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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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试题

一、选择题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主要目的是( ):

A、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B、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C、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D、督查工人尽可能多出产量.。

2、下列( )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A.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B.瓦斯超限作业的

C.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D.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B.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C.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D.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4、“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工作面煤层采出率超过90%

B.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 C.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 D.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5、“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矿井全年产量达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B.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C.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20% D.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6、“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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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C.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D.瓦斯超限后停止作业的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 )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A.采矿许可证 B.安全生产许可证 C.煤炭生产许可证 D.营业执照

8、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

A.劳动合同 B.协定 C.责任书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无权 B.有权 C.不得

10、煤矿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在(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一年内 B.三年内 C.五年内

11、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应承担( )。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12、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从( )起即为无效。

A.发生事故 B.检查发现之日 C.签订之日

13、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 )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A.10 B.3 C.15

14、.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 )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A.终身 B.3年内 C.5年内

15、根据国家两院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下列( )情形,符合《刑法》第134条关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其矿山主要责任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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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C、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D、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16、《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规定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其中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 ) “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

A矿长、B经营副矿长、C安全副矿长、D生产副矿长、E机电副矿长、F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17、《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规定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A、5年 B、3年 C、2年 D、1年 18、《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 )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A、煤矿主要负责人 B、矿级领导班子成员 C、副总工程师 D 、安监员

19、《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规定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 )人。

A、30 B、40 C、50 D、60 20、《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规定煤矿在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 )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A、主要进风井 B主要运输巷道 C回风系统中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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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平硐

(以上字母画横线的选项为正确答案) 二、问答题 1、《特别规定》列举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什么?

答: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该怎么处理?

答: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4、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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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5、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培训学时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答: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⑵矿井概况、工种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危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即强制性标准;

⑶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和义务与权利;

⑷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⑹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⑺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⑻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⑼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指示和技能。 7、《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对煤矿设立专业矿山救护队有哪些规定?煤矿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应配备哪些人员和设备?

答:煤矿应设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三级以上资质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人员不得少于9人。专业或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电话值班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的场地和设施。兼职矿山救护队应配备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

8、《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对煤矿配备瓦斯检查员有什么规定?

答:矿井每个采掘头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井下作业地点手上交换班,另外,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煤矿应按照采掘头面及作业班次计算,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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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n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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