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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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接收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1条合同文件地位 (3)

第2条术语定义 (3)

第3条说明 (4)

第4条生效和期限 (4)

第二章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4)

第5条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4)

第6条垃圾供应的准备 (5)

第7条电力接入准备 (5)

第8 条商业运营开始日 (5)

第三章垃圾供应 (5)

第9条垃圾数量及计量 (5)

第10条垃圾质量及检测 (6)

第11条垃圾供应的管理 (7)

第四章垃圾的处理 (10)

第12条处理数量 (10)

第13条处理质量 (10)

第14条计量器具 (12)

第五章垃圾处理补贴费用的支付 (13)

第15条处理补贴费用的计算 (13)

第16条费用的支付 (13)

第17条保底垃圾处理量 (14)

第18条陈腐垃圾处理 (15)

第19条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调整 (15)

第20条税收事项 (16)

第六章计划维修和紧急关闭 (16)

第21条计划维修 (16)

第22条削减或暂停 (17)

第23条紧急削减或关闭 (17)

第24条甲方要求紧急关闭或削减 (17)

第七章违约及赔偿 (18)

第25条一般原则 (18)

第26条甲方违约及其赔偿 (18)

第27条乙方违约及其赔偿 (19)

第28条违约赔偿金的支付 (20)

第八章其他条款 (20)

第29条保密 (20)

第30条修改与变更 (20)

第31条协议签署 (2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合同文件地位

1.1 《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附件,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垃圾承运方(×××、×××、×××、×××环卫处),(以下简称乙丙)在垃圾处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由本合同规定。

第2条术语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的用词及语句应与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用词及语句具有相同的含义,或具有如下含义:

地磅站:指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于计量垃圾数量的设施。

可处理垃圾:指可进入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垃圾。

不可处理垃圾:指不宜进入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各类危险、有害物品等。

垃圾池:指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双方用于交接垃圾的场所。

炉渣热灼减率: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衡量炉渣品质的主要指标,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热灼减率应不大于5%。

垃圾处理补贴费:指丙方按本项目垃圾处理数量为基数乘以处理补贴费的单价并支付给乙方的垃圾处理补贴费用。

结算单:指乙方用于费用结算的清单。

第3条说明

在本合同中:

(1)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所指条款均为本合同的条款;(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时候当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此类同意或批准;

(3)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义务诚信履约;(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所指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

(5)若要求付款的日期为非营业日,应解释为顺延在下一个营业日或工作日付款;

(6)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几个字连用;

(7)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垃圾”一词在任何时候均应视为“生活垃圾”。

第4条生效和期限

本合同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有效期限相同。

第二章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第5条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1)乙方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已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投入试运行并经验收合格;

(2)按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项目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入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3)甲方协调财政部门向乙方出具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承诺函。

第6条垃圾供应的准备

在试运行开始日期的三十(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丙方说明试运行开始的日期和预期的商业运营开始日,以使甲方、丙方能够尽快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第7条电力接入准备

7.1 甲方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约定,协调本项目的发电并网。

7.2乙方以及电力公司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做好电力上网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8 条商业运营开始日

如果上述第5条所述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开始进行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中规定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第三章垃圾供应

第9条垃圾数量及计量

9.1保底垃圾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不少于保底垃圾量的生活垃圾至本项目所规定的垃圾池,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一期工程运营期间提供的保底垃圾量为月平均不低于400吨/日,二期工程根据垃圾量增长情况适时而定。

9.2垃圾计量

(1)双方通过地磅自动计量设备对垃圾进行计量并经承运人和乙方代

表双方签字确认;

(2)乙方应妥善保管计量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3)甲方有权检查上述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如各方有争议,可提交各方一致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证明计量器具超过允许的误差范围,则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相应调整最近30天的计量数据;否则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提出检测方承担。第10条垃圾质量及检测

