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12-08 20: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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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10823 【实施日期】 19910823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 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 理工作。省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全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 (四)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考核及资格审定制度; (五)指导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幼儿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在教育行政部门配备适当的专职干部,负 责日常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幼儿教育教研、督导和科研人员。 第六条 各级卫生、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城乡建设、商业、粮 食、轻工、纺织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托幼 工作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的行政管理由举办单位和举办个人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举办幼儿园,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 园或捐资建设幼儿园。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视导和评估 。

第九条 全省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九九五年前,在城 市普及学前一年教育,3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农村基本普 及学前一年教育,3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60%以上,其中经济条件好 的地区要达到85%以上。二000年前,城市和农村3岁以上幼儿入园 率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其中经济条件好的农村要达到90% 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一九九五年前,省、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分别建设一所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建设一所中心幼儿园 。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后,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 据《条例》和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举办幼儿园应坚持谁办园谁出钱,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其基建投资、设备购置费,由同级财政 拨款;经常性经费由同级财政补助和按规定向入园幼儿的家长收费解决。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幼 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并按规定向入园幼儿的家长收取费用。公 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解决并按规定向入园幼儿的家长 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 同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幼儿园应凭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 证》收费。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办园经费及按规定向入园幼儿的家长收取的费用 ,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

第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十七条 幼儿园的教师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对不具备合 格学历的,必须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教材教法合格证书》后方可聘 为教师。具体考核和《专业合格证书》、《教材教法合格证书》的发放办 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含县 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教职工应每 年体检一次,对患有不适宜从事幼儿园工作疾病的,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幼儿师范学校的发展规划,帮助 幼儿师范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招生能力并承担幼儿师资的委托代培任 务。中师、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可根据需要增设幼教专业班。高等师范院 校要创造条件,招收幼教专业专科生或本科生,培养高层次的幼儿教育教 研、科研人员。

第二十条 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各负其责的原则。 各高等师范院校、省教育学院负责省、市地实验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 培训;市地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院负责县(市、区 )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的培训;县(市、区)教 师进修学校负责其他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幼儿园的教职 工进行卫生保健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实验幼儿园园长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的管理,应 分别按同级实验小学校长和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属非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按小学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

管理;属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其管理办法和工资待遇等,参照当地小学民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聘用教师的工资待遇,一般不能 低于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其资金来源,由幼儿园举办者解决。 第二十五条 除企业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外,未经县以上(含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借调、辞退幼儿教师 。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的要求,贯彻保育与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 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班额。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以游戏为主,创造与幼儿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 境,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作用,寓教育于活泼有趣的活动之中。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使用全国或省统编的幼儿教材,严禁使用小学 教材。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教师、保育员应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中的规 定,健全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奖励批准权限的 有关规定,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 门给予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重视、支持幼儿教育事业成绩显著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

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停办幼儿园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 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五)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六)破坏、侵占幼儿园房舍、设备及其他财产的; (七)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九)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 和设施的。

罚款收入应按规定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前班和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托儿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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