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教案
更新时间:2023-09-09 13:3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三章 公司法
组织教学: 考勤
导入新课:
【案例讨论】王某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的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两年前,他欠了一家服装厂20多万元货款,无力偿还,债主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某败诉,并将王某商店里的财产和他的轿车以及部分生活用品变卖后用来偿还债务。两年来,王某做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东山再起,商店的效益与日俱增。但某公司从他这里批发了一批服饰,欠下王某30万元货款迟迟不还,王某几次讨债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胜诉。但是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债务,故判决迟迟未得到执行。王某要求法院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房变卖后抵偿,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想不通,为什么他欠下的债要用家产来抵偿,别人欠债就不必用家产来抵偿?法院告诉王某,因为债务人是公司,而当时王某是个人独资企业。
问:结合本案事实,想想什么是公司
【案例评析】王某的债务人是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承担法律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超过其资产部分的债务依法可以免除,无须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家产来抵偿债务,所以法院不支持王某的主张。而王某作为债务人时,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依法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时要将他的家产变卖后清偿债务。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学习一下我国关于公司的法律规定。
讲授新课: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公司的沿革
由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三、特征 1、营利性 2、法人性 3、法定性
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出资 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四、公司制度的优势与缺陷 优势
1、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2、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 3、经营管理科学化 缺陷
1、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 2、政府限制较多 3.债权人的风险大 五、公司分类
思考: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何不同
案例分析:张某出资20万元,甲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组成了一家A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6日, A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B纺织厂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 B纺织厂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是A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经无力支付合同款, B纺织厂考虑到张某与甲公司是A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且经济状况和经营状况比较
好,于是将张某与甲公司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张某和甲公司与A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2、 B纺织厂能否要求张某和甲公司承担自己与A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欠款?请说明理由。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特征
1、股东人数上限 50人
2、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 3、股东出资转让严格 4、封闭性 5、资本要求低 6、设立程序简单 7、组织设置灵活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9、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 1、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量小 2、股东人数少,易于管理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小 4、设立程序简单 ,一般不需要审批
5、不必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密性较好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个以下。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它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思考4-5】(1)甲、乙两人准备共出资5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丙、丁计划共出资20万元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试分析两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至少是多少? (3)股东出资方式
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折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
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食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3)股东出资方式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 【思考4-6】甲、乙、丙共同出资历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公司章程规定丙
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出资的房产仅值1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试分析如何处理? ? 解答:丙先用8万补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齐 ?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小知识:公司章程:
? 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的名称、 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的对内对外事务
的一个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行为和组织的准则。
?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
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 小知识:公司名称包含的要素:
①公司种类 ②公司所在地 ③行业特点、种类 ④商号 如: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
? 公司应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
事会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 5、有公司的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组织教学: 复习提问:有限公司的特点有哪些?
导入新课: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有限公司,来看看这种公司需要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讲授新课:
三、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思考4-10】下列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哪些? A.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B.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C.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D.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享有如下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这里经理并不是必须设立的机构,也可以不设经理而设总裁或者首席执行官等职务,行使公司的管理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设立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的职权有: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思考4-12】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共15家股东,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35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经过几年运作,董事会提议将公司现有注册资本100万元增加到15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11家股东赞成增资,其出资额合计为62万元;有4家股东反对,其出资额合计为38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执行。试分析甲公司上述行为中有无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分析:1.首次股东会应该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召集主持。
2.在对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表决时,赞成的股东所持股份少于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因此股东会的增资决定无效,董事会可以不执行。 六、股权转让 (一)股权
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参与决策权和管理权 (二)股权转让的特征
1、以协议方式进行
2、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 3、须办理登记、公示手续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思考:一人有限公司有何优缺点? 一人公司的优点在于个人只对企业以 投资额负责,股东的风险大大降低, 缺点在于法律对资本金的限制以及 双重征税
(三)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不同点 1、从法律主体上 2、财产关系上 3、责任形式上 4、税收征纳上
组织教学: 复习提问: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
导入新课: 【案例讨论】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在北京挂牌成立。9月15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创立大会。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份总数为19423025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65538亿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228%;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69225亿元,占10.653%;国家电网公司出资30亿元,占1.545%;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出资30亿元,占1.545%;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占1.030%。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等有关议案。中国建设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创立大会后,随即召开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即举行成立大会。 问:1.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哪些特征? 2.该公司的设立方式属于哪种形式?
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两个问题学习另外一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讲授新课:
【案例评析】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5位发起人股东,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是通常意义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因此,属于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发起人人数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思考:发起人与股东的关系?)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无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必须公开
6.组织机构相对复杂 , 要求完备,不能进行简化设置 。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 我国暂时不允许募集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思考】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A.发起人应有5人以上,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是中国人 B.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C.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D.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的职权: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殊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19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思考】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下列情形中,哪些决议可以通过? A.5名董事出席会议,一致同意 B.7名董事出席会议,4名同意 C.10名董事出席会议,7名同意 D.6名董事出度会议,一致同意。 答案:CD
2、经理。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思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主要区别?
