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处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23-10-21 18: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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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运作,切实维护参合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和我县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新农合工作各个环节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新农合稽查对象为全县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参合人员等。

第二章 被稽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被稽查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稽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

(二)收到处罚决定时,有权要求处罚机关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三)对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在15日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要求上一级机关进行复核;

(四)稽查人员与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 (五)有权对稽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稽查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举报投诉。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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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被稽查单位或个人的义务

(一)积极配合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稽查工作正常进行。 (二)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稽查所需的相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三)收到处罚决定书时,须签字接收,拒不签字的,经上一级机关认定事实与依据后,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责任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未设或未有效使用宣传栏,宣传工作不力甚至做不良宣传的; (二)参加人因病情需要向上级医院或统筹区外就医,不及时转诊或不转诊的;

(三)不能按规定告知急危重病参加人转诊有关规定的; (四)对医药费用未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的有关情形事先不予告知的。

(五)未按要求公布就医和补偿流程,公示新农合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价格的。

(六)不严格执行《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等相关规定。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不履行告知义务,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造成医疗费用的实际补偿比较低或发生纠纷的;

(七)其他不按新农合相关规定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停甚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追缴外,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执业资格的,暂停其执业资格3 -6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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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延长住院时间的;

(二)违反诊疗规定,存在乱检查、乱治疗、乱用药的; (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与诊疗收费价格,存在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补偿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编造假病历、假处方或用药明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二)对就诊群众不验证,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授意未参合群众采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用处方药品调换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他用品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责任

第九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

(一)宣传工作不力,提供政策咨询与解答服务不到位的,造成参加人误解的;

(二)不为参合人提供其家庭医药费用与补偿办理查询的; (三)留存参加人合作医疗证卡的,未造成资金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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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不经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的人从事报销服务的; 第九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如果是一个处理就不需要加等,如果是两个处理就需要加等,前面也一个类似情况)

(一)自收到参加人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予审核结算的,滞留参加人报销资金的;

(二)外伤调查不经核实即给予签字盖章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相关的报销公示,或公示受益人员名单与报销数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吻合的;

(四)原始报销材料收集不全或材料不吻合给予报销的; (五)不按财务管理规定,账目不清,但未造成资金流失的; (六)其它违反新农合规定行为。

第十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追缴外,对经办机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拨付补偿款故意拖延、刁难或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的; (二)发现借卡报销、冒名顶替,不予纠正或故意隐瞒的; (三)对有第三方责任险未经调查核实而给予办理费用补偿的; (四)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对辖区报销点管理不力,发生集体事件或重大事件;

(五)为非医学需要的美容、整容等办理费用补偿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追缴外,对经办机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使用新农合基金及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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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复印件或将票据进行二次或多次补偿的;

(三)故意造假,或与参加人联合造假以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其他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理。

(一)因本人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经工作人员耐心解释仍而无理取闹的。

(二)已参加其他保险的,在未退出其他保险仍参加新农合; 第十三条 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违规报销款,同时通报本村村委会处理;涉案金额较大,涉嫌诈骗行为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参加人合作医疗证件用于他人医药费用报销的; (二)参合人故意隐瞒疾病性质,提供虚假材料报销的; (三)购买药品报销后用于非法谋利的。 (四)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筹资过程中,资金收缴人员在收取基金时不出具专用票据或存在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新农合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限期上缴,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如工作不力、管理不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第六章 从轻或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六条 适用于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行为

(一)在筹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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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不当宣传,尚未造成较坏影响,且能主动消除负面影响的; (三)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及时果断采取措施,追回补偿金的; (四)积极配合稽查人员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适用于从重处理的行为。

(一) 拒不配合稽查人员开展工作的或妨碍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对稽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有违规行为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三)作负面宣传,散布虚假消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服务态度差,情节恶劣,年内造成群众上访2次以上或造成群访的;

(五) 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故意隐瞒,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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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hg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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