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防控知识小册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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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防控知识小册子目录

1、案件防控名词解释…………………………………… 2、各文件、讲话中对案件防控工作要求的摘录………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50号)……………… 4、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银监通[2007]27号)…………………………………………… 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库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7号)………………………… 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2号)………………………………………………………… 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 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克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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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8号)………… 9、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 1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1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臵工作规程……………… 12、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13、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 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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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防范名词

案件防范名词 五挂钩、五W、4+1、四项制度、一案四问

五个“W”

Where(高发部位在哪里),Who(谁在主谋作案),Way(作案手段和教训),What(应针对性地整改什么),When(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

五挂钩

案件风险整改与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挂钩、与评级挂钩、与市场准入监管挂钩、与监管收费权重挂钩、与未来存款保险缴费水平挂钩。

4+1

“4”是指: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事后检查;人员岗位制度与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电子银行和IT系统的管理和服务。“1”是指对库房的管理。

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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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强制休假、 近亲属回避 一案四问

一问案件当事人之责,二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之责,三问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之责,四问案发单位两级领导之责

案件治理的几个重点词语的解释

(十三条意见、十项措施、十个联动、六个重点)

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意见: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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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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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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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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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十项措施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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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二是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

三是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

四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五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是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七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臵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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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是完善不良资产处臵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是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

十个联动:

一是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是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章的管理联动;

三是基层行行长、主任的定期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的委派制并行与联动;

四是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紧密衔接联动;

五是激励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纪问题与对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建设联动;

六是贷款三查的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建设联动;

七是完善审计体制,充实审计队伍,提升工作质效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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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建设联动;

九是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联动;

十是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联动。

六个重点环节:

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六个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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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明确职责制,明确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责任。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刘明康主席在2011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15号)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案件防控考核体系,使案防工作朝着持续化、常态化的方向发展。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办法要由单纯考核“案发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单一型模式”向综合考核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和有效性的“复合型模式”迅速转变。各行要层层落实新的案件防控责任制建设,并确保案件信息报送迅速、准确、全面,推动各项工作抓早、抓实、抓到位。”“二要加快内部机制建设,形成风险管理的内生动力。各行要着重加强内审稽核等内部机制建设,提升内审稽核人员素质和工作的独立性,明确他们的信息报告特殊路线,合理设定突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和工作方式及质量的基本评判标准。内审稽核各项工作的质效评价将纳入监管评级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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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要素,并将进一步推行制度执行和案防队伍建设的承诺制度。对于未按承诺要求未在年内出现实质性改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视情况由监管部门调低监管评级,严格限制市场准入,限期整改到位。同时,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案件风险的针对性资本要求,充分结合我国案件实际,研究建立把案件风险金额与资本各类缓冲和附加挂钩,与当期拨备立即挂钩的机制。”“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案件防控的责任在总行和省分行,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求,人员该开除就开除,案件该移送的及时移送,责任要上追两级。对于各类违规问题,特别是对屡查屡犯、屡纠屡错和各类重复出现的操作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总行和省分行以及所在机构的领导责任。对于已进行过风险提示、却又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机构,除追究其案件责任外,还要追究其落实风险提示不到位的责任。”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规定,“一、对大型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的,1年内...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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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规定“六、改进控案方式,提高案件防范能力。...三是强化有案必查,一案一查制度。...要建立“赔罚”制度,将赔罚制度作为处分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确保处分与赔罚同步到位;强化“走人”制度,今后只要触犯了银行防控系统,造成重大案件发生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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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撤销相关负责人的职务,视情节予以除名;强化案件移送制度,如果出现内外勾结作案嫌疑的,不能仅作内部处理,要坚决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是严格案件责任追究。重点做好对百万元以上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对支行一级发生一起百万元案件或两起五十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支行行长的责任,并按照上追两级的要求,对上级行主管行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级行发生一起伍百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三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二级分行行长的责任,并对省分管行长进行行政处分;省级分行发生一起千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五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省行行长的责任,并追究上级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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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6?5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05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当前银行业案件形势仍然严峻,为有效遏制银行业案件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臵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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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对票据审验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上岗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切实查堵操作漏洞。对新发现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实施诫勉谈话,由其所属省级机构一把手到总行汇报发案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由总行进行告诫,并在系统内通报;对连续发现两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要上收相关业务审批权限;对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切实整改后方可恢复办理。

三、强化内部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制度执行能力,构筑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防范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一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尤其是创新业务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制度建设,并对现行的内控制度包括各种处罚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和后评价,与现行法规相悖的要立即废止,有漏洞的要及时修订完善,使各项制度全面制约各类决策程序、各项业务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坚决杜绝以信任、习惯代替制度规定和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行为。三要推动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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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内部审计的频率和覆盖面,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和严肃性。