一是设立方式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发起式和募集式两种方式,后者只能采用发起式设立; 二是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三是出资证明形式不同,前者为股票,后者为出资证明书; 四是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五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六是组织机构不同,前者必须设置董事会、监事会。 六、股份
1、概念: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划分为相等的金额,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并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分解单位 2、法律性质
公司资本的分解单位,本身是公司的资本,是概括资本的一部分,并非特定财产的权利形式,只能是公司资本价值的表现形式和权利形式。体现了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 3、股份的分类
(1)依据股东享有的权利 (2)是否记载姓名 (3)是否记载票面金额
(4)依据发行对象分为A股、B股 、H股、 N股、S股 七、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股票可以平价和溢价发行,但不能折价发行。 (二)股份转让
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股份的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即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记名股票的转让以背书转让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是,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实行交付生效的方式,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组织教学: 复习提问:股份公司的特点有哪些?
导入新课:对于一家公司来说,董事、监事、高管的活动非常重要,那么到底那些人可以担任,哪些人不可以担任,以及到底他们必须对公司尽到什么义务呢?今天我们继续学习公司法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思考】某有限公司向社会招聘经理,以下人员前来应聘,根据给定的情况什么人不具备担任经理的资格?
A.李某原为某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B.张某为经济学博士,有较高的管理公司的能力,但因住院医疗负债18万元,短期内清偿困难
C.王某原为某公司经理,因挪用公司财产被判处刑罚,1年前已刑满释放 D.吴某原为某国家机关干部,现已退休在家 答案:ABC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赵某是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2006年又与朋友一起设立了乙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挤占了甲公司20%的市场销售份额。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一是免去赵某董事职务,增补股东代表李某为董事;二是要求赵某将其从乙厂取得的收入上交本公司。 试分析:(1)赵某能否出资设立乙食品加工厂?为什么?(2)甲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四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公司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股票表示的是股权,是股权凭证 2.收益稳定性不同。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的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盈利情况的变动而变动 3.风险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对于股票而言,承担的风险要小。
4. 对公司经营管理不同。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案例讨论】原告刘某系周某的邻居。周某年老多病,有一子周某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平时刘某对周某的饮食起居多有照顾。1997年8月,周某因病去世。周某在生病期间一直由刘某照顾,周某多次提出将其所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公司债券5万元赠与刘某,以报答刘某的照顾之情。1999年3月,该债券到期,刘某持该债券请求发行公司还本付息。但该公司认为,周某没有背书转让债券,也没有去公司作变更登记,公司没有义务对刘某付款。由于周某已去世,故款项应归公司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周某的儿子周某某在外地听说诉讼的消息后,请求法院判决其继承该笔债券。 问:该记名公司债券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案例评析】本案中周某所持有的公司债券为记名债券,一般应采用背书转让方式转让,由于周某没有背书转让债券给刘某,刘某虽持有债券,但不能取得该债券的所有权,不能
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周某对该债券有所有权,因周某去世,所以应由其子周某某继承该笔债券,周某某有权请求发行公司还本付息,公司不能以周某死亡为由拒绝,否则公司将构成不当得利。至于刘某对周某的多年照顾,可依我国《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周某某给予适当补偿 二、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积金是公司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 1.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公积金的分类
(1)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性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资本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法定资本公积金,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如财产重估增值的部分、转让资产的收入)等。 (2)任意公积金,提取需要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法定公积金的数额
(1)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4)提示:公司法规定的3个比例,均是针对法定公积金而言,是指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资本公积金的总和,而不包括任意公积金。 思考:王某和陈某是一家纺织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分别占股权的40%和30%。由于2008年外贸形势不佳,公司经营困难,王、陈二人商定结束该公司的运作。他们该如何依法解散公司呢 ? (一)解散公司的决定
除法定情形外,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决定解散公司。该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王某和陈某可以决定解散公司。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上述股东会决议一式数份,因为到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注销事宜时有多处需提交该决议。 (二)操作机构——清算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如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期间的注意事项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申报债权期间为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或公告之日起45日。 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公司财产只有在支付完所有费用、工资、税款,清偿债务后,才可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义务。
6.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注销申报
公司解散应办理社会保险注销(需提交解散决议)、国税部门注销(需提交解散决议)、地税部门注销(需提交解散决议和国税部门同意注销的批件,在此之前社会保险注销必须完成)、工商部门注销(需提交解散决议、清算报告,并在公告解散45天之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在工商部门注销完成后办理)等一系列的注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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