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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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3-02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与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检验项目

5.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监督检查 9 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 附则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附件5 检验报告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分为3个单元、5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发证范围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1 1 液化石油气 2 车用液化石油气#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 具备净化装置、压力不大于2 天然气 3 车用压缩天然气 25MPa且作为车用燃料的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 由液体烃类和由液体烃类及改4 3 汽油及煤油 5 煤油# 车用汽油# 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组成的车用汽油的生产企业 由原油或其馏分油通过不同加工工艺制得煤油的生产企业 产品品种 液化石油气# 发证范围 生产液化石油气的石化炼厂 注:标#的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品种。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

1

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邮箱:hgscb5009@126.com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1)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年);(3)土法炼油。

3.7.1.2 限制类:(1)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2)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2

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申请液化石油气、汽油及煤油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天然气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涉及产业政策的申证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0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个季度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4

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品种序号 1 产品品种 液化石油气 标准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类别 产品GB 11174-1997 液化石油气 标准 相关SH/T 0221-1992(2004)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5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密度计法)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LPG法)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车用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LPG法)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GB/T 12576-1997 GB/T 6602-1989 SH/T 0230-1992 SY/T 7509-1996 (2004) SH/T 0232-1992(2004) SH/T 0222-1992(2004) 产品GB 19159-2003 标准 GB/T 6602-1989 GB/T 12576-1997 SH/T 0614-1995(2004) 工业丙烷、丁烷组分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2 车用液化石油气 SH/T 0230-1992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SY/T 7509-1996(2004)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 SH/T 0221-1992(2004)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 相关标准 SH/T 023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SH/T 022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125-1992(2006)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试验法(乙酸铅法) SH/T 0231-1992 产品GB 18047-2000 标准 GB/T 11062-1998 3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3610-2003 相关标准 GB/T 11061-1997 GB/T 11060.1-1998 GB/T 17283-1998 产品GB 17930-2006 标准 GB/T 5487-1995 GB/T 503-1995 GB/T 8020-1987 相关GB/T 6536-1997 标准 GB/T 8017-1987 GB/T 8019-2008 GB/T 8018-1987 GB/T 380-1977 6

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层析法) 车用压缩天然气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天然气中总硫的测定 氧化微库仑法 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 碘量法 天然气水露点的测定 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车用汽油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 喷射蒸发法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方法(诱导期法)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4 车用汽油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GB/T 11140-2008 SH/T 0253-1992 SH/T 0689-2000 标准名称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汽油中硫含量测定法(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芳烃和轻质石油产品硫醇定性试验法(博士试验法)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742-2004 SH/T 0174-1992(2000) GB/T 1792-1988 GB/T 5096-1985 GB/T 259-1988 SH/T 0693-2000 SH/T 0713-2002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 荧光指示剂GB/T 11132-2008 吸附法 汽油中烃族组成测定法(多维气相色谱SH/T 0741-2004 法) 汽油中某些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SH/T 0663-1998(2004) 法) SH/T 0711-2002 汽油中锰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 0712-2002 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产品GB 253-2008 标准 GB/T 3555-1992 GB/T 1792-1988 GB/T 17040-2008 GB/T 380-1977 GB/T 11140-2008 5 煤油 相关SH/T 0253-1992 标准 SH/T 0689-2000 GB/T 6536-1997 GB/T 261-2008 GB/T 2430-2008 SH/T 0770-2005 GB/T 265-1988 GB/T 5096-1985 煤油 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测定法(赛波特比色计法)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石油和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自动相转化法)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7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GB/T 259-1988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SH/T 0604-2000 GB/T 11130-1989 标准名称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石油计量表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 SH/T 0178-1992(2007)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点灯法) GB/T 382-1983 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煤油烟点测定法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表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产品 品种 生产设备 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 设备名称 3 密度(15℃) 压力密度计或气相色谱仪 1. 气体分馏装置 液化石油气 2. 储存设施(如压力储罐容器等) 液化石油气 车用液化石油气 1. 气体分馏装置 2. 储存设施(如压力储罐容器等) 4.1铜片腐蚀 4.1总硫含量 4.1硫化氢 4.1游离水 4.7水露点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仪 硫含量测定仪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检测仪 可在测量密度时目测试样 水露点分析仪或水含量分析3蒸气压 3 C5及C5以上含量 3残留物 3铜片腐蚀 3总硫含量 3游离水 4.1 蒸气压 4.1组分 4.1残留物 蒸气压测定仪或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残留测定仪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仪 硫含量测定仪 可在测量密度时目测试样 蒸气压测定仪或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残留测定仪 检测设备 测量设备精度 1kg/m或0.1%(体积分数) 3.5kPa或0.1%(体积分数) 0.1%(体积分数) 0.05mL 水浴±0.5℃/温度计0.1℃ 10mg/m 3.5kPa或0.1%(体积分数) 0.1%(体积分数) 0.05mL 1kg/m或0.1%(体积分数) 水浴±0.5℃/温度计0.1℃ 310mg/m 34mg/m 2℃或0.5mg 3334.1密度(20℃) 压力密度计或气相色谱仪 车用压8

