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基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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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

核心处理方法

(基础篇)

一、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基本账务处理介绍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会计处理

1.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发生应税服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有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5.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6.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或

由于违法法律法规被强制没收或者销毁的货物、拆除的不动产,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增值税新旧准则的处理差异

“应缴增值税”核算,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旧准则是有差别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没有差别),主要差别如下:

(一)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二)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

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原准则下,“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用于核算应纳增值税,“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用于记录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新准则下,增值税的缴纳全部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下,不需要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两个科目将未缴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注入“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

(三)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过去将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为未交增值税。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的增值税。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贷方: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为多交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在新的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税部分,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增值税,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例1:甲公司2007年5月份缴纳增值税共500000元,其中应缴增值税额为600000元;2007年6月缴纳增值税800000元,其中本月应交增值税额为600000元,上月应交增值税额为100000元,多交

了增值税100000元。

旧的会计处理为: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00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00 而新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四)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变化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2: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准则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251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改变前后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化,而是收入确认与否的变化。新的准则体系下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成本,核算利润,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核算

销项税额的规定参见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计算销项税额的两个关键因素是:销售额、税率。而营改增全面扩围后,税率和税目是相对应的。 (一)税率: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征收率的调整,经国务院授权,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二)销售额

销项税额的规定参见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对销售额做了基本规定。销售额的定义、确定销售额的本位币、要求兼营不同税率和征收率项目分别核算销售额、以及混合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有对营改增各应税行为、销售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销售额的确定。总体来说,销售额可分为两大类:1.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包括满足条件的代收款项和增值税销项税额);2.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满足条件的代收款项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项目为销售额。有关差额征税的项目请参见: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 (一)销售额核算的会计处理举例

1、一般情况,销售额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10:北京市JD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商企业,该企业既有自营销售销售货物业务,同时为别的商家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兼有物流配送业务。2016年6月,自营销售货物零售额10530万元,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300万元,物流配送服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3180万元,支付给其他合作配送企业的费用未2120万元(进项税12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190万元,给北京市网通公司支光缆使用费注明的进项税额120万元。其他说明:无上期留抵税额,电子商务平台摊销的无形资产金额为2800万。1.说明JD公司2016年6月销售业务所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并计算JD公司2016年6月应纳增值税;2.假设企业使用毛利率法核算结转成本,该企业上期的销售毛利率为30%,期初库存余额4380万元,计算期末库存成本。写出有关会计分录。 销项税额分类计算:

①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对应销项税额=10530÷ (1+17%)×17%=1530万元

②为其他纳税人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5300÷(1+6%)×6%=300万元。

③物流配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3180÷(1+6%)×6%=120万元

④应纳增值税=(1530+300+120)-(1190+120+120)=520万元2.相关会计分录:

毛利率法简化计算公式: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1-毛利率)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已知)+本期购货成本(已知)-本期销售成本(计算)

期末库存成本=4380+7000-9000×(1-30%)=5080万元。 借:库存商品 7000

劳务成本 2000 管理费用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43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2430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9010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货物 9000 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流程管理 5000 其他业务收入-收派服务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0

其他业务成本-业务流程管理 2800 其他业务成本-收派服务 2000 贷:库存商品 6300 累计摊销 2800

劳务成本-收派服务 2000

2.特定应税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2013〕13号)中规定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11: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旅游服务的公司,甲公司营改增后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计销售额。2016年6月份,甲公司接团收入共计326.8万元,支付给其他旅游服务企业、餐饮企业、客运公司和酒店的费用共计295万元,相关费用均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证。计算甲公司2016年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写出相关会计分录。

解答:甲公司2016年6月应纳增值税额=(326.8-295)×/(1+6%)=1.80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326.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50 借:劳务成本 295

贷:银行存款 295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6.70 贷:劳务成本 295 或者:

借:主营业务成本 295 贷:劳务成本 29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6.7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70 3.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的会计核算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①租赁期开始日的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例12:20×5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向乙公司租入塑钢机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塑钢机。 2.起租日:20×6年1月1日。

3.租赁期:20×6年1月1日—20×8年12月31日,共36个月。

4.租金支付:自20×6年1月1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

5.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甲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000元。

6.该机器在20×5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乙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知)。

8.出租人(乙公司)为签订该项租赁合同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在租赁合同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

9.该机器由甲公司选择的供货商A公司生产,的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期满无残值。

10.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

11.20×7年和20×8年两年,甲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塑钢窗户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乙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12.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租金为不含税租金,支付的或有租金为含税租金。

13.假设乙公司由于购置该设备,向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每期支付11700元。

第二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格=150000×6+100=900100(元)

因此有150000×(P/A,r,6)+100×(P/F,r,6)=710000(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十初始直接费用)。

其中:(P/A,r,6)为年金现值系数,(P/F,r,6)为复利现值系数。

查表得知:(P/A,7%,6)=4.767,(P/F,7%,6)=0.666 。 使用插值法,租赁内含利率为7.24%。

第三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6+100=900100(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900100+10000=910100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71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910100—710000=2001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20×6年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9101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7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100 本例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的账面价值正好与公允价值一致。如果账面价值高于或者低于公允价值,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本例中: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 ②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应收股利-乙公司 350,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 630,000 贷:银行存款 21,980,000 ⑤2016年8月31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8.53元/股 公允价值变动=(8.53-7)×3,000,000=4,590,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59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590,000 ⑥2016年9月20日转让200万股乙公司股票 借:银行存款 10,700,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 3,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60,000

