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鉴定技术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4-04-05 08: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DNA鉴定技术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一、DNA鉴定技术及在国内外的应用状况
DNA,即脱氧核糖核酸,是位于生命有机体细胞内的生物大分子,它携带有遗传密码信息, 能够控制各种遗传特征。DNA分子由两条双螺旋结构相互缠绕的多核苷酸长链组成,由于各核苷酸中的碱基有差异,这种排列次序构成了特定的遗传密码。除了同卵双胞胎之外, 世界上不可能出现两个人的DNA 完全一模一样的情形。DNA具有多态性,包括长度多态性和序列多态性,由此决定了个体间的差异,通过有关生物科学技术检测人类基因组的多态性,就可以进行个体识别。
回溯DNA鉴定技术的历史,并不遥远。从世界范围来看,DNA 鉴定技术是由英国遗传学家亚历克·杰弗里斯(Eric Jefferays)于20年前初创的,其后不久便应用于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中,且对该案的侦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984年,位于英格兰中部的莱斯特郡的两名少女遭到强暴后被杀害,由于案发地处偏僻,且现场并未得到较好保护,因而此案未能迅速侦破。后来警方经过调查分析,认定凶手应对现场周围的情况比较熟悉,于是抽取了附近3个村庄所有13-30岁的5000名男子的血样,通过DNA鉴定技术,经分析比较后发现一个名字叫科林·皮奇福克(Colin Pitchfork)的人,他的遗传物质与残留在这两名受害少女体内的精液的遗传物质相符。1987年,27岁的科林·皮奇福克在逍遥法外三年之后,终于被警方捉拿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奸杀两名少女的犯罪事实。科林·皮奇福克成为第一个利用DNA鉴定技术而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随后,他被判处终身监禁。正是因为DNA鉴定技术在此案侦破中显示出的独特功效,使得人们对这项技术刮目相看,加深了对其的认知程度。自此以后,DNA鉴定技术在英国以及其它西方发达国家便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并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刑事侦查活动中。例如,在英国,仅2001年就通过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遗留物的DNA比对侦破案件15000件。[①]在新西兰,自1998年DNA数据库运作以来,对新发案件进行犯罪现场与人的比对时大约有30%获得匹配,通过现场与现场的比对使大约20%的积案获得侦破。[②]
各国在DNA鉴定技术的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立法。从欧洲范围来看,英国早在1995年就通过了与DNA相关的立法,此外,荷兰、奥地利、德国、法国、瑞典、瑞士等国也都在90年代中后期制定了关于DNA问题的相关法律。在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DNA鉴定法案》(DNA Identification Act),对DNA实验的论证、能力测试、实验室改造、DNA鉴定的技术标准都给予了原则性的规定,从立法上保证了DNA鉴定的质量。美国还通过DNA顾问委员会和DNA分析技术工作组来具体实施这方面的工作。DNA顾问委员会是由联邦调查局(FBI)管理的一个组织,由DNA方面的学者、研究人员和实验室专业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和推广DNA的质量保证标准,其中包括实验室主任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实验室和技术人员的认证、执照以及培训等。DNA分析技术工作组由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执法标准部门、州和联邦的犯罪学实验室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技术标准。[③]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西方国家在DNA鉴定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中,充分认识到建立DNA数据库将十分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加快破案的速度,因而非常重视DNA数据库的建设,各国纷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究和开发DNA数据库。目前世界上约有近80个国家已经建立了DNA数据库。尤其是英国和美国,在这方面起步早,发展快,毋庸置疑地处于全球领先地位。1990年,世界上第一个DNA数据库在英国法庭科学服务部(FSS)建立,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到了1995年,权威、完整的国家级DNA数据库已经基本建成。目前,英国已经为275万人建立了DNA数据库,每周可以通过数据库比对800个犯罪嫌疑人。[④]美国也是从1990年开始DNA数据库的研究、建设,起初是各州自行此项目的开发,先后有26个州建立起了本州的DNA数据库。到了1998年10月,美国建立了联邦罪犯DNA数据库,对凡由法院判决有罪的人,均采集DNA样品,然后进行检测,之后将结果存入计算机,并将联邦罪犯DNA数据库与各州DNA数据库进行了联网,实现了数据库资源的共享。截止2004年,美国联邦DNA数据库里面已经有近190万份数据,而美国总统布什当年还签署了一项法案,美国联邦政府将在今后5年里为国家DNA数据库追加约10亿美元投资。[⑤]
