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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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 西 县 交 通 局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目录
1、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考评方案 2、 肥西县交通局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内容
3、 肥西县交通局有序开展、有效组织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内容 4、 肥西县交通局二0一一年行政执法自评工作总结 5、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考评标准
6、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考评联系制度 7、 肥西县交通局考评通报制度 8、 肥西县交通局奖惩制度
9、 肥西县交通局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10、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11、 肥西县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12、 肥西县交通局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13、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4、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15、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6、 肥西县交通局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7、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查处分享与罚缴分离制度 18、 肥西县交通局执法队伍培训制度 19、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 20、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图 21、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22、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评分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分数 评 分 标 准 得 分 一 1 组织管理 领导管理 10 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明确分管2 领导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有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得33 分,有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得2分,否则得0分。 3 有法制或者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的得3分,否则得0分。 2 成立机构 3 工作计划 4 二 5 6 7 8 9 人员落实 制度建设 执法责任制度 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监督制度 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得2分,2 有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的得1 分,否则得0分。 20 3 3 3 制定执法责任追究制的得3分,否则得0分。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得3分,否则得0分。 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的得得3分,否则得0分。 落实执法监督制度,明确监督3 渠道的得3分,否则得0分。 4 有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得4分,否则得0分。 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10 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执行查处分离和罚分离4 制度的得4分,未执行的每例扣1分。
三 能力建设 10 有培训计划并执行的,或参加上级组织培训的得5 分,有计5 划未执行的或未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的,得0分。 有培养、奖励执法工作或人员5 机制的的得5 分,否则得0分。 考核执法主体、实体和程序规范情况,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20 评分依据。(案卷评查得分的20%折算成此项得分) 5 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的得 1分;没有出现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形或者没有出现2 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的得1分;否则各自得0分。无上述情况的得2分。 复议决定维持的得2(无复议2 案件的视为复议决定正确),变更的得1分,撤销的得0分。 复议决定内容有需要执行的,1 没有规范执行的得0分。无上述情况的得1分。 5 裁判维持的得4分(无诉讼案4 件的视为被诉行为维持),变更的得2分,撤销的得0分。 裁判内容有需要执行的,没有1 规范执行得0分。无上述情况的得1分。 11 执法人员培训 12 执法队伍建设 四 (13)规范执法 五 行政复议 14 复议受理和决定 15 复议决定维持情况 16 六 17 复议决定执行情况 行政诉讼 被诉行为维持情况 18 裁判的执行情况
七 执法监督 20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机构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得3分,否则得0分; 开展跨区域或者跨部门联合执法活动的,得4分,否则得0分。 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得5分,未开展的得0分。 有法人、公民或其它组织对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举报、投诉和起诉的,经查实交通部门执法有过错或属错案的得0分;无上述情况的得2分。 在行政执法中无滥用职权行为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得4分,否则得0分。 地方政府评议等级优秀等次的得2分,合格等次的得1分,较差等次的得0分。 满意的得2分,基本满意的得1分,不满意的得0分。 没有的得2分,有时有的得1分,经常有的得0分。 规范文明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野蛮执法的得0分。 执行较好的得2分,执行一般的得1分,没有执行的得0分。 19 执行上级决定、命令 3 20 联合执法 4 21 执法监督检查 5 22 举报和投诉 2 23 24 八 职权的行使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执法效果评价 2 4 10 2 2 2 2 2 25 地方政府评议意见 相对人27 和社会28 评议29 意见 26 执法机构执法满意度 执法机构行政乱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态度 执法机构执行便民、利民措施 总 分
肥西县交通局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
考评联系制度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考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通过实施对干部的科学考核,把考评和奖惩同干部使用相联系,达到强化行政执法的有效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我局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考评联系制度。
一、考评范围
局机关科、所(股)室、站干部。
二、考评的结果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行政执法评议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种类行。基层站队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与行政执法评议结果相联糸,凡是行政执法评议得不到优秀的其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行政执法评议不达标的其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主要责任人直接评为不合格(不称职)。局中层干部联糸的站队行政执法评议结果与其绩效考核相挂钩,联糸的站队行政执法评议结果不达标的该联糸人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对平时依法行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在依法行政评价及工作中因渎职、失职而被投诉的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其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肥西县交通局依法行政通报制度
1、为了扎实有效的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通报制度。
2、本制度以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各执法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3、通报的内容:
(1)局党组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部署和重要决策。 (2)对各执法责任单位实施的奖励和惩处情况。 (3)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5)依法行政考评结果。 4、通报的形式和程序
(1)通报采用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电视媒体等形式进行。
(2)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通报。
(3)重大情况、重大问题,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及时向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4)通报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负责。
肥西县交通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肥西县交通局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激励制度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受到投诉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为3至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不发年终目标奖金。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发年终目标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降职。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不发年终目标奖金;一年内发生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予以降职。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不发年终目标奖金;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
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不发年终目标奖金;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7.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3个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9、对发生不良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做如下处罚:全年被举报、投诉1人次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全年被举报、投诉2人次以上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8%,其所在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10、行风评议群众满意率达不到80%的单位和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11、对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工作人员,及时给予奖励,特别是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疗养的机会,连续两年优秀的,可提前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肥西县交通局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保证执法机关行使职权,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遏制行业执法的弊端,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公平、公证、公开、快捷、便民的原则。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
四、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是本制度的管理机构。 五、各执法机构的机构设臵、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职责范围等都需要公示。
六、全局实行层级公示。公示分为科、所、站及服务窗口。 七、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公示版、传单、显示屏、微机系统等,使管理相对人便于了解。
