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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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
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 言 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 2. 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3. 城市绿地;4. 隔离带;5.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李勇强、李小彤、何 波、邱 强
目 录
1. 总 则 1
2. 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 2
2.1 绿地的定义和分类 2
2.2 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 2
2.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 城市绿地 5
3.1 公园绿地 5
3.2 生产绿地 9
3.3 防护绿地 10
3.4 附属绿地 12
3.5 城市绿地布局和建设 14
4. 隔离带 18
4.1 自然保护区 18
4.2 风景名胜区 18
4.3 郊野公园 18
4.4 生态农业区 19
4.5 组团隔离带 19
4.6 空间管制规定 19
5. 名词解释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4
3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各城镇远景规划建设区外,从事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
2.1 绿地的定义和分类
2.1.1 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
2.1.2 重庆市的绿地分为城市绿地和非城市绿地。
2.1.3 城市绿地定义和分类
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2.1.4 非城市绿地定义和分类
非城市绿地指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大地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林地、城乡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生态农业区、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非建设用地。
2.1.5 城市绿地中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用地指标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附属绿地用地指标体现其所附属的各类城市用地的环境绿化程度,以绿地率为基本指标;非城市绿地用地指标可纳入绿地统计表,但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2 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
2.2.1 隔离带的定义
为了维护城乡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城市各组团用地无序蔓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特征,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隔离用地。
2.2.2 隔离带分为广义隔离带和狭义隔离带两类。凡是具有防止组团建设用地蔓延发展功能的用地,都属广义隔离带,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及生态农业区。狭义隔离带则特指为防止组团建设用地无序蔓延,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需要进行立法保护的组团隔离带。
2.2.3 隔离带用地主要类型为非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及生态农业区等,也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
2.2.4 隔离带用地指标统计
隔离带的用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的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属非城市建设用的纳入用地汇总表,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2.3.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乡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2.3.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2.3.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2.3.4 城市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l/Np (2.3.4.1)
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m2);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A g1+A g2 +A g3 +A g4)/Np (2.3.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m2/人);
A g1——公园绿地面积(m);
A g2——生产绿地面积(m);
A g3——防护绿地面积(m2);
A g4——附属绿地面积(m2):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A g1+A g2 +A g3 +A g4)/Ac]×100% (2.3.4.3 )
式中 λg——绿地率(%);
A g1——公园绿地面积(m2);
A g2——生产绿地面积(m2);
A g3——防护绿地面积(m); 222
A g4——附属绿地面积(m2):
Ac——城市的用地面积(m2)。
2.3.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2.3.5的格式汇总
表2.3.5 绿地的统计表
备注: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现状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hm2,规划人口 万人;
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hm。
2.3.6 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2.3.7 镇规划的绿地数据统计应按表2.3.7的格式汇入用地计算表。
表2.3.7 绿地计算表 2
3. 城市绿地
3.1 公园绿地
3.1.1 公园绿地类别
3.1.1.1 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用地代码为G1。
3.1.1.2 综合公园分为全市性综合公园和区域性综合公园。
3.1.1.3 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3.1.1.4 专类公园分为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它专类公园。
3.1.2 公园绿地内容与范围
3.1.2.1 公园绿地是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3.1.2.2 综合公园为内容丰富,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综合公园用地代码为G11。
3.1.2.3 社区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用地代码为G12。
3.1.2.4 专类公园为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用地代码为G13。
3.1.2.5 带状公园为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用地代码G14。
3.1.2.6 街旁绿地为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用地代码为G15。
3.1.3 一般规定
3.1.3.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公园绿地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它用地重叠。
3.1.3.2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当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3.1.3.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3.1.3.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3.1.3.5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3.1.3.6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3.1.3.7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
3.1.3.8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2 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3.1.3.9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3.1.3.10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园绿地等。
3.1.3.11 居住区中心绿地设施为花坛水池、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卫生间、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明确的功能划分。
3.1.3.12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3.1.3.13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
3.1.3.14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
3.1.3.15 在城市建设区的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园绿地。
