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更新时间:2024-06-06 06: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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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前言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缩写(法文),英文: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FIDIC 成立于1913年,是一个非官方机构。其宗旨是:通过编制高水平的标准文件,召开研讨会,传播工程信息,从而推动全球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
目前,全球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员加入了FIDIC,我国在1996年正式加入。 FIDIC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
?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 ? 合同委员会(CC);
? 风险管理委员会(RMC); ? 质量管理委员会(QMC); ? 环境委员会(ENVC)。 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
? 直接采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 ? 部分采用:总包、分包合同;
? 修改采用:内容体系大同小异的各国合同条件; 正确的合同管理
实现双赢
活运用合同实施管理
依靠合同条款进行管理
依靠经验和愿望管理
FIDIC1999年新版合同条件
?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 《永久设备,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 《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 《简明合同条件》
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1.1定义(Definitions) 1.1.1合同(Contract)
? 合同协议书; ? 中标函; ? 投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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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条件; ? 规范; ? 图纸;
? 明细表等;
1.1.2合同双方和人员(Parties and Persons)
? 业主(Employer) ? 承包商(Contractor)
? 业主人员(Employer’s Personnel); ? 工程师(Engineer);
? 承包商代表及其人员(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 and Personnel); ? 分包商(Subcontractor) ? 争端裁决委员会(DAB) 1.1.3日期、检验、期间和竣工
? 基准日期(Base Date);
? 开工日期(Commencement Date); ? 竣工时间(Time for Completion); ? 竣工检验(Tests for Completion); ? 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 ? 竣工后检验(Tests after Completion); ? 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 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 1.1.4款项与支付(Money and Payments)
? 中标合同金额(Accepted Contract Amount); ? 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 ? 费用(Cost);
? 最终支付证书(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 ? 最终报表(Final Statement); ? 外币(Foreign Currency);
? 期中支付证书(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 ? 暂定金额(Provisional Sum); ? 保留金(Retention Money). 1.1.5工程与货物(Works and Goods)
? 承包商设备(Contractor’s Equipment); ? 货物(Goods); ? 材料(Materials);
? 永久工程(Permanent Works); ? 永久设备(Plant); ? 区段(Section);
? 临时工程(Temporary Works); ? 工程(Works);.
1.1.6其他定义(Other Definitions)
? 承包商文件(Contractor’s Documents); ? 工程所在国(Country); ?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 履约保证(Performance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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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Site);
? 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 ? 变更(Variation); 1.2 解释(Interpretation)
? 阳性代词也可以包括阴性代词;
? 单复数名次可以互相包括对方的含义; ? 关于同意的规定,都要进行书面记录;
? 书面或书写指手写、打印 、印刷、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记录。; ? 标题和旁注不构成解释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1.3通信联络(Communications)
? 给予许可和批准,签发通知和证书,做出决定,提出要求等一律采用书面。 ? 批准和许可,决定与签证,都不得无故扣发和拖延; 1.4法律与语言(Law and Language)
? 合同适用法律与主导语言; ? 通信沟通语言;
1.5文件的优先次序(Priority of Documents) 1.6合同协议书
? 整个合同文件的一个汇总: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清单,合同的约因等。 ? 承包商接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
? 有些项目没有中标函,议标项目如BOT项目 ,即使有中标函,也是带有附带条件的,不构成承诺,经过谈判,最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使合同成立。
1.7转让(Assignment)
? 没有一方的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合同项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 ? 但承包商可以将自己享有合同款的权利作为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将其转让给银行。 1.8文件的照管与提供
? 规范和图纸由业主保管,承包商的文件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由承包商保管。
?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文件,业主人员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查阅。 ? 如果一方发现某文件中有技术方面的缺陷和错误,应立即通知对方; 1.9延误的图纸或指令
? 如果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及时送达承包商,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提前通知工程师 。
? 若因上述原因拖延了工期或增加了额外费用,承包商可以索赔工期、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 。 1.10保密事项
? 工程师为检查承包商是否遵守了合同而提出合理要求时,承包商应透露有关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 。
1.11遵守法律
? 业主应负责取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市区划分及规范中说明应由他获取的各类许可 。
? 承包商应负责取得法律中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类许可和批准,并为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之目的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 。
1.12共同的及各自的责任
? 承包商可以是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 ? 各成员对业主就履行合同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 各成员应选定牵头人,牵头人有权做出决定,并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没有业主的实现许可,承包商不能改变其组成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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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业主
2.1进入现场的权利;
业主应在投标函附录规定的时间(或分几个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但此种进入和占用并不表明承包商具有独占权。
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上述权利而使其遭受了损失,承包商可索赔工期、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
2.2许可证、执照或批准;
业主应帮助承包商获得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并帮助承包商申请该法律中要求的各项许可、执照和批准。
合理协助义务:劳工许可证、物资进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方面、环保方面; 2.3业主的人员;
业主有责任保证其人员或其他承包商配合承包商的工作,并保证上述人员遵守安全规章、注意现场环保等。 2.4业主的资金安排;
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请求后的28天内提出合理的证据,表明业主已做好了资金安排,有能力按合同要求支付合同价格的款额。
如果业主打算对其资金安排作实质性变动,则要向承包商发出详细通知。 2.5业主的索赔;
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利。
当业主认为根据合同,自己有权获得缺陷通知期的延长或任何付款时,可向承包商要求索赔。 思考:
1、你认为承包商有权了解业主项目资金的安排是否合理? 2、你能深刻理解业主索赔缺陷通知期延长吗?