八、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公示制度上都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九、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公布热线电话,接待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行使处罚权的肥西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肥西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我局行政处罚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和县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
四、我局各执法单位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
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和县政府备案: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2、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障碍物或其他设施的;
3、变更、修改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4、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5、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和县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 六、局法制科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行听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和县政府备案。
七、法制科应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是否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和局内界定范围; 4、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八、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
九、对报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制科应立即报告局长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十、法制科应根据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和肥西县政府调阅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卷宗的要求,及时送审有关卷宗和材料,办案部门应提供方便。
十一、法制科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肥西县交通局依法行政投诉举报制度
为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依法行政的投诉、控告和举报,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长丰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依法向本局投诉、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局职权范围,由局及有关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 局法制科负责依法行政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投诉举报应采用书面材料形式,举报者为公民,需署实名;举报者为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印章。
五、 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以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
六、局法制科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局工作人员责任的,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取消先进评比资格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
七、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投诉、举报电话:8841759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县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各执法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作出违法、违纪、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县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各执法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没有取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执法机构在工作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的;
(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行使执法权或超越本机构执法权限行使执法权的;
(三)行政执法机构的内设机构、受委托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四)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五)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强制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不具有或超出收费权限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不具有或超出权限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管理、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未经核实或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影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七)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 (八)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
(九)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十)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行政执法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 (三)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 (四)行政执法事后补作执法案卷的;
第十二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在法定职责、法定期限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二)拒绝、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请求,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依法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
第十三条 不按相关制度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违纪责任:
(一)不能在违法行为载体驶离现场之前开据证据保存清单或开据暂扣凭证的;
(二)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依法查扣法行为载体或有关证件牌号的;
(三)不能按规定及时保质保量报送执法文书卷宗的; (四)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执法机构追究执法责任的方式有: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个人追究执法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 (七)调离执法岗位;
(八)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九)给予行政处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根据主观过错形式,行政执法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由于承办人的主观故意,审核人、批准人过失,致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由于过失未尽到责任,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无主观故意或过失,由于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过错,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承办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从重追究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责任: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制度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认定
1、行政执法机构要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2、被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3、经法律、法规授权、市政府或省交通厅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后,行政执法机构方可执法;
4、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要有相应的执法依据。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认定
1、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执法机构在册的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禁企业人员执法,严禁聘用临时工执法;
2、执法人员要经过上级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执法;
3、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审验的执法证件持有者不准参与执法;
4、执法人员离开执法岗位,其执法证件要及时收缴。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肥西县交通局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责任制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
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三、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是对局属各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四、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采取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各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实行报告制度。新法规执行1周年情况报告,每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全年执法检查综合情况报告。
(三)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各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报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
(四)各执法机构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通告必在《长丰报》刊登,事先经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备案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发布手续。
(五)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定期检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由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会同行政监察、政秘、财务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肥西县交通局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
一、局属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平查工作作为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 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卷主要评查: 1、行政许可公示情况; 2、行政许可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3、行政许可依据适应情况; 4、行政许可程序执行情况; 5、行政许可档案建立情况。 (二)、行政处罚卷主要评查:
1、对道路运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2、行政处罚公示情况; 3、行政处罚依据适应情况; 4、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情况; 5、行政处罚档案建立情况。
三、执法案卷要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交通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
四、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采取定期(半年、年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五、法制科负责本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案卷的评查和指导工作。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执法查处分离与罚缴分离制度
