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园小区景观绿化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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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园小区

景观绿化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开发的丰县华盛园住宅小区工程,其绿

化及道路、室外排污、排水等工程由乙方承接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名仕华盛园小区一期工程的景观绿化等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名仕华盛园小区一期工程

工程地址: 丰县华山镇老徐丰公路南、经东四路西、华强路北 工程内容: 绿化、道路、景观绿化、室外排污、排水等按华盛园绿化等附属工程施工图的全部施工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丰发改经贸许可【2013】024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华盛园小区景观绿化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所有的景观铺装、沥青道路、门卫、配电房、地源热泵房、特色小品、绿化苗木、种植、养护,小区室外排污、排水工程、电力管线沟)。 三、合同工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5月25日 (具体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5年10月30日 (具体按房屋施工进度确定)

四、承包方式、结算方法 包工包料,按实结算。 结算方法:

1.工程量:按实际调整;

2.分部分项工程费:除本条第3款约定外,按定额【指《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版),余同】计取;其中:

(1):水泥、黄沙、石子、砖、砌块等地方材料、钢材及《丰县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有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材按实际施工期《丰县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平均价)调整,其他主材按发包人签署的签证价调整,辅材价格按定额预算价格执行不予调整; (2):费用(含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关措施费、税金)按下表执行: 费用名称 企业管理费 利润 措临时设施费 计费基数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费率(%) 19 10 1.5 1.1 施现场文明施工基本费 费 税金 所有工程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 3.41 说明:A.模版、脚手架技术措施费如实际发生按定额执行;B:除上

述约定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3)人工费:按2014年4月徐州市价格执行;

3.定额中缺项(含不能套用定额的)的分项(子目),按发包人的签署的签证价结算,该部分承包人可以按总价的5%计取综合费用,除税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按上述约定条文计算的工程总造价减让利下浮15%即为结算总造价(经发包人签证价格的材料、成品、设备及税收不在下浮范围)。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景观工程达到国家园林工程验收标准规范要求,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技术规定执行,绿化工程苗木严格按施工图或工程联系单的规格要求种植,确保绿化效果,确保苗木100%的成活率,苗木的养护期及保修期为二年。 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本合同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如下: A.排污排水电力管线完成:

全部完成后按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所完成工程量的20%,竣工决算提交后90天审计完成10日内支付总工款的95%,余款在二年保修期到付清(一年保修期到15日内支付3%,二年保修期到15日内结算清,本保修金不计取利息)。 B.绿化部分:

苗木进场后10天支付实际到场苗木总款的30%,种植完成后经工

程部和监理初步验收后10天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30%,第一年养护完成后支付绿化工程款的20%,第二年养护完成经验收后支付绿化工程款的20%。 C.道路部分:

完成后按实际所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所完成工程量的20%,竣工决算提交后90天审计完成10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5%,余款在二年保修期到付清(一年保修期到15日内支付3%,二年保修期到15日内结清,本保修金不计取利息)。 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须提供等额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建筑施工发票。

七、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县相关安全施工规范,做好安全围护并与其他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协调工作,若由于乙方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支付节点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按约定支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5天后向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约定时间完成的,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含节点时间要求)。 九、其他

1.双方来往联系均以书面为准,承包人的联系单(或签证单等)须有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签署;发包人的联系单(或签证单等)、验收结果等须由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签署并盖“工程管理专用章”,否则将不被认可;

2.除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内如有政策性调整造价的文件均不予执行。

3.本次合同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为暂定内容,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增减,承包人愿意接收因此调成而增减的工作量,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结算,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且乙方履约保证金支付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14年5月25日 2014年5月2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qr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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