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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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200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

民政府

二00九年

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对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本市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适用本市有关促进金融发展的政策规定。

第三条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额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补助分3年发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第四条 对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本条款在朝阳区试点,由朝阳区政府负责落实,其他区县可参照

执行。

第五条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六条 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营业收入给予不同档次资金奖励,奖励分3年发放。 第七条 地区总部可依法从事投资经营决策、生产经营管理、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技术支持与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服务、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信息服务、承接跨国公司内部及境外其他公司的服务外包、员工培训与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八条 地区总部可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有关规定可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投资性公司按国家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九条 对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积极协助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开展仓储物流、分销配送、保税加工制造、高端研发等业务。

第十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 所得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可按北京市有关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 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

不超过3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F字签证。

受聘于地区总部的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按上述临时入境办理条件申请F字签证。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申请签证。

第十三条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需在京常住的,可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四条 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国务院台办批件和台湾地区旅行证,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五条 地区总部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第十六条 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引进本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七条 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如需在本市入托、在中小学就读的,由地区总部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安排,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地区总部的外籍员工可不受在境内工作时间限制,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商品房。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负责在京地区总部的认定、补助奖励兑现和提供便利政

策的协调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补助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所涉及的补助或奖励1年兑现1次,由上述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协调解决。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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