四、加大检查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检查所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是否到位,尤其要抓好对易发案薄弱环节、要害部位、重点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隐患排查,特别要检查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密押、授权卡或柜员卡、票据审验、查询查复、对账、枪支管理、金库尾箱等薄弱环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系统内组织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检查,重点检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克隆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银监会将选取重点地区和机构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抽查,各银监局也要对所辖地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情况进行抽查。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实行差别化处理。要鼓励自查自纠、自首、举报,对提供线索、业已查实的举报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检查发现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双线问责”,严格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追究业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失职责任;对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上追两级领导责任。二是引入引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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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度。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先行引咎辞职,视案件结果再行处理。三是发生大要案及案件频发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坚决撤换,不得易地同级任职,同时领导班子成员要调离、降级使用或免职。四是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落实案件报告和移送制度。

六、深入调查研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加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剖析各类案件发生原因,总结案件检查、堵截经验,举一反三,揭示带有规律性的问题,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应对措施,增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也要选择典型地区和典型机构开展案件风险防范的研究分析。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调查研究情况及时报告银监会。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案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口径、频率、方式等,积极引导舆论进行正面宣传。要宣传案件专项治理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说明案件排查是银行业加强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只有深挖陈案、堵塞漏洞,才能加强内控、遏制新案,才能真正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以争取各方面对银行业案件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典型案件,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强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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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员工行为,促进员工队伍建设,夯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

八、提升案防合力。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发挥好协调配合与监管服务功能,强化案件治理工作合力。要建立案件治理责任制,将案件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案件防范和查处的监管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案件报告、跟踪、督办、处理等流程,密切关注案件进展,负责案件责任追究处理的落实工作。要完善案件专项治理的内部联动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分工协作,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与司法、公安、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促进案件形势的根本好转。

九、严格行政处罚。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责令停业整顿。对辖区内管理不力、违规严重、屡查屡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视整改情况恢复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二是吊销金融许可证。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巨额损失、影响极其恶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吊销金融许可证。三是取消任职资格。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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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任职资格。四是给予年度综合评级降分或降级。对辖区内管理混乱、违规严重、案件频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下调其年度综合评分,问题严重的要直接降级。

十、完善案件通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案件情况通报会,通报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期发现的主要案件及办结处理情况,解剖案发原因,吸取教训,交流案件查处经验,研究切实有效的案件综合治理措施。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东、股权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报;对大要案屡次发生、高发多发势头得不到扭转的大型商业银行,银监会将向国务院及中组部作出专报。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大要案,必须在系统内通报案件情况和责任人处理情况,深刻吸取教训。

十一、加强监管问责。银监会将加大对案件查处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银监局的监管问责力度。对未落实案件专项治理责任制的,缺乏切实可行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未及时提示案件风险隐患的,瞒报、漏报、迟报案件的,辖内案件发生率长期居高不下或同类案件反复发生的和大要案查处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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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银监通?2007?27 号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等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不因移送而终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因移送而停止执行。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参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之外的第三人泄露与移送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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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银监会、银监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银监分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经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请银监局作出移送决定。

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并做好案件移送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三)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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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要求报案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核实基本情况后,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紧急情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 名或2 名以上监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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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认为需要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工作程序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 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决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内部征求法律意见,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第十二条 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管理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移送决定的,专门负责案件移送的工作人员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由负责移送的工作人员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材料清单;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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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查阅案件材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移送建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送。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签收制度,要求接受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章。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 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应当移送材料副本,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原件的材料,应在材料上标明“原件”字样,并留备份。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 日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八条 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应当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专项档案,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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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等纳入专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定的要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由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由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进行问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信息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或未按银监会要求报案的,依法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及办案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和辨别涉嫌犯罪行为的能力,避免错送、漏送,提高涉嫌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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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移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规章的行为,但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库业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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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07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最近,银行系统陆续发生了一系列现金尾箱乃至金库钱款被盗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也给整个银行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建设银行山东分行刁娜案件、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李晨案件、中国银行辽宁分行梁克敏案件、*河北邯郸金库被盗案、*辽宁黑山支行案等。这些案件的基本特征均为银行内部人员盗取或挪用现金尾箱乃至金库钱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或进行非法放贷等活动。这几起案件集中暴露了部分银行,特别是基层机构风险意识淡薄,内部管控薄弱,制度安排和建设滞后,存在严重漏洞和空白;制度执行力不强,特别是制度之间的相关联动严重缺乏,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员工思想教育不够深入,尤其是风险意识的教育、培养严重缺失等问题。教训极其深刻,应引起各行的深刻反思,防止类似案件发生。为切实加强银行现金和金库业务安全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金库现金案件的负面影响和严重性,提高对金库现金案件防控重要性的认识。目前,大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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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或推进股改工作的关键时期。各家银行要从维护公众对银行信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金库现金案件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全面吸取教训。要从抓制度、抓执行力、抓“一把手”入手,狠抓金库现金案件防范工作。特别是从主观上、从内部、从制度层面查找原因,增强对金库及现金案件防控工作的敏感性,真正把金库现金案件防控工作纳入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强化问责力度,坚决、有力、迅速地把当前金库现金案件高发势头遏制住,杜绝同质同类案件的发生。