第三部分:工程师
3.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以及可由合同合理推断的职责和权力。如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获得业主的批准,必须在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 ?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 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
? 工程师所作出的任何批准、审查、同意、检查、指示、建议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对此事项应负的合同责任。 思考:
如果专用条件规定,工程师在批准承包商索赔前需要得到业主批准,但工程师未得到业主批准就批准了承包商索赔,业主有权拒绝该索赔吗? 3.2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随时对其助理授权或收回授权。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他们可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且其批准、审查、开具证书等行为具有和工程师等同的效力。
但对于任何工作、工程设备和材料,如果工程师助理未提出否定意见并不能构成批准,工程师仍可拒收;
承包商对工程师助理作出的决定若有质疑,也可提交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否定或更改。 思考:
如果工程师助理验收了承包商的某施工工序,承包商已经开始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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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认为工序不合格,要求返工,工程师有权这么做吗? 3.3工程师的指令;
承包商仅接受工程师和其授权的助理的指示,并且必须严格按其指示办事。
指示均应为书面形式。必要时,工程师也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应在接到口头指令两各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工程师,要求确认。
如果工程师的指令构成了变更,那么应按照变更与调整处理。 思考:
工程师在签发指令时常常只是指示承包商去做某项工作,并不提及该指令是否属于变更,你认为这样做妥当吗? 3.4工程师的更换;
工程师由业主任命,与业主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但如果业主准备替换工程师(指实体),必须提前不少于42天发出通知以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否则不能替换。 3.5决定;
工程师在做出决定时,应首先与双方进行协商并力争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根据合同规定自行作出一个公正的决定(Fair Determination)。
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均应遵守达成一致的协议或工程师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可提出索赔或仲裁。 思考:
1、如何理解工程师的角色?
2、如何理解一个“公平的决定”?
第四部分 承包商
4.1 一般义务
?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设计、施工和修补缺陷;
?提供工程所需的工程设备、承包商的文件、人员、货物等以及其它物品和服务;
?承包商要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对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合同要求所做的设计负责;
?如果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承包商要对这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4.2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开具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在工程实施、竣工、修补缺陷期间内持续有效。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需要时,承包商应延长其有效期。
?业主有权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的情况:
(1)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承包商未能及时向业主支付应付的索赔款额; (3)承包商未能按要求及时修补缺陷;
(4)由于承包商一方的原因而使业主提出终止合同。 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任命承包商的代表,授予他所必须的一切权力 ?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及撤换要经工程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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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分包商
4.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履行其分包合同义务的期限超过了本合同相应部分的缺陷通知期,承包商应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4.6 合作
?承包商应与业主的人员、其他承包商与合法机构的人员合作,向他们提供一切便利,由此引起的
不可预见的费用可作为变更得到补偿。 4.7 放线
业主应对其提供的数据的准确性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前,有义务对其进行校核。 4.8 安全事项
?承包商应遵守安全规章、保护现场人员安全、及时清理危险物、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保证安全
所需的临时工程。
?承包商应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要按照合同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应提交工程师审查批准 。
4.10 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前后,业主均应将其掌握的一切有关现场的水文、地表以下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提供
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对所有数据的解释负责
?承包商在递交投标书前,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的环境、由业主提供的数据及资料仔细审查
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
?中标合同金额是基于业主提供的现场数据,和经承包商的解释、视察、研究等得到的资料的基础
上确定的,
?承包商应被认为对中标函中所列价格的合宜性和完备性已完全理解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承包商发现没有预料到的不利外部条件时,应尽可能快地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在此情况下应继续实施工程、采取合理措施,并应遵守工程师的指示。 ?如果承包商因此延长了工期和(或)导致了额外费用,可提出索赔工期和费用。
4.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使用权
?承包商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临时的道路,由承包商负责自费修建,且负责进行必要的保护和维
护,提供必要的标志。 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不应不适当地干扰公众的方便,或使用任何公共的或他人占用下的道路和人行道。
4.15 进场路线
?业主不对由进场路线引起的任何索赔负责,也不保证一定有适宜的通行道路。
4.16 货物的运输
?承包商对工程设备及其它货物的包装、卸货、存贮和保护负完全责任
?主要货物运达现场前要提前21天通知工程师;且要保障业主免遭由于运输导致的索赔。
4.17 承包商的设备
?承包商对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负责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运到现场后,就应看作专用于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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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程师的同意,任何主要的承包商的设备不得移出现场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