10.1甲方确保所供应的垃圾热值稳定,保证垃圾的正常收集后不人为剔出可燃部分,且尽一切合理努力,只运送可处理垃圾,不运送不可处理垃圾。

10.2在运营期内,丙方和乙方应在卸货之前每月在交付点对垃圾进行不少于3次的联合抽样与检验,以确定由丙方供应并由乙方接收的垃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垃圾种类和规格。抽样检验结果应由乙方的代表以壹式【叁】份的书面形式记录,并经丙方的代表会签。各方应各存一份记录,且该等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但所抽垃圾样本检验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垃圾种类和规格,不能免除丙方应负担的垃圾中含有的不利于乙方运营的垃圾给乙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10.3除乙方自行放弃外,甲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垃圾的种类和规格,均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由厨余及一般的住所和办公室清理而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玻璃、碗盘碎片、灰烬、树叶、破布、清扫物及各种生活垃圾;

(b)由工业及商业场所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类似的垃圾;

(c)来自清扫街道、广场、公园、陵园及其附属场所产生的垃圾;

(d)来自清扫市场、集市、公共集会场所产生的垃圾;

(e)由学校、军营、收容所、监狱及公共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f)所有弃置街头的生活垃圾。

可接收垃圾不限于上述项目,乙方有权将其它废弃物归类于上列中之一项,前提是该其它废弃物为非不利于乙方运营的可接收垃圾。

10.4下列各项为不可接收垃圾:

(a)来自地下污水道的液体废弃物、各种污泥或废土、各种建筑砖块淤泥渣土、筛选后的废矿渣、瓦砾,以及碎石和选石剩余的废渣。

(b)来自工业或商业场所的大件垃圾或废水。

(c)来自医院或诊所的医疗垃圾以及传染性垃圾;人体或动物残肢;来自屠宰场的垃圾,以及因其可燃性、毒性、侵蚀性或爆炸性而无法以处理生活垃圾方法处理的特殊垃圾。

(d)环保部门认定的禁止焚烧处理的垃圾以及因其体积、重量或其它特性,无法以垃圾收运车载运或为焚烧厂接收的垃圾,被排除在城市生活垃圾定义之外。

第11条垃圾供应的管理

11.1垃圾交付地点

甲方按照乙方书面通知的时间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无偿运输,丙方运输车辆经地磅站计量后,卸放至乙方指定的垃圾卸料大厅进行倾倒。垃圾交付的时间应在乙方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发生,除非出现紧

急情况。

11.2对运输车辆管理及调度

特许范围内提供的可接收生活垃圾由甲方指定的清运单位负责运送;清运单位应统一清运可接收生活垃圾的车辆,并统一编号,在乙方书面通知计划初步开始接收垃圾前一个月,丙方应将车辆的资料(车型、车牌号、编号等)送乙方备案,以便管理。上述资料如有更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确认。未经乙方备案同意的其他车辆运送的垃圾,乙方有权拒收。

乙方按双方协商运送垃圾的时间,对进出的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丙方的垃圾运输车辆应服从乙方的调度。

11.3垃圾需求计划及调整

双方应定期协商,进行本项目未来垃圾需求量的估算,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11.3.1乙方应在每一运营年度结束日的六十(60)日前,根据年垃圾处理总量能力(其中一期不低于××××万吨)的原则,向甲方提供乙方在下一个运营年度相应月份所需垃圾预计数量的年度计划。该年度垃圾需求计划可在以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获得甲方的认可后实施。

11.3.2若乙方希望对年度计划进行修改,以增加或减少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该月度开始十五(15)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且其增加或减少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量的5%(百分之五)的,甲方应接受其调整计划,减少或增加垃圾的供应数量。

11.3.3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削减垃圾供应的,乙方应提前二十四(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接受其调整。

11.4垃圾的拒收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拒收甲方运送的垃圾:

(1)非乙方过错,垃圾池已达到或超过设计负荷;

(2)送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中不可处理垃圾的比例超过10%;(3)因甲方过错或不可抗力,乙方无法接收。

