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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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地方海事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5.《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6.《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7.《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称 名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1984.11.01 2004.01.01 1983.12.09 1993.02.14 1995.01.01 1998.05.01 2002.03.15 2002.08.01 2007.09.01 行政 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6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地方性 10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03.01

法规 11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13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15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16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8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规则 19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21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03.15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建设部 国家环保局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1988.06.01 1991.11.01 1991.02.01 1993.01.01 1993.01.01 1993.07.01 1993.07.01 1995.05.01 1997.11.05 1998.03.01 1998.03.01 1998.05.01 1998.01.01 1998.03.27 2000.01.01 部门 规章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25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26 安全管理规定

27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8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9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1.02.16 2002.01.01 2002.10.01 2004.01.01 2005.01.01 2006.01.01 2006.04.01 2006.06.01 1995.12.2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政府 规章 35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九条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3.在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

53.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水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 54.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

55.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销毁船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

56.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条

57.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58.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59.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

60.拒绝、阻挠海事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二条

61.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

62.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四条

63.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 64.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65.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 66.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

67.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8.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69.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70.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 71.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7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7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有关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74.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75.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76.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77.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78.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79.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80.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81.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82.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83.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84.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85.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86.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87.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88.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89.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90.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91.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9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93.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

94.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 95.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

96.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

97.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船员服务、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

98.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船员服务、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强制清除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2.船舶运输货物、旅客超载的,强制卸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3.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拒不改正,强行拖离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4.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 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6.对拖欠、逃缴交通规费,不能当场补缴且无其他交通规费证件的船舶,扣船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收取船舶港务费 法律依据:

(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长江港口费收规则》 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3)《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第七条 2.收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 3.收取船舶登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l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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