在我国,对DNA鉴定技术的最初研究与西方国家在时间上几乎同步,到了1993年,该技术便被应用到实际的刑事侦查活动中,至今已有十四、五年的历史。目前,DNA鉴定技术比较多地运用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是凶杀案、强奸案的侦破中,主要是将受害人身上的血迹、精斑的DNA与犯罪嫌疑人的DNA进行比对,以认定或排除嫌疑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是我国DNA鉴定技术研究的权威机构,该中心每年受理、检验的DNA鉴定案件就有一千余起,其中大多数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依托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基因组研究所,拥有国际领先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同时还聘请海内外的各个领域的专家为专家团,指导疑难案件的鉴定,在国内的DNA鉴定领域享有盛誉。2004年11月23-25日,该中心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主办了首届“法庭科学DNA证据研讨会”,邀请了包括美籍华裔神探李昌钰在内的7名国际专家进行学术交流。2006年10月21-23日,该中心联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及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在杭州再次举办“第二届国际DNA 证据研讨会”,并邀请了来自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等国的7位相关的国际DNA专家与会交流。这两次大规模的研讨会在国内DNA鉴定技术领域引起了很大反响,也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实务部门对DNA鉴定技术的认知和了解,强化了他们将DNA鉴定技术运用于实际办案的意识。需要说明的是,DNA鉴定技术虽然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和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两国相比较,我国仍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特别是在DNA数据库的建设上。由于资金的缺乏和相关法规迟迟不能出台,我国DNA数据库的建设至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据有关媒体报道,虽然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有关专家就开始呼吁尽早建立全国DNA数据库,但从1998年立项至今,全国的DNA数据加起来也只有20多万份,其中,北京的DNA数据库至今只有2万多份数据。显而易见,DNA鉴定技术以及数据库的建设在我国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相关部门可谓任重道远。
二、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价值
各国之所以对DNA鉴定技术极为重视并大力促进该技术的发展,无疑与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重要价值密切相关。笔者认为,其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依靠DNA鉴定技术能够锁定犯罪嫌疑人
利用DNA 鉴定技术帮助破案和打击犯罪活动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共识,这是现代医学高科技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中的应用。就其应用效果而言,可谓卓有成效、功不可没,这已成为无可争辩的事实。“DNA是决定个体存在的基础,每个个体的DNA都是上帝赐予的独一无二的身份证,与以往法庭上的证据相比较,它更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与犯罪行为相关联。”[⑥]据美国广播公司报导,DNA鉴定技术在美国已经成为非常有效的犯罪证据提供手段,在司法证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发挥了重要的威慑作用。例如,在美国弗吉尼亚州,DNA数据库建立后,警方在不到六个月的时间里,就通过数据库破获了以前无法继续办理的无头案,抓获强暴和凶杀犯罪嫌疑人33人,曾经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原形毕露,难逃法网。在我国,虽然DNA鉴定技术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来说发展迟缓,但对这一技术在排查和锁定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独特价值也早已有了深刻的认识,正如著名DNA鉴定技术专家邓亚军博士所言:“没有任何一项法庭证据鉴别技术像DNA鉴定一样,能够以99.9999%的精度锁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⑦]的确,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的现场往往会遗留下犯罪嫌疑人的生物学证据,这就使得通过有效利用DNA鉴定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成为可能。据统计,在凶杀案件中,约有60%可发现生物学证据的遗留;在强奸案件中,约有90%可发现生物学证据的遗留;在抢劫、伤害等犯罪现场,约有30%遗留有生物学证据。