11.5提前通知义务

乙方因上述11.4(1)、(3)项因素而拒收垃圾的,应提前四十八(48)小时通知甲方、丙方。

11.6不可处理垃圾的限制

11.6.1若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中不可处理垃圾比例在10%以内,乙方应将该不可处理垃圾视为可处理垃圾予以接收,乙方可在整体接收后将不可处理垃圾移出垃圾池外,由丙方负责将该不可处理垃圾移出并予清理,但移出的不可处理垃圾不应计入丙方已交付的垃圾数量内。

11.6.2若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中不可处理垃圾比例在10%以上,乙方可在整体接收后将不可处理垃圾移出垃圾池外,由丙方负责将该不可处理垃圾移出并予清理,但移出的不可处理垃圾不应计入甲方已交付垃圾数量内;乙方也可拒绝接收,并应引导承运人将其运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立即通知甲方、丙方。

11.7医废或危废的限制

11.7.1如果乙方发现有医疗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则应引导承运人将其运至的有害物运离本项目厂区,并迅速通知丙方。

11.7.2若承运人不按要求将医疗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予以移出,则乙方应立即通知丙方,丙方应迅速将其移出垃圾焚烧发电厂外。

11.7.3乙方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丙方应尽合理努力,只运送可处理垃圾,并将其中夹杂的不可处理垃圾数量减至最小限度。乙方也应做合理努力,检验垃圾运送车辆,努力分拣出不可处理垃圾。双方同意,不可处理垃圾的偶然运送并不造成甲方违约,但造成乙方发生额外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垃圾的处理

第12条处理数量

12.1乙方的垃圾处理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正常运营期间一期的日均处理量不低于×××吨;

(2)一期年度处理量不低于××××万吨能力。

12.2垃圾处理量的计算公式为:

P=P1-P2-P3

其中:P为月处理量;

P1为月垃圾供应量。垃圾供应量指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向乙方提供的垃圾数量;

P2为当月移出的不可处理垃圾的数量;

P3为当月的无效垃圾处理量。无效处理量指自垃圾处理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之日起至检测结果合格之日止期间的垃圾供应量。

第13条处理质量

乙方的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运营质量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双方对运营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

13.1对运营质量的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焚烧炉技术性能;

(2)炉渣热灼减率;

(3)大气污染物;

(4)炉渣、飞灰、废水的处置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噪声情况。

13.2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进行下列定期检测:

(1)对可以实行在线监测的项目,乙方应安装符合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对检测项目进行二十四(24)小时监测,检测项目应包括国家相关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在线自动监测应提供远程传输通讯接口和发射装置,以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实时监督。

(2)对不能实行在线检测的项目,除二噁英和烟气中的重金属外,乙方应采取其它可行的监测措施,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并进行记录。(3)乙方对二噁英的检测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进行,但法律规定的抽检频率高于此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4)在各项指标正常的情况下,乙方应将检测结果在月度结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甲方。如果检测结果中有某一项不达标,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3.3甲方的检测

13.3.1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除要求乙方进行对运营质量达标所必需的进一步检测之外,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此种检测。

13.3.2甲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运营质量不合格,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13.4炉渣的处置

炉渣由乙方自行负责。

13.5飞灰的处置

乙方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要求进行飞灰固化/稳定化并成型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处置。甲方不收取飞灰填埋处置费用。

13.6污水的处置

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尽可能的减少污水排放,并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对渗滤液、生产和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第14条计量器具

14.1计量器

垃圾计量器具为经检查合格的安装在垃圾接收点的地磅及附属设施。双方共同对计量器具进行密封处理并进行以下检查:

14.1.1乙方和甲方的代表应至少每3个月联合对计量器进行一次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4.1.2一方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任何计量器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等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要求进行该等检查、校准和测试的一方承担。但是如果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显示有关计量器不准确,则上述费用由因计量器不准确而受益的一方承担。

14.1.3乙方应记录对计量器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并在检查后的5日之内将该等结果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如果对检查、测试有争议的,由鹰潭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判定。

