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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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村民自治章程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 委 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 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 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村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 “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用猎枪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九章 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羊昌村村民自治章程

羊昌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现结合本村实际,经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村民及村民组织

第一条 村民的权利及义务

村民的权利:

1、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享有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

2、有充分的发言权、批评建议权;

3、有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表决权;

4、有对村干部的监督权和参与提出罢免权。

村民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遵守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及有关规定;

3、支持村民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

4、完成洗马镇人民政府和本村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三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拥有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村民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的组成。村民代表每十户推选一人产生。村民代表会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本村内各级人民代表、村级其它组织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财务审议批准权、规章制度立约权、干部评议监督权。

第七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

1、村民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

2、熟悉本村、本组情况;

3、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

4、有一定活动能力;

5、能体现大多数村民意愿。

第八条 村民小组长的条件。

1、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或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小组会议或代表会议同意通过确认;

2、村民小组长在村民中应有较高威信;

3、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胜任工作;

4、与村民委员会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5、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羊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1、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4、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5、调解民间纠纷;

6、协助搞好社会治安;

7、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8、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9、协助洗马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在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2、做到对村民负责和对上级政府负责的一致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3、坚持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依靠绝大多数村民群众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增强凝聚力。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如下制度:

1、村民委员会学习制度;

2、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3、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4、村民委员会工作总结制度;

5、村民委员会干部述职制度;

6、村民委员会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7、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村民委员会下设如下工作领导小组:

1、经济工作小组;

2、公共卫生小组;

3、人民调解小组;

4、治安保卫小组;

5、民主理财小组;

6、妇女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可以交叉兼职,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是村民的公仆。

第三章 村民教育

第十五条 村民教育。搞好村民教育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关键。在实施村民自治活动中,将村民教育贯穿全过程,使村民自治活动健康有序地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教育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通过“农民学校”、“人口学校”、“老年学校”、“青少年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学校”等村级业余教育形式,学政治、学文化、学科技。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女、民兵、民调等组织,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对象制定学习计划,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实施教育计划,以提高广大村民的整体素质,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宅基地、自留地、责任田等土地均属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拥有法定的主权。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村实际,将土地发包给村民,村民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如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土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以流转。

村民使用、耕种的土地不得挖废、不得抛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发现被挖废、抛荒土地等情况,责令恢复地貌、恢复耕种。否则,追查责任,给予处罚。

村民不得私自卖土,未履行政府批准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

篇三:村民自治章程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经村民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 民 第三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 村民会议职责: 二、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 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 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 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 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 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 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 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 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

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 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 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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