3.1.3.16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进行综合安排,提出详细设计控制要求。
3.1.3.17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
3.1.3.18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3.1.3.19 公园竖向控制
1 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2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3.1.3.20 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
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设计应遵循《公园设计规范》,最大限度满足有关规划设计指标。
3.1.3.21 公园用地选择条件
公园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性和交通便捷性,不宜建设的地质灾害区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绿地的用地条件应适宜市民游憩活动,应方便老人和儿童使用和车辆出入。一般公园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用地(含水体)坡度在25度以下,并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
地面积应满足公园设计功能的需求。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须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严禁在公园内建设任何与公园管理设施无关的设施,按规定须布置的设施不宜布置在公园临街城市道路一侧,公园用地内严禁以房代墙(栏)。
3.1.3.22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环境控制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应做出不同景观点的景观视觉分析,加强公园绿地外围空间控制;并对公园外围环境做出景观分析,避免公园周围净空环境及建筑高度失控而破坏公园环境。
3.1.3.23 公园绿地用地规模的控制
在旧城区进行相应的公园规划建设时,应尽量扩大公园规模,在新区必须预留具有合理服务半径的公园,并按公园类型确定用地规模,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3.1.4 公园绿地指标
3.1.4.1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公园绿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大于或等于7.0m2/人的规定。
3.1.4.2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Ι级的城市,规划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人。
3.1.4.3 在编制和修订镇建设规划时,镇区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2%~12%,其中中心镇为5%~12%。现状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较低的镇, 规划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取低限值,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其公园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上限。镇区城镇人口的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得小于2m2/人。
3.1.4.4 综合公园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3.1.4.5 独立的其它专类公园面积宜大于2hm2。
3.1.4.6 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专类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3.1.4.7 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专类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在5~20hm之间。
3.1.4.8 儿童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3.1.4.9 居住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1hm2,服务半径为0.5~1.0km。
3.1.4.10 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不小于0.4hm。服务半径为0.3~0.5km。小区游园绿地在进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时,不纳入公园绿地统计指标,应作为居住用222222
地指标。但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应纳入公园绿地指标,不应作为居住绿地重复统计。
3.1.4.11 公园绿地中的街旁绿地、游乐公园、体育公园及其它专类公园,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重庆市都市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应不小于街旁绿地用地的50%。
3.1.4.12 居住区内公园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0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人,并就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都市区新规划居住区公园绿地面积应不低于2平方米/人,现状公园绿地指标不足的居住区应通过改造达到1~2m2/人。
3.1.4.13 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14 各类块状带状公园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3.1.4.15 工业区范围的游园面积宜大于500m,服务半径宜小于250m。
3.1.4.16 在长江、嘉陵江上修建桥梁,桥头为新建区时,每座桥应建设1处不小于30000m的桥头公园绿地。有用地条件和景观要求的应在每座桥两侧各建1处桥头公园绿地,总面积不小于50000m2。大桥桥头为旧城区时,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应结合旧城区成片改造和公园绿地配套要求,保留桥头公园绿地位置,面积不小于20000m2。
3.1.4.17 公园绿地周边环境绿地率控制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公园周边建设地块的绿地率宜按 表3.1.4.17进行控制。
表3.1.4.17 公园周边建设地块绿地率控制表
22222
3.1.4.18 河流两侧环境绿地率控制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河流两侧建设地块的绿地率宜按表3.1.4.18进行控制。
表3.1.4.18 河流两侧建设地块绿地率控制表
3.2 生产绿地
3.2.1 内容与一般规定
3.2.1.1 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用地代码为G2。
3.2.1.2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为了保障城市发展中园林绿化建设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不低于2%。
3.2.1.3 部分城市生产绿地在满足生产要求和不影响防护功能的条件下,可在防护用地范围内结合防护绿地进行布置。
3.2.1.4 生产绿地的指标在符合全市生产绿地总体发展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可通过市场行为和控制非建设用地作为苗圃、草圃、花圃的生产用地来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压力。
3.2.1.5 保留现有生产绿地,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在组团隔离绿带及郊区,鼓励发展园林苗木花木种植用地。
3.2.1.6 加强苗圃建设,禁止直接从山区、农村挖掘大树用于城市园林建设,严禁挖掘古树名木。
3.3 防护绿地
3.3.1 防护绿地内容与一般规定
3.3.1.1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用地代码为G3。包括安全卫生隔离带、道路和河流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地、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3.3.1.2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防护带必须绿化,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可以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
3.3.1.3 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城市高压走廊绿地内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3.3.1.4 按有关规定须留出保护距离的工厂、仓储和市政设施周围或廊道,适宜绿化的应布置为防护绿地。
3.3.1.5 城市环卫设施与其它城市用地之间按规定留出的的防护间距内应布置为隔离绿化。
3.3.1.6 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影响的一类工业用地与居住和公建等用地之间可以不设防护绿地。
3.3.2 防护绿地指标
3.3.2.1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小于30m。
3.3.2.2 高速公路两侧各防护绿地宽度均不小于50m。
3.3.2.3 一类和二类工业混合区与居住区之间宜布置不小于50m的防护林带,三类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布置的防护林带宽度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进行确定。
3.3.2.4 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污染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
3.3.3 重庆市都市区防护绿地
3.3.3.1 长江、嘉陵江滨水防护绿地