14.1.4若发现任何计量器不准确,应由乙方尽快将其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

在检查和测试间隔期间,乙方应确保计量器的密封标志是完整和安全的。

14.2计量

乙方应使用符合本合同第14.1条要求的计量器测量、记录垃圾数量。

14.3计量器具管理维护

计量器具的管理、维护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依据计量法律的要求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垃圾处理补贴费用的支付

第15条处理补贴费用的计算

15.1垃圾处理补贴费初始单价按×××元/吨计算。并自运营开始之日计起,五年不变。

15.2垃圾处理补贴费每月支付。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公式为:

Q=P×T

其中:Q为月垃圾处理补贴费;P为月处理量;T为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

第16条费用的支付

16.1支付通知

乙方在每个月结束后3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清运单位即丙方(×××、×××、×××)提供每月以最后一日为准的月累计过磅垃圾统计表(含地磅原始记录表、乙丙双方签字认可的磅单),填写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结算单。

16.2支付时间

丙方应在收到×××××有限公司填写的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结算单1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可接收垃圾处理补贴费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有限公司

开户行:××××支行

账号:

16.3支付方式

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垃圾处理补贴费由丙方支付;售电收入由电力公司支付,丙方和电力公司应付至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通知的银行帐户内,每一方承担各自的银行手续费。

16.4争议金额的支付

16.4.1争议的通知

如果甲方对乙方结算单显示的金额或对本合同项下的付款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此结算单之日后的3日内通知项目公司,并在规定的到期日前支付无争议的金额。争议金额应按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16.4.2未付款项的支付

如果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确认未支付的款项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则甲方除向乙方如数支付本金外,还应支付该未付款项自应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6.4.3多付款项的退还

如果结算单显示的或要求的任何金额或部分金额已支付,但事后产生争议,且后来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确定为属于不当支付,则乙方应退还不当支付部分,并支付该款从收款日起至退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17条保底垃圾处理量

因甲方或市政环卫系统原因使当月垃圾供应量低于规定的当年保底日均垃圾处理量情况下:

当月垃圾处理补贴费 =月垃圾保底量按当月天数×※×※保底日均垃圾处理量为×××吨/日,年保底量为×××万吨。如因甲方或市政环卫系统原因导致该月实际日均垃圾处理量低于当年保底日均垃圾处理量,当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按照保底日均垃圾处理量作为当月垃圾处理量并按上述公式计算。

当月垃圾保底量按百分比分摊到丙方的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结算单中。分摊比例由甲方负责协调。

第18条陈腐垃圾处理

甲方填埋场的陈腐垃圾若需乙方进行协同处置,甲方应对陈腐垃圾采取必要的预处理措施,使之热值和成分达到焚烧炉的入炉要求。陈腐垃圾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19条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调整

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的调整按特许经营协议11.2.3 自本项目试运行之日起满五年后30 日内,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总成本进行核算,以项目投资税后财务基准收益率以及××省(或××市)公布的当期物价上涨指数和预测的未来两年物价上涨指数为基础,在30 个工作日内根据核算结果对垃圾处理补贴费进行调整。此后,每两年参照上述方式调整一次。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行,项目资本金税后基准收益率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部分行业建设项目财务分析评价参数取值表。调价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本条约定的调价原则。

19.1垃圾处理价格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调整:

(1)因国家政策、物价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乙方运营成本急剧增加超过8%,乙方有权提请甲方在两年期内进行额外调价。

(2)物价变动;

(3)电力、环保、税收政策变化。

19.2垃圾处理补贴费价格调价程序

垃圾处理补贴费价格的调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9.2.1在第一个可调整年度及以后每隔二年的日历月十二月的第二周,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19.2.2甲方自接到书面调价申请后应及时与项目公司协商,并在10日内向乙方发出同意或拒绝调价的书面通知;如果同意调价,应在该通知中确定调价金额或幅度。

19.2.3新确定的垃圾处理补贴费价格应从同意调价通知签发月份的下一个月起生效。

第20条税收事项

20.1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始运营后,乙方应依根据现行税法及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甲方尽力协助。