1.天然气净产品单元 产品 品种 缩天然气 生产设备 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 设备名称 仪 检测设备 测量设备精度 化装置(脱水装置、当硫含量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时要配置脱硫装置) 2.压缩装置 5抗爆性: 研究法辛烷值(RON) 抗爆指数(RON+MON)/2 5铅含量 5馏程 5蒸气压 5实际胶质 1.蒸馏装置 2.二次加工装置(如催化裂化装置等) 3.调合装置(如储存装置、常压储罐容器等) 5诱导期 5硫含量 5硫醇(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博士试验 硫醇硫含量 5铜片腐蚀 ●辛烷值机 ●辛烷值机 原子吸收测定仪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仪 蒸气压测定仪 喷射胶质仪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仪 硫含量测定器 带塞量筒 电位滴定仪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器 分液漏斗、试管、量筒等 100mL玻璃量筒 气相色谱仪 液体石油烃类测定器 液体石油烃类测定器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原子吸收测定仪 原子吸收测定仪 赛氏比色仪计 电位滴定仪 硫含量测定器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仪 闭口闪点测定仪 冰点测定仪 0.1个辛烷值 0.1个辛烷值 0.001g/L 0.5℃ 0.5kPa 0.2mg/100ml0.1mg 1min 10mg/kg 0.5mL 1 mg/kg 水浴±1.0℃/温度计1℃ 0.05pH 0.5mL 0.1%体积分数 0.1%体积分数 0.1%体积分数 0.1%质量分数 0.1%质量分数 0.001g/L 0.001g/L 1个颜色号 1 mg/kg 10mg/kg 0.5℃ 0.5℃ 0.5℃ 9

、汽油及煤油 车用汽油 煤油 5水溶性酸或碱 5机械杂质及水分 5苯含量 5芳烃含量 5烯烃含量 5氧含量 5甲醇含量 5锰含量 5铁含量 4色度 1.蒸馏装置 4硫醇硫含量 2.储存设施4硫含量 (如常压储4馏程 罐容器等) 4闪点(闭口) 4冰点 产品单元 产品 品种 生产设备 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 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 测量设备精度 4 运动粘度2运动黏度测定仪 0.001mm/s (40℃) 4铜片腐蚀水浴±1.0℃/温度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器 (100℃,3h) 计1℃ 4 机械杂质及100mL玻璃量筒 0.5mL 水分 4水溶性酸及碱 分液漏斗、试管、量筒等 0.05pH 34 密度(20℃) 石油产品密度测定器 0.2kg/m 4 燃烧性 1、16h试验 2、或8h试验燃烧性测定仪 2mm +烟点 烟点测定仪 1mm 8h试验 烟点 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标●的检测设备企业若不具备时,该检验项目可以进行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5条的规定。

4、车用压缩天然气水露点检测采用水含量分析仪时,应定期对水含量分析仪进行检定或比对。

5.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 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蒸气压 1 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 GB 11174-1997 C5及C5以上含量 残留物 铜片腐蚀 总硫含量 液化石油气 游离水 蒸气压 组分 残留物 2 车用液化石油气 《车用液化石油气》 密度(20℃) GB 19159-2003 铜片腐蚀 总硫含量 硫化氢 游离水 《车用压缩天然气》 高位发热量△ 检验项目 密度(15℃) 3 10

