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锁定和股权出质转让的合理避税方案

更新时间:2024-03-25 15: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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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和股权出质转让的合理避税方案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的锁定期限都有规定。在锁定期间,持有人不得进行任何股票处置。鉴于股票锁定期的规定分散在单独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下,邹静律师团队程子义律师对各种类型的股票锁定期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常规锁定的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债务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迫切需要资金时,他(或第三方)应作为质押从自己的股权中借款,在设定质押后,出质人将出于其他原因转让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不得转让股权,除非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因此,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出质人必须与质权人协商转让股权?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有人会说,这是否违反《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事实上,这并不矛盾。只要我们从质押的立法意图研究和理解,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股权的质量都不能转让。当我们仔细研究时,发现这一规定意味着“出质人和质权人只在出质人低于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同意适用为前提。”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质押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

股票定价是股票的估值,目前的方法是评估。涉及所涉及的国有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由评估价值确定;如果不涉及国有股权,股权转让价格通常由谈判确定,律师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评估,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 股权转让是否包括含税价格?

股权转让溢价所得税法所得税法具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他们承担税收,因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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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题,所以交易后,转让人不能开立账户,由税务部门核实,不能进行税收筹划。 股份锁定

本次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管理层股东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减持。

其他财务投资者所持股份按照如下约定分期解锁:股份锁定的时间根据本次发行股份时,标的公司股东除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股东之外的其他财务投资者股东按照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时间是否满 12 个月确定,如该等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至少锁定 36 个月;如该等时间已满12个月,同时考虑到业绩承诺事项,则按照至少锁定 12 个月、分批解锁方式处理。

即: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且标的公司当年完成业绩承诺,无需进行股份或现金补偿情形下,当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2017年《专项审核报告》后可进行分批解锁,解锁比例合计应低于累积实现净利润除以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额。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不一定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但中国证监会仍要求比照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限、大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限的限制,股东按持股比例从上市之日起由高到低依次锁定36个月,锁定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前总股份的51 %。

对于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要求,对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引进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增资之日起锁定36个月;在招股说明书公布前12个月内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份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招股说明书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引入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自锁定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增资登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提交前6个月内,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份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提交前6个月内收到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份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国证监会规定,招股说明书公布前12个月内转让、转手的股份视同增资扩股,股东取得的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锁定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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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股权出质是一种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质押担保的权利,13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实施使股权质押成为实体法;但是,质权应当办理质权登记,质权自质权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国家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外,其他股权质押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规范了全国范围内股权质押登记程序和程序,方便了当事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使股权质押实体法的规定真正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 解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对于标的公司主要股东(主要指管理层股东或创始人股东)而言,尽管按法定要求仅需要锁定 12 个月,但在实际交易案例中,由于有业绩对赌的存在,大部分交易锁定期为 36 个月。

因此,本条的规定是与业绩对赌条款相联系的。如果没有业绩对赌条款,也可以按照法定要求设置为 12 个月。

在有业绩对赌条款的情况下,对于标的公司主要股东也可以设置分期解锁条款,但条款设置时应当保证解禁速度慢于其利润实现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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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qu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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