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创新材料

更新时间:2024-05-28 06: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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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组织抓落实 化解矛盾促和谐 积极构建运用人民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新模式

——准格尔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纪实

准格尔旗是全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之一,2010年,准格尔旗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了650亿元,财政收入达到了146.5亿元,县域经济实力与科学发展竞争力位居全国百强旗县区的第20位。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道路交通事业的空前繁荣。目前,准格尔旗共有过境高速公路2条、出入口10个,公路总里程达2545公里,与此同时,各类机动车也大量增多,公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和机动车的高速增长,给准格尔旗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考验与挑战。仅2010年一年,经过旗交警大队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就达2000余件。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难点和关键点就是平衡事故当事人各方利益。当事群众有时不服调处,民警常常需要做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造成案件拖延、民警的工作量增加。虽然事故处理民警经常超负荷工作,但仍无法应对不断增多的交通事故,往往会出现调解不及时,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现象。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呈大幅上升的严峻态势。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成为了一个

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有效处理各类逐年增多的交通事故,及时化解相关矛盾,让当事人尽快从交通事故阴影中走出来,也为了全面贯彻《人民调解法》在工作中的落实,2011年春节过后,经准格尔旗司法局、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共同研究,成立了“准格尔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 精心组织,确保基础工作扎实到位

早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前,准格尔旗司法局就解决了调解经费的问题。他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准备,就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旗委政府做了详细汇报,旗委政府领导听了汇报后当场表示,道路交通调解工作在我市甚至在我区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同时也是我旗的一项民生工作,所以这项工作不但要搞开,还要搞好,让老百姓从中感受到工作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并决定投入经费40万元以保障道路交通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准格尔旗司法局选配了2名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投入经费20余万元,修缮了房屋,安装了电话,配臵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有关部门领导视察了这里的工作后一致认为,这样的人民调解组织不仅硬件建设是全区一流,软件工作也是全区第一。

与此同时,司法局还及时制定出台了《准格尔旗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和《准格尔旗司法

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尝试推行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全新工作模式,收到显著成效。办法规定:根据交通事故纠纷的难易程度,按100-300元/件的标准,以办案补贴方式给参与调解案件的调解员作为办案补贴。文件的出台从制度上落实了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使人民调解员从原来的“按规定完好任务,凭热情干完工作”向着“正规化进行调解,按规定接受补偿”的方式转变。

二、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

旗司法局、交警队以及人民法院强强联手,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和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处机制互为补充、整体联动,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了增强调解工作的活力,他们首先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旗司法局、交警队的分管领导担任,并明确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与此同时,他们明确规定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权利义务纠纷,运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责任认定已生效、当事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且已经进入调解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且事故各方一致申请调解的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把涉及交通事故中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为调解的主要工作

内容。为保证调解员规范调解,制定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原则、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应该遵守的例会制度、公开公示制度、纠纷登记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回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为做到有效无缝对接,司法局与公安交警部门积极协调法院民庭,从建立健全其他工作制度入手,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了“交通事故疑难案件会商”、“交通事故信息情况通报”、“调解主任、副主任和庭长定期联席会”、“人民调解员与办案民警和主审法官三向三层沟通”、“事故民警庭审旁听”、“律师、调解员、法官联合调解”等工作制度。制度的确立,不仅提升了彼此间的默契程度,加深了理解与协调合作,大大缩短了整个事故案件的诉讼、赔付周期,提高了事故处结率,更有效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新秩序。

三、严格依法,确保调解程序到位

准格尔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对象的实际情况,依法调解,严密程序,将法律和道理有机结合,将事实与情理辩证统一,反复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调解效果。

在具体调解过程中,根据矛盾纠纷类型、难易程度,区别对待。当遇到棘手的矛盾纠纷,要求调解人员能够熟练运用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款,结合交

通事故的案例实际,耐心、细心、热情地去做好调解工作。

2011年3月2日,调解人员在调解郭某驾驶小货车与刘某、刘某某小汽车相撞致使刘某受伤,两车受损事件中,按照规定,郭某负全部责任,受害方要求郭某赔偿40000元,郭某不同意,双方互不让步。调解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2010年度内蒙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测算郭某应该赔偿刘某、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修车费等各项费用23000元,郭某只给8000元,双方僵持不下。经调解人员调查了解,郭某系粮站下岗职工,其妻子常年卧病在床,为了生计,他借债买车跑运输,根本赔不起,调解员考虑到郭某的实际情况,按照刘某、刘某某要求赔偿车损9500元为突破口,联系到云泰修理厂负责人对刘某的受损车辆进行查看,修理厂负责人承诺4500元将刘某的受损车辆修好,刘某也表示只要将自己的车修好,不再坚持车损9500元的要求。经过5次的调解沟通,双方最终以11768元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使问题得以解决。

当遇到双方分歧较大、一时达不成共识的,则要求调解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劝说他们保持冷静,拿出诚心,做到换位思考,多为对方考虑,求大同存小异,尽可能将双方的分歧和差距逐渐缩小,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在处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张女士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一案时,死者家属、亲戚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几

十人多次聚集到调解委员会,要求肇事方以命抵命,同时要求肇事一方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共计76万元,还扬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因差距实在太大,双方僵持不下,矛盾随时会激化。面对如此棘手的局面,调解员没有退缩,认真倾听了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的想法,坚持按事实公正处理。由于调解员前期工作做得细致到位,加上死者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的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经过多次的思想沟通和法律教育后,张女士的家人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双方最终以37万元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四、周到服务,确保社会稳定

自准旗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由于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充分体现出大联调工作中“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和“便民、利民、为民”的宗旨,调委会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纠纷87件,调处成功69件,成功率达79%,协议履行率为100%,累计调解赔偿金额达696.88万元,原来一直由事故处理民警承担的调处工作量得到了有效缓解和释放,因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减少,从而树立了政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切实提高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力,准旗司法局在政风行风千人民意测评中名列第二。人民调解员专司其职、工作时间场所固定、调解方式灵活,不仅避免了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经济、心理负担,

达到快速处理损害赔偿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而且还能避免事故处理民警既当事故认定“裁判员”,又当事故赔偿“调解员”带来的弊端。

道路交通调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有力的整合了社会资源,盘活警力,让基层的警力从繁琐的处理非警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使有限的警力充分用在了警务工作上,并从根本上减少了诉讼,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

通过大联调机制的实施,实现了交通民警调解一般性纠纷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同一矛盾纠纷调解报警率、复发率三方面明显下降,而诉讼案件调解率、矛盾纠纷调解率、各类相关案件撤诉率明显提高,从而实现了防止恶性群体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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