交通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外,适用一般程序。实行执法检查与处罚决定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交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一、局法制科,负责同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结案、销案的审查、核准、登记、预审和备案工作,并及时对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促。
二、局内设的行政教育处罚办,独立于法制科和案件调查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成立行政案件(二日会审)小组,负责集体讨论决定一般、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调查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经过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并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和结案等步骤。
五、案件调查机构在查处案件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没有法定处理期限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六、案件调查机构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作初步调查,并做好登记。经调查后认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初步调查材料交法制科审查。
七、法制科对送交的材料就涉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一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同意立案的,在立案审批表上加盖同意立案印章,将立案审批表和初步调查材料退还案件调查机构,并作好立案登记;(二)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向案件调查机构说明情况。如果案件调查机构与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分管领导决定;(三)发现所查处的交通行政违法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四)对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或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八、案件调查机构接到法制科的立案审批表后,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九、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三)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二名调查人员签字证明;(四)对
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五)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六)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七)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认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行政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实行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案件调查人员经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将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调查报告及拟制的处理意见移交给行政教育处罚办。
十一、行政教育处罚办在接到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法制科预审,法制科应在一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二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答复意见。
经预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教育处罚办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二、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十三、行政教育处罚办所有受理行政案件需报(二日会审)小组集体讨论,(二日会审)小组主要对案件的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讨论:(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依据是否充分确凿;(三)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
十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经(二日会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需要撤销的,经(二日会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撤销处罚决定。
十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同时在十五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八、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指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九、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下列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十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十二、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私分及擅自处理罚没物品,违者将追究其作出行政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0年一月三日
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规范局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执法机构的全体人员。 三、执法人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是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的机构,制定培训规划,并对局执法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人员培训。岗前全体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均由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统一组织。 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法和专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业务知识,特别注重对新颁布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七、法制机构的专职干部、法学专家、学者、教授,从事执行具体专业法规、有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参与授课。
八、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律及业务知识专题讲座等形式。
九、岗前及新凋入人员的培训不少于10天,在职人员累计学时不少于7天。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年初进行一次综合培训。 十、每年组织四次执法考试,每位执法人员都要参与一次考试。
肥西县交通局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肥西县交通局听证程序制度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新的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现代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确立听证、陈述、申辩制度的目的在于更进一步地听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案件处理意见,赋予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陈述、质证机会,从而保证 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一、当事人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要申请听证的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予申请的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业、吊销营业许可证或执照者、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都有权利提出听证。 三、交通行政机关采取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除涉及国家机密商务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都要公开举行。
四、听证参加人员由听证会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和书记员参加。当事人可以单独和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也可由委托代理人单独参加。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当时人的委托书。
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肥西县交通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肥西县交通局行政处罚案件(二日会审)集体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指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危害较大的,或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存有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正确执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修改或撤销的案件; 五、经过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六、对其他需要提交二日会审小组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日会审会议的记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的记录会议讨论意见,一切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二日会审小组形成集体讨论决议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集体讨论意见书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处(理)罚的书面凭证。 会审小组成员: 组长: 王正友 副组长: 袁忠友 成员:张友、洪卫
肥西县交通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交通行政执法听证程序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交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主持人由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会不公开举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进行听证时,应制作《听证公告》,公告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名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回避制度: 1、 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至2名本交通行政机关的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并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听证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书》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交通行政执法听证程序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交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主持人由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会不公开举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进行听证时,应制作《听证公告》,公告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名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回避制度: 1、 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至2名本交通行政机关的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并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听证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书》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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