?承包商应保证排放的污水、污物的指标低于规范和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燃气
?除明文规定外,承包商应负责提供他需要的水、电、燃气等服务设施。 ?为了施工,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已有的电、水、燃气及其它设施 。 ?承包商要按工程师决定的款额向业主支付费用。
4.20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业主应按规范中说明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向承包商提供业主的设备
?除承包商的人员在操作,使用或控制业主的设备时由承包商对其负责外,其余时间都由业主对其
负责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决定的款额向业主支付使用费
?业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提供合同规定的业主应提供的材料,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此类
材料运交承包商
?在承包商目测材料后,此类材料就移交给了承包商,承包商应开始负责看管 ?业主对目测检查时未显露出的短缺、缺陷或损坏仍负有责任。
4.21 进度报告
从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后完成要求的扫尾工作为止,承包商应在每月末后的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月进度报告 4.22 现场安保
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
?承包商的工作只能在现场和经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区的区域内进行 ?施工期间,承包商应注意文明施工
?接收证书签发后,承包商应清理好现场,除缺陷通知期必需的设备材料外,其他一切应清理出现
场。
4.24 化石
?现场发现的有价值的文物或遗迹应处于业主的看管和权力之下 ?承包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这些物品 ?承包商发现文物,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由此引起的延误和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 第五部分 指定分包商
5.1 定义
?“指定分包商”即为合同中由业主指明的或工程师在变更时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承包商与他们直接签订合同,并负责对他们的协调、管理和支付
5.2 对指定的反对
?如果有正当理由,承包商可以反对接受指定的分包商。
5.3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要依据分包合同的规定,并需经工程师证明,用暂定金额支付并加入
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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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包商无理扣留或拒绝支付时,业主有权直接向指定分包商付款,尔后从承包商处扣除这笔付
款
5.4 付款证据 问题:
1. 业主方是否干预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的支付呢?如果承包商不按时支付指定分包商,业主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2. 承包商是否就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出现的问题向业主承担责任?
第六部分 职员与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他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食宿和交通。
6.2 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
?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工作的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标准。
6.3 正在服务于业主的人员
?承包商不得从业主的人员中为自己招收职员和劳工。
6.4 劳动法规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其雇员的劳动法规
?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遵守一切适用法规,包括安全法规 。
6.5 工作时间
?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及当地的公认休息日,不得在现场进行加班 ?如果安排加班,应通知工程师
6.6 为职工和劳工提供设施
?承包商应为其人员提供和维护所有必需的食宿及福利设施。 ?承包商应向业主的人员提供规范中规定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以维护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在工程的整个实施期间,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计划、安排、指示、管理、检查和
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监督 6.9 承包商的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应是各自工种或专业的称职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和经验
?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撤换他认为不称职的任何人员,承包商随后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行为
?承包商始终应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的妨碍治安行为 ?承包商应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
第七部分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式
?承包商应以合同中规定的方法,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来制造工程设备、生产和制造材料及实施工
程。
7.2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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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要事先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的样本和有关资料:
1.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
2.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而增加的样本,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7.3 检查
?业主的人员在一切合理时间内,有权: (1)进入所有现场和获得天然材料的场所;
(2)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工艺、工程设备及材料的生 产制造进度进行检查。 ? 承包商应向业主人员提供进行上述工作的一切方便。
? 未经工程师的检查和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掩蔽或包装。 7.4 检验
?对于合同中有规定的检验,由承包商提供所需的一切用品和人员,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由承包商和
工程师商定。
?工程师可以通过变更改变规定的检验的位置和详细内容,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
?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他将参加检验,如果工程师未能如期前往,承包商可以自己进行
检验,工程师应确认此检验结果。
?承包商要及时向工程师提交具有证明的检验报告,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检
验证书。
?如果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对某项工作进行检验或由于工程师的延误导致承包商遭受了工期、费用及
合理的利润损失,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 7.5 拒收