投资收益-转让金融商品损益 3,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成本) 14,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公允价值变动) 3,060,000 ⑦2016年10月31日赎回银行理财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30,0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银行理财(成本) 1,005,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06,037.74

处理当年转让金融商品亏损可以抵减本期转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69,811.32 贷: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 169,811.32

说明:目前,财政部对“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的会计处理没有做出规定。

5.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原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营改增”以后,缴纳广告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1)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

例17: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收到客户广告发布费10.3万元(含税),款已收到;支付给媒体方广告费6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款已支付。 (1)收到广告发布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服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2)支付媒体方广告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3)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应缴费额为(103000-60000)×3%=1,29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90

贷: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290。 (5)上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290 贷:银行存款 1,290 (二)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

例18: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收到客户广告发布费106万元(含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收到;支付给媒体方广告费63.6万元(含税),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支付。 (1)收到广告发布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服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0。

(2)支付媒体方广告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00 贷:银行存款 636,000

(3)计算增值税时:

应交增值税为60,000-36,000=24,00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应交教育费附加为24000×3%=72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68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720 (4)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应缴费额为(106-63.6)×3%=1.27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720

贷: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2,720。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核算

进项税额额的规定参见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上述条款明确了:进项税额的定义、合法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

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例19:甲公司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园区整体规划和效果设计业务。甲公司2016年6月承接当地政府影视城项目的整体规划和效果设计,考虑到自己的技术水平无法完成上述大型项目的整体规划业务,通过招标方式,将影视城整体规划业务转包给了日本某企业。签订了项目整体规划合同,合同约定:园区整体规划费总净额330万元(含税),与2016年9月份交付规划方案,服务费分两期支付,合同生效之日付款40%,合同完工付款60%。2016年6月份,该公司发生电费11.7万元,水费1.06万元,购置嗮图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按照合同约定,给日本某公司对外支付了设计费。请问:1.甲公司应履行哪些扣缴义务,应给日本甲公司支付税后服务费金额是多少?2.甲公司2016年6月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3.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其他:日本某公司在境内没有常设机构,且甲公司不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的条件;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解答:1.甲公司应履行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应扣缴的增值税=318

×40%/(1+6%)×6%=7.2万元;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120×10%=12万元。给甲公司最终付款金额=330×40%-7.2-12=102万元; 2.甲公司2016年6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如下几项: (1)电费进项税11.7/(1+17%)×17%=1.7万元; (2)水费进项税1.06/(1+6%)×6%=0.6万元;

(3)代扣代缴的日本某公司的增值税7.2万元;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购买嗮图机的进项税8.5万;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7+0.6+7.2+8.5=18万元。 3.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电费 10.00 -水费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 贷:银行存款 13.3 借:劳务成本 1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7.2 贷:银行存款 115.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预提取得税)12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预提取得税)12

贷:银行存款 12

例20: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经纪代理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

年7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A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运输一批货物,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收取代理费21200元(含税),A公司直接给实际承运单位支付了运费,承运单位给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

2.B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进行企业形象设计和宣传,甲公司根据B公司的需求,代B公司选择C公司为其设计了企业形象网站宣传广告和宣传片,分别在某大型网站和当地省级电视台进行了企业形象宣传。B公司给甲公司支付1,060,000元,其中包括有甲公司代B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53,000元。

3.甲公司没有运输工具,以承运人身份承接了E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运输服务并承担相关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约定运输费用2,220,000元。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又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将该大型设备运到指定地点,运输费用价税合计2,109,00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合计12,800万元。

4.甲公司7月份为承接业务出差发生住宿费31,800元,餐饮发票5,300元,机票11,100元,住宿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月共计发生人员工资38,000元,专用服务人员工资20000;各类资产折旧21,500元。

问题如下:

1.说明甲公司2016年7月份发生的1~3服务项目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什么应税服务。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 3.写出相关会计分录。

解答:1.第1项和第2项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辅助商务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业务3属于“交通运输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2.(1)甲公司2016年7月的销项税额如下: ①业务1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销项税额 =21,200/(1+6%)×6%=1,200元; ②业务2代理服务的销项税额

=(1,060,000-53,000)/(1+6%)×6%=57,000元; ③业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销项税额 =2,220,000/(1+11%)×11%=220,000元;

④销项税额合计=1,200+57,000+220,000=278,200元。 (2)甲公司2016年7月的进项税额如下:

①业务2中可以抵扣的住宿费进项税=31,800/(1+6%)×6%=1,800元; ②业务3中可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 =2,109,000/(1+11%)×11%=209,000元; ③进项税额合计=210,800元 (3)甲公司2016年7月应纳增值税额 =278,200-210,800-12,800=54,600元。 3.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业务1:

借:银行存款 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 ②业务2: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 53,000 或: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000 其他应付款 53,000

③业务3: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 借:劳务成本 1,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9,000 贷:银行存款 2,109,000

300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p2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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