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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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1-20 【生效日期】1992-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公告

(1992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1992年11月20日起进一步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旅客通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事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并持其它有关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检查手续: 1、携带有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物品者;

2、携带旅行自用物品(注)超出规定数量、范围者; 3、携带货物、货样和携带物品超出旅客行李范围者;

4、携带五千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现钞,或五十克以上金饰者; 5、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者;

6、携带其它须办理手续的物品者。

(二)上述以外的进境旅客均可口头向海关申报携带物品情况。

(三)在境内购买征、免税物品的旅客,凡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者,在向海关办理有关物品验放手续时,应将其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本次进境申报单底联交由海关验核;向海关口头申报者,海关经验核其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及进出境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物品验放手续。

二、出境旅客通关手续:

(一)下列旅客应主动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将有关证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手续:

1、携带有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须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本次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货币、金银及其制品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出境许可凭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4、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二)携有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

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验核登记手续。

(注)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旅客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其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在境内外使用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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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ii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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