?如果工程师经检查或检验发现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拒收并说
明原因
?承包商应立即将缺陷修复
?工程师可要求对修复后的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进行重新检验
7.6 补救工作
?无论是否已通过检验,工程师仍有权指示:
(1)承包商换掉不符合合同的材料和永久设备 (2)承包商实施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任何工作
?若承包商未及时遵守上述指示,业主可雇用他人完成此工作并进行支付,有关金额要由承包商补
偿给业主
7.7 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每项工程设备和材料在下列时间(以较早者为准)成为业主的财产:
1.运至现场时;
2.依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7.8 矿产使用费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下列各项支付矿区使用费、租金或其它费用: 1、从现场外获得的原材料;
2、由于拆除及开挖而产生的物品和其它剩余材料,但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现场内的弃土区
第八部分 工程开工、延误和暂停
8.1工程的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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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用条件中没有另行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将开工日期通知承包商 ◆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开工。 8.2 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从开工日期算起 承包商应在此期间内: 8.3 进度计划
?接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
?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履行的义务不符时,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通知时,承包商要修改原进度计划并提交工程师。 8.4&8.5 可以索赔工期的原因
?变更或合同范围内某些工程的工作量的实质性的变化 ?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有权获得延长工期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传染病或公共当局的行为导致承包商不能获得充足的人员或货物; ?业主、业主人员或业主的其他承包商延误、阻碍了工程的正常进行。
8.6 施工进度
?如果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计划进度 ,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
?由此引起的风险和开支,包括由此导致业主产生的附加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则业主可向承包商收取误期损害赔偿费。 ?误期损害赔偿费最多不得超过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限额。
8.8 工程暂停
工程师随时可以指示承包商暂停整个或部分工程的进展 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好工程,避免损失 8.9 暂停的后果
?承包商有权索赔因暂停和/或复工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
8.10 暂停工作情况下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在工程设备的有关工作或工程设备及材料的运输已被暂停28天的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已经将这些
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业主的财产,那么他有权按停工开始日时的价值获得对还未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 8.11 持续的暂停
?如果暂停已延续了84天,且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函提出要求在28天内复工,但未被许可,则承包
商可以:
(1)当暂停工程仅影响到工程的局部时,通知工程师把这部分工程视为删减的工程; (2)当暂停的工程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可要求终止合同; (3)不采取上述措施,继续等待工程师的复工指示。 8.12 复工
?在接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
和材料,并进行修复。
?
10
第九部分 竣工检验
9.1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将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工程师以后,应提前21天将他准备接受竣工检验的日期
通知工程师
?若检验通过,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9.2 延误的检验
?如果业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则承包商可根据台同中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收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检验。若承包
商未能在21天内进行,则业主可自行进行竣工检验 9.3 重新检验
?若检验未能通过,工程师可拒收工程或该区段,并责令承包商修复缺陷 ?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进行重新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如果按相同条款或条件进行重新检验仍未通过,工程师有权:
1.指示再一次进行重新检验;
2.如果不合格的工程(或区段)根本无法达到原使用或盈利的目的,业主可拒收此工程(或区段)并从承包商处得到相应的补偿;
?3.若业主提出要求,也可在减扣一定的与此缺陷相当的合同价格之后颁发接收证书。
第十部分 业主的接收
10.1 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承包商可在它认为工程(或区段)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如果对检验结果满意,则应发给承包商接收证书 ,但也可驳回申请,要求承包商完成一些
补充和完善的工作后再行申请
?如在28天内,工程师未作出答复,而工程或区段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28天期限的最
后一天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如果竣工证书已经颁发且根据合同工程已经竣工,则业主应接收工程,并对工程负全部保管责任。
10.2 部分工程的接收
?只要业主同意,工程师就可对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有协议,在工程师颁发包括某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之前,业主不
得使用该部分
?如果业主在工程师签发接收证书之前使用了某部分工程,则:
1.则可认为业主己接收了该部分工程,对该部分要承担保管责任; 2.如果承包商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3.如果因此给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这笔费用及合理的利润。
?若对工程或某区段中的一部分颁发了接收证书,则该工程或该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
日费率将按相应比例减小,但最大限额不变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若业主的原因妨碍竣工检验已达
14天以上,则认为在原定竣工检验之日业主已接收了工程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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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工程师应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应在缺陷通知期满14天前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
?若因延误竣工检验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则承包商可据此索赔工期,费用和合理的利润。
10.4 地面需要复原
?承包商应在收到接收证书之前或之后将地表恢复原状 ?
