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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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

第六条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甲类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七)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八)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九)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十)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十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二)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许可证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企业住所;

(四)基地机场(起降场地); (五)企业类型; (六)法定代表人; (七)经营范围; (八)有效期限; (九)颁发日期; (十)许可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所载的事项需变更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准予换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交回原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发生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二)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三)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四)《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内容应当涵盖其全部经营项目,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及时予以修订,持续符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业管理要求;

(五)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六)履行飞行活动的申报手续,在规定的空域内活动; (七)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开展作业与服务; (八)采取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九)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统计数据以及申领民航财政补贴所需信息;

(十)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报备对企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如股权结构变更、机队构成调整等;

(十一)公布服务合同样本及价格,明确与通用航空用户、机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二)确保持续具备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确保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所投保的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强制保险足额、有效,鼓励投保航空器机身险、机上人员险等补充险种;

(十三)按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定,对参与飞行活动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登记、保留相关人员资料;

(十四)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飞行活动; (十五)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拟设立分公司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持有人办理分公司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分公司情况说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等情况,分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立情况等;

(二)分公司负责人的书面任职文件、资质和身份证明;

(三)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当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四)已纳入分公司相关内容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五)分公司及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十三条民航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相应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审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建立健全本地区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事实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查处后,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对本地区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年度检查,并向其出具年度检查意见。检查过程中,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有关材料。

合法性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盖章):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TR-CH-01 (6/2004) -1-

填写须知

1、 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

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待通用航空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计算机

打印并签字。

4、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应采用A4幅面。

TR-CH-01 6/2004) -2-

投资状况登记表

验资机构名称:

申请筹建企业的资本状况 拟注册资本 (万元) 出资方式 股东及资本构成 股东 类型 注册 资本 拟出资额 出资比例 (人民币万元) (%)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注:股东类型应填写“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注册资本只限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类别的股东填写。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TR-CH-01(6/2004)

-3-

筹建负责人任职证明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担任

(企业名称)筹建负责人。

董事会(股东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筹建期内筹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另附前任筹建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2、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不得担任筹建负责人。

TR-CH-01 (6/2004) -4-

筹建负责人、主管飞行及作业质量负责人能力评价

姓名 性别 拟任职务 原工作单位名称 能 力 评 价 经办人: 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注:1、能力评价栏内应加盖拟任筹建负责人原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公章; 2、本表可复印使用。

TR-CH-01 (6/2004) -5-

筹建负责人、主管飞行及作业质量负责人资历表

姓 名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 号 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性 别 学 历 照 片 粘 贴 处 起止年月 邮 编 工作单位和部门 职 务 工 作 简 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 份证 件复 印 件 注:1、本表应加盖原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公章本表。 2、本表可复印使用。

TR-CH-01 (6/2004) -6-

审核情况

企业 名称 申请 事项 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 部门 意见 审批 意见 授权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填写

TR-CH-09(6/2004) -7-

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

序号 文件材料名称 1 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 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筹建负责人任职批件、资历表(含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是否具备筹4 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 主管飞行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资历表(含身份证复印件)、组织能5 力评价 6 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 7 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企业的) 8 委托协议或委托书(股东为投资人委托代表的)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只限申请从事甲类通用航空经10 营项目)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及投资者的资信证明11 (只限涉及外商投资的)

TR-CH-01 (6/2004) -8-

通用航空企业( )

申请受理通知单

编号:

(单位名称) :

按照《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2号)的要求,经对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现正式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1、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在此通知单标题括号内填写“筹建”或“经营许可证”。

2、此通知单一式两份。

TR-CH-02(6/2004)

通用航空企业( )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编号:

(单位名称) :

经对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下述问题,请尽快予以补充、更正,在收到此通知后5日内报送承办单位,以便及时受理。

以下材料需进行补充、更正:

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1、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在此通知单标题括号内填写“筹建”或“经营许可证”

2、此通知单一式两份。

TR-CH-03(6/2004)

通用航空行政许可申请回复通知单

编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报送的 (申请文件名称)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航有关规章,现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回复如下:

□你单位申请的事项不需要取得我局的行政许可,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申请的事项不属于通用航空行政许可范畴,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1、根据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实际情况,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2、此通知单一式2份,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归档。 TR-CH-04(6/2004)

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通知单

编号:

(单位名称) :

根据《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2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批准你单位按照从事

类经营项目条件筹建 (拟

筹建的通用航空企业名称),筹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你单位应在筹建期限内完成规定要求的各项筹建工作。筹建期内,如筹建负责人、企业资本构成、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按规定要求报我单位备案。

在取得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之前,筹建单位不得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授权人签字:

批准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此通知一式四份。 TR-CH-05(6/2004)

通用航空企业( )

申请回复通知单

编号:

(单位名称) :

依据《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2号)的规定,经审核,你单位尚不具备规定要求的法定条件及标准,故该申请不予批准。

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1、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在本通知单标题括号内填写“筹建”或“经营许可证”。 2、此通知单一式两份。

TR-CH-06(6/2004)

通用航空企业 筹建资格注销通知单

编号:

(单位名称) :

依据《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2号)的规定,经审核,从即日起注销你单位通用航空企业筹建资格,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你单位的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申请。

注销事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此通知单一式两份。

TR-CH-07(6/2004)

通用航空违规行为通知单

编号:

(单位名称) :

经调查,你单位违反了 之规定,依据该规定要求,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下述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此通知书7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逾期未执行的,我局将保留进一步追诉、处理的权利。

违规事由如下:

查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此通知书一式4份。

TR-CH-08(6/2004)

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申请书

编号:

1、申请单位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使用的基地机场: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别: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申请事项: □ 首次颁发 □变更注册资本 □ 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基地机场

□ 变更企业地址 □变更经营范围 □ 变更法定代表人 □换发 □其他 3、申请人声明:

经申请人授权或委托,本人代表申请人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声明并保证,申请书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证照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手续、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对因申请及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选择申请事项应在方框内划×

TR-CH-09(6/2004) -1-

填写须知

1、 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

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待通用航空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计算机

打印并签字。

4、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应采用A4幅面。

TR-CH-09(6/2004) -2-

股东投资状况登记表

验资机构名称:

企业的资本状况 注册资本 (万元) 出资方式 股东及资本构成 股东 股东名称 类型 注册资本 出资额 出资比例(人民币万元) (%) 出资方式 注:1、本表只限申请首次颁发、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申请上一类别经营项目或甲类通用航空企业申请增加公务飞行项目的)及换发时填写。

TR-CH-09(6/2004) -3-

飞行人员状况登记表

部门姓名 名称 出生机型 日期 是否持体 检 驾驶员执 有飞行合格证技术标准 照编号 教员合编 号 格证

注:此表可复印使用。

TR-CH-09(6/2004) -4-

维修人员状况登记表

部门 名称 姓名 出生日期 职务 维修专业类别 开始维修工作时间 执照编号 注:此表可复印使用。

TR-CH-09(6/2004) -5-

航空器状况登记表

机型 国籍和 登记标志 国籍登记证编 号 适航证 编 号 电台执照 序 号 注:此表可复印使用。

TR-CH-09(6/2004) -6-

审核情况

企业 名称 申请 事项 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 部门 意见 审批 意见 授权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填写

TR-CH-09(6/2004) -7-

所需提交文件、材料清单

序申请 号 类别 (一)筹建工作情况报告 文件材料名称 (二)企业标志及批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申请首次颁发通用一 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批准的维修规划 (六)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空勤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技术状况登记表及飞行人员当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 (八)机场使用许可证(属自建基地机场)或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当年的验资证明 (十一)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 (十二)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f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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