这类刑事案件发生后,只要刑事侦查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周密的现场勘查,往往能从现场采集到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生物学证据,如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血痕、精斑、唾液、毛发等。通过对所提取的检材进行 DNA技术鉴定,并正确分析鉴定结果,一般能在第一时间快速定位犯罪嫌疑人,节约案件的侦破时间,同时也大大节省了侦查机关的人力、物力成本。据有关数据统计,仅2002年一年,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机关利用DNA鉴定技术所破案件就高达151起;从1998年到2004年底,北京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已利用DNA鉴定技术侦破了300件悬疑案件。从近年国内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DNA鉴定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神威作用同样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2002年3月11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队在尖草坪区汾皇联线铁道1公里处的涵洞内,发现一具腐败女尸。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前有过性行为。经确认,死者是15岁贵州籍少女伍少芬。经公安人员多方侦查,发现在尖草坪区赵道峪木器厂打工的皇后园村村民李成锁有重大嫌疑,公安人员密切监视李成锁的行踪,并进行了秘密侦查和取证工作。4月26日,公安人员来到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要求对检材进行DNA鉴定。法医学院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了鉴定工作,由于尸体腐败,检材时间过长,鉴定非常困难,为了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鉴定人员放弃难得的“五·一”长假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连续奋战,DNA鉴定结果表明,李成锁是杀害伍少芬的真凶,公安人员立即将李成锁刑事拘留。在铁的事实面前,李成锁很快地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原来,2002年1月29日午后,李成锁饮酒后骑车回家,在皇后园村南路与挑担卖茶的贵州籍15岁少女伍少芬相遇,见其独自一人,便产生邪念,
佯装买茶,将伍少芬骗到其厂内单身宿舍,将其奸淫。事后,李成锁怕恶行败露,将伍少芬勒死,趁夜晚抛尸于该厂附近的涵洞内。[⑧]
(二)依靠DNA鉴定技术能够进行尸源认定,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剧烈的转型时期,社会上存在着诸多复杂的不和谐因素,由此导致社会成员间的纠纷和冲突明显增多,与此同时,社会治安的形势渐趋恶化,刑事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发展态势,各类恶性刑事案件也在各地不断出现。尤其是杀人碎尸案件,因其手段的极其残忍,一旦发生,往往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并易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恐惧心理,导致社会安全感极度降低。从刑事侦查的角度看,杀人碎尸案件相对于一般杀人案件来说,破案的难度更大,因为这类案件被害人的尸体不是处于完整的状态,有的甚至被分割成十几块、几十块,而且散落多处,必然导致被害人的身份难以识别和认定。尸源难以认定,自然使得侦查机关难以根据被害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等线索来排查摸底,从而突破案件。毋庸置疑,DNA鉴定技术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通过DNA分析可以将碎尸块整合成一具完整的尸体,同时通过检测被报失踪者父母或子女的DNA,往往能够确定死者身份。[⑨]侦查实践表明,尸源认定问题一旦顺利解决,侦查工作往往会出现转机,这对案件的及时侦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依靠DNA鉴定技术能为串并案件提供依据
近年来,系列杀人案件、系列强奸案件不断增多,对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犯罪分子往往是跨市甚至跨省大范围跳跃作案,这也给侦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侦破系列案件,除了要运用个案侦破的一般方法外,特别要注意现场生物物证的客观属性的正确分析。系列杀人案和系列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的遗留物经DNA分析均可能成为并案的依据,甚至有些案件从侦查的角度上似乎没有并案的可能。实践证明DNA检验结果在系列强奸案中的串并案件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2000年10月至2001年9月,湖北省恩施市发生数起强奸幼女案,其中三起检出了精斑,三者的DNA分型一致,从而并案侦查,节省了大量的警力和经费,为攻破此案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0年10月的案件与2001年9月的两起案件时隔较长,如果简单地割裂它们的本质联系,不能发现其中的共同性,犯罪分子可能将逃脱法律的制裁。[⑩]
