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参考)

更新时间:2023-11-22 05:1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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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以及《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文件精神,结合*****铁路总指挥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验工计价是指对本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验工计价。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建筑安装工程、永久设备、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 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本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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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中的项目相对应,以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与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进行验工计价。

第五条 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1.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追加合同或委托协议);

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

5.经审核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发放的施工图; 6.经审核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7.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8.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以“合同条款”及其相关文件标准为准)、计量准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即“已完工程数量表”(含质量证明文件)和“验工计价表”;

9.工程项目批复、初步设计审查后报部核备概算、国家、铁道部各类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六条 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七条 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工程,指挥部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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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验工计价。

第二章 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验工计价工作由建设总指挥部计划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共同参与,分级审核。

第九条 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对每月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的已完工程数量和季度验工计价表提交监理单位进行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永久设备、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数量和金额以及审核意见负责,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

3.总指工程管理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含设备、工器具)和验工计价资料中的工程数量(含设备、工器具)审核确认;负责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类和合同完成进度的审核;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4.总指安全质量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资料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费、激励约束考核费审核确认许可;负责监理类、第三方检测合同完成进度的审核;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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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指物资设备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资料中的所有材料消耗量、设备数量、价格进行登记、核算、确认,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6.总指挥部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计价金额进行审核,对征地拆迁验工计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未经相关部门(人)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

7.验工计价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8.对于由咨询机构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任务的,可根据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由咨询机构对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审核签认。

第三章 验工计价

第十条 验工计价分“月度验工”、“季度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三阶段办理。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1.月度验工:在*****前,对当月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编制月度已完工程数量表及相关资料。

2. 季度计价:在*****前,对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3.末次验工计价: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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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价及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验工计价办法及流程 (一) 建筑安装工程。

1.施工单位在每季前两个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数量表和相关资料,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本月已完工程数量表及相关资料和本季度的验工计价表。

验工计价依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计量方法,统计经监理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节填报月度已完工程数量表和季度验工计价表,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单位审核;验工计价表中的工程项目和综合单价,应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一致。

2.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3日内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的数量、质量进行确认,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经总监签字盖章后交由总指挥部相关部门审核签认。

3. 总指挥部相关部门在接到经总监签字、盖章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3日内完成计价资料的审核。

4. 总指挥部相关部门审核完毕后由总指计划财务部负责汇总后交总指领导批准。

5. 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单位和总指挥部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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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若施工单位无故未能到场,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共同所作计量结果有效,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6. 对于交叉施工的工程,除按上述程序计量和审核外,在监理单位审核前,送交叉施工单位确认未发生施工损毁或损毁已恢复。

(二) 征地及拆迁费用

1.委托由自治区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月度进行验工计价,在*****前,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组织五方(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或产权所有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已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确认,分标段、分行政区填写“征地拆迁数量表”,报总指计财部进行计价。

2.总指计财部根据委托协议和相关批复文件,对“征地拆迁数量表”中的本月完成数量,5日内完成验工计价,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在2日内审批完毕。

3.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的拆迁建安工程量,其验工计价工作流程同正式工程验工计价。

4.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征地及补偿费等工作,施工单位分类别编制“代办费用清单”(按概算章节划分),凭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向总指挥部报账结算。

(三) 设备验工计价

1.甲供设备:设备供应商提交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及产品到达指定地点后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的记录(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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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供应商、建设四方单位签认),凭采购发票填制验收单、设备验工计价表。需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成并单击调试合格后,按本款办法实施。

2.由施工单位和指挥部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安装设备(含备品),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需联调的设备,应联调运转正常)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设备购臵协议、发票,设备及其保护装臵有无损伤,运转是否正常,凭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填写安装设备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经物资设备部、专业工程师、计划财务部审核、签认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3.经指挥部同意由施工单位自购的设备(含非标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经指挥部确认限价后,该部分设备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后,按限价价格凭证及委托函、采购发票及出厂合格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保管记录和安装设备计价表,经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审核签认后报送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审核后进行计价。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三) 监理单位验工计价

监理单位计价按照合同5.1款补充:监理人酬金支付表执行,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验工计价。

(四) 概算内其他项目的计价办法。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办理,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时办理。在每个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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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周期内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各单位填写其他费用计价审批单和完成工作数量或进度的证明文件,送指挥部有关部门审核签认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与相应季度的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建设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照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有效支付凭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 末次验工计价。

