5.4标志的并设规定
5.4.1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新设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杆上,但不应超过四种。
5.4.2标志板在一根标杆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
5.4.3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宜单独设置。
5.4.4有辅助标志的主标志与没有辅助标志的标志并设时,应如图2所示安装。辅助标志须安装在被说明的主标志下缘,只对该标志起说明作用。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应多于三种。
a)b)
图2主标志与辅助标志并设
5.4.5标志板与标志板之间安装间距应不大于2cm如图3所示。在立柱两侧分别安装标志板时,其横向间距为立柱直径的1-3倍如图2-a)所示。标志分别安装在同
5
一根悬臂式标杆的悬臂部分和立柱上时,安装间距不受此限。
单位为厘米
图3标志板安装间距
5.5标志的支撑方式与安装高度
5.5.1柱式:可分为单柱式和双柱式。单柱式(见图4)适用于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双柱式(见图5)适用于长方形的指示或指路标志。
5.5.2悬臂式(见图6)适用于:
a)柱式安装有困难时;
b)道路较宽时;
c)交通量较大、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辆视线时;
d)视距受限制时:
5.5.3门式(见图7)适用于:
a)同向三车道以上的多车道道路(含同向路段上二车道,至路口为三车道)需要分别指示各车道去向时;
b)道路较宽时;
c)交通量较大、外侧车道行驶的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辆视线时;
d)互通式立交间隔距离较近、标志设置密集时;
e)受空间限制,柱式、悬臂式安装有困难时;
f)隧道、高架道路入口匝道处。
5.5.4附着式(见图8)适用于:
a)支撑件设置有困难时;
b)采用附着式设置更加合理时;
c)其他需要采用附着式设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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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标志安装高度是指标志板下缘至路面的垂直距离。标志的安装高度不应侵入道路的净空限界。采用不同支撑方式安装的标志其安装高度为:
a)标志安装在单柱、双柱或悬臂式标杆立柱上时,安装高度为200cm~250cm,但安装在隔离带、绿化带等非行人通行的地点时,安装高度不低于100cm。标志板外缘距路面侧石线不应小于25cm(见图4、图5);
单位为厘米
图4单柱式
单位为厘米
图5双柱式
b)标志板安装在悬臂上时,安装高度不应低于500cm(见图6),并应考虑路面维修增高的因素;
单位为厘米
图6悬臂式
7
c)标志板安装在门架上时,安装高度应按道路通行净空高度要求来确定,一般应大于550cm(见图7);
单位为厘米
图7门式
d)标志板采用附着式安装时,安装高度应符合5.5.5a)~c)的规定(见图8)。
单位为厘米
图8附着式
5.6标志的构造
5.6.1标志由标志底板、反光材料、支撑件、基础和紧固件组成,在一些特殊的场所根据需要可采用照明标志。标志的外形应美观,并采用统一的形式,各组成部件应牢固、耐用,紧固件应通用。
5.6.2标志底板可采用铝合金板、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材等材料制作。铝合金板材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289.3MPa,屈服点不小于241.2MPa,延伸率最小为4%~10%。一般应采用牌号为2024,T4状态的铝合金板。当标志底板面积大于等于4.5m2时,板厚采用3mm;面积为1m2~4.5m2之间时,板厚采用2mm~3mm;面积小于等于1m2时,板厚采用1.5mm ~2mm。大型标志底板面积大于等于9m2的板面结构,宜采用挤压成型的铝合金板拼装而成。
5.6.3标志板一般应采用滑动槽钢或型铝加固。加固方式可参见附录A或GB5768
8
-1999中附录E进行选择。
5.6.4标志的形状、尺寸、图案、文字、颜色、均应符合GB5768的规定或有关设计的要求。外形尺寸允许偏差为±5mm,若外形尺寸长边大于1.2m时,其允许偏差为其外形尺寸的±0.5%,邻边的夹角允许偏差为±0.5°。对标志底板的边缘和尖角应适当倒棱,呈圆滑状。标志板的其他制作要求应符合JT/T279的有关规定。交通标志的制作图例见附录B和GB5768-1999中附录H。设置在道路上的交通标志需经持有CMA标志的国家计量认证单位检测。
5.6.5标志支撑件可选用H型钢、槽钢、管钢等材料制作,或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所有的钢制部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其他先进防腐工艺处理,立柱、横梁、法兰盘的镀锌量为550g/ m2,紧固件为350g/ m2,钢管顶端应封闭。各种支撑件的断面尺寸、连接部件等都应根据标志板面的大小、所设置地点的受风力及支撑方式由计算确定。标志结构设计可参见GB5768-1999附录E中E6进行。
5.6.6标志支撑件的基础宜采用刚性扩大基础,当刚性基础过大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基础的金属预埋件必须进行除锈处理,水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为C25。支撑件基础形式可参照图9所示。基础的埋设深度和构造尺寸可参见GB5768-1999附录E中E6进行验算。
图9支撑件基础形式
5.6.7标志板和支撑件的连接部件应根据板面大小,选用适当的连接方式,连接方式可参照GB5768-1999附录E的有关提示。在设计连接部件时,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保持板面平整。
5.6.8 标志板和支撑件的连接可采用不锈钢万能夹,它由不锈钢扎带、扎扣和夹座三部分组成,其材料牌号见表1,扎带的技术参数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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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连接件材料牌号