1 在长江、嘉陵江水位落差有条件恢复培育河漫滩植被的地方,应进行绿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草丛、灌丛后建立生态林带。
2 在建成区内五十年一遇洪水线以上的长江、嘉陵江未建滨江路的江岸应控制不少于20~50m的景观防护绿地。
3 已建滨江路的外侧应布置为绿地,禁止修建与景观无关的建、构筑物。已建滨江路内侧应控制不少于8~10m宽的绿带。
4 沿滨江路进行的建设应以不破坏两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将工程与景观绿化相结合,使江岸与水体自然连接,保持江岸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5 滨江绿化景观带改善的重点是增加绿地面积,完善休息设施,完善人行步道系统,加强绿化及小品的建设。
6 沿江交通及防洪工程建设要注重艺术性,以人性化的人工生态复合岸为主,使工程与绿化景观有机结合,减少纯人工化的工程处理手法。
3.3.3.2 长江、嘉陵江的次级河流滨水防护绿地
1 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段两岸常年水位线以上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防护绿带,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带状公园建设。
2 建成区外河流段两岸常年水位线以上各应设置宽度20~50m的防护绿带,主河道尽可能保持原来走向的自然形态。河流整治中,原则上禁止封盖河道,严禁硬化河底,保持其透水性,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生境。
3.3.3.3 水源防护林地
在长江、嘉陵江沿线的水厂取水点,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岸边建不得低于30米宽的水源防护林地,宜建100m宽以上的水源防护林地。
3.3.3.4 山体防护绿地
1 必须保护好山体现有的森林植被、自然地貌和景观资源。大力植树造林,通过培植不同的观赏林木,建设人工景点等手段,创造山体富有个性的景观特色。
2 必须保护好现有的黄沙溪、兜子背、李子坝、王家坡、佛图关、燕喜洞、大渡口、九渡口、南岸、李家沱等处的护坡绿地,强化和明确城市轮廓线,在山头、山脊、山谷、山坡建防护林,中央山脊线50~100m范围内作为景观保护地带。
3 由佛图关经虎头岩至平顶山一线,按实际情况在不同地段应布置50~100m宽的防护林带。由石小路南端经申家山至孙家岩一线,坡度在25度以上的用地全部应布置为防护绿带,严禁开发建设。长江沿岸铜元局至李家沱沿线结合自然地形布置景观防护林。
4 在都市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以及孤立高地,应作为控制建设区,加强绿化,并及时清理自然植被中的有害植物,防止对林木的危害,以减少水土流失以及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3.3.3.5 建成区内铁路两侧设置不少于20m的生态防护绿带,建成区外两侧控制不少于50m宽的绿地。
3.4 附属绿地
3.4.1 内容与一般规定
3.4.1.1 附属绿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类别代码G4。附属绿地分为居住绿地(G41)、公共设施绿地(G42)、工业绿地(G43)、仓储绿地(G44)、对外交通绿地(G45)、道路绿地(G46)、市政设施绿地(G47)和特殊绿地(G48)。
3.4.1.2 居住绿地是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
3.4.1.3 工业绿地主要包括厂前区绿地、办公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地。
3.4.1.4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城市立交桥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
3.4.1.5 组团绿地
1 组团绿地设施包括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宜灵活布局。
2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3.4.1.6 宅旁绿地
1 宅旁绿地贴近居民,特别具有通达性和实用观赏性,应精心规划与设计。 2 宅旁绿地的种植应考虑建筑物的朝向。近窗可种植落叶性高大植物,保持冬季采光和享受温暖的阳光;而在建筑物的西面,宜种高大阔叶乔木,对夏季降温有明显的效果。宅旁绿地也应设计方便居民行走及滞留的适量硬质铺地,并配植耐践踏的草坪,荫影区宜种植耐荫植物。植物不应选择对人体安全和健康有危害的品种。
3.4.1.7 居住用地内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绿化形式采用平面、垂直等多维绿化。
3.4.1.8 居住区绿化类型:宅旁绿化、隔离绿化、架空空间绿化、平台绿化、屋顶绿化、停车场绿化、道路景观绿化。
3.4.2 附属绿地指标
3.4.2.1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3.4.2.2 组团绿地面积不小于0.04hm2。
3.4.2.3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3.4.2.4 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3.4.2.5 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
3.4.2.6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宜为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宜为20%。
3.4.2.7 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宜为25%。
3.4.2.8 城市休闲广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交通集散广场覆盖率不低于20%。
3.4.2.9 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规模较小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m宽的绿带。按规划保留的大中型现状水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20m宽的绿带。
3.4.2.10 作为绿地控建区的用地,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密度,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
3.4.2.11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面积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厂、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确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区的,可对其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3.4.2.12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特种仓储和有特殊要求的工厂和市政设施的绿地率不作指标控制要求。
3.4.2.13 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30%。
3.4.2.14 占地80公顷以上的教育科研和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40%,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3.4.2.15 工业用地绿地率
1 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宜高于35%。
2 5hm2以下的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30%,5~10hm2的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25%,10hm2以上的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20%,有特殊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除外。
3.4.3 重庆市都市区附属绿地
3.4.3.1 居住区用地内部各种绿地应按居住区规划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地应划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
3.4.3.2 规划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控制如下:以多层(4~6层)为主的居住区为30%以上,以高层(9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区为35%以上,以低层(1~3层)为主的居住区为30%以上。严格控制老城区改造中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改造后应达到25%以上的绿地率。
3.4.3.3 规划建设的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要求大于40%,对条件有限,实施难度大的部分路段,绿地率可放宽至25%。
3.5 城市绿地布局和建设
3.5.1 一般规定
3.5.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3.5.1.2 在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专业规划基础上,重点对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基础的城市绿地进行控制,明确对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和位置调整的原则;运用景观生态学与景观建筑学对山体、水系、旷野、园林绿地等开敞空间和动植物、土壤、典型地形地貌等城市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保护,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要求。
3.5.1.3 城市绿地系统中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5.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应规定各地块绿地率的控制指标,提出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绿地率控制指标是规定性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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