(四)依靠DNA鉴定技术能够排除犯罪嫌疑,纠正错案
在西方国家,通过DNA鉴定技术为无辜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定罪量刑的人洗刷冤屈,已经成为错案发现和纠正的重要途径。据美国学者统计,截止2004年,美国至少在100个案件中被错判有罪的人通过DNA证据获得了平反。正是由于DNA鉴定技术在错案发现和纠正方面的巨大功能,又考虑到使无罪的人受到惩罚是最大的不公正,因此截止2004年11月,美国至少有38个州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赋予已被判刑人拥有与追诉机关同等的机会利用DNA鉴定技术为其平反。此外,加拿大、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地的法院也通过DNA数据库撤消了一些先前的有罪判决。[11]在我国,利用DNA鉴定技术排除犯罪嫌疑,在客观上也已成为DNA鉴定技术应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作用在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和充分。例如,2000年4月3日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中学两名住校的女学生在宿舍里被一名歹徒强奸,案发一周后,新荣区公
安分局刑警队开始立案侦查,办案民警根据校方和受害学生提供的线索分析,此案犯罪嫌疑人对学校环境熟悉,不排除内部作案的可能。经过20多天的侦查,警方逐渐将目标锁定在李逢春身上,并认定李逢春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认定李逢春作案的主要证据有:李逢春系堡子湾乡中学的民办教师,对学校情况及周围环境熟悉;案发当天白天,李逢春曾到过女生宿舍附近;李逢春的血型为A型,与受害女学生褥面上所遗留的精斑物质血型一样。李逢春拒不认罪,但仍被刑事拘留。后李逢春委托的律师坚持要求将褥面精斑等检材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技术鉴定,经两次鉴定,终于真相大白:褥面上的两处精斑不是李逢春所留。李逢春在被错误羁押长达341天之后,最终依靠DNA鉴定技术洗刷了自己所受的不白之冤。[?]
三、刑事侦查中应用DNA鉴定技术应注意的问题
DNA鉴定技术因其巨大的威力而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但它并非绝对可靠和万无一失,事实说明,DNA鉴定也有出错的可能。研究DNA鉴定问题的专家指出,影响DNA鉴定技术正确性的主要因素不是它本身的科学性,而是有关人员在一系列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认识上存在的错误。笔者认为,在应用DNA鉴定技术时,有许多问题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尤为重要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物样本的采集、保存与送检必须严格遵循规范
生物样本的采集、保存与送检必须严格遵循规范,并且需特别小心谨慎,否则非常容易造成样本的腐败或被污染等情形,从而导致DNA鉴定的结果面临质疑或不能真实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甚至造成冤案。1994年6月,美国发生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就以现场取证的警官取证时没有按操作规定戴橡胶手套、让技术级别不够的助手操作取证、血样没有及时送检、在高温车内放置过久无人看管等问题,质疑警方的采样,认为采样人员可能用从被害人尸体上获取的血样替换了从辛普森家里采集的血样,从而为辛普森最终获得无罪释放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3]在2004年夏季各媒体爆炒的“湖北鄂州市离奇强奸案”中,当地警方提取了歹徒现场留下的精斑与15名嫌疑人的血样做DNA鉴定,但是采血程序很不严谨,采完的血样没有进行严格封存,存在血样搞混甚至被人调包的可能,由此导致无辜村民李某被冤屈的案件产生。直至案件被提起公诉以后,到了法院审判阶段,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组织对李某进行血样DNA鉴定,排除了作案嫌疑,才最终使这起冤案得以昭雪。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严格遵循生物样本的采集、保存与送检的规范,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二)必须统一DNA鉴定技术质量控制标准
随着DNA鉴定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逐渐扩大,各国日益重视DNA鉴定技术的规范化与标准化,表现之一便是陆续制定了DNA鉴定技术的质量控制标准。在美国,通过司法部及其下属的国家司法研究所、联邦调查局(FBI)及行业协会来实施DNA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负责研究、开发DNA鉴定方法和制定方法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在参照美国关于DNA鉴定质量控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台湾DNA鉴定实验室的具有可行性的品质标准,内容共包括17项,就品质保证标准的目的、范围、计划、组织与管理、人员、设施、证物管制、有效性确认、分析步骤、仪器之校正与维护、鉴定报告、审查、准确度测试、矫正措施、查核以及实验室之安全等,均有全面的规范措施。[?]国内目前虽然已有多家机构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提供DNA技术的鉴定,但有关该鉴定技术的标准则各行其是,尚未统一。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三)对DNA鉴定技术不能盲目轻信
