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7 03:4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南京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系)、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南京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差旅费的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含参加会议) 1.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由各单位领导审批。 2.学院(系)领导出差的,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行政负责人出差,由本单位党务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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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关、直附属单位领导出差的,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行政负责人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4.校级领导出差的,由学校办公室主任代为审批。 (二)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学习或外派,组织部派出的由组织部领导审批,人事处派出的由人事处领导审批。
(三)调入学校工作的,由人事处领导审批。 (四)学生实习或出差的,由学院(系)领导审批。学生实习还须经教务处核定。
(五)教职工探亲和野外补助费,由各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使用学校事业预算经费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可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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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1)
其他级 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交通工具 副部级相当职务人员、院士 校领导,正高职、正处级人员 ,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副处级人员 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软席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学院(系)工作人员乘坐飞机,须经学院(系)领导批准;机关、直附属单位工作人员乘坐飞机,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符合乘坐硬卧条件而乘坐硬座,或符合乘坐软卧条件而乘坐软座或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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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乘坐软卧条件而乘坐硬卧,或符合乘坐软座条件而乘坐硬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条 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及动车,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可以租赁车辆,相关租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使用学校事业预算经费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可据实报销。
住宿费标准(表2)
级 别 副部级相当职务人员、院士 校领导,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人员 其他人员 标 准 600元/人.天 300元/人.天 150元/人.天 第十三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副高职及副高职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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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八条 公杂费实际开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使用学校事业预算经费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可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招生宣传期间发生的通讯费支出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学生工作处审定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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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在途及驻京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及公杂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发放。
第二十一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从第31天起减半发放;超过60天的,第61天起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五章 参加会议、学习、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培训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报销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的或没有明确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报销,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学习、进修, 由组织部派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和住宿费在出差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报销,公杂费不予报销;由人事处派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和住宿费按照学校派出学习的有关规定报销(但不得超过出差标准),伙食补助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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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杂费不予报销。学习、进修期间的出差差旅费,确需由学校报销相关费用的,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到市外其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校后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回校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确需由学校报销相关费用的,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入学校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视同出差处理,但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调入人员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条 与被调入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子女,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表1中的“其他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到达学校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学校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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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从学校调出的教职工,其调出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城市间交通费超过本人工资前四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省综合补贴)的30%部分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硬座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报销,超支部分自理。探亲者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车票。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但不得租赁车辆。
探亲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报销一天住宿费,按一般工作人员(表2中的“其他人员”)标准报销。。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辆的开支,以及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自理。
第七章 本科生、研究生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本科生实习差旅费
(一)学生外地实习交通费一律按学校至实习地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或长途公共汽车往返票价报销。实习期在假期或与假期连接的,实习车票按单程票价报销。
为节约实习经费,鼓励学生在市内实习,其交通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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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至实习地公共汽车票价据实报销。
(二)学生实习期间原则上不住招待所、宾馆,实习接收单位有条件的住接收单位,无条件的应尽量利用当地学校的教室或关系单位的宿舍等来解决学生的住宿问题。
(三)学生实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的标准发放。
(四)学生实习期间不发放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
(五)教师带队实习视同出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院(系)委托的科研任务,参加导师自选的科研项目研究,指导本科生生产实习,代替指导老师参加学术会议,为完成毕业论文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等而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如下:
使用学校事业预算经费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或轮船四等舱位票价报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住宿费按一般人员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一般人员限定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视同一般工作人员(表1中的“其他人员”)出差处理。
第八章 野外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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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参加野外试验的人员在野外试验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野外试验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汤山军工试验中心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野外工作补助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借用人员出差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出差的,借用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视同学校教职工出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入学校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订票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退票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九条 出差票据遗失的,按《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南理工字?2001?16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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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应按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15日内核销,逾期按《南京理工大学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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