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总包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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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 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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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 本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专用条款 ⑷. 通用条款 ⑸.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诺函、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等)⑹. 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及附件(含招标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⑺.工程建设标准(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⑻.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图纸(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⑼.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⑽.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4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四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详见图纸目录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等文件;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图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基本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基本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七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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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人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发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场外道路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承包人应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红线范围内施工道路均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若损坏应负责及时修复。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现场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交通及其他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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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得转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清标后投标报价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变,合同价格依据经监理、代建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最终以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同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偏差而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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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7天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工程开工前7日内,组织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承包人自行安装水电表及相关设备。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28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本施工地块红线范围内三通一平前期工作已完成,局部存在零星工作内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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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经监理人、代建代表、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抗力;4.合同中约定监理人、项管代表、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人和代建单位提出报告,监理人和代建单位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本工程每延误一天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延期违约赔偿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武汉市50年一遇的暴风雨、雪天气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11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对所有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审查,当监理工程师或代建单位认为有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考察费用;

2)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

3)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配合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并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后采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4)钢材使用武钢、鄂钢、首钢或同档次的产品,单位工程使用钢材品牌不得多于两个。

5)对于附件2《甲控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必须提前2个月按照招标时推荐的品牌、规格将材料(设备)的产地、品牌、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价格及厂家联系方式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并签发《材料采购确认单》后方可采购。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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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分包项目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量。工程量增减不影响合同单价(即为单价包干),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

1)当合同单价(中标单价)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计价。

2)合同单价(中标单价)中无类似的项目单价,按以下方式计取;

合同单价(投标单价)中没有的项目单价,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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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监理、审计审核后确定。

○1套用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估价表(土石方·地基处理·桩基础·预拌砂浆)》、《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相应子目。

②计费基数执行2013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不计取利润。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如有,双方协商确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通过代建单位代表和监理人发出,暂列金额的使用发包人必须同意并全过程参与。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因材料(除钢材、电缆、水泥、商品砼)上涨、影响成本的情形及法律、法规变更等任何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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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投标当月武汉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格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0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0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钢材、电缆、水泥、商品砼价格调整外的一切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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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不支付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它的相关资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 。

a、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施工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支付比例为该阶段已完合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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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70%(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6.1.6约定专款专用)。

b、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工作十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按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

2)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单项重大设计变更及单项签证增加的费用超过100万的随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未达到此标准的设计变更及签证不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审计结论下达后予以支付。

3)工程全部完工,经监理人、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预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

4)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发包人及相关主管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报告及竣工资料(竣工资料捌套,其中交市城建档案馆的,需出具市城建档案馆的合格收条,和工程款相应税务发票)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结算价的5%尾款作为保修金,单体工程交付使用满两年后,返还结算金额的2.5%;单体工程交付使用满三年后,返还结算金额的1.5%;单体工程交付使用满四年后,返还结算金额的0.5%;单体工程交付使用满五年,并且所有事项进行完毕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剩余保修金。保修期间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与质量有关的罚款和其他应扣费用应在支付保修金时一并扣除。

保修期自单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6)在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提供相关保险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进度计价,次月支付工程款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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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付款申请单后2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审计确认的付款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7个工作日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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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报送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后由代建单位详细复核,由本项目跟踪审计咨询公司进行审查,审计咨询公司在收到监理认可的工程结算书后90天内审查完毕,给予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发包人及承包人认可后,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审查报告,三方(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确认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三方确认的审计结果出具后30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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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伍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证书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7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年(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最终审计结果的5%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竣工结算审计工程价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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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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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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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1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2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48小时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紧急情况必须于12小时内到达。若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达到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缺陷或损坏,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或损失经跟踪审计咨询公司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从结算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修复缺陷或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21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机械、材料、工具、垃圾等,工程施工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垃圾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安全文明事故等社会不良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0万元;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每曝光一次或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工序验收严格按照“三检制”和“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的原则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原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罚款200—1000元/次。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并提供有关自检合格资料,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发现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若承包人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出现未经验收就强行进行隐蔽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每次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由此延误的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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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⑴. 湖北地区发生 7 级以上的地震;⑵. 武汉地区持续1天10 级以上的大风;⑶. 武汉地区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210 mm以上;⑷. 武汉地区 39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⑸.其它:政府部门发文禁止施工的情况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所有进入现场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按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包人负责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如有,双方协商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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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武汉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1.工程总承包服务具体内容:

1.1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部分工程和设备、材料进行发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甩项的,承包人必须服从且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1.2承包人对幕墙、雨棚、精装修、门窗、消防工程、电梯、空调、锅炉等工程承担管理职责并提供配合服务,如不按要求内容提供配合或配合不及时,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影响该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提供配合内容如下;

(1)承包人在开工后30天内提交发包人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发包人及分包人的要求,完成有关土建项目施工,并与分包人核对清楚各分包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用水、用电供应(施工用水应接至施工现场,每层至少有二个能满足分包人施工要求的配电箱,水、电费由分包人承担);

(4)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发包人及分包人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

(5)电梯配合工作还包括要求提供充足、稳定电源到楼层接驳口,清理井道。分包人进场前完成机房全部土建工作,提供建筑基准线;

(6)在电梯及强、弱电竖井开始安装前,在每个电梯门及强、弱电竖井的门口处,应考虑临时防水措施,防止水侵入电梯井道及强、弱电竖井,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督促清理分包工程施工现场;

(8)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人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保护不周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9)提供分包工程施工其他便利条件;

(10)发包人分包单位进场后,承包人负责对其现场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进行管理。

(11)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的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和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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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人应协助协调材料设备进场、提供堆放、保护条件及分包人办公和生活、加工场地等,并须在现场具备分包人施工的前提下,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安排分包人进场。否则由于分包人延误进场施工所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应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分包人使用,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应与承包人同步。承包人如必须拆除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临时水电管线等必须待分包人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成后或分包人施工无须利用时,才能拆除,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14)承包人应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全部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并保证预埋管线疏通,线管必须穿铁丝。

(15)在交叉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别负责对所施工工程的成品采取保护措施,竣工验收前如成品遭到破坏,责任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承担。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运抵现场后由承包人办理签收、卸货及入库,并负责材料的保管、二次搬运与施工。

2.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用

2.1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现场协调管理。现场管理费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分包工程的进度安排、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等。配合费指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的现有设施所需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有的临时道路、场地、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提供临时水电管线接驳口,但分包人的水电费用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2.2承包人按如下费率向分包人收取总承包服务(现场管理和协调)费用: (1)暂估价工程及发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分包合同结算总价的2% (2)暂估价设备、材料及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 安装结算总价(不含设备、材料价)的2%

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现场管理及配合,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并按暂估价工程或发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总合同价款的1%进行处罚。

25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4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机械或设备名称

5

序号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6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7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保函到期时,工程尚未完工的,申请人有权申请续保。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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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l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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