第十一部分 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复缺陷
?缺陷通知期的起止时间:从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工程的竣工日期开始,工程进入缺陷通知期。 ?投标函附录中规定了缺陷通知期的期限 ?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的义务:
承包商要完成接收证书中指明的扫尾工作,并按业主的指示对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进行修正、重建或补救
?业主具有通知的义务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这些缺陷的产生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设计有问题,或由于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
要求,或由于承包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
?若不是上述原因,按变更处理。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在缺陷通知期内发生了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或区段无法按预期目的使用,业主有权通过索赔
要求延长缺陷通知期,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11.4未能补救缺陷: 业主的权利:
⑴ 自行或雇用他人修复并由承包商支付费用; (2) 要求工程师适当减少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价格:
(3) 如果该缺陷使得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基本损失了盈利功能,业主可终止合同,向承包商收回为此工程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11.5 移走有缺陷的工作
?如果缺陷或损害的部分在现场无法及时修复,经业主允许,承包商可以将相关永久设备移出现场
进行修复。
?业主允许这样做的同时 ,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履约保函的额度
11.6 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修复影响到了工程的性能,工程师可以要求重复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检验 ?工程师应在维修工作结束后的28天内将此要求通知承包商 ?进行检验的条件应与以前进行检验时一致
11.7 进入权
?签发履约证书之前,只要是为了履行缺陷通知期的义务的合理需要,承包商有权进入工程 ?业主基于安保原因,可对承包商的进入权进行合理限制
11.8 承包商调查
?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调查工程缺陷的起因
?若修复缺陷的费用时由承包商承担,则此类调查费用也由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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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应支付承包商调查费以及合理的利润
11.9 履约证书
?在最后一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后的28天内,承包商提供了全部承包商文件并完成和通过了对
全部工程的检验后,工程师应尽快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
?只有颁发履约证书才代表对工程的批准和接受。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履约证书颁发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完成的义务; 对于确定此类没有完成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然有效 11.1 场地清理
?在接到履约证书后28天内,承包商应清理现场
?否则业主可自行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并扣下所花费的费用,如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
?问题:如果承包商留存的物品还不如业主的处理费大,而承包商又拒绝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业主,
那么业主有什么方法?
问题:1 .如果承包商不及时修复缺陷怎么办?
第十二部分 计量与估价
12.1 工程计量
?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测量来核实工程量,计算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工程师测量时应通知承包商一方派人参加 ,如果承包商一方未能参加测量,则应承认工程师的测
量结果的准确性。
?当任何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要通过记录来计算时,工程师应负责准备这些记录 ,承包商应按照要求
对记录进行审查
?如承包商审查后不同意上述记录,则应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复查后应予以确认或修改。如承包
商在被要求审查记录14天后未发出不同意的通知,则认为己接受。 12.2 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测量应测量实际净值。
12.3 估价
?对于每一项工作,测量得到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费率或价格即得到该项工作的估价
?每项工作适用的费率或价格应一句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文规定,首先应取类似工作的
单价;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应确定新的适宜单价或价格:
(1)一项工作的数量变动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明细表中列明的10%以上 (2)变化数量乘以单价已经超过了中标合同款额的0.01% (3)数量变化对单位工作量费用的直接影响超过1% (4)该项工作未在合同中被标明为“固定单价项”
?若某项工作是根据变更指示进行,合同中未规定其费率或价格,也没有适用的可参照的费率或价
格,这时需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12.4 删减
符合下列三条件,承包商可提出费用索赔:
(1)使承包商发生的费用不能被包括在接受的合同款额中 (2)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
13
(3)删减的工程将不被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并得到支付
第十三部分 变更和调整
13.1有权变更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工程师可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除非承包商马上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无法获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并附上具体的证明材料,否则承包
商应执行变更并受此变更的约束。
?收到上述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 ?变更内容可包括:
(1)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但这种改变并不一定构成变更); (2)改变任何工作的质量和性质;
(3)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删减任何工作;
(5)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6)改动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除非有工程师指示或同意变更,承包商不得擅自对永久工程进行任何改动。
13.2 价值工程
?如果承包商认为采用某建议可加速完工,对业主而言能降低费用,提高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带
来其它利益,则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建议书。
?此建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支付,并应包括在承包商对变更的建议书的条目中。
?如果工程师批准的建议书导致部分永久工程设计的改变,一般均由承包商进行此设计,具体要求
参照承包商一般义务中有关规定执行。 13.3 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布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
(1) 提交将要进行的工作的说明书及进度计划、对总体工程的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或 (2) 说明理由为何不能遵守该指示;
?工程师收到上述建议后,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
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每项变更都应按照合同中有
关测量和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 13.4 以适当的货币支付 13.5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作为业主的备用金的一笔固定金额。接受的合同款额包含暂定金
额。
?暂定金额只有在工程师指示下才能动用,工程师可要求:
1. 承包商实施工作,按变更进行估价和支付;
2. 承包商从指定分包商或他人处购买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这时要支付给承包商其实际支出的款额加上管理费和利润。 13.6 计日工
?对于数量少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变更的形示指示承包商实施,并按计日工表进行估价和支付。 ?在因此类计日工需要购买物品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申请支付时,应提交此货物的发
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14
?承包商应每日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二份报表
?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在前一天工作中使用的承包商的人员,设备、材料及临时工程的详细情况 ?工程师签字后退还承包商一份报表,此日报表可作为申请期中付款的依据。
13.7 因立法变动而调整
?如果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及对此法律的解释发生了变化,设立了新的法律和废除或修改
了原有的法律,从而导致承包商受到了工期或费用上的损失,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13.8 因费用波动而调整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附有数据调整表而且在合同中包含关于费用涨落进行补偿的条款,则每个月内
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都要根据合同中的调价公式和物价变化作相应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合同价格和支付
14.1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要通过对实际完工工程量的测量和估价来决定,并且包括因法规变化、物价变化等原因对其进行的调整。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他应付的各类关税和税费,合同价格不因此类费用而调整(但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除外)。