二、要重视加强对金库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把好金库管理人员的选人用人关。坚持选用素质高、品德好、思想端正的业务人员负责金库管理工作。强化重要岗位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密切关注潜在的道德风险。严格把好金库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关。重视金库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加强培训、考核上岗。严格把好金库管理人员岗位制约关。重视加强授权管理,合理划分职责,做到人员、岗位、职责互相监督、相互制约,做到不相容职务的严格分离。坚决杜绝管库人员同时负责现金出入库业务,现金的出入库必须由专职人员办理,并对这些人员加强持续监管,一旦发生异常,即行撤换。

三、要重视加强对制度建设和执行的管理,规避现金存放风险。要及时更新、修改、补充现行的金库管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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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内审体系,确保人员配臵与管辖业务的匹配,强化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二是提高基层营业机构事后监督人员的风险敏感性,加强对授权业务、开销户、重要空白凭证、印章、预留印鉴、账务核对等重要业务环节的事后监督力度。三是转变检查方式,建立同业务管理部门检查的横向联系协调机制,实现从相互分隔的业务检查向综合检查综合治理转变,从凭证、账簿的平面检查为主向以检查柜员操作流程、业务处理全过程为主转变。同时,强化突击检查,采取“特别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岗位、重大业务和风险事项的检查,提高检查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各类检查工作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揭露而未揭露,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严格追究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的责任。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严重违规、引发案件的要坚决按照“一案四问责”、“上追两级”和“赔罚、走人、移送”的要求严肃处理,使责任追究真正起到惩诫和威慑作用,真正达到处理一件、警诫一批、教育全体的效果。

五、加强员工岗位制约,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一)完善员工岗位监督制约。一是实行重要岗位资格准入、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制度,保证上岗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严禁带“病”上岗。二是认真落实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人员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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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休假和近亲属回避“四项制度”,切实保证轮换的有效区间,有效发挥岗位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二)加强干部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对基层一线机构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关注其非正常社会活动和消费动态,重点排查涉黄、赌、毒和投资、炒股等行为的人员。目前,奥运会临近,特别要将违规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消除风险隐患。

(三)落实干部员工思想教育和培训,强化案件警示作用,提高干部员工合规意识,构建干部员工之间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共同遵纪守法的氛围,培育良好企业文化。

各银监局要督促省联社(银行)将本通知连同银监会召开的所有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转发至所有营业性机构,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和落实。根据辖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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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责任追究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不包括作案嫌疑人及有关人员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的案件,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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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 (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七)作案嫌疑人迫于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机构坦白交待发现的案件。

(八)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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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确认 (一)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对该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提出意见。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确认。

(二)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向上级机构报告和按照报告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案件时,认为该案件属于自查发现的,应同时提出“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报告应详细叙述自查发现案件的背景和过程,并提出本机构的意见,经本机构领导层集体研究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报告案件时,未提出该案件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而是在案件查处的后续报告中提出的,应在“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中着重说明延后提出的原因。

(四)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发案机构随案件报告报来的“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应责成有关部门实地审核,并得出相应结论。对审查(审核)确系自查发现案件的,由审查(审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报告。

(五)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提意见无异议的,应予肯定回复;有疑问的,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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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认为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的,应说明否定理由予以退回。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应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延后回复,但延后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六)监管机构在核查工作中,对百万元以上案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年之内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案件、地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相当级别)一年之内有三个及以上分支机构发生的同质同类案件、延后提出自查发现的案件以及有疑问的案件,应重点核查,并应视情况实地核查。由银监分局核查的,应向银监局报备;由中小银行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机构核查的,应知会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监管机构。

(七)银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报告大案要案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如果认为该案是自查发现的案件,应附报有关材料。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实施案件责任的认定、处分级次的确定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人事调整)工作。监管机构应根据确认的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予以监督。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在追究责任时予以区别对待。1.对确认符合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二)、(三)条情形的,可不再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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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2.对确认符合本通知第二部分第(四)条情形的,可不再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重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3.对确认符合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五)条情形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4.对确认符合本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情形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5.对确认符合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七)条情形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审核工作中,应依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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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细分案件责任,对前款所列以外的有关人员责任及其他确有责任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不得一概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属于本通知第三部分第(六)条所列的案件,在对有关人员做出不再追究责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决定前,应向属地监管机构征求意见。监管机构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议。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处理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对账中暴露的案件、因工作人员突然失踪或非正常死亡而排查发现的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涉嫌参与的案件、经国家有关机关或监管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等,仍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并上追两级责任。