20.2在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未发生变化前,乙方依法缴纳相关税收。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后的处理办法,由甲方和乙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第六章计划维修和紧急关闭

第21条计划维修

21.1自运营期开始,乙方每年至少应对焚烧炉等设备检修维护一次。

21.2乙方应在每个运营年度结束日的6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维护和维修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批准。计划应说明计划维修

的起止时间,便于甲方调整垃圾运输计划。

21.3计划维修期每年不得超过30日。

第22条削减或暂停

除依甲方指令及本合同第22条规定或第24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外,乙方因年度维修计划外的设施、设备更新、维修,在未满足以下条件之前不得削减或暂停处理垃圾服务:

(1)至少提前四十八(48)小时向甲方发出有关任何此种削减或暂停的书面通知。此种通知应包括削减或暂停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原因和针对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

(2)获得甲方对削减或暂停的事先批准。甲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23条紧急削减或关闭

23.1乙方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认为因设施设备原因或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必需削减或关闭垃圾处理,应立即将此种削减或关闭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应包括削减或关闭的原因、可能持续的时间及补救措施。

23.2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项目尽快恢复到紧急削减或关闭前的状态。

23.3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责任外,乙方应对此向甲方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第24条甲方要求紧急关闭或削减

无论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甲方认为需要紧急关闭或削减垃圾处理,则甲方可随时向乙方发出紧急关闭或削减的指令。项目公司应执行甲方的上述指令。除不可抗力或乙方责任外,甲方应对由此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七章违约及赔偿

第25条一般原则

25.1偏差与补偿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虽然可能存在偏差、遗漏、缺陷、不妥、延误等过失行为,但只要这些过失行为得到双方协商确认,可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是这些确认不表示对存在过失的当事人任何责任的免除,存在过失行为的一方必须及时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纠正、弥补这些过失行为。

25.2责任的不免除

无论本合同有无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但违约赔偿金的支付并不表示对违约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及责任的任何减免。

第26条甲方违约及其赔偿

26.1 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的违约及赔偿

在运营期间除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责任外,甲方适用下列规定:垃圾供应数量不足的,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不足数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垃圾供应数量不足指甲方存在下列情形:(1)正常运营期间年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万吨;

(2)任意月日平均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吨。

乙方应每天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将上一天的垃圾供应量送达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当垃圾的日供应数量持续或累10日处理

垃圾量低于×××吨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提醒甲方注意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

甲方逾期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且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6.2 购售电合同的责任

乙方与电力公司在履行《入网协议》、《购售电合同》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该合同的当事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处理与电力公司争议。

第27条乙方违约及其赔偿

27.1处理质量的违约及其赔偿

在正常运营期内,若乙方在处理垃圾的质量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由于乙方的原因,炉渣热灼减率>5%;

(2)由于乙方的原因,烟气在线检测数据中连续24小时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事故及起停炉除外);

(3)由于乙方的原因,经甲方或当地环保部门检测大气污染物不符合标准(事故及起停炉除外);

(4)由于乙方的原因,经甲方或当地环保部门检测垃圾渗滤液及生产和生活废水处理不符合标准;

(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其他环保指标不达标。

在乙方发生上述违约的情况下,则由环保部门根据环保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27.2由于乙方的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造成垃圾无法接收并处理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向甲方支付垃圾收容、运输、人工等相应损失。

第28条违约赔偿金的支付

28.1守约方认为按照本合同有权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的,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书至少应包括违约行为、违约金数额。

28.2违约方收到通知后,对通知内容无异议的,应在10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在乙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后,甲方有权从应付垃圾处理服务费扣收。

第八章其他条款

第29条保密

任何一方及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应对其获得的尚未公布的或以其它形式公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并且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在特许经营权结束后的五(5)年内提供给第三方或公众,但法律要求提供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得阻碍任何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有有关本项目进展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稿。本条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第30条修改与变更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变更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本协议条款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o6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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