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细妹与何远光、李月英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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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6.04.13

【案件字号】(2016)粤03民终19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虹陈云峰刘燕

【审理法官】孙虹陈云峰刘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李银绪,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钟王平,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银绪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钟王平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自认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xxx与xxx、x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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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1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李银绪,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王平,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xxx因与上诉人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9月26日,被告xxx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款一年内还清。原告按照被告xxx的要求将借款人民币60万元转入深圳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被告xxx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自认被告共计还款188000元。2013年10月支付当月的利息180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共计还款15万元利息,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5月共计还款2万元。

被告主张被告共计还款41万元。2014年10月9日转账原告账户人民币52618元,其中52000元为还款;2015年10月5日还款2万元,2014年12月1日还款15万元。加上原告确认的还款188000元,共计还款41万元。

原审法院对被告xxx还款金额认定如下:原告自认被告已经还款188000元,原审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2015年10月5日原告丈夫汪某某出具的代收条,还款2万元

原审法院予以认定。2014年12月1日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收到还款15万元,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原告称该还款包括在原告自认的188000元,因被告未提交原告自认的188000元的还款证据,原审法院对原告的抗辩予以采信,即该17万元由原告本人及原告丈夫出具收条,还款包括在原告自认的188000元之中。被告提交的2014年10月9日转账52618元,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称该款为支付在公司分家时被告xxx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原告没有提交当时公司解散时的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被告xxx应支付该款项,原审法院对原告的抗辩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被告xxx已经还款240618元。

xxx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xxx、xxx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二、被告xxx、xxx连带偿还自2014年9月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三、被告xxx、xxx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审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xxx向原告借款未能按期归还,依法应当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3%,因被告xxx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的主张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xxx已经偿还的款项240618元为偿还借款本金,被告xxx应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59382元及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xxx与被告xxx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xx应对xxx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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