(六)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侵害案件(定义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处理。

五、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问责

(一)各级监管机构要指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案件防控工作,推动长效机制建设,遏制案件发生。对在案件防控工作中不作为或被动应付,以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高发频发的,要予以相关监管责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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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案件责任追究的区别对待政策,负责任地核查、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对因未能尽职而出现重大失误的,要予以相关监管责任问责。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认真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视而不见、默认袒护、隐瞒不报、不制止不纠正的,要予以相关监管责任问责。

六、其他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不论是否自查发现,不论有何情节,对作案嫌疑人和在案件中应负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各种理由不移送或拖延移送的,应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查发现案件的审查、审核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凡歪曲事实、掩盖真相、弄虚作假,导致意见错误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查处案件,积极追缴涉案资金,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即使是自查发现的案件,也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应按照?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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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对隐瞒不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已填报为自查发现的案件,但监管机构不予确认的,或延后提出是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次月的统计报告中调整,并由同意调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监管机构作出说明。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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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克隆”票据风险防范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78号

各银监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期,中小商业银行发生多起“克隆”票据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银行的经营活动带来恶劣影响,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促进中小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控,有针对性地防范“克隆”票据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克隆”票据案件特点和发案原因

(一)案件特点。一是犯罪分子主要采取持“克隆”票据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的手段进行诈骗。二是每起案件背后,都存在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专门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三是假票金额在300万至800万元之间,且贴现地与开票行距离较远(一般贴现地与开票行相距在1000公里以上)。四是假票出处具有明显地域特征,涉案被“克隆”票据的签发地和制假嫌疑人集中在湖南、山西、陕西等省份。五是“克隆”票据的基本信息要素与真票完全一致,能顺利通过银行系统网上电子查询;假票纸张、多处防伪标志的仿真程度都较高,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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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真票认真比对很难分辨。

(二)发案原因。一是发案行对客户情况(往往是新客户或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缺乏必要和长期的了解,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忽视了对企业资质的调查和发展情况的跟踪。二是为了节省成本、时间,发案行存在侥幸心理,只利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等方式进行函查,没有进行实地比对查询。三是部分银行把票据业务归为“低风险”业务,忽视了对该业务的严格管理,造成经办人员思想麻痹,不尽职、不尽责,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四是票据签发行缺乏责任心。一些行未履行向查询行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一些行虽然及时向查询行提示了风险,但没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五是部分发案行忽视了对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

二、工作要求

各行要高度重视“克隆”票据风险防范工作,把其当作案件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认真排查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技术防范能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严防类似案件。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认真排查风险。要充分认识票据贴现和票据质押贷款业务“低信用风险、高操作风险”的特性;针对“克隆”票据案件的特点和发案原因,开展全面的风险排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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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业务风险,消除风险隐患。

(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要全面强化票据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在认真查找各个业务办理环节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票据贴现、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对业务办理的检查监督工作要落实到位,明确银行承兑汇票真伪鉴定的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网上电子查询系统和电子工具识假防假的技术水平。

(三)全面提升票据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票据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票据审验人员的技能水平,并保持该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员工的合规教育、道德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其防范风险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

(四)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从源头上防范风险。要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核查客户的资信状况,一定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为新客户办理业务时,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确保相关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通过各种渠道跟踪其发展状况,做到时时了解客户,杜绝“信任大于制度”、“人情大于制度”的现象,保证每一笔业务都要严格审查,决不能放松警惕、简化程序。

(五)票据查询要细致入微。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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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35号)等相关查询查复制度,在进行票据查询时,要把“有无他查”作为必查项。对查复方回复“有他行查询”及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的票据要采用实地查询、传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核查;对票据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具体由各行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必须要前往票据签发行进行实地查询。

(六)仔细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要仔细审查票据贴现或申请质押贷款企业与应付款的出票单位或最后的转让背书单位间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存在真实贸易背景,对可疑票据和金额较大的票据要到税务部门核实货物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

(七)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案件防控的合力。要及时将堵截的风险票据信息报送当地银监局,同时上报总行;票据签发行要负起防范风险的责任,认真对待每一次查询,必须向查询行提示“有无他查,他查几次”,并将受理的被多方查询的票据信息及时报送银监局;发案行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将资金损失降到最低。

(八)明确责任,严格问责,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各银监局要负起责任,加强对所辖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票据业务专项检查,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对违规票据贴现行为要进行通报,对办理不规范票据业务的银行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发生案件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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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要按照“双线问责,上追两级”的要求进行问责;对该行的市场准入实施部分或全部限制,并视整改情况予以解除。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随时提供“克隆”票据的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制假贩假犯罪团伙。

请各银监局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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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i1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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