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分论8、9、10

更新时间:2023-05-27 12:3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刑事诉讼法ppt

第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ppt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 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特点: 1、有特定的审理对象: 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和高 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以外的所有死刑案件。 2、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个例外。 3、核准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4、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5、报请复核程序特殊,逐级报核。 二、功能 1、有利于纠正误判,保证正确适用死刑; 2、有助于统一死刑量刑标准; 3、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刑事诉讼法ppt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与收回 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1、中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没有上诉、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 后3日内报请高院复核,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 后再报请最高院核准; 不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提审或发回重审。高院提审后作 出的改判是终审判决,如改判为死缓,则不需经过复核程序。 2、中院一审、高院二审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宣判后报请最高 院核准。 3、高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没有上诉、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 后3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4、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的案件,以及 最高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的案件,无须再经过死刑复 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ppt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1、一案一报; 2、报送的材料:报请复核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判决书; 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审判组织: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案一报; 2、全面审查原则: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 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未被判死刑的被告人的判决也应审查, 但不影响其判决的生效、执行; 3、复核方式:高院复核必须讯问被告人,最高院复核原则上 应当讯问被告人;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调查核实证据; 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刑事诉讼法ppt

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最高院2007年1月22日《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 以核准;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 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3)原审法院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1、可发回第一审或第二审法院; 2、发回第二审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 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 当开庭审理; 3、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4、对最高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因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 判处死刑被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外,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

刑事诉讼法ppt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判处死缓案件的核准权——由高院统一行使 二、判处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 1、中院一审判死缓,没有上诉、抗诉,在上诉抗诉 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院核准;高院应作出核准或不 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中院一审,高院二审判死缓,无须经过死刑复 核程序;※3、高院一审判死缓,没有上诉,抗诉,上诉抗诉 期满后判决生效,无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ppt

第四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渊源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分析 1、下级法院主动报核,有违法院司法的被动性; 2、监督色彩浓厚,权利救济功能不足; 3、完全书面审查,程序价值大大受限; 4、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加区分而全面审查,主次 不分,效率太低; 5、所有死刑案件均须复核,没有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三、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改造——由职权监督型向权 利救济型转变

刑事诉讼法ppt

第九章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 并由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特点: 1、法律明确、严格地规定了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2、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 执行完毕的; 3、必须是有权的法院或检察院认为生效的判裁确有错误时才能提 起;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及具体程序,根据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和 案件的不同而不同。

刑事诉讼法ppt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 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对象不同: ——主体不同:上诉权人是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权人是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受理的机关不同: ——上诉有法定期限;申诉刑诉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高院的 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后果不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申诉仅是提起再审的 一种材料来源,不具有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ppt

2、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最高院02年11月1日施行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 意见(试行)》: ——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法院进行。上一级法院对未经 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法院审查;对经终审法院 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 ——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 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情形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 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反之,应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或书面通知 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 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情形的,应予以驳回。经两级 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 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由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经审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裁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 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ppt

3、申诉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法院应重新审判: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 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 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ppt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裁,如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审判委员会认为确有错误,应作出再审决 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裁,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 级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裁,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 序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审 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 再审。 ※特殊:最高检可对最高院的判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ppt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再审程序,《刑诉 法》有原则性规定: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 误”,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判 决、裁定正确性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ppt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提起抗诉的 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 执行。 1、决定再审 2、指令再审 3、决定提审 4、提出抗诉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 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需要指令再审的, 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根据抗 诉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审决定书。 ※比较: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ppt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2002.0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2002.1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再审立案 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再审——作出生效判裁的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 新审判的程序。法院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行组成 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 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 判决、裁定,不能上诉、抗诉。 提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裁发现确有错 误,或者接受同级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 料,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程序。应当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抗诉。

刑事诉讼法ppt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开庭审理的情形 1、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其他。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的; 2、1979年《刑诉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 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法院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决定再审,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刑事诉讼法ppt

(三)开庭前的工作参见《最高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四)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受理抗诉后,并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是如果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法院裁定 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取保候审; 如原审被告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审理程序 参见《最高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全面审查: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 行全面审查。

刑事诉讼法ppt

三、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四、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 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 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 审上诉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ppt

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

一、各国关于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 二、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 (一)将审判监督程序改造为再审程序 (二)限定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范围为检察机关和当 事人 (三)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 审,完善再审理由 (四)申诉、再审应由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受理 审查、审理,同时撤销审判监督庭 (五)建立特定情形下刑罚不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ppt

第十章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 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刑事执行中,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仅指: 1、交付执行,即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 付有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 2、变更执行,即在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将原判决、裁定依法予以变更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ppt

一、执行的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裁定以及

最高院的一审判决、 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判决、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裁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fb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