*****铁路建设工程初验合格颁发接收证书后,指挥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补充合同或协议、索赔、变更设计等费用,编制概算清理文件,若超出批复概算,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第四章 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

第十三条 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和费用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

第十四条 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每期验工计价按本季度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和合同清单对应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验工计价。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施工单位测算,监理复核,总指计财部审核批准后计价。如果开累数量超出合同清单数量的部分或新增项目,按施工图量差进行验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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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用在当期总承包风险费中解决;因施工图量差引起的合同总价减少的费用,列入总承包风险费,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总额。

第十五条 总承包风险费采用据实验工、分期按比例控制、总额包干方式。每期的总承包风险费限额按季度投资完成比例确定。每季度完成的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当季度计价限额,按当季度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季度限额;如果高于当季度计价限额,则按当季度计价限额计价;末次计价总额包干。(本期计价限额=本期计价限额+结转余额)。

第五章 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调整原则

第十六条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属下列情况可调整总包价:

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

2.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3.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调整; 4. 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可调整总包价的费用范围和增减费用计算原则,已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八条 总包价外计价调整时,只计算《工程量清单》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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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不计算《工程量清单》规定内容所包含的子项目的数量增减或工程(工作)及费用的调整。

第十九条 总包价外计价调整的原则。 1.合同外变更设计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由承包单位按照铁道部批复概算编制的招标概算原则和相应标段的中标降造率或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单价分析方法计算单价,经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2.不可抗力或材料价格波动增加费用的确定。

对于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需要在合同外计价的费用,根据实际造成的永久毁损而需重建的工程数量及增加费用据实计价。综合单价按本条合同外变更设计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的原则确定;

3.根据合同约定,在总包价外调整的投标期至施工期的材料差价,按照铁道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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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及计价调整,按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和返回比例及时间均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质量保证金由指挥部计划财务部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

2.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者;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或未完成的工程量;

4.未列入年度施工计划和季度施工计划的项目;

5.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或未提供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资料,监理未签字者;

6.对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及时整改的工程;

7. 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包括必要的图表); 8. 验工项目及指标、单价与合同不符者; 9. 验工计价单签字盖章不全者;

10. 未按变更设计规定手续办理,擅自变更设计者; 11. 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工程;

12.交叉施工工程,损毁恢复未得到对方单位签认者; 13.施工单位在验工计价时,多列、挤列、虚列、不列施工成本者;

14.转移、挪用本项目建设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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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台账管理

施工、设计、监理、总指要建立验工计价、变更设计、材料调差等相应台账,掌握基本预备费、降造费使用情况。基本预备费与降造费的使用按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验工计价的复审

上级单位及职能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已经办理完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支付凭证等资料调取复审,也可以赴现场核对,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挥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第二十五条 验工计价报表的要求:

1.为实现验工计价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要求,提高验工计价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验工计价报表必须实行计算机操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总指挥部指定的“验工计价软件”进行编制,各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验工计价软件”。

2. 验工报表及验工计价附件、附表统一采用A4纸,所有A4纸一律横向上侧(竖向左侧)装订成册,如有A3纸应横向左侧装订。

3.验工计价采用书面报表和电子报盘两种格式,电子报盘和书面报表应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以书面报表为准。

4.验工计价报表、汇总表等各类上报资料的书面报表文件,各级签字必须齐全,未经签字或签字不全者,不予计价,签字人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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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打印或盖章者无效。

5. 施工单位验工报表的输出:

月度验工,验表-01已完工程数量表(封面)、验表-02验工数量表,清单内、验表-03验工数量表,施工图量差、验表-04验工数量表,清单外、验表-28设备数量表(封面)、验表-29设备验工数量表,清单内、验表-30设备验工数量表,清单外;

季度计价,验表-05验工计价单(封面)、验表-06验工计价汇总表、验表-07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内、验表-11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施工图量差、验表-15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外、验表-19设备验工计价单(封面)、验表-20设备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内、验表-24设备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外。

6.所有验工计价单(封面)的签章不得采用复印件。

7.各施工单位的本期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报送一式八份,总指挥部四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三份。

8.为保证验工计价表的质量,各施工单位的验工人员须按投标承诺统一、合理配备,工程竣工前不得随意更换。

9.总指挥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验工计价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遍造、隐匿或者销毁。验工计价资料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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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pr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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