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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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

办法》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2〕1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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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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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情况。

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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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以上A级,80-100(含80)分B级,60-80含(60)分C级。60以下D级。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围标等行为,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找有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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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一人。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二)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四)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六)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或属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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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工前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九)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投标时,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影响正常开标的 (二)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三)恶意扣押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

(六)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七)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八)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九)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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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验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三)未对建设工程标准实行及时动态管理的

(十四)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时间未处结的

(十五)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十六)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十七)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十八)不按时确定工程量、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造成主体结算、竣工结算拖延的

(十九)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二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的。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规违章行为或隐患未当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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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或施工现场伪造施工质量、安全等资料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六)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九)未贯彻落实“双卡”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租赁使用使用起重机械,未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

(十一)发包方未按备案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未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或未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

(十三)工程计价活动中,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十四)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 (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施工技术资料不完整、整理不合格的;

(二)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 (三)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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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五)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八)施工现场为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与信息管理系统的

(十)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外保温等节能施工的

(十一)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二)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三)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四)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十五)执业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达不到主管部门要求的 (十六)施工现场资料管理不完善的

(十七)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简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十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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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八)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九)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或报表数据不真实的; (十)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为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安装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十二)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记录不及时、不全面的

(十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四)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十五)已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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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三)在创建指标内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2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0.1分;超额完成创建指标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0.2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市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1分、0.5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3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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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2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七)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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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重新审查其入青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拥有增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三条 考核减分与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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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f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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