天然气 车用压缩天然气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 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GB 18047-2000 检验项目 总硫含量△ 硫化氢△ 二氧化碳△ 氧气△ 水露点 抗爆性: ●研究法辛烷值(RON) ●抗爆指数(RON+MON)/2 铅含量 馏程 蒸气压 实际胶质 诱导期 硫含量 4 车用汽油 《车用汽油》 GB 17930-2006 硫醇(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博士试验 硫醇硫含量 铜片腐蚀 水溶性酸或碱 机械杂质及水分 苯含量 芳烃含量 烯烃含量 氧含量 甲醇含量 锰含量 铁含量 色度 硫醇硫含量 硫含量 馏程 闪点(闭口) 冰点 运动粘度(40℃) 铜片腐蚀(100℃,3h) 机械杂质及水分 水溶性酸及碱 密度(20℃) 燃烧性 1、16h试验 2、或8h试验+烟点 8h试验 烟点 汽油及煤油 5 煤油 《煤油》 GB 253-2008 注:1、表4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的检验项目为定期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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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检测设备企业若不具备时,该检验项目可以进行委托检验,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

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企业(车用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除外)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车用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单位负责抽样。

5.5.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每种申请品种抽取一个样品。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5.5.1.3 抽样基数:所抽样品的成品贮罐中的贮量不得少于贮罐最大安全贮量的二分之一;其它包装类应不少于50件。

5.5.1.4 样品数量:每个申请品种抽取样品量为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数量的两倍。 5.5.1.5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分别储于两个清洁干燥的棕色玻璃瓶、铁桶或其它适宜的容器中并封口,贴上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共同签字且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5.5.1.6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5)。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公章。

5.5.1.7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

5.5.1.8 抽样单(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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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企业情况 联系人 申请单位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联系人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抽样情况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封样情况 抽样 人员 签字 企业 人员 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 检验项目:按表4所列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标准规定需进行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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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电话 执行标准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邮政编码 传真 验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单位负责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5.5.2.2 判定原则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品种抽样检验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指标,判定该品种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如:1.液化石油气:(1) 车用液化石油气。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14

书或者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21-×××××。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2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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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涉及危险化学品原料,是否购自获证企业。

8.4 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8.5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8.6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7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8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9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10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6

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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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82368752 82368753 传 真:010-62311367

联 系 人:刘顺涛 欧育豹

电子信箱:ouyubao@ripp-sinopec.com 检验产品范围:煤油、车用汽油 (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502380 传 真:025-86502380 联 系 人:高 巍 王 莉 电子信箱:lilydd@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 (3)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辽宁省大连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邮政编码:116031

电 话:0411-86673710 85961016 传 真:0411-85961015 联 系 人:赵 敏

电子邮箱:mail@gasanalysis.com.cn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 (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化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603 18

传 真:022-23078915 联 系 人:赵秀元 边晖

电子信箱:xukezheng2008@yahoo.cn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汽油、煤油

(5)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605512 024-23996595 传 真:024-86601774 联 系 人:王九忱 吕焕明 电子信箱:ncppq@yahoo.com.cn 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 (6)甘肃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邮政编码:730060 电 话:0931-7933653 传 真:0931-7933653 联 系 人:关玉斌

电子邮箱:guanyb@petrochina.com.cn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汽油、煤油(7)国家燃料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大道6号 邮政编码:471003

电 话:0379-64330643、64330570 传 真:0379-64330570 联 系 人:李 怿 刘峰阳 电子信箱:liyi@lpec.com.cn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汽油

(8)四川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218号 邮政编码:610213

电 话:028-85604518 028-85604697 传 真:028-85636618 联 系 人:罗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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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luoq@petrochina.com.cn 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 (9)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8118799 传 真:0531-88118790

电子信箱:scb-szjy@163.com 联 系 人:邹惠玲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汽油、液化石油气 (10)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南京市红山路168号 邮政编码:210028 电 话:025-85416725 传 真:025-85404584 联 系 人:吴宝庆 电子邮箱:zjs@nzj.gov.cn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

(11)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地 址:福州市金山石边路 邮政编码:350008 电 话:0591-83051678 传 真:0591-83051279 联 系 人:陈 熔 电子邮箱:ccigic@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 (1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89232095 67952724 传 真:023-67952724 联 系 人:李 立

电子邮箱:zyb@cqiz.com.cn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 20

(13)国家石油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66688667、028-66688660 传 真:028-66688667 电子信箱:gh868611@126.com 联 系 人:郭 桦 陈丽先 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 14)黑龙江省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64号 邮政编码:150040 电 话:0451-82640540 传 真:0451-82640540 联 系 人:叶险峰 电子邮箱:yxflb@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15)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50050 电 话:0451-86087133 传 真:0451-86087366 联 系 人:梁振芬 张景东