连接件名称 AISI牌号中国牌号
扎带和扎扣 SS201 1Cr17Mn6Ni5N 夹座 SS304 0Cr18Ni9
扎带的边缘应平滑,以防损坏支撑件的镀层;扎扣和夹座上应分别有四个尖锐
触角,在紧固时能切入构件中防止标志板松动。扎带的技术参数见表2。
表2扎带的技术参数
扎带宽(mm)扎带厚
(mm)
最低屈服强度
(N)
最低断裂强度
(N)
伸长率
(%)
线胀系数K
(在0~100℃)
19±3% 0.76±2% 6000 10000 40
15.7×10-6×C°
5.6.9标志的包装、运输及贮存应符合JT/T279的有关规定。
5.7标志的反光和照明
5.7.1标志的反光
5.7.1.1反光材料的应用与选择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制作标志面的反光材料应采用反光膜。反光膜按其不同的逆反射性能,可分为五个等级。反光膜(包括丝网印刷后的反光膜)的各种颜色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素以及各个等级的反光膜逆反射系数值均应符合JT/T279的有关规定;
b)城市快速干道及城市主干道的交通标志应采用一~三级反光膜;一般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应采用四级以上的反光膜。四、五级反光膜可用于交通量很小的其他道路;
c)城市快速干道上的曲线段标志,及城市地区的多路交叉口,可采用一、二级反光膜;
d)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门架和悬臂上的标志,可选用比路侧式标志所用反光膜等级为高的反光材料,在有条件的重要路段,可采用照明标志。
5.7.1.2标志在白天和晚上所显示的形状、图案应一致,颜色应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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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标志的照明
5.7.2.1内部照明
标志内安装照明装置,采用半透明材料制作面板,有单面显示或双面显示两种。
内部照明标志可根据标志大小,承受的风力进行结构设计。确保标志面照度均匀,在夜间具有150m的视认距离。灯箱结构合理,金属构件经防腐处理,防雨防尘,并应有良好的安全接地装置,电器元件耐久可靠,检修方便。
5.7.2.2外部照明
外部光源照亮标志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标志的光源应进行专门设计。照明灯具及其阴影不能影响标志认读。外部光源在标志面上的照度应均匀,均匀度(最大照度/最小照度)须在4以下,确保在夜间具有150m的视认距离。外部照明光源不能造成眩目。
支撑灯具的构件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有良好的安全接地装置,照明器件耐久可靠,防雨防尘,性能优良,检修方便。
5.8标志设置的分类
标志设置可分为以下八类:
a)警告标志的设置;
b)禁令标志的设置;
c)指示标志的设置;
d)指路标志的设置;
e)旅游区标志的设置;
f)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的设置;
g)辅助标志的设置;
h)可变信息标志的设置。
5.9标志的设计
5.9.1标志设计说明
标志设计说明一般应包括设计目的、依据、要求、分类汇总表等。
5.9.2平面图设计
标志平面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志种类的选择与内容的确定;
b)标志在道路平面图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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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标志的支撑方式。
5.9.3版面设计
标志的版面设计应符合GB5768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指路标志的版面应着重确定以下内容:
a)标志的排版,包括图案和文字的字体、高度、宽度、间隔、行距等;
b)标志的外边框和衬底边的尺寸。
5.9.4结构设计
标志的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志板、支撑件、连接件、反光材料的选择;
b)标志板、支撑件、连接件的各种断面尺寸的确定及强度、稳定性验算;
c)基础尺寸的确定及强度、稳定性验算。
5.10标志的施工
5.10.1前期准备
5.10.1.1施工单位应熟悉施工图,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
5.10.1.2根据交通标志施工图(或任务书)按排好工程进度,并拟定施工大纲。
5.10.1.3了解施工现场的地上、地下管线的情况。
5.10.1.4应按进度要求配备好施工队伍、施工机具和工程材料。
5.10.2现场定位
交通标志的定位应按施工图的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中对各种标志设置条件及地点的规定。
5.10.3基础埋设
5.10.3.1标志立柱的基础应按施工图规定的尺寸于指定地点进行开挖。小型基础、孔壁稳定可不立模板。在浇注混凝土前基础要进行修正,基底要压实。
5.10.3.2在预埋基础时,应用水平尺或其他专用仪器校准至水平。混凝土应震捣密实,同立柱连接的螺栓或螺帽应拧上。设在人行道上基础的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标高一致,基础周围的填土应夯实,表面应平整。
5.10.3.3基础法兰的边线应与侧石线(或车行道边线)平行,标志安装后的侧向净距应符合第5.5的规定。双柱式立柱基础法兰的中心间距一般为其所承载的标志板面宽度的1/2。
5.10.4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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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1基础需经养护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安装标志立柱。
5.10.4.2立柱通过法兰盘与基础连接。在拧紧螺栓前应调整好方向和垂直度。
5.10.4.3立柱安装好后,即可通过抱箍或不锈钢万能夹把标志固定在立柱上。