DNA鉴定技术目前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刑事侦查中,其在刑事侦查中的独特功效不容低估,但同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是,不能把DNA鉴定技术的作用无限夸大。DNA鉴定技术并非“万能技术”,DNA鉴定证据更不是所谓“新一代的证据之王”。但在侦查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由于对DNA鉴定技术知之甚少,因而对该技术存在误解,对其过分依赖,甚至达到崇拜或迷信的程度,以为弄一个DNA鉴定,证明嫌疑人犯罪便会铁证如山。毫无疑问,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运用DNA鉴定技术得出的结论只是鉴定结论中的一种,从法律效力上讲,没有哪个国家的证据法则规定这种鉴定结论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也只是规定鉴定结论(包括DNA鉴定结论)是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并没有规定其证明效力高于其它形式的证据。在客观真实性方面,DNA鉴定只是就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而言具有极高的可信度,但这种可信度也是相对的,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存在,DNA鉴定技术的应用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绝对准确的程度。对DNA鉴定结论,与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据一样,同样要依法查证,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NA证据与其他所有的证据一样,只不过是说明事实真相的各种证据的一种,只有在这种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建立了必要关联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忽视其他证据的证据关联性,相信DNA证据具有出罪入罪的决定性功能,并期待DNA证据能说明所有的犯罪事实真相,实际上是过度夸大了DNA证据的证据价值。”[?] “科学虽然具有权威性,但是这种权威性在刑事司法中易被批上神秘的色彩,被人为地夸张、放大”[?],如果这样,错案的发生显然将难以避免。基于此,对待DNA鉴定技术,我们应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态度,而不能盲目轻信。
(三)对DNA鉴定技术不能盲目轻信
DNA鉴定技术目前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刑事侦查中,其在刑事侦查中的独特功效不容低估,但同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是,不能把DNA鉴定技术的作用无限夸大。DNA鉴定技术并非“万能技术”,DNA鉴定证据更不是所谓“新一代的证据之王”。但在侦查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由于对DNA鉴定技术知之甚少,因而对该技术存在误解,对其过分依赖,甚至达到崇拜或迷信的程度,以为弄一个DNA鉴定,证明嫌疑人犯罪便会铁证如山。毫无疑问,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运用DNA鉴定技术得出的结论只是鉴定结论中的一种,从法律效力上讲,没有哪个国家的证据法则规定这种鉴定结论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也只是规定鉴定结论(包括DNA鉴定结论)是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并没有规定其证明效力高于其它形式的证据。在客观真实性方面,DNA鉴定只是就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而言具有极高的可信度,但这种可信度也是相对的,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存在,DNA鉴定技术的应用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绝对准确的程度。对DNA鉴定结论,与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据一样,同样要依法查证,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NA证据与其他所有的证据一样,只不过是说明事实真相的各种证据的一种,只有在这种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建立了必要关联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忽视其他证据的证据关联性,相信DNA证据具有出罪入罪的决定性功能,并期待DNA证据能说明所有的犯罪事实真相,实际上是过度夸大了DNA证据的证据价值。”[?] “科学虽然具有权威性,但是这种权威性在刑事司法中易被批上神秘的色彩,被人为地夸张、放大”[?],如果这样,错案的发生显然将难以避免。基于此,对待DNA鉴定技术,我们应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态度,而不能盲目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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