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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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劳险[81]23号

经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遵照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川府函[1981]121号通知,将上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

附: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探亲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探亲范围和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2、《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者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

4、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季节工、临时工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6、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7、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二) 探亲假期

1、按照《探亲规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二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2、《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3、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在计算时,应按《探亲规定》公布之日起计算。

4、各单位要按照《探亲规定》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做到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应严格遵守《探亲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 5、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三) 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1、职工探亲假期间(包括路程假)的本人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及粮价补贴、物价补贴等照发。奖金和生产性的津贴不发。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的探亲假工资,本人评定了等级工资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评定等级工资的,按照探亲前三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或正常生产期间本人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职工,亦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办理。

3、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四川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 他

1、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具有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由于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满二十天、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在当年(指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本四年中(指已婚礼探父母)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请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已报出差费的不再报销)。 3、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4、各单位中,因犯罪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职工享有探亲条件的,在取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职工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5、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探亲规定》办理;经济条件较差的,也可按低于《探亲规定》的办法办理;如经济条件有困难的,也可暂缓实行探亲制度。 6、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职工,除铁路、航运系统可按中央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外,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探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都应停止执行。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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