?开工日期开始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资料表中每个子项包干项目的价格分解表,供工程师在支付时参考。 14.2 预付款
?预付款是业主对承包商开工时的动员工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投标函附录中规定了其总额、支付的次数和时间等细节问题 ?专用合同条件后还附有预付款保函格式。 14.3 申请期中支付证书
承包商在每个月末之后要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及证明文件。此报表中应包括: (1) 截至到该月末己实施的工程及完成的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 (2) 由于法规变化和费用涨落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3) 作为保留金减扣的款额;
(4) 作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5) 根据合同规定,作为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6) 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7) 对以前所有的支付证书中已经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14.4 支付计划表
?如果合同中包括支付表,规定了支付合同价格的分期付款数额,工程师可根据实际进度调整和修正。
?如合同中未包括支付计划表,则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按季度估算的支付计划表。 14.5 拟 用于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当为永久工程配套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已运至现场且符合合同具体规定时,当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加入一笔预支款
?当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已构成永久工程时,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将此预支款扣除 ?预支款为该工程设备和材料费用的80% 14.6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只有在业主收到并批准了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工程师才能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 (2)在收到承包商的月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
15
为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并提交详细证明材料。
(3)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前,若该月应付的净金额少于投标函附录中对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的规定,工程师可暂不开具支付证书
(4)若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可以从应付款项中扣留用于修复或替换的费用,直至修复或替换完毕,但不得因此而扣发期中支付证书;
(5)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以前的证书作出修改。支付证书不代表工程师对工程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 14.7支付
?支付期限:
①对于首次分期预付款: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天之内,或业主收到履约保证及预付款保函之日起的21天之内,取二者中较晚者;
②对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业主收到最终支付证书之日起的56天之内; ③对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工程师收到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之内。 14.8 延误的付款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支付,则承包商有权对业主拖欠的款额每月按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
?延误期从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日期算起,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3%计算. 14.9 保留金的支付
?当整个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后,应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 ?如果签发的接收证书只是某一区段/部分,则支付的保留金应等于保留金总额的40%乘以该区段/部分占整个工程合同估算价值的比重
?在最迟的工程缺陷通知期到期之后,保留金余额应立即支付承包商
?如果涉及的时工程区段/部分的缺陷通知期,则应再支付承包商相应区段/部分的保留金的40%,计算方法与前面相同
?在计算上述金额的,不考虑法规和费用变化引起的任何调整。
?如果在缺陷通知期期满时仍有扫尾工作未完成,工程师可扣留相应的保留金。 14.10竣工报表
?在收到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的竣工报表及证明文件,以详细说明:
(1)到工程的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他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3)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今后将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它估算款额并在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 ?工程师应对此报表及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开具期中支付证书。 14.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在颁发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
及证明文件,以详细说明:
(1)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还应支付给他的其它款项
?如果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达成了一致,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最终报表 ?如果双方经讨论后仍明显存在争议,则工程师可对其中没有争议的部分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争议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必要时提交仲裁解决
16
?承包商根据争端解决的结果编制一份最终报表交业主。
14.12结清单
?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以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的总额是根据合同应支
付给他的全部款额和最终的结算额 14.13最终支付证书 的签发
?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之后的28天之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以说明: ?(1)业主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以及
?(2)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所有应支付的和应得到的款额的差额
14.14业主责任的中止
?业主不对承包商未包括在最终报表和竣工报表中的由于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负
有责任
?但此款不限定业主的损害赔偿义务,或业主对其欺诈、违约或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4.15支付货币
?合同价格应以投标函附录中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进行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① 如果接受的合同款额仅以当地币表示,则支付当地币与外币的比例与数额以及计算时使用的固定汇率都应取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数值(或另有协议);
②承包商支付给业主的其它款项应采用业主进行支付时(或双方协议的)采用的货币种类;
③如果承包商应以某种特殊货币向业主进行支付的金额,超过了业主以同种货币应向承包商进行支付的金额,则业主可以从其它货币进行支付的金额中弥补上述金额的余额;
④若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汇率,则应采用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在基准日期通行的汇率。
第十五部分 业主提出终止
15.1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
15.2业主提出终止合同
?承包商有以下行为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1)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交履约保证或按照工程师的通知改正过失; 2)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工、拖延工期或不及时拆除、移走、重建不合格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缺陷,或实施补救工作:
4)擅自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转让合同;
5)经济上无力执行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如破产、停业清理等; 6)各种贿赂行为。
?如果承包商违约,则业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本合同,将承包商逐出现场
15.3终止日的估价
?业主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后,工程师应尽快对合同终止日的工程、货物和承包商的文件的价值作
出估价,并决定承包商所有应得的款项。 15.4终止后的支付
?终止通知生效后,业主可:
(1)要求索赔;
(2)在确定施工、竣工和修补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及自己花费的所有其它费用之前,停止对承包商的一切支付;
17
(3)从工程师估算的合同终止日承包商所有应得款项中扣除因承包商违约对业主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费和完成工程所需额外费用后,余额应支付给承包商。 15.5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只要不是为了自己实施工程或安排其它承包商实施工程,业主认为适宜时,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
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此终止以承包商收到终止通知日期或业主退还履约保证日期,二者中较晚者之后28天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因业主违约和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情况进行估价和支付。 ?
