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办财务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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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建设前期办公室

财务管理制度(暂行)

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工作,提高前期办效益,根据有关财务

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前期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会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持证上岗,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前期办商业秘密。

第三条、健全会计核算。按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臵会计账簿,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 第四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实物、往来单位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帐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六条、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活》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七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现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列》,根据本前期办实际需要,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一切经济往来除制度规定用现金结算外,都要转账结算。

第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同时,必须保管好保险箱钥匙和库存现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有账、有卡,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购臵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拆旧。同时办理好相关验收入库手续,落实保管责任人。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间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十四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报销的单据必须真实、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五条、按期完成各项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总结和评价本前期办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二、开支报销制度

第一条、本前期办财务收支必须坚持经办人签章,有关人员验收或证明,领导或有关人员审批制度。

第二条、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经人事局、老干部局批准、定期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电话费除外)。

第三条、前期办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限额内开支,若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调整部门预算。

第四条、预算内、外经费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报销的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的要素:

1、必须具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字样的专用章;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由两位经办人签字。

2、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行政或财务专用章。

3、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 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票据上的商品名称必须详实,内容笼统的单据,不予报销。

4、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涂改、挖补。

5、对未按规定取得的原始票据,不予报销。

第六条、报销出差费用,须同时粘贴会议通知(上级行政会

议)等有关证明。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在外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伙食补助费。凡是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单据中含餐费和委托旅行社承办外出活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现金与支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的流失,提高资金的利用效果,特制定如下现金、支票管理制度:

㈠、现金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达到和超过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人民币)1000元的款项,都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前期办根据经营规模和收支情况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过夜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

3、没有特殊情况,不准从前期办收入的现金中直接“坐支”; 4、会计、出纳员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根据会计主管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凭证办理款项收支。出纳员负责保管支票和登记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工作,银行印鉴章由会计负责保管;

5、库存现金须每天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保证账款相符,发现长、短款,要查明原因;

6、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现金,更不准保留账外现金; 7、库存现金要存放在保险柜,柜内不得存放与前期办无关的物品。出纳人员对保险柜密码必须保密,保险柜钥匙必须保管

好,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㈡、支票管理

1、凭原始单据(发票)办理支票结算,应履行完全部手续后才能领用支票。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2、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领用支票时填写领用日期、收款单位、领用人、批准人、限额、支票号码、销号日期、经手人签章;

3、财务部开出的支票,必须要填写付款金额,不准交付空白支票;

4、凡我前期办人员领用的支票,一律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以防套购物资,造成违法行为;

5、出纳员对所有开出的支票必须内容、印鉴齐全,字迹清楚,用途真实,大小写金额相符;

6、对前期办收取的外单位的进款支票,要认真审核,对金额较大或有疑问的支票,应向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核实,并及时到外单位进行退换;

7、对于领用的支票,凡因不慎发生丢失,除及时报告委派会计和前期办负责人进行处理外,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四、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前期办内部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内部横向和纵向的组织分工,区分合理的经济责任和岗位责任,合乎

本单位实际的事务处理程序,以便于查错防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㈠、内部控制的主要原则:1、互相制约原则;2、权力分割原则;3、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4、稽核对证原则;5、职责分清原则。

㈡、为体现以上原则,在处理一项经济业务程序中的规则、审批、执行、记录和复核的五个步骤中,每一个步骤应由一个相对应的人员或部门来完成。

㈢、授权进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应与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开来。

㈣、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应与复核该业务的职务分离开来。 ㈤、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应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开来。

㈥、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应与记录账实核对的职务分离开来。

㈦、保管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应与账实核对的职务分离开来。

㈧、在划分职务范围、设臵业务环节和工作岗位时,应该把互不相容的职务交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来承担。

㈨、在组织分工上要形成一个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组织网络。

㈩、对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要明确划分,使每项业务处理经不同管理层次和不同部门有关履行各自特定的手续,从而使上下级之间和各部门之间形成牵制机制,以防止舞弊现象的产生。

具体表现如下:

1、出纳不得兼任会计稽核工作,不得保管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只管帐不管钱,不得兼管出纳工作; 3、购物人、验收人、审批人三者必须相分离; 4、所有对外签订合同实行各有关部门会签制度; 5、所有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按招投标程序实行规范化操作。

五、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票据行为,加强发票和收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㈠、本单位的发票指税务机关监制印刷的“发票”;收据指由本单位统一印刷的“收款收据”;

㈡、本单位购买、使用、保管、核销发票和收据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㈢、单位指定专人专门负责购买、开具发票和收据; ㈣、单位建立健全发票(收据)登记制度,领购、使用、核销发票(收据)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进行详细登记;

㈤、开具发票(收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㈥、开具发票发现错误或收到退回的发票(收据),须及时作废,将作废发票(收据)按号码粘贴一起,注明“作废”字样;

㈦、单位任何人不得购买、使用假冒、伪造发票(收据),任何人不得出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开使用发票。若发现违反上述行为的报税务机关进行查处;

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票(收据),发票(收据)须存放在保险箱内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生发票(收据)丢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㈨、己开具的发票须按期向税务机关核销,并妥善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发票登记簿,保管期限十五年。

六、财务清查制度

为了准确反映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挖掘财力和物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运用财产清查方法,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核对。

㈠财产清查的范围

单位所有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 1、房屋、土地、办公用品、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 2、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3、各种借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项;

4、在建工程资金;

5、在途的物资和货币资金。

㈡、财产清查的时间和方法

1、月度清查。每月结账前货币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年终清查。年终对所有账产进行全面清查,采用实地盘存制和帐面盘存制的清查方法。

3、财产清查的组织

财产清查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对日常和定期清查情况登记存档。

4、财产清查结果处理

经财产清查发现差异,应认真严肃处理,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分别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调正账务,达至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

七、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工作全部移交清楚;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具体规定如下:

㈠、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加以说明; 4、编制移交清册时,要列明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等。

㈡、会计人员移交,必须有有关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移交应由前期办主管领导监交。

㈢、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要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㈣、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移交,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内支情况、会计工作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详细介绍清楚,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遗留问题移交,应写出书面材料。

㈤、双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监交人都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一份,监交人一份,存档一份。

㈥、接替的会计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纪录的连续性。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的重要历史资料,为了严格管理会计资料,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㈠、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及时、完全、准确地反映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㈡、本前期办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等会计资料,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负责整理或装订成册,并由专人管理;

㈢、对于前期办内所有的会计档案资料,都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折封重新整理的,应由财务负责人与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共同封存整理;

㈣、对所有的会计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放有序,便于查阅;

㈤、设计登记簿,登记会计档案的借阅、归还情况,除财务人员外前期办其他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㈥、对本前期办的会计资料必须保密,除政府及有关机构评估、审计、验资等需要查询外,其他非本前期办人员不能随便借阅,确因需要须查询的,需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应有本前期办财务人员在场;

㈦、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将档案移交档案室同志保管;

㈧、会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㈨、本前期办按照规定需销毁部分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政、国资、档案、审计等部门共同派员监督、销毁;

㈩、监督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并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并要将销毁情况如实报告给本前期办

主管领导;

(十一)、对于未了结债务或存在经济纠纷的会计凭证、账薄等会计资料,不得随便销毁,应另行保存,直到债权债务或经济纠纷解决为止。

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㈠、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㈡、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保管期限为三十五年; ㈢、银行对帐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期限为五年; ㈣、明细账、辅助账、总账,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㈤、固定资产账簿保管期限为报废清理或出售以后保存五年;

㈥、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快报表包括方案分析保管期限为五年:

㈦、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永久保存。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li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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