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讨论稿)

更新时间:2023-09-22 10:53:01 阅读量: 经管营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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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结算分为节点结算和竣工结算两个阶段。 第三条 工程结算以每个合同为结算对象,达到合同约定的节点或竣工后,项目部应及时与承包单位办理结算;建设项目全部合同竣工结算完成后由合同事务部进行汇总,送财务部办理竣工决算。 第四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 (一)节点结算

1.达到合同约定节点且工程质量合格; 2.具备完整的节点施工图、工程变更资料。 (二)竣工结算 1.工程验收合格;

2.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竣工图、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竣工资料。 第五条 工程结算编审程序 (一)节点结算

1.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节点且工程质量合格,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节点结算,结算资料按第六条要求准备齐备后,送监理单位审查;

2.监理单位对节点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审查后送项目部; 3.项目部组织工程全过程造价单位进行审查,出具节点结算审核报告;

4.项目部对造价单位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送合同事务部备案。

(二)竣工结算

1.工程验收合格,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结算资料按第六条要求准备齐备后,送监理单位审查;

2.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审查后送项目部; 3.项目部组织工程全过程造价单位进行审查,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4.项目部对造价单位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签署意见,报项目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审查表格式见附件)后送合同事务部备案;符合复查条件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签署意见送合同事务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经项目经理、合同事务部负责人、协助分管总经理助理签署意见,报项目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审查表格式见附件);

5.建设项目全部合同竣工结算完成后,由合同事务部汇总送财务部;

6.财务部组织编制竣工决算送政府审计。 第六条 工程结算资料内容 (一)节点结算 1.结算书及电子文档;

2.招标图、施工图(指有别于招标图); 3.经审批的工程变更(胶粘成册);

4.开工报告、节点验收报告; 5.其它。 (二)竣工结算

1.合同(含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附件);

2.结算书及电子文档;

3.招标图、施工图(指有别于招标图); 4.竣工图;

5.经审批的工程变更(胶粘成册); 6.开、竣工报告; 7.各节点结算报告; 8.其它。

第七条 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2.资料一式两份(竣工资料按成都市城建档案馆、公司档案室要求),一份送政府审计,一份由公司档案室留存;

3.工程结算书必须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否则不予办理结算及余款支付;

4.工程变更必须及时按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统一、连续编号,结算时提供原件且胶粘成册。

第八条 结算的复查

(一)由合同事务部负责,对符合复查条件的结算组织复查。

(二)复查的条件

1.结算价(含补充合同、甲供材料)50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结算;

2.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扣除预留金)10%及以上的合同结算; 3.累计工程变更金额占结算金额10%及以上的合同结算。 上述条件以外的合同结算由合同事务部备案。

第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负责督促合同的结算工作,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报送结算,项目部应书面催促;承包单位在通知要求时间内仍不报送的,项目部可按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第十条 结算完成后,项目部应对照计划总投资,检查投资情况,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合同事务部对重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经项目部审查的结算的准确性负责;合同事务部根据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结算进行复查,对复查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同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

有限公司

合 同 结 算 审 查 表 合同编号:

工程类别 工程名称 市政工程 □ 房建工程 □ 结算概况说明:(应包括合同金额、结算金额、变更金额、结算范围、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计量及计价是否符合合同原则、变更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等内容) 内容 项目部 项目经理 项目分管副 总经理审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my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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