第十六部分 承包商提出暂停或终止
16.1承包商暂停的权利
?1.放慢工作速度或暂停施工 ?2.享有延误工程款的融资费
?3.索赔工期以及有关额外开支,加上相应利润 ?4.根据有关规定,终止合同
16.2承包商提出终止
?承包商在下列任一条件下有权终止合同:
1)业主在收到承包两暂停工作的通知后的42天内,仍未提供合理的资金证明; 2)工程师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仍未颁发相应的支付证书; 3)应付款额在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42天以上未付; 4)业主基本未履行合同义务;
5)业主未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擅自转让了合同;
6)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工程暂停持续了84天以上,或停工累计超过140天,且影响到了整个工程;或
7)业主在经济上无力执行合同,无力到期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破产等。 16.3停止工作及承包商设备的撤离
?合同终止后,承包商应尽快:
1)停止一切工作,但仍应进行工程师为保护生命财产和工程安全而指示其进行的工作; 2)移交他己得到付款的承包商文件、工程设备、材料及其它工作; 3)撤离现场上所有其它的货物(为保护安全必要的货物除外),而后离开现场。 16.4终止时的支付
?当终止通知生效后,业主应立即:
1.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2.向承包商进行支付并赔偿其由于终止合同遭受的利润或其它损失
第十七部分 风险与责任
17.1保障
?承包商要保障业主、业主的人员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失
?如果承包商的人员伤亡或其它事故是由于业主、业主的人员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引起或因合同中
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的原因而引起,则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及其人员免于承担责任 17.2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对工程、工程的某区段或某部分颁发(或认为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商
对工程、该区段或该部分负全部照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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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接收证书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移交给业主
17.3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部的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局限于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人员中的事件除外,
(4)军火、炸药、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情况除外, (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⑹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因工程任何部分设计不当而造成的,而此类设计是由业主的人员提供的,或由业主所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
(8)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17.4业主风险的后果
?如果因业主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
(1)尽快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损害; (2)进一步通知工程程师,索赔延误的工期和(或)花费的费用和利润。 17.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在本款中,“侵权”指对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专利权,己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商品名称,商业秘密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侵权。“索赔”指声称侵权而导致的索赔。 2. 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遭下列因声称侵权而起的索赔; ⑴承包商遵循合同而引起的必然结果;或
(2)业主为并非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的目的使用工程,或将承包商实施的工程与非承包商提供的物品联合使用(除非在基准日期前双方已经商定)。 3. 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遭下列因侵权而起的索赔: (1)任何货物的制造、使用、出售或进口;或 (2)承包商负责的设计。
4.如果一方收到了侵权有关的索赔,而这一索赔又应受到对方的保障。则一定要在收到索赔后的28天内通知对方。否则即认为放弃得到保障的一切权利。
5.保障方可以为解决索赔进行谈判、提起诉讼或仲裁,费用自负,被保障方应协助保障方对此类索赔进行争辩。 17.6 责任限度
?承包商根据合同对业主应负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如果无此规定,则不
应超过接受的合同款额。
?
