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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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余府发[2007]15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1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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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以城镇居民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和其他筹资渠道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参保资金,并通过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方式实现医疗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 2 / 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参保登记、材料初审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
作。
市、县(区)财政、审计、卫生、民政、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公安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住在我市城区、县(区)城区和乡镇的城镇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包括: ㈠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灵活就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人员;
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虽已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㈢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全日制全体在校学生。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三章 筹资标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其中: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5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50元。筹资标准如遇省政府另有规定,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3 / 6
第八条 对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享受城市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对象),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以下简称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退休职工),已失业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六类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50元筹资额财政全额负担;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实行补助;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实行补助。
规定筹资标准除财政补助金额以外的部分由城镇居民个人负担。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财政负担部分中除省财政补助70%外,其余由市、县(区)财政按1:2的比例补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参保缴费办法
第十条 城镇居民按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加户籍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也可直接到户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 / 6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在递交参保申请时,须提供本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家庭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原件及复印件或参保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证明,可不再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城镇低保对象、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退休职工、六类退役人员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学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审核程序:
㈠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参保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按时将申请参保材料报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参保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核对工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将参保信息录入计算机,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参保的城镇居民,必须按规定持《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到指定银行或邮政储蓄所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学校为单位缴纳,其他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缴纳。 5 / 6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后,凭银行或邮政储蓄所开出的现金收讫凭条,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地点,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基金收缴专用收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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