电子邮箱:liangzhenfen111@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汽油、煤油

16)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电 话:0991-2817436 传 真:0991-2817436 联 系 人:李 静

电子邮箱:lijing6765@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汽油、煤油21 ( ((

(17)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 广西南宁市大岭路98号(广西科学院内) 邮政编码:530003 电 话:0711-3210418 传 真:0711-3211152 联 系 人:谢 新

电子邮箱:xinxin888@hotmail.com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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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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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2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的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的7.3.1款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共37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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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组织 机构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 符合 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 轻微不符合 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员。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 不符合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1.1 1.2 管理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的质量职责。 职责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1.3

有效 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生产 设施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 符合 ? 不符合 核查记录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施及场所。 且维护完好。 2.1* 2.2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设备编号。 设备 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符合 2. 非典型工艺是否具有工艺文件中规定的必工装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 不符合 备生产设备。 合格产品的要求。 3.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4.生产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25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2.企业的生产设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核查要点 结论 ? 符合 核查记录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2.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2.3 测量 设备 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结论 核查记录 26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结论 核查记录 ? 符合 3.1 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 轻微不符合 领导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 不符合 术知识。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企业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3.2 技术 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知识。 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熟悉3.3 检验 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人员 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检验人员(2名以上)是否持证上岗。 2.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3.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5.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3.4 生产 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件(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2. 是否能看懂相关配方和工艺文件。 熟练地操作设备。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 符合 人员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3.5 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 轻微不符合 培训 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 不符合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27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 符合 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有关的标准。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和相关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 符合 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门备案。 ? 轻微不符合 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 不符合 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是1.技术文件应准确、有效,否有效,其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准和规定要求。 ? 不符合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 此项不适用 4.2 技术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工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艺流程图、设备图纸、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 符合 文件 ? 轻微不符合 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以及中控、半成品? 不符合 和成品检验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 符合 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 轻微不符合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 不符合 件必须完全一致。 28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3 ? 符合 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 轻微不符合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 不符合 文件的修改应文件 件的有效版本,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要求。 管理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理。 ?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 符合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 轻微不符合 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 不符合 采购 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货、协作记录。 5.1 控制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计划、清单、合同等)。 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属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 符合 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 轻微不符合 括包装物)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不符合 5. 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购。 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29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核查记录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1.是否对采购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 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应该齐全。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不符合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 符合 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 轻微不符合 工艺 等应按规定放置,5.2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 不符合 管理 变质。 损伤或变质。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 符合 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 轻微不符合 操作。 ? 不符合 行生产操作。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或工艺卡片。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或? 符合 工艺卡片,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 轻微不符合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 不符合 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制点。 5.3 质量 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 符合 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 轻微不符合 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 30

序号 核查 项目 产品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 符合 5.4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 轻微不符合 标识 2.检查关键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 不符合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5.5 不合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格品 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 符合 到有效控制。 ? 轻微不符合 3.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 不符合 检验。 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 符合 5.6 售台帐,销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 轻微不符合 销售 流向明细表》一致。 ? 不符合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销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产品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企业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企 核查记录 1.企业应设立能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1. 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 符合 6.1 ? 轻微不符合 管理 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2. 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 不符合 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量设备管理制度。 检验 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31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1. 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结论 核查记录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2. 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 不符合 整、准确。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6.3* 出厂 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规定。 识。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按标准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应按本实施细则表4中规定的定期检定期 验项目进行定期试验。不具备定期检2.若实施委托定期检验,是否委托具有6.4 检验 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设备时应委托有资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3. 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 此项不适用 ? 符合 检验 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2. 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 不符合 ? 符合 委托 如需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合法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 轻微不符合 6.5 检验 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 委托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不符合 ? 此项不适用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32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核查要点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是否符合细则3.7.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 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生产 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 符合 ? 轻微不符合 ? 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此项不适用 7.2 劳动 防护 行业 7.3* 特殊 要求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注:序号带*号者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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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核 查 结 论 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不符合项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_____款、否决项不符合项_____款。 其他情况说明:____ _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_____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34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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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不符合程度 不符合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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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CNAS章)、(CMA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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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o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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