第十八部分 保险
18.1有关保险的总的要求
1.投保方指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投保各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的一方。
中标函颁发前达成的条件中规定了承包商应投保的险种、承保人和保险条件。 专用条件后所附的说明中则规定了如果业主作为投保方时的承保人和保险条件。
2. 如果要求某一保险单对联合的被保险人进行保险,则该保险应适用于每一个单独的保险人,如同向每一个保险人颁发了一张单独的保险单一样。
3.办理的每份保险单都应规定,进行补偿的货币种类应与修复损失或损害所需的货币种类一致。 4.投保方应按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向另一方提交保险生效的证明及“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的保险单的副本。投保方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支付证
19
明提交给另一方,并通知工程师。
5.若投保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或未能提供生效证明和保险单的副本,则另一方可办理相应保险并缴保险费,合同价格将由此作相应调整。
6.合同双方都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投保方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有关的变动都通知给承保人,并确保承包条件与本条的规定一致。
7.没有对方的事先批准,另一方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实质性的变动。
8.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款额,应由承包商和(或)业主按照其各自根据合同应负的义务、职责和责任分别承担。若投保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且该保险是可以办理的),而另一方没有批准删减此项保险,也没有自行办理该保险,则任何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的款项由投保方支付给另—方。
9.一方向另一方的支付要遵循合同中索赔有关条款的规定。
?几项保险 (18.2&18.3&18.4)
合同中一般要求进行投保的险别有: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及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第十九部分 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的定义
1. 一个事件或情况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时,才能称为不可抗力: ①一方无法控制
②在签订合同前该方无法合理防范
③情况发生时,该方无法合理回避或克服 ④主要不是由另一方造成
2.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⑴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政变,或内战;
(3)暴乱、骚乱、混乱、罢工或停业,但不包括完全发生在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人员内部的此类行为; (4)军火、炸药、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不包括因承包商的使用造成的此类事件; ⑸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 19.2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一方已经或将要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在该方注意到此事件后的14天内,
应通知另一方有关情况
?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终止时,该方也应通知另一方
19.3减少延误的责任
?任何情况下,合同双方都应在合理范围内作出一切努力,以减少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
19.4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承包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已经按照前述要求通知了业主,则承包商
有权索赔由不可抗力遭受的工期和费用损失 19.5影响分包商的不可抗力
?如果附加的或超出本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
议,分包商被豁免了义务,此时承包商应继续工作,且承包商无权根据本款豁免履约义务。 19.6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整个工程已经持续84天无法施工,或停工时间累计已经超过了140天,
则任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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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发出7天后终止即生效,承包商按照对合同终止时的规定撤离现场。
?如果因不可抗力合同终止,工程师应估算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向承包商颁发支付证书。
19.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如果出现了合同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使得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本合同的适用法律,双方均被解除了进一步的履约,那么在任一方发出通知的情况下:
1.合同双方应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但是在涉及到任何以前的违约时,不影响任一方享有的权利:且
2.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与在不可抗力影响下终止合同时包括的项目相同。
第二十部分 索赔、争端和仲裁
20.1承包商的索赔 1. 索赔通知
?承包商必须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
明报告。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 2. 保持同期记录
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提交合同要求的其它通知和详细证
?承包商应随时记录并保持有关索赔事件的同期记录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可监督并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记录及审查承包商所作的记录,井可
指示承包商提供复印件。 3. 索赔报告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有连续影响,承包商应:
在提交第一份索赔报告之后按月陆续提交进一步的期中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的反应
?收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及其证明报告后的42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也可要求承包商提
交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但一定要在这段时间内就处理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 5.索赔的支付
?在工程师核实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同期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之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决定承包商
有权获得的延期和附加金额。
?经证实的索赔款额应在该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给予支付。
?如果承包商提供的报告不足以证实全部索赔,则已经证实的部分应被支付,不应将索赔款额全部
拖到工程结束后再支付。
?如果承包商未遵守合同中有关索赔的各项规定,则在决定给予承包商延长竣工时间和额外付款时,
要考虑其行为影响索赔调查的程度。 20.2 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
20.3未能就争端裁决委员会达成协议
?若在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上双方商定不成,则: 投标书附录中的机构在与双方磋商后,将
负责任命委员会成员,此类任命是终局的 20.4获得DAB的决定
?如果合同双方由于合同、工程的实施等产生了争端,任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将争端提交DAB裁定,
同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和工程师。
?DAB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对争端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21
?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对DAB作出的决定不满,他应在收到该决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向对方发
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理由,表明他准备提请仲裁;
?如果DAB未能在84天内对争端作出决定,则合同双方中任一方都可在上述84天期满后的28天
内向对方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如果DAB将其决定通知了合同双方,而合同双方在收到此通知后28天内未就此决定向对方提出
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成为最终决定.
?只要合同尚未终止,承包商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继续实施工程。未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改变
作出的决定之前,合同双方应执行DAB作出的决定。 20.5友好解决
DAB
?在一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后,必须经过56天之后才能开始仲裁。这段时间是留给合同双方友好
解决争端的。 20.6 仲裁
?如果一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56天后,争端未能通过友好方式解决,那么此类争端应提交国际仲
裁机构作最终裁决。
?仲裁人应有充分的权力公开、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DAB
对争端事宜作出的任何决定。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可提交新的证据和论据。
?工程师可被传为证人并可提交证据,DAB的决定可作为一项证据。
?工程竣工之前和竣工之后,均可开始仲裁。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工程师以及
应正常履行各自的义务。 20.7 未能遵守DAB的决定
DAB均
?当DAB对争端作出决定之后,如果一方既未在28天内提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尔后又不遵守此决
定,则另一方可不经友好解决阶段直接将此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请仲裁。 20.8 DAB委任期满
?如果双方产生争端时已不存在DAB,则该争端应直接通过仲裁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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