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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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支农惠农政策

一、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区自2003年起全面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以来,进一步深化了农村税费改革,不断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二)补助标准

1.村干部误工补贴。按农牧民人口数将我区行政村划分为一、二、三类村,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为一类村,人口在5 00人至1000人的为二类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为三类村。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人数核定为一类村5人,二类村4人,三类村3人。另外,一类村村民每新增500人便增加1名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职数,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从2004年起,将边境村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l80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边境村村干部误工补贴由l800元提高到23 00元。2008年完善了村干部误工补贴制度,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及业绩考核奖励、村干部体检、培训制度,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统一调高至每人每年5740元(含原每人每年误工补贴4000元),业绩考核奖励标准每人每年平均l394元;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统一调高至每人每年2870元(含原每人每年误工补贴2000元),业绩考核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697元,同时按每人每次300元标准,每2年为村干部体检一次。按分级负责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集中培训,确保所有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以上党委部门主办的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7天。

2.村公用经费。大村每年2000元、一类村每年1600元、二类

村每年l200元、三类村每年800元。

3.五保供养经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时,五保供养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88元提高到900元,2004年提高到1200元,2007年1月1日起提高到l500元,2008年7月1日起提高到l600元,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到l800元,20l0年1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

4.村教学点燃料费补助。每个教学点每年补助1500元。 5.村文化室补助。每个村文化室每年补助l050元。

6.义务兵优待金。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向农村每个劳动力人口(18—60岁之问)收取1元义务兵优待金,改革后按原有标准全部由公共财政承担。

7.村级运转经费。村级运转经费主要用于解决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和村级技术人员待遇问题,也可以用于弥补村公用经费不足。2004年以农牧民人口为基数,按农区、半农半牧区和牧区分别确定了定额补助标准。即:农区年人均5元、半农半牧区年人均6元、牧区年人均7元。2005年起调高对级运转经费,标准达到农区年人均11元、半农半牧区年人均13元、牧区年人均15元。2007年,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从当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村级运转经费标准,目前的标准为农区年人均14元、半农半牧区年人均16元、牧区年人均18元。

8.边境治安联防经费。参加联防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200元(生活补助每人每天25元,每月按照12天计每人每月300元;培训费每人每年400元,服装费每人每年200元),并专门为亚东县每年解决4万元反蚕食经费。

9.计划生育经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启动时,计划生育经费标准拟由当时的人均3元(区、地、县财政各承担l元)提高到人均

6元,并分3年到位,即2003年达到人均4元,2004年达到人均5元,2005年达到人均6元。在实际执行中,于2004年提前达到了人均6元的标准,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4元,地、县财政各承担1元。根据《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人口与优生优育事业发展规划》精神,“十一五”末,我区各级财政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人均达到12元,其中自治区、地(市)、县分别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2009年自治区财政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已达到人均7.2元,地(市)、县分别达到2.4元,

10.刺道养护经费。按照自治区交通厅核定的村道养护等级和各县村道养护里程,确定村道养护经费补助数。 (三)政策依据

1.《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藏政发[2003]48号);

2.2004年武继烈同志在全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簧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85号);

4.《西藏自冶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18号); 5. 2007年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批示指示; 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3号);

7.《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五保供养提标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藏财综指[2010]l号);

8.《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人口与优生优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 (1)政策背景

2004年7月16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项目。为提高我区农牧民进行农牧业生产、销售及服务的组织化程度,延伸农牧业产业链条,增加农牧民收入,从2006年起,自治区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并于当年11月23日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补助标准

组织30—50户成员的,支持额度为5—10万元;组织50—100户成员的,支持额度为10—20万元;组织100户以上成员的,支持额度为30万元。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98号); 3.《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 4.《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87号);

5.《西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农字【2006]90号)。 三、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 (一)政策背景

为切实改善我区农牧民居住条件,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建设,2006年初,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整合财政资金、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和援藏资金,实施以农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为重点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力争用5年的时间让占全区人口80%的21.98万户农牧民住上安全适用的住房争。

(二)补助标准

1.农房改造。自治区补助每户1万元,“十一五”期间,全区计划实施农房改造工程120497户,共安排补助资金12亿元。

2.游牧民定居。自治区补助每户1.5万元,“十一五期间,全区计划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40359户.共安排补助资金6.05亿元。

3.扶贫搬迁。自治区补助绝对贫困户每户2 5万元,其他贫困户每户1.2万元。“十一五”期间,全区计划实施绝对贫困户扶贫搬迁工程12000户,共安排补助资金3亿元;计划实施其他贫困户扶贫搬迁工程18000户,共安排补助资金216亿元。

4.地方病重病区群众搬迁7-程。自治区补助每户2.5万元,“十一五”期间,全区计划实施地方病重病区群众搬迁工程4000户,共安排补助资金1亿元。

5.边境县乡“兴边富民”(包括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民劳改造)7-程。自治区补助每户1.2万元,“十一五”期间,全区计划实施边境县乡“兴边富民”工程25000户,安排补助资金3亿元。同时,各地(市)、县(区、市)也根据实际情况,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

另外,对承担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的农民施工队实行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各地(市)财政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牧民安居工程优惠贷款提供3年贴息。 (三)政策依据

《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藏财发[2006]4号)。 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09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决定2010年在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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