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和新城经济适用住房综合住宅楼(一期)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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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恬奥林匹克国际花园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鸡政动 通告〔2011〕第 号

为了加快推进市中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鸡西市人民政府拟对鸡冠区红星乡仁和村《A-07、A-09地块》区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已对本地块需改造房屋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认真制定了《福恬奥林匹克国际花园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自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止 联系地址:鸡西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 联系时间:

联 系 人:刘树林 杨 明 联系电话: 2351998

鸡西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附件: 《福恬奥林匹克国际花园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福恬奥林匹克国际花园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鸡政动 通告〔2011〕 号

根据鸡西市人民政府2011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工作部署, 为了加快推进市中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乡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批准,鸡西市人民政府对在鸡冠区红星乡红胜村、前进村《鸡冠区A-12、A-19地块》区域内进行中心棚户区改造《福恬奥林匹克国际花园》项目,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为做好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福恬奥林匹克国际花园项目 二、房屋征收部门

鸡西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

三、征收范围

鸡冠区红星乡红胜村、前进村《鸡冠区A-12、A-19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详见A-12、A-19地块界线图)。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鸡西恒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房屋征收对象

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六、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安置房回迁过渡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

八、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㈠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确定。

㈢ 被征收人原房价值与产权调换楼房价值的差价超过鸡政发〖2010〗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鸡政发〖2010〗21号文件执行。

即:砖混结构90元/㎡,砖木结构210元/㎡,简易结构320元/㎡,差价标准小于鸡政发〖2010〗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评估差价标准执行。

㈣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换回迁楼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原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承担超面积补差款。

1、被征收人原房面积不足30㎡有照房屋,根据鸡政发〖2010〗25号文件规定可以上靠到40㎡超面积的价格按市政府确定的多层1730元/㎡和高层1998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

2、被征收人原房面积30㎡(含30㎡)以上的有照房屋,扩大面积在10㎡以内,超面积价格按市政府确定的多层1730元/㎡和高层1998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上述1、2项优惠价格面积部分,每户

再享受10㎡新楼优惠价,即多层 元/㎡、高层 元/㎡;被征收人想改善居住条件选择大户型的,超出上述面积部分按新楼市场价格结算;

4、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面积与产权天气楼房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结构对原房评估标准和产权调换楼房评估标准之差承担差价;产权调换楼房面积大于原房面积的,超面积价格按产权调换楼房的评估价格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楼房面积部分,剩余面积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执行;

九、 无证房屋搬迁期内交房,补助工料费被征收人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在搬迁期限内,能够积极搬家交房的,给予工料费补助(砖混结构楼房3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3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瓦房2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80元/平方米;檐高不足2.2米的小配房,按同等结构房屋价格的60%给予补助)。未在搬迁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由区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5、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无照住人房屋,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砖混价格按700元/㎡,砖木结构600元/㎡,简易结构500元/㎡进行补偿。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有照房屋处理;

6、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补偿搬家费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

补偿1000元;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临迁过度的,每户每月补助租房补助费5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补偿租房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6个月人员工资,6个月的营业损失;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临迁期间人员工资和营业损失;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依据营业规定按实际发生补偿。

7、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设施标准,由评估机构确定;

十、奖励优惠办法:

★ 被征收人在1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房证建筑面积奖励 元/㎡计发,不足 元的按 元计发;另外再按其被征收房屋房证建筑面积 元/㎡的标准增发签约奖励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10月10日之前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超出应调换房屋面积 ㎡以内的部分,在投资优惠价基础上再优惠 元/㎡;且就地调换房屋的自回迁安置通知发布之日起,免收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第二年、第三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奖励可以采取货币形式发放,也可以采取补偿房屋面积形式发放。具体奖励政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㈠ 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住宅,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建筑面积) %的奖励;2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建筑面积) %的奖励;超过20日内未搬迁的,按照正常征收规定执行。

㈡ 从事生产加工业的住宅,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建筑面积) %的奖励;2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建筑面积) %的奖励,超过20日内未搬迁的,按照正常征收规定执行。

㈢ 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住宅,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建筑面积) %的奖励;2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建筑面积) %的奖励;超过20日内未搬迁的,按照正常征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书面申请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并享受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需要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标准面积的,增加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交纳;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仍需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 第十三条、搬迁期限20天。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验收交房的,合法的私房每提前一天每户发放奖励补助费 元,最高奖励 万元;机关企事业单位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 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宣布征收之日起30日搬迁完毕的,给予下列奖励优惠: (一)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无照住人房屋)、正在住人或者符合住人条件的,按有照房屋补偿标准50%偿还;行政执法局已下达处罚决定的无照住人房屋不在此范围。

(二)在搬迁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搬迁的,有照住宅房屋“拆一还一”,不足40㎡的上靠到40㎡不交差价款和超面积款。

(三)住宅、非住宅在搬迁之日起,15天之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评估价格总额的15%奖励,另按产权建筑面积再奖励 元/㎡,16天-3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评估价格总额 %的奖励,另按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再奖励 元/㎡。 第十四条、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根据市城乡规划局的整体规划,被征收人回迁楼位置和户型分别是: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征收争议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高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在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通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评估价低于本方案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被征收人承担;评估价高于本方案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方案

鸡西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m0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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