5.10.4.4双柱式路侧标志的两根立柱均应垂直并互相平行,其顶端在同一高度上,连接件应对称布设。
5.10.4.5标志板安装后应进行板面平整度调整和安装角度的调整。
5.10.5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移交
应符合4.2.3.3~4.2.3.5的有关规定。
6警告标志的设置
6.1警告标志设置的一般规定
6.1.1警告标志至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管理行车速度按表3选取。
表3标志的前置距离
管理行车速度,km/h71~100 40~70 <40
标志到危险地点距离,m100~200 50~100 20~50
6.1.2警告标志应设置在通过技术判断认为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容易造成驾驶者错觉而放松警惕的路段;同一位置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路段。
6.1.3警告标志不宜设置过多。
6.1.4所有道路上设置的警告标志均应采用三级或以上的反光膜。
6.2预告交叉路口形状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6.2.1标志名称和图案见表4。
6.2.2应设置在平面交叉路口驶入段前适当位置。标志至交叉口的距离按表3选取。设置条件:
a)平面交叉路口视线受绿化、建筑物等影响或不易被发现的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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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预告交叉路口形状的警告标志
标志编号标志名称标志图案
警1 十字交叉
警2 T形交叉
警3 T形交叉
警4 T形交叉
警5 Y形交叉
警6 环形交叉
b)畸型或错位交叉口,以及不易判别交叉口形状的路口;
c)设置T形(警2-警4)或Y形(警5)交叉路口标志时,可配合设置线形诱导标(路59),设置环形(警6)交叉路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环岛行驶标志(示11)。
6.2.3遇下列情况不应设置:
a)已使用了指示转弯或禁止转弯标志及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
b)已安装了信号灯的路口;
c)T形(警2-警4)或Y形(警5)交叉路口。被交通分隔岛渠化后改变形状或走向的。
6.3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6.3.1 标志名称和图案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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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
标志编号标志名称标志图案
警7 向左急弯路
警8 向右急弯路
警9 反向弯路
警10 连续弯路
6.3.2应设置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弯道的平曲线与直线段的切点以前,标
志至切点的距离按表3选取。设置条件:
a)在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及停车视距
小于表6数值所要求的曲线起点的外面应设置急弯路标志(警7、警8),但不得进
入相邻圆曲线内;
表6安全行驶平曲线最小半径和停车视距
计算行车速度,km/h 60 50 40 30 20
公路200 150 100 65 30 平曲线半径
m 城市道路300 200 150 85 40 停车视距m 75 60 40 30 20 b)在两相邻反向平曲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一个半径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
般最小半径,且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表7数值所要求的两反向曲线段起点的
外面应设置反向弯路标志(警9),但不得进入相邻圆曲线内;
表7相邻曲线之间最小直线长度
计算行车速度,km/h 60 50 40 30 20 直线长度m 100 90 70 5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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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小于道路技术标准的一般最小半径的反向平曲线起点的外面(各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连续弯路起点的外面应设置连续弯路标志(警10),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 时,可重复设置,或在标志下附设辅助标志,标明其作用距离;
d)设置弯路标志(警7-警10)时,应在弯道上配合漆划车行道边缘线和中心实线,并应适当加宽弯道内侧车道。弯道外侧车道边缘可设置线形诱导标(路58)和路边轮廓标,视距不良时可设置反光镜。
6.4预告道路、桥梁纵断面线形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6.4.1标志名称和图案见表8。
表8预告道路、桥梁纵断面线形的警告标志
标志编号标志名称标志图案
警11 上陡坡
警12 下陡坡
警30 驼峰桥
6.4.2应设置在陡坡的坡顶、坡脚或影响视距的驼峰桥以前,标志至被警告地点距离按表3选取。设置条件:
a)遇下列情况应设置陡坡标志(警11、警12):
1)坡段所处的地形不利,路面防滑性能较差等情况,危及上、下坡安全时;
2)坡度大于7%,且坡长超过250m的地段前;
3)城市道路纵坡大于4%时;
b)纵坡大于4.5%,坡长小于35m,会车视距不足14m的桥梁前应设置驼峰桥标志(警30);
c)设置陡坡标志(警11、警12)或驼峰桥标志(警30)时应配合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禁37)或禁止超车标志(禁28)。双向行驶的陡坡道路或驼峰桥,可配合漆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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